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版)》,《管理办法(修订版)》结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际需要,从总则、环境应急预案编制、环境应急预案评审、环境应急预案发布及备案、环境应急预案实施、环境应急预案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八个方面进行编制修订,对政府及部门环境应急预案、工业园区环境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临时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发布、备案、实施、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全过程管理进行了补充及完善,力求满足湖南省内相关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新要求。
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为规范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湖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辖区内、工业园区、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评估、发布、备案、实施、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工作。临时环境应急预案可参照执行。
生物安全事故、核与辐射类等环境应急预案,按照相应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预案分类】环境应急预案主要分为政府及部门环境应急预案、工业园区环境应急预案、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临时环境应急预案四大类。其中,政府及部门环境应急预案包含综合应急预案,大气环境、水环境等专项应急预案以及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环境应急预案。
第四条【基本原则】环境应急预案管理遵循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有序衔接的原则。
第五条【监管主体】省生态环境厅对全省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州)、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六条【责任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是本辖区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责任主体,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环境应急预案。
工业园区管理机构、企业事业单位涉及以下情形的,应组织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一)涉及生产、加工、使用、存储或释放、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以及存在环境风险的新污染物和涉重金属物质的;涉及尾矿库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场)、电厂灰渣库(场)的;
(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有要求的;
(三)涉及上述(一)、(二)的企业事业单位,当其环境风险物质的Q<1时,结合该企业事业单位的Q、M、E值的实际情况,对该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实行豁免管理,具体判定方法详见附件1;
(四)发生过突发环境事件的。
鼓励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工程建设、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群众性集会活动主办单位编制临时环境应急预案。
责任主体编制单位可以自行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以及工业园区管理机构、较大及以上环境风险企业事业单位编制环境应急预案,至少有一名预案编制人员应取得注册环保工程师或环境影响评价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编制要求】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指南等规定;
(二)符合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实际需要;与相关应急预案有效衔接并符合上位环境应急预案要求;与相关重点河流“一河一策一图”以及重点园区“一园一策一图”相衔接;
(三)建立在环境风险受体调查基础之上,与环境风险分析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相适应;
(四)应急人员职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位;
(五)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性强;
(六)应急保障措施明确,并能满足应急工作需求;
(七)跨区域、跨流域的需建立健全联防联控机制;
(八)预案基本要素完整,附图附件齐备;
(九)与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八条【编制准备】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在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组织环境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之上进行。
环境风险评估,需重点调查周边环境风险受体、环境风险物质及环境风险源、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管理现状、差距及完善措施、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及影响后果分析、环境风险等级判定等。
环境应急资源调查,需重点调查第一时间可调用的环境应急队伍、装备、物资情况,并对现状进行差距分析,提出补充完善措施。
调查完成后,应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
第九条【编制内容】环境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地方机构或者现场指挥机构、应急专家组等;
(三)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应急准备措施、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措施、预警分级、预警发布或者解除程序、预警响应措施等;
(四)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分级响应、指挥协调、信息发布、应急调整与终止等程序和措施;
(五)事后处置,包括恢复重建、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损害鉴定、保险理赔等;
(六)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通信保障、科技支撑等;
(七)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责任与奖惩等;
(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预案解释、修订情况和实施日期等;
(九)附图,包括但不限于地理位置图、环境风险源分布图、雨污排水路线图、区域水系及环境风险受体分布图、应急物资装备存放位置图、应急监测布点图等。
(十)附件,包括但不限于应急救援相关单位和人员通讯信息表、应急物资装备储备表等。
除满足以上条件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还应符合《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的要求,工业园区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还应符合《湖南省工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要求。
第三章 环境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十条【评审方式】预案评审包括内部评审和外部评审。
预案编制完成后,责任主体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内部评审,在内部评审完成后,组织相关行业专家进行外部评审。
内部评审重点关注预案组织机构职责职能的合理性,应急措施的针对性、可操作性,保障措施的可行性。
外部评审重点关注预案基本要素的完整性、政策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符合性、程序的合规性、环境风险分析的科学性、预防和应急措施的针对性、与其他相关预案的衔接性。
预案评审组组成人员一般包括环境应急管理人员和技术专家、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居民代表。
参与外部评审的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3人,政府及部门负责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环境风险等级为较大及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工业园区环境应急预案的一般不少于5人。政府及部门负责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工业园区环境应急预案、重大环境风险、环境风险等级由重大调低及跨市州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应有5名省级环境应急专家库的专家参加评审。较大环境风险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须有3名市级及以上环境应急专家库的专家参加评审。
在预案评审前专家须进行现场查勘并逐项填写《专家现场查勘表》(详见附件2),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
预案评审专家管理按照《环境保护部环境应急专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评审结论】预案评审结论分为通过评审、原则通过评审和未通过评审。
通过或原则通过评审时,编制单位需对照评审意见修改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形成修改说明,并送评审组长或评审组复核、签字确认。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工业园区、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应按相关编制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评审,其中,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还应按《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之附表1进行评审打分。
预案专家评审应出具《专家组评审意见表》,详见附件3。
第十二条【评审未通过】评审未通过的环境应急预案需按评审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重新进行评审。
企业事业单位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执行;工业园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预案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可给出未通过评审的结论:
(一)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缺少等级判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预案除外)或判断错误的;
(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明显不到位且未提出完善措施的;
(三)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未进行差距分析并提出完善措施的;
(四)应急处置措施存在污染切断、控制、消除、监测等关键步骤缺失的;
(五)预案附图、附件未编制或有重大遗漏的;
(六)现行环境应急预案中提出的需重点整改项目未完成闭环整改的;
(七)报告内容与现场查勘存在严重不符情形的。
第四章 环境应急预案的发布及备案
第十三条【预案发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应急预案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印发。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以本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名义印发。
工业园区、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由主要负责人签发,以本工业园区、企业事业单位名义印发。
工程建设、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临时环境应急预案由主办单位负责人签发,以主办单位名义印发。
应急预案责任主体须在外部评审后90个工作日内签署实施。
第十四条【预案公开】预案责任主体应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便于公众知晓和查询的方式公开各类环境应急预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第十五条【备案程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在签署实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工业园区、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预案应在签署实施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地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事业单位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按《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执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调整到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建设、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群体性活动的临时环境应急预案,主办单位应在活动开始前3个工作日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豁免企业事业单位、核查后豁免的企业事业单位不强制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但须向属地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环境应急预案豁免管理申请表并得到同意。
第十六条【备案要求】环境应急预案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环境应急预案备案表;
(二)环境应急预案及编制说明文本,预案文本应包含签署发布文件;
(三)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
(四)专家现场查勘表、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意见,经专家复核签字的修改说明。
提交备案材料同时提交纸质和电子文件,环境应急预案备案表详见附件4,修改说明编制格式详见附件5。
豁免、核查后豁免的企业事业单位,仅需向属地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环境应急预案豁免管理申请表即可,详见附件6。
第十七条【备案受理】受理备案登记的部门应在收到报备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报送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进行核对,对材料齐全的,出具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录入环境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豁免、核查后豁免的企业事业单位,仅需属地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环境应急预案豁免管理申请表签署审核意见和加盖公章即可。
对于提交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相关文件,并按期再次备案。再次备案的期限,由受理备案登记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备案管理】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工作制度,完善预案备案登记档案和数据库,督促责任主体做好预案备案登记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环境应急预案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加重或者变相加重预案编制责任部门负担。
第五章 环境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十九条【整改落实】预案责任主体应当按期完成预案中提出的整改实施计划,并将计划完成情况登记建档备查。
第二十条【应急演练】预案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制度,开展应急演练;做好应急设施设备与物资储备,明确应急设施设备启用与物资调用程序,确定报警、联络、信息发布方式等。
较大及以上环境风险企业事业单位、中等及以上环境风险工业园区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环境应急演练,并对演练结果进行评估,撰写演练评估报告。
应急演练对周围人民群众正常生产和生活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在演练7日前公示告知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第二十一条【宣传培训】预案责任主体应充分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并通过编发培训教材、举办培训班等方式开展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预案培训工作。
第二十二条【预案衔接】上级政府和部门环境应急预案修订时,下级政府和部门环境应急预案要及时进行衔接性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如需要修订时应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应注重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排污许可证的衔接,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应当完成环境应急预案备案。
第二十三条【评估修订】预案责任主体应建立环境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重点分析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等,并根据评估情况提出修订意见,实现预案动态更新优化。
政府及部门环境应急预案评估修订期限按照相关管理要求执行。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评估修订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工业园区环境应急预案每3年进行一次预案修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修订工作参照制定步骤进行,并重新备案:
(一)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及上位预案中有关规定发生重要变化的;
(二)面临的环境风险物质、环境风险源、环境风险受体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应急管理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应急监测预警及报告机制、应对流程和措施、应急保障措施存在严重缺失或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且无法满足当前应急需求的;
(六)在突发环境事件实际应对、应急演练、预案抽查中发现问题,需做出重大调整的;
(七)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况。
第六章 环境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监督原则】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将环境应急预案管理作为日常环境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抽查检查】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环境应急预案管理情况及预案质量进行抽查检查。
抽查检查可以采取档案检查、实地核查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可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也可结合执法检查、专项检查等检查方式同步开展。
检查重点包括预案编制、修编及备案情况,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预案真实性、有效性、可操作性等预案质量情况,应急物资、队伍等保障能力落实情况,应急演练及培训落实情况,以及整改实施计划落实情况等。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分析抽查检查结果,遴选并推荐预案范例,通报预案问题清单,根据发现问题严重程度,提出退回修改、重新备案等处理方式。
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定期对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管理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责任主体】应编制或者修订环境应急预案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编制、不及时修订预案或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工业园区管理机构不及时编制或修订环境应急预案的,或不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企业事业单位不按照相关规定编制或修订环境应急预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
(二)未按规定将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
(三)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
(四)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业园区管理机构、企业事业单位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者未按要求进行环境应急演练、未按要求储备应急物资,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编制单位】第三方机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存在内容严重失实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对第三方机构进行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第三方机构和编制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国家、省委省政府后续出台有关应急预案管理方面的新规定,相关内容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管理办法由湖南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湘环发〔2013〕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