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陕西印发《陕西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暂行)》。全文如下:关于印发《陕西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陕环固管函〔2018〕246号各设区市保护局、韩城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环保局,神木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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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暂行)

2018-08-07 09:46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日前,陕西印发《陕西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暂行)》。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陕西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

陕环固管函〔2018〕246号

各设区市保护局、韩城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环保局,神木市环保局、府谷县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65号)和《陕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陕政发〔2016〕52号)要求,规范和指导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开展土壤环境自行监测工作,我厅组织制定了《陕西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暂行)》,现印发你们,请指导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并进行信息公开。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省环保厅反映。

联系人及电话:省厅固管处朱江鹏(029)63916243

附件:陕西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暂行)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7月24日

附件

陕西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

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暂行)

根据国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陕西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要求,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制定了《陕西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暂行)》,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一、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范围

列入当年度《陕西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及《陕西省土壤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以下简称“重点企业”)的企业。

二、自行监测要求

(一)监测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重点企业对其用地范围内及周边土壤环境质量的自行监测要求。重点企业一般以企业边界为限监测其用地范围内的土壤环境质量,如果排放污染物存在影响周边土壤环境质量的可能性,监测范围应扩展到企业周边的疑似污染区域及相关环评文件中涉及的敏感保护目标。

(二)点位布设。

1.识别潜在污染区域。

点位布设前应组织进行场地污染调查、初筛,识别潜在污染区域。观察生产设施、各类管线、贮存容器、排污设施等周边是否存在发生污染的可能性。

具有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隐患的区域、设施包括但不仅限于:

(1)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区域或生产设施;

(2)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原辅材料、产品、固体废物等的贮存或堆放区域;

(3)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原辅材料、产品、固体废物等的转运、传送或装卸区域;

(4)贮存或运输有毒有害物质的各类罐槽或管线;

(5)三废(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或排放区域。具体可参考下列次序识别疑似污染区域及疑似污染程度,也可根据地块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1)根据已有资料或前期调查表明可能存在污染的区域;

(2)曾发生泄漏或环境污染事故的区域;

(3)各类地下储罐、管线、集水井、检查井等所在的区域;

(4)固体废物堆放或填埋的区域;

(5)原辅材料、产品、化学品、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危险废物等生产、贮存、装卸、使用和处置的区域;

(6)其他存在明显污染痕迹或存在异味的区域。

2.筛选布点区域。

潜在污染区域存在地表裸露、地面无防渗层或防渗层破裂、污染物有明显泄露等情况,则应将该潜在污染区域作为布点区域进行布点采样。

原则上每个企业应筛选出2个以上潜在污染区域进行布点。若各疑似污染区域的污染物类型相同,则依据疑似污染程度并结合实际情况筛选出布点区域。若各疑似污染区域的污染物类型不同,如分别为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等,则每类污染物依据其疑似污染程度并结合实际情况,至少筛选出1个布点区域。

3.实施点位布设。

每个潜在污染区域至少布置2个土壤采样点,每个采样点应至少采集1个以上样品。样品的具体数量可根据布点区域大小、污染物分布等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确保采样具有代表性。

土壤布点应尽可能接近疑似污染源,并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且不造成安全隐患或二次污染的情况下确定。若选定的布点位置现场不具备采样条件,应在污染物迁移的下游方向就近选择布点位置。

同时,应在企业外部区域或企业内远离各潜在污染区域处布设至少1个土壤背景监测点。土壤背景监测点应设置在所有潜在污染区域的上游,以提供不受企业生产过程影响且可以代表土壤质量的样品。

土壤采样点应以表层土壤(0-0.2m处)为重点采样层,开展采样工作。

(三)监测频次。

原则上应为每两年1次。待国家规范文件出台相关明确要求的,按照国家要求执行。

(四)监测项目。

重点企业可参照附录中企业所属行业类型及特征污染物,选择确定每个潜在污染区域所需监测的特征污染物类别及项目。未在附表1-2“各行业可能存在的特征污染物”中提及所属行业的企业,应根据附表1-1“常见特征污染物类别及项目”中自行选择分析测试项目。原则上每个潜在污染区域应监测的污染物项目不少于2项。

(五)样品采集、保存、流转及分析测试。

样品采集方法按照《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的要求进行。

样品保存参照《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的要求进行。样品在现场、暂存、流转过程中均应处于4℃保温箱或冷藏柜中。

样品在流转前应核对信息,保证样品安全及时送达,且安排专人进行样品交接。

样品的分析和测试工作应委托具有中国计量认证(CMA)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样品的分析测试方法应优先选用国家或行业标准分析方法,尚无国家或行业标准分析方法的监测项目,可选用行业统一分析方法或行业规范。

(六)监测实施。

重点企业应根据以上规范要求和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要求,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制定监测方案、组织实施监测,编制年度自行监测报告报送市、县环保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信息。

三、信息记录

重点企业应收集涉及自行监测的各类记录、报告等,建立自测档案并长期妥善保存。

四、信息公开

重点企业可通过对外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自行监测信息和结果。同时,在陕西省重点排污单位监测信息发布平台上及时填报、公开自行监测信息。

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

(一)基础信息: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所属行业、地理位置、生产周期、联系方式、委托监测机构名称等;

(二)监测结果:全部监测点位、监测时间、污染物种类及浓度、标准限值、达标情况、超标倍数、污染物排放方式及排放去向等;

(三)管理计划:针对自行监测结果,制定的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计划或整改措施及治理达标方案等。

五、日常监管

各市(区)应参照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印发的《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2018年实施计划暨环境监测工作要点》和《2018年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方案》(陕环办发〔2018〕8号),加强对本辖区重点企业土壤环境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对受委托开展监测的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将加强对重点企业自行监测工作的抽查,确保此项工作的规范开展。

本指导意见解释权归属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注:各重点企业可以根据地块环境识别的有关结果结合上表选择确定特征污染物进行分析测试,对于未在本表中提及所属行业的企业,应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在附表2-1中自行选择分析测试项目并在每年上报的监测计划中说明选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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