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日前,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发布了关于报送《辽宁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的函,具体内容如下:省发展改革委:按照《辽宁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辽发改规划〔2018〕13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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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丨辽宁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

2018-09-30 16:46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日前,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发布了关于报送《辽宁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的函,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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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

按照《辽宁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辽发改规划〔2018〕13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8〕28号)要求,2018年7月起,我厅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科技中心(原辽宁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对各市人民政府、各相关省直(中直)部门《辽宁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了中期评估。

根据评估情况,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科技中心出具了《辽宁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特报送你委备案。

附件:辽宁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辽宁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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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体情况


一、《辽宁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的具体要求

——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到2020年,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四项大气污染物稳定持续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控制在85微克/立方米;全省细颗粒物浓度较2015年下降23.6%,下降到42微克/立方米;全省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76.5%;地级及以上城市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持续下降。全面提升水环境质量,到2020年,全省河流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达到51.2%;全省河流劣Ⅴ类水体比例控制在1.16%以下;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III类比例达到96%以上;地下水质量极差比例控制在28.3%左右;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保持不下降。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生态系统稳定性增强,到2020年,生态环境质量指数(EI)达到61.8。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到2020年,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比2015年减少13.4%(其中重点工程减排量8.41万吨);氨氮排放总量比2015年减少8.8 %(其中重点工程减排量0.85万吨);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比2015年减少20%(其中重点工程减排量14.4万吨);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比2015年减少20%(其中重点工程减排量14.9万吨)。

——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取得显著成效。鼓励引导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辽河流域、大伙房水源保护区初步建成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完成生态市、生态县(区)、生态乡镇、生态村向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提档升级,创建150个示范乡镇,1500个示范村;完成耕地土壤环境污染等级划分,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监管水平显著提高,生物多样性下降趋势得到遏制。

——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环境安全总体态势得到改善,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得到有效防范;核与辐射污染防治水平全面提升,辐射环境质量继续保持良好,核安全得到保障;重金属、化学品、危险废物等重点领域环境风险管理得到加强,实现健康发展与环境安全;

——环境监管能力全面提高。完善环境质量监测、监控、风险预警指挥、统计分析、信息管理、舆情与公众参与体系,构建智能化、业务化运行的环境管理网络平台;充分运用自动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船)等先进技术,构建智能化、信息化的环境监察执法体系。

二、《辽宁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的组织实施情况及总体进展

1、《辽宁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的组织实施情况

“十三五”以来,辽宁省委、省政府把环境保护摆在了更加突出的战略地位。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环保系统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深入落实新发展理念和“四个着力”“三个推进”,围绕改善环境质量这个核心,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一是印发了《辽宁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17—2020年)》,系统部署了46项改革事项,加强我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顶层设计。二是在国家规划正式出台后,组织专人进行研究,做好省级规划和国家规划的衔接,全省各市也相继出台了市级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落实省规划。三是先后制定了《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促进沿海地区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通知》、《关于推进资源环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补齐生态环境短板的实施方案》、《辽宁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专项行动方案(2018—2020年)》等指导性文件,不断构建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制度体系,为推动规划各项工作落实提供了有力支撑。四是印发了《<辽宁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重点任务部门任务分工》,将规划考核指标和重点任务分解到省直各部门。按照国家要求,对国家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量化考核目标指标,并形成年度评估考核报告。根据规划目标和任务,省政府与省直部门和各市政府签订环境质量,明确责任,保障规划顺利实施。

2、《辽宁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实施总体进展

“十三五”期间,全省环境保护工作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围绕“巩固气、突破水、研究土”,结合中央环保督察,深入推进蓝天、碧水、净土、农村环保等重点工程,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下降。“十三五”以来,我省把污染减排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抓手,坚持改革创新,综合施策,大力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质量的不断改善。截至2018年6月底,我省化学需氧量较2015年减排比例为7.5%,氨氮量较2015年减排比例为6.9%,二氧化硫量较2015年减排比例为17.1%,氮氧化物量较2015年减排比例为11.5%,分别完成国家“十三五”减排任务的58%、78%、86%、58%。

大气污染防治成效显著。扭住拆除燃煤小锅炉、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辆、秸秆禁烧等重点任务不放松,强力推进雾霾治理,持续推进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扬尘污染源网格化管理;压减落后产能,实施冬季水泥错峰生产;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推动实施主城区污染企业环保搬迁。2018年1—6月,全省PM2.5、PM10、SO2、NO2平均浓度分别为44微克/立方米、78微克/立方米、27微克/立方米、30微克/立方米,其中PM2.5、PM10同比分别下降13.7%、13.3%;全省优良天数达标率74.6%。

水体治理取得新进展。启动全省河流水质限期达标工作,2017年治理17条支流河,2018年对27条支流河开展重污染河流根治行动,实施一河一图一策,明确项目、落实责任,进行媒体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推进饮用水源规范化建设,开展饮用水源水质保障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基本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勘界划定。加大工业集聚区污染防治力度,推进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建成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加强近岸海域环境保护,规范入海排污口管理。全省河流水质总体稳定,2018年1—6月,全省86个国考断面中监测84个,达到或优于Ш类水质断面45个,比例为53.6%;劣于Ⅴ类水质断面22个,比例为26.2%。54个国考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中,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比例为92.6%。地下水极差控制比例7.69%;近岸海域考核点位一、二类水质比例82.1%。

土壤污染防治扎实有序推进。积极推进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完成全省农用地土壤详查布点与核实工作,全省共布设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监测点位18175万个,深层土壤点位208个,农产品点位1478个。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制,省政府印发了《辽宁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意见》,与各市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细化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和治理标准。启动《辽宁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估筛选值》编制工作,形成了初稿。建立污染地块清单和联动监管工作机制。截至目前,全省已有72个地块录入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

农村人居环境得到大幅改善。积极开展饮用水源地保护、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有机农业基地建设等示范工程,通过重点带动,解决农村环境突出问题。强化县级环保部门派驻机构建设,提升农村环保工作能力。全面实施全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2016-2017年,全省累计完成环境综合整治村611个;2018年,全省计划完成环境综合整治村500个。开展农村“厕所革命”,118个村实现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处理。创建省级生态乡镇50个、生态村399个。完成畜禽禁养区内1093家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的关闭或搬迁任务。全省共有23个县(市)成立了108个农村环保所或环保分局,基层工作人员达300余人。

生态保护与建设全面推进。深入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全省14个市全部启动了生态创建工作,已累计创建国家级生态县(区)10个、省级生态县(区)30个、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1个。推进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17年全省14个市完成(1:1万)生态红线高分遥感落图工作,2018年以来,各市完成了(1:1万)生态保护红线落地对接工作。强化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对全省自然保护区开展了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建立管理台账,实行“整改销号”制度。

环境管理基础进一步夯实。强化环境执法监管,全面排查铅蓄电池、制革、造纸、印染等企业超标排放等问题,加大环境违法问题查处力度,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严禁环评审批。以实施排污许可制为手段,促进企业落实排污守法责任,截至2018年8月,已在火电、造纸、水泥等15个行业完成528家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加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机制,对全省14个市及其县区开展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环评进行审查和反馈,优化生产力和区域布局,预防和减少了环境污染。

环境安全得到切实保障。强化污染事故环境风险防控,不断提升环境应急处置能力,截至2018年6月,未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实行重点企业重点管理,重点问题重拳治理,在全国率先建立危险废物产处情况按月申报登记制度,管理范围扩大到4000多家企业,管理精细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强化核与辐射环境风险防控,稳步推进放射性废物库旧库退役,完成安防系统升级改造,实现人防技防双监管,加强核与辐射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建设完成丹东前沿应急实验室,修订完善应急监测实施程序,保持应急监测准备常态化。

环境保护机制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全面落实《辽宁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16—2020年)》确定的改革任务,加强改革决策与法治保障相衔接。修订《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起草《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拟于2018年9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一审;推进农村环境保护立法,《辽宁省农村环境保护条例》《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正在深入论证中,拟于今年9月上报省人大常委会。逐步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措施;建立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制度。起草形成《辽宁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送审稿),稳步推进全省环保垂直管理体制改革。

第二章 深化流域、海域污染治理,全面改善水环境质量完成情况

一、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全面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勘界划定工作,加强水源地达标建设,编制《辽宁省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实施方案》。开展全省饮用水源水质保障专项整治行动,关闭或取缔54个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267个违法项目,关闭了50个排污口。积极推进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完成了县级上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勘界,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进一步提升饮用水水源地的监测、监控、预警和应急能力。根据国家新修订的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按照科学合理、结合实际的原则,优化水源保护区,确保保护区划得实、守得住、能落地。推进解决水源地超标问题,替代和优化饮用水水源。对存在水源超标问题的沈阳、营口、辽阳、葫芦岛四市下达了解决超标水源问题的督办函,要求尽快制定并落实水源地达标治理方案。其中辽阳首山水源超标问题争取2018年年底前解决,其他三市2020年年底前解决。在水源替代工程完成以前,实施饮用水水源天然本底超标因子去除工程,加强供水厂后期处理能力,确保水龙头出水达标。

建设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认真贯彻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制度,积极推进城市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和备用水源地的配置和审批工作,确保城市饮用水水量安全。定期向社会公开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自来水水质及管理状况。2017年初下发了《关于印发2017年全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要点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市按照《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每季度向社会公开本地区生活饮用水末梢水的水质安全状况,同时对全省各市、县(市、区)疾控机构监测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按照《辽宁省饮用水卫生监测项目工作方案》要求,卫生计生部门于每年的枯水期和丰水期对辖区内的城市区域末梢水分别进行一次采样,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对相关指标进行检测,并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目前,通过省卫计委网站向社会公布了全省2017年枯水期和丰水期城区末梢水水质安全状况,各市均已按季度公开辖区城市末梢水水质安全状况。

加快解决农村人口饮水不安全问题,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调查评估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积极推进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2017年完成了供水人口超过1000人(供水规模100m3/d)以上的4523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源保护工作,落实了责任主体,完善了保护措施,设立了水源保护标志,建立了保护制度。全省各地落实了全年及分月水质检测计划,2017全年计划检测工程21546处,检测水样41489个,截止到2017年底,全年累计检测工程25718处,检测水样42086个,同时将检测结果第一时间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并采取措施及时解决问题,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推进各市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环境状况调查及围绕“双源”开展地下水基础情况调查工作,要求各市倒排工期,确定工作节点,明确责任人,加快确定地下水受到污染的区域,为今后推进落实整改工作提供基础支撑。推进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改造工作,目前全省共有加油站3592家(含埋地油罐16060个),已完成改造的有1655家(含埋地油罐80026个),加油站完成率为46%(埋地油罐完成率为50%)。

二、加强水生态综合治理

推进辽凌河生态修复。在辽河、大小凌河建设生态廊道,布设围栏和简易管理路,自然封育河滩地84.2万亩,起到了治理面源污染、防止沙尘暴、涵养水源和改善水质的作用。目前,“两河”1191公里的生态廊道全线贯通,水土流失及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改善。实施湖泊湿地保护修复工程,开展大麦科湿地保护项目建设,开展河道清淤、地形整理、种植湿地植物,保护和恢复大麦科湿地生态环境,截至目前,已完成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正在按照《实施方案》开展项目建设。实施大伙房国家湿地公园湿地保护与恢复项目建设,完成湿地基底清淤、河漫滩植被恢复、湿地外来物种清除、远程监控系统建设等工作。完成兴城河口湿地与红海滩综合整治工程,项目修建滨海栈道7300米,海岸防护带3101.6米,翅碱蓬种植与底质改良修复滨海湿地170公顷,疏通潮沟总长度4872米,完成120座取水井管网改造,项目的实施取得了良好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完成辽中蒲河国家湿地公园湿地保护与恢复项目建设,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生态护坡818米,栽植蒲草40亩,河道清淤1448米。完成北镇新立湖国家湿地公园湿地保护与恢复项目建设,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退化湿地土地整理100亩,栽植蒲草、芦苇等湿地植物58亩,河道清淤2000米,安装监测、监控设备1套。加强湿地保护体系建设,划建湿地公园6处,其中国家级3处、省级3处,一些生态敏感、脆弱的湿地得到有效保护,制定出台了《辽宁省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省级湿地公园建设管理。

三、深化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

深化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开展辽河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体系研究工作,进行了控制单元的划分,完成辽河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图绘制。针对支流河水质超标问题,结合重点河流断面水质达标方案,选取17条重点河流为攻坚整治河流,制定《辽宁省河流水质限期达标实施方案》。在“一河一策”的基础上,制定了每条河流的“一图一案”,即明确具体整治方案和概化图,通过对现状调查分析评估,诊断和识别主要水环境问题,建立污染排放与水质响应关系,结合控制单元纳污能力,分配许可排污量,实施治污工程,从而实现水体功能类别提升,计划三年内实施88项治污工程,《方案》在政府网站及媒体上进行公布,请公众进行监督。截至2017年12月,年度38项治污工程已基本完成,部分支流河整治已初见成效。

组织开展了全省生态用水调度方案编制工作,2018年将完成了辽河、浑河、太子河、大凌河、小凌河五个流域生态用水调度方案,目前已通过专家咨询工作。“十三五”以来,在保证生活生产用水的前提下,为辽河、浑河等重点河流调供生态水6.29亿立方米,其中2016年0.13亿立方米,2017年5.39亿立方米,2018年上半年0.77亿立方米,保证了我省连续两年全省严重干旱的生态用水,确保河流水质不受污染和破坏。

大力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实施截污、清淤、污染源治理等三大工程,并辅以对河道两侧景观综合整治。截至目前,全省已完成整治51条,正在开工整治的有10条,正在开展前期工作的有9条。其中,沈阳、大连、鞍山、盘锦4个城市已全部完成整治任务,沈阳、大连、盘锦、葫芦岛市的24条黑臭水体已通过了专家验收,各地政府均已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已完成整治的51条黑臭水体进行了初见成效效果评估工作。列入2018年完成整治计划的13条黑臭水体,正在开工整治的有7条,抚顺市古城子河、海新河、拉古河、抚西河,锦州市常屯河,营口市营柳河、阜新市三家子河等,占整治计划的53.8%。正在开展前期工作的有6条,分别是抚顺市葛布东河、葛布西河、李其河、詹家河、杨柏人工河,营口市引奉河等,占整治计划的46.2%。同时,为保持水体长治久清,从污染源治理、河流水体、护岸护堤入手,巩固整治成果,强化日常管理和维护,建立水体监管公众平台,接受公众监督。

四、加强近岸海域环境保护

重点整治辽东湾等河口海湾污染,控制陆源排海污染物总量,排查直排海污染源,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削减氮磷、重金属及其他污染物排放量。制定《辽宁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启动编制《辽宁省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初稿)》。规范入海排污口管理,印发《辽宁省入海排污口设置工作方案》,全省共核查确定210个入海排污口,全省需整治的68个入海排污口中,65个已完成,3个正在整改。完成大连市部分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审批。推进国家海洋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落实工作。开展入海河流综合整治,葫芦岛五里河一期工程主体已竣工,五里河城区范围内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启动固定污染源总氮控制工作,转发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要求沿海地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结合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以氮肥、农药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制糖、制革、印染、乙烯芳烃生产等行业为重点,核定上述行业总氮许可排放指标。

强化海洋生态保护。完善海洋生态红线制度,印发《辽宁省海洋生态红线管控措施》,将海洋生态红线区作为敏感目标纳入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点内容进行评价,实行一票否决制。推进海洋生态环境整治修复,完成兴城河口湿地综合整治工程。有序推进“蓝色海湾”综合整治与修复项目,完成了第三批“蓝色海湾”项目入库工作。严格围填海管理和监督,按国家要求暂停受理渤海海域内围填海项目用海申请,2017年全年未安排围填海指标。积极落实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要求,对于非国家、省重大项目用海,一律不得占用自然岸线。加强用海执法监管,全年共出动执法人员6898人次;车辆765台次,行程97285公里;船(艇)363航次,航程47917海里。推进生态健康养殖,2017年创建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30家。

五、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狠抓工业污染防治,扩大重点行业整治范围。2016年底,我省已完成取缔“十小”企业工作,共取缔“十小”企业65家。按照环保部考核要求,通过日常检查、督查以及查处群众举报投诉案件过程中,未发现应纳入取缔范围而未纳入、未取缔的“十小”企业。强化工业集聚区整治,制定出台《辽宁省工业集聚区水污染专项整治方案》,将全省涉水县级以上工业集聚区全部纳入整治范围,责成各市按行业类别、规模大小、设施状况、排水去向等情况实施分类整治,制定精准化整治计划。截至目前,75个园区建成或依托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3座园区正在建设,2座园区因不具备条件暂缓建设。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全面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建设,加大雨污分流、清污混流污水管网改造,2017年度,全省新建排水管网污水管网999.5公里,其中城市870.5公里、县城129公里,改造老旧及合流制管网679公里,其中城市540.5公里、县城138.5公里,建成区管网雨污分流长度比例37.3%,沈阳、大连等城市排水管道均主要采取截流式合流制。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共56座,2017年底已经完成提标改造的有38座,占全省总数的67.9%。正在开工建设的有17座,占全省总数的30.4%。全面推进敏感区域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我省有敏感区污水处理厂数量33个,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的污水处理厂25个,敏感区域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的污水处理厂规模88.9万立方米/日。

第三章 全面推进治气治霾,持续改善空气质量进展情况

一、做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基础工作

省政府与各市政府、各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对空气质量改善指标和重点工作任务进行量化考核。分解空气质量目标和重点任务至各市,列入省政府绩效考核。对照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开展形势分析,定期考核公布大气环境质量信息,大气环境相关工作实行月通报/季讲评制度。实施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制定实施期限达标规划,召开全省“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编制培训”,要求全省14个空气质量未达标的城市按照新大气法要求编制限期达标规划,落实措施,制定期限,有针对性开展大气治理工作。强化监管和督察,对环境空气质量恶化和综合指数排名落后的市,由分管省长约谈市政府分管领导,指出存在问题,明确整改时限。

在开展细颗粒物来源解析的基础上,不断完善重污染应急工作措施和体系。强化空气质量预报运行管理,及时发布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全省14个地级市均具备预报能力,并统一发布未来24小时、48小时AQI预报,省级发布未来3天分区域空气质量趋势预报,重要节假日提前发布假期空气质量预报专报,重污染期间报送提示信息、重污染预警启动信息,同时,建立了14个市AQI超200和77个国控点位数据异常报警系统,全省预报准确率不断提升。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及时修编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更新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每年我省均对前一年应急预案编修和实施情况进行了评估,并于2015年编修了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二、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和供热方式

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坚持压减燃煤,我省每年对各市煤炭消费控制指标进行分解,2017年编制了《辽宁省“十三五”能源发展规划》和《辽宁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实施方案(2018-2020年)》,初步确定了“十三五”期间全省煤炭消费的控制目标。严控新建小型燃煤热源,各市、县(市)新、改、扩建单台燃煤锅炉蒸发量不小于90吨/小时;个别县城可根据人口、供暖半径有所调整,原则上不小于65吨/小时。沈阳市新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等六大行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建立商品煤销售和质量监管体系,在全省范围内限制使用高硫分、高灰分煤炭产品。2016年10月份印发了《辽宁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辽发改煤炭函〔2016〕150号;2017年2月份又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联合发布的第16号令《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印发了《辽宁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辽发改煤炭〔2017〕140号)。对煤炭生产、加工、储运、营销、进口、使用和质量等方面,都制定了严格的准入标准,实行定期检查规范监管。

大力推进煤炭清洁化利用。建立商品煤营销和质量监管体系,在全省范围内限制使用高硫分、高灰分煤炭产品,印发《辽宁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辽宁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制定了严格的准入标准,规范煤炭生产、加工、储运、营销、进口、使用和质量等方面。 组织开展商品煤质量监督管理专项检查,印发《关于开展商品煤质量监管专项检查的通知》,重点检查用煤单位使用高灰分、高硫分煤炭对环境造成的污染问题,整顿和规范煤炭市场经营秩序,扎实做好我省商品煤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原煤全部洗选。设定煤炭洗选率考核范围,下发《关于做好2017年全省煤矿煤炭洗选工作的通知》,对煤炭洗选率考核范围划定各产煤市政府和省属国有煤炭企业两部分。省属国有煤炭企业煤炭洗选率完成指标,除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直接纳入企业年度考核外,同时计入所在地级市政府考核系列,一并计算。做好季度洗选指标上报工作,要求各单位设专人负责,按季度报送《煤炭洗选生产完成情况表》。适时开展煤炭洗选指标完成情况督查、检查。省发展改革委对全省产煤市,省属国有煤炭企业的煤炭洗选加工情况进行督导抽查,抽查情况做为全年考核评比的依据之一。加快煤矿洗选设施建设。新建煤矿和改扩建煤矿原则上要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确保原煤全部入选入洗。

科学推进地热能、风能、核能等清洁能源利用。印发了《加快推进电化辽宁工作方案》、《加快推进“气化辽宁”工作方案》、《推进全省煤电企业向清洁取暖转型转产工作方案》,明确了“十三五”期间我省电能替代、天然气利用、清洁供暖的目标和任务。2018年上半年,全省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新增51万千瓦,累计达1295万千瓦;可再生能源发电量131亿千瓦时。其中,风电新增14万千瓦,发电量95.82亿千瓦时,同比增长22.5%;光伏发电新增36万千瓦,发电量14.1亿千瓦时,同比增长276.1%。

推动供热计量改革。按照《国务院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及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会议精神等有关要求,相继制定、转发、下发了《辽宁省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实施方案》、《辽宁省推进集中供热计量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意见》,切实将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作为推进城市节能减排的重点工作,确保供热计量改革工作顺利实施。全省新建建筑部分安装供热计量装置的有沈阳、鞍山、抚顺、丹东、锦州、营口、辽阳、铁岭、朝阳、盘锦等10个城市。沈阳、大连、本溪、丹东、盘锦、葫芦岛等9个城市出台了“两部制”热价收费办法,基本热价均按30%执行,基本取消了面积上限。同时,按计量收费的供热企业定期及时向热用户告知用热量等情况。截至目前,实施煤改电项目3个,供热能力916万平方米,2018年上半年完成太阳能光热109.11万平方米,全省14个地级市,已安装热计量表的供热面积为10461万平方米,其中公共建筑1680万平方米,居民住宅8781万平方米;沈阳、大连、盘锦部分区域实施了按热计量收费,按计量收费共1943万平方米,其中公共建筑1535万平方米,居民住宅408万平方米。

实施气化辽宁工程,全面推进气源、天然气管网建设,合理适度使用天然气能源。2017年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气化辽宁”工作方案》,按照“宜气则气”的原则不断推进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和天然气在各行业的广泛利用。按照国家最新要求,由于受国际天然气供需关系影响,辽宁省天然气利用重心已由推广变为保证供应。积极配合全国天然气管网互联互通建设,配合中石油公司加快完成盘锦、盖州两个压气站建设,为京津冀乃至全国天然气保供服务;积极服务盘锦双6储气库项目建设,以求尽快扩大储气设施储存规模,缓解用气紧张现象。

严控新建燃煤锅炉,依法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严格控制新建燃煤锅炉,城市建成区不再批准建设新的分散燃煤锅炉。全省14座城市均结合本市实际,制订并发布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有关文件,明确了禁燃区管控范围、建成时限等管理要求,并逐步推进落实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各项工作。

全面淘汰燃煤小锅炉。在主要媒体公布各市建成区范围内的燃煤小锅炉清单,鼓励全社会参与监督燃煤小锅炉的拆除和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各地制定详细的燃煤锅炉拆除计划,在解决出口前提下开展拆除工作。特别是在拆除供暖锅炉上,首选区域一体化高效供热,拆小并大;在供热能力不足、管网覆盖不到的地方本着实事求是原则推广“煤改电、煤改气”等清洁能源替代。配套出台了《辽宁省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考核奖惩办法》,对完成拆除任务和超额完成的市进行补贴,对提前完成任务的市予以奖励,对未按计划完成拆除任务的市严肃问责,同时予以经济处罚,极大地促进了小锅炉拆除工作。目前各市均已完成燃煤小锅炉排查工作,制定了淘汰小锅炉清单、拆除计划及改气改电计划,并已依据《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面开展重点行业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辽环发[2018]17号)对已淘汰燃煤锅炉开展了跟踪督查行动,2016-2017年,全省共淘汰10蒸吨(沈阳市为20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近1.4万台。

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火电、水泥等重点工业企业均已完成污染设施建设与升级改造。截止2018年8月,全省共有77台燃煤发电机组实现超低排放,占全省煤电装机的82.6%。按照《辽宁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2017-2020年)实施方案》要求,我省开展了钢铁、火电、水泥、玻璃、垃圾焚烧厂等5个行业大气污染源排查评估工作,共确认有255家纳入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其中229家通过了评估,企业达标比率为89.8%。26家未通过评估企业正在开展集中整治。

三、强化环境精细化管理

对已有露天矿区采取有效措施,实施绿覆盖和硬覆盖。2017年底完成了全省矿山环境详细调查,基本摸清了全省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现状,编制了《辽宁省矿山地址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规划(2018-2022年)》。对抚顺和阜新采煤矿坑,鞍山和本溪周边铁矿、排岩区等全省重点区域的矿山、煤矸山和采煤作业区进行全面生态修复。争取中央级专项资金开展本溪北台和鞍山周边铁矿矿山环境治理示范工程,分别投资9810万元和12000万元。争取省财政资金886万元开展阜新海州露天矿北帮地质灾害监测和治理工程。2016和2017年度分别完成了10697亩和4348亩的矿山环境治理任务,2018年计划完成10077亩。

强化工业企业燃料、原料、产品堆场扬尘控制,大型堆场应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露天堆放的应加以覆盖或建设自动喷淋装置。控制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提高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制定了《全省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在全省开展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实行典型引路。控制施工现场扬尘污染关键环节,要求施工现场都要有围挡,施工现场实现净化,工地外运输减少环境污染。建立社会监督机制,设立举报平台,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鼓励群众举报不文明施工行为。对于文明施工措施不到位、工作不落实的单位予以曝光,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业整顿,予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停工、暂缓支付安措费和罚款等处罚。

严控交通扬尘方面。积极开展专项整治,印发了《辽宁省交通厅关于开展货运车辆货物脱落扬撒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辽交运管发〔2017〕73号)和《辽宁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关于做好省政府绩效考核有关工作的函》(辽交运稽〔2017〕47号)等有关文件,组织各市开展货运车辆货物脱落、扬撒专项整治工作。整治期间,全省运管机构累计检查货运车辆2.5万余台次,其中警告违法车辆492台次、现场整改车辆781台次、处罚违规车辆1394台次。加大工作配合力度,督促各地运管机构将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行为的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范畴,与当地路政、公安交警等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努力形成执法合力。推动实施专项督查,印发了《关于开展扬尘综合整治和餐饮油烟治理工作专项督查的通知》(辽环函〔2018〕155号),加强现场抽查,积极推进扬尘治理工作进一步落实到位。

实施秸秆综合利用工程,出台秸秆综合利用方案。制定了《辽宁省秸秆处理行动实施方案》(辽农办综发〔2017〕258号),全省14个市也分别制定了本地区秸秆处理行动方案或规划。出台相关扶持政策,鞍山、辽阳两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印发鞍山市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2020年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大连、铁岭两市也下发了相关文件,部分县(市、区)出台了扶持政策。加强宣传和典型推广,组织编印了《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政策汇编》,与辽宁电视台等省内主流媒体对我省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好做法、好典型及时进行宣传报道;组织省内10余家企业参加了第二届中国国际秸秆产业博览会。积极推进试点,我省有11个县被农业部列为试点,试点补助资金1.142亿元;2018年中央财政拨付我省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补助资金10.52亿元,其中落在11个秸秆综合利用试点县的资金达到1.52亿元,发挥了资金的集聚效应。

加强城市及周边绿化,提高中心城区绿视率,实施城郊裸地覆盖。2016年全省完成城市裸露土地绿化覆盖653公顷;2017年完成435公顷;截止到2018年6月底,当年完成城市裸露土地绿化覆盖201公顷;2016年至2018年6月,累计共完成1289公顷。城区内主要工地道路实现硬化处理,设置洒水喷雾装置,施工土方堆放有防尘网遮盖,施工现场出入口配备冲洗喷淋设施,对车辆进行冲洗,运输车辆采取密封、包扎或覆盖措施,有效遏制了施工扬尘。加强城市道路扬尘控制工作,推行低尘机械化清扫作业。强化居民生活和餐饮业油烟污染排放治理。编制下发了《关于开展扬尘综合整治和餐饮油烟治理工作专项督查的通知》(辽环函[2018]155号),开展餐饮油烟治理专项督查行动。

四、开展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

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 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要求,严格执行机动车排放检验制度,与公安机关建立数据交换机制,联网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参检率达到80%。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要求,2016年底前,各排放检验机构与环保部门实现数据联网。

强化机动车道路和停放地、维修地环保监督抽检,严查冒黑烟车。开展高排放营运车辆、大型企业运输车辆停放地和维修地的监督抽检工作,开展机动车路检路查工作,依法严肃查处超标车辆。2016年全省累计监督抽检车辆22050辆,对检查中发现的460辆超标车辆进行限期维修治理。2017年全省累计监督抽检车辆17621辆,对检查中发现的188辆超标车辆进行限期维修治理。2018年按照《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的开展柴油货车超标排放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以中重型柴油货车为重点,实行机动车道路行驶、集中停放地、维修地排放管控,对尾气超标车辆实施动态监管,全面整治“冒黑烟车”。截至2018年6月底,全省累计监督抽检车辆7365辆。沈阳、鞍山、营口、铁岭、盘锦等5市采用机动车尾气遥测系统对道路行驶中车辆排放情况进行抽测,快速高效的排查高排放车辆,实现行驶中机动车辆排放情况动态监测,极大的提高了环保执法能力和水平。

加强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严格环保检测,严查超标排放车辆。对2015年底前已取得资质委托的机动车环检机构计量认证资质和设备检定证书有效期逐一进行核实并登记建档,建立名录清单,实施动态管理。强化对环检机构的日常监管,定期开展了辖区内环检站比对实验;省市两级责成专人负责信息系统在线监控工作,在线跟踪处理未经批准断网、严重偏离经验值、数据雷同、零检测值等异常数据及初检合格率等异常问题,确保检验数据实时上传,依法依规从严处罚伪造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环检机构。

城市公交和出租车采用清洁能源,完善加气站、充电桩等配套设施的布局建设。按照《关于规范和加快城市客运行业“油改气”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4〕4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7〕21号)文件要求,积极推进具体条件的地区实施“油改气”,加快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推广应用。截至2018年6月底,全省共有2599台公交车获专项资金补贴5198万元;清洁能源和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达到13668台,占城市公交总数的73.7%;清洁能源和新能源城市出租汽车59238台,占比达到98.8%。结合我省实际,各地统筹气源供应和市场容量,构建区域性加气网络,合理安排建设时序,促进燃气汽车加气设施建设。截至目前,全省共建设汽车加气站148座,满足了各地燃气汽车用气需求,为实现清洁能源利用创造了条件。

实施黄标车淘汰鼓励政策,城市核心区域禁行黄标车。持续开展营运黄标车及老旧车辆淘汰工作,严格落实“营运黄标车一年四次综合性能检测”、“对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营运车辆,不得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手续”等管控政策。2015年以来,全省共淘汰营运黄标车2.69万辆,现已全部退出道路运输市场。开展移动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2017年4月,印发了《关于开展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清单编制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市开展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强化培训,提高各级机动车环境管理人员业务水平。

五、推广脱硫、脱硝、除尘技术治理工程

以火电、钢铁、水泥、石化行业为重点,全面开展工业提标改造工作。2013年对32家钢铁、电力等央企188个项目实施限期治理。2014年8月对全省40家未全面完成提标改造任务的央企和省企依法下达限期治理决定书。全省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的燃煤机组共有102台,24564MW安装了脱硝装置。新型干法水泥窑共有39条安装脱硝设施,其中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的共有24条。全省35吨以上工业燃煤锅炉以及65吨以上燃煤锅炉均安装了在线监控设施,并全面推动20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在线监控设施安装工作,倒逼燃煤锅炉提标改造。

加强小型企业环境综合整治,结合县域经济发展和县城改造升级,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治理设施差的小钢铁、镁砂、硼砂等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治理整顿。会同省发改委、省质监局,做好清理“地条钢”工作。2016年,淘汰16户“地条钢”企业,2017年,按照国家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部际联席会议的部署,开展了打击“地条钢”规范建设生产经营秩序专项行动,2017年6月底前,全省依法清理66户“地条钢”问题企业,全面出清“地条钢”生产企业。印发《关于建立取缔“地条钢”长效机制的通知》(辽发改工业〔2017〕676号),建立长效机制,对防止“地条钢”死灰复燃工作提出具体要求。2018年,印发《省化解过剩产能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取缔“地条钢”有关工作的通知》(辽化解产组办〔2018〕1号),要求各市再次开展排查工作,加强对用电量异常企业的监测,清除“地条钢”死灰复燃的隐患。

推进镁行业治理工作。2017年6月,印发了《关于成立辽宁省镁产业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成立以主管副省长任组长,鞍山、抚顺、丹东、营口市政府,省工信委、财政厅、环保厅等14个单位为成员的省镁产业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健全综合治理工作领导机构。印发了《加强全省镁产业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全省镁产业综合治理工作进行具体安排。修订《辽宁省镁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和《辽宁省镁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指导意见》,制定了《辽宁省镁质耐火材料行业规范》。继续使用2015年的工业特种资源专项资金的结余资金,重点用于新型镁砂窑炉的研发和推广、环境治理和恢复以及其他工业特种资源行业与环保治理和产业升级有关的必要项目的补助。召开全省镁质材料行业环保技术交流会,推介国内外先进的脱硫脱硝环保技术。

六、严控臭氧污染,积极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

推动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以石化行业为突破口开展VOCs治理工作,2016年,印发《辽宁省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全面启动石化行业综合整治工作,确保2017年7月1日全面达到石油炼制、石油化工以及合成树脂等系列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开展石化行业“泄露与检测修复”(LDAR)专项行动,2016年6月至9月,组织专家对9家大型石化企业的LDAR试点开展规范性评估,为后期全面开展LDAR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予以技术支持和指导,目前,辽宁省炼油能力超过500万吨石化企业已基本完成重点排污节点改造及第一轮LDAR工作。全省有84家石化企业开展LDAR工作,涉VOC装置497套,已完成476套,受控密封点16943543个,发现泄露点18959个。启动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控制标准编制工作,2017年启动辽宁省《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项VOCs地方标准编制工作。

第四章 强化土壤综合治理,消除突出污染问题进展情况

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

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全面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推进基础调查和监测网络建设。目前已完成全省农用地土壤详查布点与核实工作,全省共布设农用地详查点位18175个,深层土壤点位208个,农产品点位1478个。全面启动农用地详查样品采集工作,投入56个采样小组开展样品采集工作,截至2018年6月,共完成表层土壤样品14992件,完成率82.5%;样品加工8698件,完成率47.9%。完成我省农用地污染状况详查实验室筛选及培训工作,确定了4家检测实验室。组织国土、农委等部门,编制印发了《辽宁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印发了《辽宁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质量控制方案》,建立了包括国土、农业、环保及科研院所等人员在内的土壤领域专家库,构建了辽宁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质量控制体系。

二、强化农用地污染管理工作

加强农业生产过程环境监管,严格控制化肥施用量,禁止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组织实施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开展主要作物控减施肥与手机信息化服务技术集成示范推广项目。争取省财政资金500万元,在全省20个县示范推广1506万亩;启动果菜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项目,落实中央财政资金8000万元,在8个县落实示范区面积16万亩。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地膜,2016年以来,制定下发了《全省市场规范管理工作要点》、《农资商品抽查检验计划》和《辽宁省流通领域农膜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实施方案》,每年初与省农委联合举办辽宁省农资打假暨红盾护农启动仪式。各地市场条线按照部署,开展了流通领域农膜商品整治行动和农膜质量抽查检验工作。截至目前,全省工商市场监管系统共抽检流通领域农膜164批次,检出不合格54批次,不合格项主要是标识不合格,内在质量基本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共查办农膜案件15件,案值12万元,挽回经济损失40万元。

三、土壤环境管理制度建设

加强建设用地环境风险管控。开展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等工业遗留遗弃场地等土壤环境问题集中区域风险排查,初步掌握了我省污染场地环境基础信息及工业遗留遗弃场地的重金属污染特征,构建了污染场地信息数据库,建立风险管控名录。建立新增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强制调查制度和流转土地环境风险评估制度。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不得用于住宅、学校、医院、商业等用地开发。对已有部分地块开展了调查评估工作,如沈阳“东药”和“沈化”等地块在开发利用前均开展了环境污染风险调查评估工作。

开展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煤炭、化工医药、铅酸蓄电池、电镀等重点行业企业在用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排查。下发《关于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污染状况调查的通知》,安排和部署全省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污染状况调查工作。举办辽宁省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基础信息采集培训班,就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相关工作要求和技术规定进行培训,106家第三方专业机构244人参加培训,并进行了现场考试,为信息采集工作奠定基础。根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开展了重点行业企业信息采集地块核实工作,初步核定全省需要进行信息采集调查的地块3448块。积极筹措资金并将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信息采集工作纳入省政府对各市绩效考核指标,提高各市政府对该项工作的重视程度。

四、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综合考虑土壤污染类型、土地利用类型、地区代表性等因素,组织开展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逐步建立土壤治理与修复技术体系。我省纳入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的土壤治理与修复试点项目共5个,包括2个农用地类和3个污染地块类项目,目前已有2个项目整治实施,分别是农用地类的盘山县太平镇拥军村土壤修复示范项目和污染地块类的衡逸家园小区配套小学项目场地污染土壤修复工程,盘山县太平镇拥军村土壤修复示范项目为2016年度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正在进场施工;衡逸家园小区配套小学项目治理工程已基本完成。其余3个试点项目已列入《辽宁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中。

第五章 以环境优化经济发展,持续强化治污减排进展情况

一、严格环境准入

以区域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优化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推动建立新型工业化发展模式。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79号)、《关于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16〕19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15〕68号),结合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制定《关于落实<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划分出禁止开发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农产品主产区、重点开发区和优化开发区五类国土空间作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的空间单元,提出各空间单元的环境准入要求。

建立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机制,发挥规划环评优化调整经济结构作用,建设项目优化经济转型升级引领示范作用,2016年至今共审查了9项规划环评。完成辽宁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环评的编制工作,在规划环评中提出绿色矿山要求,最大程度减小矿产资源项目对生态的破坏,印发《环保厅、国土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为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利用,开展畜牧业规划编制,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全省14个市及其县区开展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环评进行审查和反馈,提出指导意见并落实在规划中。

二、推动环境优化经济发展战略实施

继续深入推进“沈阳生态汽车产业新城”、“绿色铅酸蓄电池产业园”、“生态沈煤和谐矿区”、“盘锦千亿级绿色石化园”、“长兴岛绿色石化岛”等环境优化工程,先后批复了上汽通用(沈阳)北盛汽车有限公司U258 Legacy驳运项目、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大东工厂技术改造建设项目,明和产业有限公司年产600万kVAh铅酸蓄电池新建项目等项目,并积极推进辽宁明和产业有限公司铅酸蓄电池建设项目、上汽通用(沈阳)北盛汽车有限公司D2JC、D2LC中高级轿车及其变型车项目、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铁西工厂产品结构调整技术改造项目、兵器工业集团精细化工及原料工程项目、恒力石化(大连)炼化有限公司2000万吨/年炼化一体化项目等项目建设。积极推进生态风电场建设,2016年以来共批复13个风电场项目,在审批过程中严格要求加强生态环境建设。

三、全面推行清洁生产

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从工业园区入手,以清洁生产审核为抓手,推进清洁生产改造和达标排放,提升水污染防治水平,建设循环工业园区,带动企业层面小循环和社会层面大循环,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大力推广先进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发布的《国家鼓励的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目录》(第一批、第二批)中的先进适用工业节水技术,重点推广工业用水重复利用、高效冷却、热力和工艺系统节水、洗涤节水等工业废水回用技术。在电力、钢铁、石化和食品发酵等行业重点企业,开展用水效率对标活动。

四、坚持总量和质量双控

继续实行污染减排刚性约束,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规范有序推进排污制实施,先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8年辽宁省排污许可管理工作要点》;完成了2017年已核发排污许可证质量评估工作,对14个重点行业457家企业进行了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评估,并将每家企业的评估结果通报给各核发机关,督促问题企业限期整改;依托已核发排污许可证质量评估工作,通过“以审代训”不断加强我省第三方咨询机构人员业务素质培训,使从业人员对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技术规范进一步熟练掌握;加强调度,按照生态环境部的统一部署,正在组织开展钢铁和石化行业许可证核发工作,实行“月调度”、“周调度”,随时掌握各市发证进度和发证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予以指导解决;强化证后执法,印发《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排污许可制实施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工作,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厉打击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行为;不断强化闭环管理模式,在2016、2017年工作基础上,修订了《辽宁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修订)》,印发了《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和《省环保厅环境信用评价指标任务分工》,按照排污许可制实施进度,将火电、造纸和水泥行业370家企业纳入信用评价范围,现已完成发布前的公示。

依法开展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切实摸清污染家底。强化组织领导,保证普查工作有序推进,印发了《辽宁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辽政办发﹝2018﹞1号),明确了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落实机构、人员、经费等普查前期准备工作,目前,省、市、县三级普查机构共配备工作人员6139人,其中专职人员731人;安排落实省级普查专项经费1751万元。加强部门协作,形成配合密切的工作格局,建立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制度,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制定全省工作计划,狠抓督办落实,进一步理清普查工作程序,细化各阶段工作任务,制定明确时间进度表,确保全省步调一致、标准一致。截至目前,全省14个市全部按时完成了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工作,初筛后,确定全省普查对象1323家,通过组织各市对971家企业的现场监测及对352家因未生产、停产、破产、重名等原因不能监测的企业的调查,确定32家企业纳入此次普查详查范围。组织各市县(区)建册建库,力求不重不漏,形成全省清查底册320537家;核定入库数量111485家,其中工业企业和产业活动单位73268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30780家,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836家,生活源锅炉5046家,入(海)河排污口1555个。

第六章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展情况

一、深化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和管理

深化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和管理,按照环保部“到2020年,创建60-100个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目标,用时两年时间,先后完成了盘锦市大洼区创建第一批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规划与实施、技术评估考核、公示、材料的申报等工作。2017年9月,盘锦市大洼区被环保部命名为第一批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2017年10月,完成了盘锦市创建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的规划论证工作。2017年12月,大连、盘锦市被中国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命名为美丽山水城市。2018年6月完成了盘锦市盘山县创建第二批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的考核验收材料申报等工作。截至目前,全省14个市全部启动了生态创建工作,已累计建成国家级生态县(区)10个、省级生态县(区)30个、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1个、上报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1个,以建设生态文明示范区推动区域生态环境、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良性互动。

深入开展生态村镇创建,参考各地实际建设水平、以往整治情况、当前推进重点等因素,科学确定各市工作绩效考核任务;紧密结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等工作,以“村容镇貌规范有序、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畜禽养殖区与居民生活区分开”为重点,创建结合,以创促建,相互促进,共同提高;规范省级生态村镇考核验收程序,做到科学监管、奖优罚劣,保证了生态村镇的创建质量;加强典型选树,宣传推广锦州、朝阳等地的创建工作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2016-2017年,全省累计建成生态乡镇50个、生态村399个。2018年至今,全省计划建成生态乡镇20个、生态村200个。

二、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方案》(辽委办发〔2017〕17号)有关要求,初步完成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形成了《辽宁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起草了《辽宁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2017年底,沈阳、大连等12个市完成了(1:1万)生态红线高分遥感落图工作,初步确定我省生态保护红线面积比例为30.47%;2018年至今,各市完成了(1:1万)生态保护红线落地对接工作。

三、提高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监管水平

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优化自然保护区布局,将重要河湖、海洋、草原生态系统及水生生物、自然遗迹、极小种群野生植物和极度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空缺作为新建自然保护区重点,建设自然保护区群和保护小区,全面提高自然保护区管理系统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创建北票大黑山等19个国家级和开原黄旗白鹭等27个省级自然保护区。完善基础设施建设,2018年上半年,国家投资1112万元,用于大黑山、楼子山、白狼山、白石砬子、闾山、章古台等6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能力建设项目,省财政投资500万元,用于省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小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均已实施,对努鲁儿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审核验收,进一步提高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水平。开展完善自然保护区体制机制调研,组织各保护区对林地权属进行排查登记工作,推动土地权属。

加强自然保护区专项检查,结合国家卫星遥感监测情况,2017年对18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了实地核查,对46个省级以上保护区存在的176个问题逐项列出、限期整改。定期组织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活动,加强问责监督;结合“绿盾2017”专项行动,对大连、丹东、盘锦、朝阳、葫芦岛等5个市6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巡查;结合中央环保督察、绿盾巡查、省级联合检查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截止到2017年底,全省已关停企业15家,拆除违建43320平方米,罚款10.04万元;责任追究18人。2018年,按照生态环境部部署,组织开展“绿盾2017”发现问题整改综合检查,对全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专项行动发现问题整改工作进行综合检查;组织开展“绿盾2018”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下发了《辽宁省“绿盾2018”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强化监督管理,严格自然保护区调规。

四、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建设

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建设,以生物多样性丰富区、水源涵养区等为重点,新建了盘锦辽河口省级自然保护区,指导晋升了辽宁五花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为完善管理机制,正着手研究制定《辽宁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完善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积极利用财政转移支付政策在生态补偿、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机制建立等方面进行探索。在生态补偿机制建立方面,不断完善省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政策,加大对重要生态功能区的支持力度。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转移支付政策方面,2017年印发了《辽宁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对欠发达县、列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加大补助力度;对列入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适当提高补助系数。在省级财政均衡性转移支付政策方面,2018年,修订了《省财政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明确规定:对国家级和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县按不同标准予以定额补助;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贫困县和深度贫困县按不同标准予以定额补助。积极落实国家和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2018年初,国家和省级财政拨付了5640.4万亩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和天然林的补偿资金。此外,自2016年起,国家将我省纳入天保工程区外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试点省,对天然商品林停止商业性采伐进行管护补助。2018年国家拨付我省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12546万元,共补偿国有权属天然商品林面积69.59万亩。

五、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

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划定生物多样性优先保护区,结合辽宁实际情况,突出区域保护特色,正在制定《辽宁省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规划》。完成全国第二次重点野生植物调查工作和省级评审工作,批复老秃顶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抚顺管理局极小种群野生动植物拯救项目实施方案,认真落实2018年东北红豆杉极小种群保护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促进东北红豆杉、原麝等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恢复和发展。实施濒危野生动植物抢救性保护。先后下发了6个文件,对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进行全面部署。针对秋冬季节非法猎捕鸟类等野生动物案件高发的实际,开展了秋冬季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专项整治行动,共收缴鸟网300多片,放飞各种鸟1000多只。多次深入各地开展现场检查督查,查获4起影响较大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件。开展野生动物救助工作,2017年共救助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300多只(头)。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专项资金90万元,在辽宁老秃顶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了以保护红豆杉和原麝为主要保护对象的极小种群保护项目。组织开展了全省第二次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工作,完成了长白山南部山地地理单元、努鲁儿虎山山地地理单元野生动物调查工作。在全国率先启动了《辽宁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立法调研工作,在省外、省内多次开展调研,目前已经完成了草案稿、对照说明表和修改说明的起草工作,并正式上报到省政府法制办和省人大农委。

六、强化资源开发建设生态环境监管

依法对非法破坏、侵占林地等问题进行了重点监督,特别是加强了对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的监管检查,有效保护了森林资源。综合治理水土流失,结合青山工程,开展闭坑矿生态治理、“小开荒”还林还草、退坡地还林还草工程、封山禁牧(工程封育)、公路建设破损山体生态治理等生态修复工作。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6〕63号)和《辽宁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6〕349号,下称《方案》)相关要求,完成全省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摸底工作,各地青山保护管理机构编制了2018年度闭坑矿山生态治理计划。加大对生产矿山履行年度植被恢复义务情况的监管力度,严格执行《辽宁省青山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对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年度植被恢复义务和矿山企业完成闭矿治理区域的植被恢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2017年对56家申请新立、改扩建手续的矿山企业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对8家矿山企业履行年度植被恢复义务情况进行了检查。

第七章全面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进展情况

一、实施农村清洁工程

推动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推进污水处理设施问题整改。督导各市启动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问责机制,对新民、法库、黑山、义县等设施运行率低的县区政府主管领导进行了约谈;按照《辽宁省污染防治与生态建设和保护攻坚行动计划(2017-2020年)》要求,积极推进全省88个重点镇污水设施建设,对尚未完成建设任务的34个重点镇进行督察督办;编制完成了《辽宁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试行),经省技术监督局审核通过,并被确定为辽宁省地方标准;加强运行经费保障,将1500万元农村环保资金专项用于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经费补贴。

深入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重点加强农村沟渠、水塘、沿村溪流治理。将农村环保工作目标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层层分解到市、落实到县。制定了《辽宁省2016-2020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采取竞争立项方式,每年择优确定一批积极主动、筹备充分、措施完善的县区开展治理工作。在推进农村环境全面整治的同时,以垃圾、污水治理等内容为重点开展提升示范工程建设,探索建立适合辽宁农村实际的环境治理模式。2016-2017年,全省累计完成环境综合整治村611个。2018年,全省计划完成环境综合整治村500个。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置,提高乡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二、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加快发展生态农业和农业循环经济。围绕水污染防治和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探索建立环水有机农业发展模式,着力破解农业面源污染。2017年以来,针对大伙房水源,积极推进环水有机农业,要求相关县区政府加快推动《辽宁省大伙房水源保护区环水有机农业实施规划》的组织实施,建立完善有机产业发展管理协调机制,建立农业、畜牧、环保、质监、工商等部门联动的有机产品“大质量”工作格局;加强保护区突出环境问题综合治理,实现投入品减量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群众发展有机食品产业的自觉性,提高有机产品的社会认可度。

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推广生物和物理防治等绿色防控技术,全省建立了665万亩玉米和水稻病虫绿色防控示范区,累计减少化学农药使用量140余吨;推广新型高效植保机械。为各类植保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装备了51台大中型自走式喷杆喷雾机,推广应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环境友好型防治农药200余万亩,实现了稻米生产中病虫控制的全程绿色化;推行精准施药,提高农民科学用药水平。全省累计举办各类科学安全用药技术培训348场次,培训农民2万余人次;推行病虫害统防统治,促进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融合,采用飞机防治及植保无人机、自走式喷杆喷雾机等现代化植保施药器械,组织实施水稻重大病虫害统防统治面积达到230余万亩。

实施测土配方施肥,落实中央财政资金1920万元,全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面积6000万亩以上,建立核心示范区1905万亩。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明确环保要求,启动国家级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项目,落实中央财政资金2375万元,在全省41个项目县启动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项目,在6个示范县开展了化肥减量增效示范。

三、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按照《水十条》任务要求,制定了《辽宁省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启动全省畜禽养殖环境信息平台项目建设,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数据分析和科学决策能力。开展了畜禽禁养区关闭搬迁方案制定工作,按时完成了1093个养殖场(户)的关闭、搬迁任务;对禁养区内畜禽养殖企业(户)开展“整治回头看”,确保已经取缔关闭的不“死灰复燃”,依法保留的守法从业、不出现新的养殖场(户)。

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按照“种养结合、以地定畜、还田利用”的治理原则,全省初步形成了政府扶持与养殖业主主动自行治理相结合、以业主为主体、多方投入、共同推进的有效治理机制。2015-2017年,省本级安排3亿元实施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标准化生态建设项目,积极推进现有畜牧规模养殖场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605个项目实现粪便污水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

鼓励散养密集区统一规划建设村外规模养殖场(小区),逐步推进分户治理与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推进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污染物减排,印发了《辽宁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2017-2020年)》,明确了畜禽粪污治理的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开展畜禽规模化养殖场标准化生态项目建设;对影响辽河水质达标的重点养殖单元——铁岭市开展专项督查,有针对性地制定亮子河、马仲河流域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措施。

第八章 严格防范环境风险工作进展情况

一、推进环境风险全过程管理

全面调查重点环境风险源和环境敏感点,建立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加强重点企业环境风险排查整治,及时消除环境隐患。开展了“全省重点风险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专项行动”,按照环保部下发的《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指南》要求,2017年,全省共组成254个检查组,出动3248人次,检查环境风险企业1628家,发现一般环境风险隐患132个,较大环境风险隐患5个,整改完成119个。

完善以预防为主的环境风险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对防范环境风险提出明确要求。组织各地深入调查辖区内钢铁、煤炭、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等行业企业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全面排查铅蓄电池、制革、造纸、印染等企业超标排放等问题,加大环境违法问题查处力度,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严禁环评审批。

完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报告与应急处理制度、特征污染物监测报告制度。建立环境应急救援网络,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环境事故应急演练。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体系,依法科学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全省14各市分别开展了以“危化品管道泄漏”、“流域污染扩散”以及“危化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次生环境事件”等实战化背景的应急演练,在锻炼队伍的同时,提高了企业的环境安全主体意识。2017年9月组织了以营口港仙人岛港区陆源溢油为实战背景的大型海陆联合应急演练,共出动大型工作船12艘,小型救援船20艘,4支专业队伍共投入参演人员近500人,全省14个市环保局分管领导和业务骨干50余人现场观摩,全面检验和提升了我省环境应急管理、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救援能力。积极推进市级应急指挥能力和联合应急机制建设,鞍山、锦州、丹东、等市环保局积极推进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和应急平台系统的建设,取得积极进展,沈阳、鞍山、抚顺、本溪、锦州、阜新、辽阳、铁岭等相邻市环保局签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合作框架协议》,通过互通信息、共同防范、联动处置、联合后督查等工作方式,着力加强相邻城市间突发环境事件的联合应对工作。强化应急物资储备,2017年重新组织了省级环境应急物资库招标工作,新确定1家物资库合作单位,续签1家合作单位。完成化学品危害初步筛查和风险评估。

建立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机制,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开展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试点,建立了《辽宁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辽宁省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咨询专家库》,为我省环境损害评估工作的开展提供有效技术支撑;编制完成《辽宁省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及《辽宁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管理办法》。2017年,全省(不含大连)环责险保费收入323.23万元,参保企业148家,未发生赔款。2018年1-5月,环责险保费收入199.65万元,参保企业78家,发生赔款0.80万元。

二、确保核与辐射安全

强化对核材料、放射性物品生产、运输、存储等环节的安全监管。推进我省高风险移动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逐步加大在线监管力度。加强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和核电厂流出物监督性监测,注重核电厂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准确掌握徐大堡核电厂和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处置场建设项目的最新进展,做好核电项目开工建设相关准备。摸清红沿河核电厂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暂存基数,加强联动,完成重大项目监管,配合环保部对大连化物所我省首台Ⅰ类射线装置“基于可调极紫外相干光源的综合实验研究装置”重大科研项目进行了许可前现场核查。

加强放射性污染防治,进一步开展民用辐射照射装置退役和废源回收工作,基本消除历史遗留中放射性废物的安全风险。配合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东北监督站对省内大型辐照装置开展每年两次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其落实各项辐射防护要求。监督天诚辐照(沈阳)有限公司完成了钴源辐照装置退役终态验收工作。各辐照装置单位制定了废源退役和回收计划,确保了废源按时回收。积极推动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旧库(鞍山库)的退役工作,组织开展退役治理,废物处置,目前退役治理工程基本结束,后期将开展终态验收工作。做好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新库(丹东库)的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核安全局最新发布的废物库安全防范系统要求,对我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的安全防范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打造一流安防工程,实现人防技防双监管。持续开展放射性废物收贮工作,消除废旧放射源失控的潜在风险。目前废物库已运行5年,库存放射源达700余枚,放射性废物10000余公斤。

加快铀矿、伴生放射性矿污染治理,关停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铀矿冶设施,建立铀矿冶退役治理工程长期监护机制。我省中核北方铀业七五三矿已于2016年停产关闭,仅保留尾渣库及尾渣渗出水处理设备维持运行。为保证关停后的辐射环境安全,每年协助环保部东北核与辐射监督站对铀矿冶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中核北方铀业七五三矿严格流出特的管理与控制,制定相应的流出物及环境监测计划并实施。2017年,我省启动伴生放射性的污染普查工作,目前,初测工作已完成。加强伴生矿放射性矿监督管理,稳步推进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召开全省第二次伴生放射性矿普查与辽宁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放射性调查工作动员及工作部署视频会,在省级层面完成顶层设计,编制全省普查工作方案、制定相关的普查说明性文件、建立质保体系,同时开展相关业务培训。

三、加强重点行业和区域重金属污染防治

以铅、汞、镉、砷和铬等重金属作为防控重点,以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矿采选业等)、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冶炼等)、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皮革鞣制加工等)、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铬盐行业等)和电镀行业作为重点行业,开展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和整治,3个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正在制定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加快重金属相关企业落后产能淘汰步伐,逐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严格落实国家有色金属行业的准入(规范化)标准,向各市下发《关于加强有色金属企业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对铅、锌矿山和铜、铝、铅、锌冶炼企业的生产和环保情况开展调查,对达不到规范要求的企业,指导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对达到规范要求的企业,组织企业做好申报工作,推进企业规范化经营。

四、规范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活动

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2017年会同省公安厅联合开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专项检查,对所有取得过危废经营许可证的53家单位开展检查,对15家企业的环境违法问题直接移交属地环保和公安处理,对4家企业许可证按程序进行注销,对3家企业许可予以暂停。

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和处置产业化、专业化和规模化发展。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产生者责任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通知》,在全国率先建立危险废物产生者责任延伸制度,明确产生单位在危险废物运输和利用处置环节责任;下发了《关于加强辽宁省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引导和规范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活动,形成对专业化焚烧设施的有效补充;开展《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条例》立法前期调研论证、《危险废物管理情况信息公开制度》等文件起草工作。开展典型产废企业管理情况调查。目前,已经完成调查单位选取和调查方案编制工作。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引领作用,制定下发辽宁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方案,督企与督政并举,每年对企业和管理部门同步考核,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评价。启动“辽宁省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 ‘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采用互联网、物联网技术,将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所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全部纳入监管系统,对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全过程进行智能化、可视化监管。

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和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推进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盘锦市已完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正在进行试生产;营口市已完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项目异地重建论证和招标工作,计划于2020年底建成投运。以沈阳为试点城市,探索农村乡镇医疗废物收集体系建设,目前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集网络已延伸到全部郊区县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按要求收集、暂存村卫生室的医疗废物,基本实现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全覆盖。

推动再生资源产业园区建设,原则上新建危险废物处置企业都要进入园区,实现集约化、产业化、园区化发展。编制印发了《辽宁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提出全省新增10个再生资源产业园区、新增利用处置能力50万吨/年的规划目标,彻底解决我省危险废物处置类别不全、能力不足问题,到“十三五”末,全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总能力将达到220万吨以上,基本满足利用处置需求。加强考核和调度,推动再生资源产业园区建设,按照“提标进园、压小上大”的要求,促进企业改进工艺、加强管理,进园规范经营,目前,鞍山和盘锦辽东湾再生资源产业园区的危废项目规划在省厅的指导下已经通过专家论证。

围绕石油炼化、化工、金属冶炼加工等重点产废地区、园区和重点企业,加快推进各市焚烧、填埋等急需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开展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体系建设试点。继废矿物油后,2017年我省成为全国废铅蓄电池收集转移管理制度试点省份,构建了省、市两级的收集试点体系,在成功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下发《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深化废铅蓄电池收集及管理制度试点的通知》,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推进试点工作。

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水平,加快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开展非正规垃圾填埋场的排查,实施综合整治。出台了《关于开展全省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辽政办明电〔2017〕9号),明确了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工作时间节点和重点任务,建立了垃圾治理责任体系,要求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补齐设施不足短板,满足城乡垃圾治理需求,深入做好城乡垃圾治理工作,进一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开展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工作,共排查出非正规垃圾堆放点1221处。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推广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确定了盘锦市、新宾县、辽阳县、东港市等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示范地区。

第九章 强化环保能力建设,提升环境监管水平进展情况

一、完善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考核体系

优化大气、水、土壤和生态等要素的国控监测点位建设,提升全省监测能力,实现地级以上站各要素全指标分析。全力配合做好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工作。严格按照环保部确定的时间节点,保质保量的完成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工作。以事权上收为抓手,对辽宁省水环境监测体系进行优化与完善,进一步推进完善我省地表水环境监测网络。先后建成了47个县级站、30个雾霾对照站、5个雾霾跨界站,共计82个站点。2018年全省开展82个站点的数据联网工作,通过大数据的分析来支撑、指导我省大气防治工作。开展辽宁省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及国家土壤样品制备流转东北分中心的建设工作。

构建动态监测体系,搭建区域大气污染事故预报、预警和应急响应平台,实现区域内各行政区间日常监测数据的交流与通报。开展辽宁省环境气象综合业务平台建设,完善辽宁省环境气象业务系统,建立环境气象业务基础数据模块,研发空气质量预报、雾和霾中长期预报、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大气污染影响评估技术和模型,建成空气质量监测预报、重污染天气预警和服务集约化和规范化业务流程和业务体系,建立辽宁省环境气象业务服务系统,制定相关业务流程和规范,建立和完善监测、信息查询及预报预警、服务产品制作与发布的业务系统和平台,提高预报准确率和精细化水平,环境气象业务预报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为加强区域中心基础能力建设,申请资金800余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300万和省财政资金505万),开展北区域环境质量预报预警中心建设。

加强卫星遥感、无人机监测等遥感技术在环境监测领域的应用,构建遥感监测与地面联合监测的环境监测网络。加强省、市辐射环境监测机构建设和辐射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省级辐射环境监测网络,较好的完成了国家的辐射环境质量监测任务和核设施流出物监督性监测,目前,辽宁省有69个国控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点,其中自动监测站12个、陆地辐射监测点10个、土壤监测点14个、水体监测点24个(3个地表水、14个饮用水源地水、1个地下水、6个海水)、海洋生物监测点3个、电磁环境质量监测点4个(含2个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点、2个污染源监测点)、1个核安全预警点、1个红沿河核电厂外围辐射环境监测。此外,还有20个省控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点,其中陆地辐射监测点12个、土壤监测点8个。“十三五”期间,我省完成了红沿河核电厂外围监督性监测系统的验收并持续开展外围辐射环境监督性监测工作。对红沿河核电厂一二号机组排气口、三四号机组排气口、一二号机组外排槽和三四号机组外排槽开展了气态流出物中γ核素、I-131、H-3、C-14和液态流出物中γ核素、H-3、C-14的监测工作。全面建立健全辐射环境监测组织体系,协助组建地方级辐射环境监测机构。在机构队伍和人员编制上,边境地区和有核设施市要优先给予保障和加强。丹东市于2017年成立核与辐射监测中心,编制7人。“十三五”期间,省辐射中心在省财政列支购置了部分监测设备,对目前的实验室设备升级改造,主要包括高纯锗镨仪、低本底液闪镨仪、高压电离室等,同时对6个空白地市的建设工作正在进行中。

二、构建智能化、业务化运行的监控网络

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础设施的建设,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运维体系,在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煤炭加工与转化等行业率先安装VOCs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状态动态管控系统,实现监测数据、状态、参数同时监测,同时上传。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61号)要求,2017年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范围由原来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调整为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和督办联系人,经各市局申报,拟对500家重点排污单位开展自动监控建设及联网工作,现已完成向环保部的名单报送和企业基本信息录入。

三、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建设覆盖全省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的移动执法系统,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完善环境监察移动执法软、硬件系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47号)要求,召开2018年全省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全覆盖工作推进会议,部署全省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全覆盖相关工作,下发《关于全力推进全省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全覆盖工作的通知》,从2018年5月份开始每月通报全省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全覆盖推进情况。截至2018年6月末,全省移动执法系统终端配备率为72.8%,全省移动执法系统终端运行率为64.1%。

提升我省环境执法队伍综合素质和执法能力,提高全省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职业素养和业务水平。按照《2018年辽宁省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要点》和《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在全省环保系统开展“学习年”主题活动的实施方案》要求,在全省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中具有正式编制且从事环境监察执法工作人员范围内举办2018年全省环境监察执法干部远程培训班,全省共有2499人报名学习。

五、强化应急能力建设

加强环境应急监测能力标准化建设,完善移动应急监测网络,健全应急监测技术方法和指标体系,完善有机物应急监测仪器配置,支持应急监测装备研发。积极推进市级应急指挥能力和联合应急机制建设,鞍山、锦州、丹东、等市环保局积极推进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和应急平台系统的建设,取得积极进展,沈阳、鞍山、抚顺、本溪、锦州、阜新、辽阳、铁岭等相邻市环保局签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合作框架协议》,通过互通信息、共同防范、联动处置、联合后督查等工作方式,着力加强相邻城市间突发环境事件的联合应对工作。

制定了《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明确了重污染天气和霾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和预报服务产品以及气象与环保部门重污染天气联合预警和会商工作流程。强化执行重污染天气报告会商制度,明确预报内容、预报时效和共同研判制度,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引导公众做好防范。

六、推进环境监管人才队伍建设

在乡镇(街道)及工业聚集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人员,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落实监管责任。2015年6月,发布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责任分工方案,方案要求,2015年底前,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构建起“全面覆盖、层层履职、网格到底、责任到人”的网格化环境监管模式。随后,下发了《辽宁省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辽环发〔2015〕32号)。全面清理并废除封闭式管理、检查预报审批等影响和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对网格监管不履职,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接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后查处不及时,不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监管不作为等行为,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或对其查处不力,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建立倒查机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方案明确,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且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以及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培养一支数量充足、业务精通、结构合理的环境监管人才队伍。

第十章 提升环保科技支撑,大力发展环保产业进展情况

一、加强环境科技支撑能力建设

强化地方环境标准的基础性研究,制(修)订地方重点行业排放标准和区域、流域综合排放标准,提高标准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完善我省地方环境标准体系,开展我省首个“地方环保标准发展规划”编制,目前标准规划已完成征求意见稿,待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印发实施。紧扣三个“十条”的实施,加强重点环保标准的研究制定,包括按照国家对水环境管理的新要求,结合我省流域环境特点,及时转换工作思路,启动《辽宁省分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制订工作;制订《辽宁省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汞及其化合物提出更为严格的排放控制要求,推进污染物总量减排和燃煤电厂超净排放;制定《辽宁省镁质耐火材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对镁砂窑炉污染物排放控制;修订《辽宁省石油化工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南》(DB21/T 2180-2013)和《氯碱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南》(DB21/T 2488-2015);制订《固定污染源废气 颗粒物的测定 β射线法》监测规范,降低分析环境和人为操作对监测结果的影响,提高分析速度及分辨率;配套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实施,制订《辽宁省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 紫外吸收法》、《辽宁省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吸收法》;制订《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被动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等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完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手段。

组织实施好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大力研发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的适用技术。加快推进“十二五”水专项课题结题验收。全面梳理、凝练课题成果,做好项目成果集成,推动在辽河流域推广应用。启动“十三五”水专项辽河项目,完成“十三五”国家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简称“水专项”)“辽河流域水环境管理与水污染治理技术推广应用”项目申请工作,累计申请中央及地方配套资金近2亿元。依托“国家环境保护干旱寒冷地区村镇生活污水处理与资源化工程技术中心”参加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成果展,完成“辽宁省村镇污水处理与资源化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总结,加强高浓度难降解工业废水处理、微动力小型污水处理技术、畜禽养殖面源污染控制等技术推广与成套设备示范工作。

二、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以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领域为重点,大力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加快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进程。建立核心环保产业调查统计制度,完善环保产业服务信息平台,研究制定促进环保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在2016年组织完成全省环保产业调查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我省环保产业发展存在的深层次问题,研究探索适合我省产业发展的方向和道路,对环保产业调查数据进行深度分析研判,到环保企业了解政策需求,赴省外先进省份考察学习,反复与相关领导和专家研究讨论,在此基础上组织编写完成“关于我省环保产业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加大对环保产业集聚区的支持力度,支持环保龙头企业做强做大,积极开展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环保服务业试点,培育和规范环保产业市场。

第十一章 全面深化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建设进展情况

一、健全环境法治机制

研究制定了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逐年推动出台水、固废、土壤的污染防治以及农村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逐步健全完善我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为推动我省环境保护事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和国家层面各项环保法律法规的制修订为依据,省人大常委会修订《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2月1日起施行。起草《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拟于2018年9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一审。《辽宁省农村环境保护条例》《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正在深入论证中,拟于2018年9月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对省环保厅起草的10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及时上报省政府法制办。

深化排污许可证制度改革,实现排污许可证与环保审批、验收、执法的有效整合。截至目前,已在火电、造纸、水泥等15个行业完成518家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实现了固定污染源监管从管一般情形到管重污染天气等特殊时段企业排放行为,环境管理要求从针对企业细化到每个具体排污口、从以浓度为主向浓度和总量并重转变,推动了企业自行监测体系建设和达标排放,促进企业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严格落实新环保法赋予的按日计罚、刑事追责等强有力的执法手段,截至目前,累计实施适用按日计罚案件197起,处罚金额35719万元,查封扣押案件508起,限产停产案件283起,移送行政拘留案件280起,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157起。开展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镁产业镁砂行业环保专项执法行动、春季大气专项执法检查、“十小”污染水环境企业排查、秸秆焚烧管控等专项执法行动,加大对环境违法企业查处力度。

健全行政执法和环境司法的衔接机制,建立办理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协调配合机制。制定了《关于在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的实施办法》,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案件信息通报制度、调查取证制度、行政执法监督告知制度、案件专业咨询协助制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通报制度、鉴定机构和咨询专家推荐名录制度。

建立健全环境执法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制定了《辽宁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办法》结合我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际,创造性地将人民法院纳入衔接机制,发挥其司法保障功能,形成了完整的衔接工作链条。《办法》详细规定了“两法衔接”联席会议临时召集的具体情形,以及环保部门在调查涉嫌环境犯罪案件过程中,可商请提供支持和协助的具体情形,有力于推动各部门之间形成合力,对重大、疑难环境案件和应急事件实施迅速、有效处理。同时,《办法》还规定了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在调查涉嫌环境犯罪案件中,对跨行政区域案件的处理原则,有效解决了跨行政区域案件查处主体不明晰的问题。

二、创新环保管理体系建设

稳步推进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省政府成立了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全省环保系统机构、编制、人员,以及资产、经费等情况,进行全面统计调查。起草改革实施方案,形成《辽宁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送审稿)。

建立企业主体责任、地方政府监管、上级部门监察相结合的环境保护监管监察新模式。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将环境监察职能上收到省级,实行“督政”“督企”分开,成立环境监察机构,主要负责“督政”。积极组织开展全省环境执法大练兵工作,印发了《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2018年全省环境执法大练兵的通知》,制定了《辽宁省2018年环境执法大练兵工作方案》。推动落实企业排污守法责任。加大环境违法企业成本,促进企业落实排污守法责任;以推进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为抓手,促进企业落实排污守法责任,组织各市按照《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确定工作的通知》要求,确定了1567家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在省、市两级环保部门网站予以公开。积极推进环保法庭、环保检察机构等环保司法队伍建设,实行环境保护案件专业化审判,赋予环境执法强制执行的必要条件和手段。

三、完善综合管控机制

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制定实施生态空间管控制度,做好环境差异化要求的空间落地和用途管治,有效调整区域发展方式和开发强度。结合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启动“三线一单”编制工作,认真落实生态环境部“三线一单”编制技术要求,力争尽快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自然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为综合决策创造良好前提条件。

坚持标准引领,通过强化环境标准引领技术升级,发挥标准在污染整治中的强制性作用、在结构调整中的先导性功能。开展《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修订工作,促进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结合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开展辽宁省《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工作。配合我省镁砂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和污染防治工作,开展《辽宁省镁质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工作,计划2018年8月底前完成公示,并会同省质监局报省政府批准发布。

四、强化质量管理机制

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分区域、分流域制定实施差别化的环境质量目标,实施一区一策的环境管理政策措施。开展辽河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体系研究工作,进行了控制单元的划分,完成辽河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图绘制。针对支流河水质超标问题,结合重点河流断面水质达标方案,2017年选取17条重点河流为攻坚整治河流,制定《辽宁省河流水质限期达标实施方案》。在“一河一策”的基础上,制定了每条河流的“一图一案”,即明确具体整治方案和概化图,通过对现状调查分析评估,诊断和识别主要水环境问题,建立污染排放与水质响应关系,结合控制单元纳污能力,分配许可排污量,实施治污工程,从而实现水体功能类别提升,计划三年内实施88项治污工程,《方案》在政府网站及媒体上进行公布,请公众进行监督。2018年对27条支流河开展重污染河流根治行动。

强化对各级政府生态环保工作的督政力度,严格实行河长制、跨界河流断面考核、环境空气质量考核等考核制度。全面实行“河长制”,率先建立四级河长制。明确省总河长由省委书记、省长担任,副总河长由7位副省长分别担任,市、县、乡比照省级模式设置总河长及河长。出台《辽宁省全面推行河长制考核奖励和责任追究办法》等河长制工作管理制度,基本完成河长制体系建设。实施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制定实施期限达标规划,召开全省“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编制培训”,要求全省14个空气质量未达标的城市按照新大气法要求编制限期达标规划,落实措施,制定期限,有针对性开展大气治理工作。强化监管和督察,对环境空气质量恶化和综合指数排名落后的市,由分管省长约谈市政府分管领导,指出存在问题,明确整改时限。

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和环境责任离任审计,建立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积极探索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目标、内容、方法和组织方式。2017年,按照《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方案》,开展了盘锦市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工作,并组织指导抚顺、丹东2个市审计局开展对所辖县(区)的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建设,在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纳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体系方面做了大量准备工作,截至目前,我省已出台《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的实施意见》,自2018年起推进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常态化、制度化,与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负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统筹实施,做到应审尽审,一个项目、两份报告,分别进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界定和评价。

五、促进市场配置机制

拓宽资金筹措渠道。积极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探索以资源开发项目、资源综合利用等收益弥补污染防治项目投入和社会资本回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准公益性和公益性环境保护项目,完成了全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调查,起草的《辽宁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意见》进入征求意见阶段,正式发布后将进一步助力社会资本投入我省环保领域。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设立环境保护基金,鼓励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和社会捐赠资金加入生态环保投入,省政府已批准省引导基金支持设立辽宁节能环保企业(创业)投资基金,省引导基金计划出资1亿元,目前,同意基金设立的文件已印发,基金管理机构正在办理基金设立相关手续工作。

构建市场化的交易价格机制,有效提升排污权交易活力。建立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完善有偿使用和交易、预算管理、投融资机制,培育和发展交易平台。加强省级交易总量与配额分配的相关工作,强化交易市场监管。探索地区间、流域间、流域上下游等水权交易方式。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等体系,完善落实对绿色产品研发生产、运输配送、购买使用的财税金融支持和政府采购等政策。

六、完善社会治理机制

构建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决策的有效渠道和合理机制,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对推动环境治理、深化环保改革的强大动力。引导新闻媒体,加强舆论监督,充分利用“12369”环保热线和环保微信举报平台,“辽宁环保”微信公众号影响力持续扩大;设立督察整改进行时专栏,中央环保督察进驻辽宁的图文阅读量超过1万;第一时间宣传秸秆禁烧、秋冬重污染天气应对;积极推进14个市新媒体矩阵建设。在建设项目立项、实施、后评价等环节,建立沟通协商平台,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

全面推进环境质量信息公开,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及信息公开,对各地公开情况进行详细检查,印发《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公开情况的通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督促各地环保部门落实公开主体责任;省环保厅自2014年1月1日起通过官网链接“辽宁省空气质量实时发布系统”每小时向公众发布辖区内14个地级城市77个国控点位环境空气自动监测实时数据,包括城市、日AQI等,手机APP软件同步发布;自2015年2月起通过官网向公众发布辖区内14个地级城市主要污染物月均浓度、累积浓度和空气质量排名,自2015年9月起《辽宁日报》每月与官网同步公布。

探索推进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对群众十分关注的生活垃圾焚烧厂,组织开展生活垃圾焚烧厂“装、树、联”工作,对已投入运行的大连泰达环保有限公司完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及改造,相关数据全部联网上传,并在厂区门口设置电子显示板,按要求公布了6项监控指标,组织对环保部监控平台公布的严重超标企业在线数据进行审核,对确认超标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相关情况已在环保部及省环保厅网站进行了信息公开。

强力推进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印发了《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2017年全省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对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提出明确要求,2017年,各市均制定了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开,重点排污单位按要求公开基本信息、排污信息、防治污染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环境信息,全面落实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将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纳入环境监管执法,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不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排污单位,依法依规责令公开,处以罚款,予以公告,对各地环保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抽查督查,对工作迟缓、督办不力、执法监督不到位的地区进行通报。

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开发辽宁省建设项目管理系统,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审批系统,依法开展环评文件及审批批文全本向社会公众公开,强化项目受理公示、拟批准公示和批准公示等三次公示,强化社会监督作用。积极推进中央环保督察信息公开,督察期间,在辽宁日报、辽宁广播电视台辽宁新闻、东北新闻网、省政府网站、省环保厅网站及各市政府和媒体网站开设“中央环保督察在辽宁”专栏,全面及时准确做好环保督察的信息公开工作;在省市县三级电视媒体滚动播出督察进驻和信访举报途径等信息,畅通举报渠道;全省主流媒体每天定期发布信访投诉问题转办情况。

加强环境舆情动态监测、分析和跟踪,完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响应机制,积极发挥主流媒体作用,高度重视网络社交新媒体在传播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作用。辽宁广播电视台《辽宁新闻》《全省新闻联播》《第一时间》《说天下》《直通市县区》等栏目及各栏目官方微博、“辽宁号”新媒体平台播发有关重污染治理方面报道500多篇。2018年,辽宁广播电视台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省新广局要求,跟踪报道督导组赴各市督察进展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强化舆论引导。

强化环境宣传教育,加快环境教育基地建设,积极倡导绿色理念的生活方式。2016年以来,辽宁广播电视台各频率频道共播发环保类公益广告累计近2500条次,辽宁日报发布环保公益广告近150篇。截止到2018年6月30日,辽宁广播电视台播出电视类公益广告1272条次;广播类公益广告1224条次。播出的环保类公益广告既有宣传“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留住蓝天”这样的宏观大主题,也有润物细无声,关注身边百姓行为,提请公众注意生活细节的“一度电的作用”“绿色出行”“节约用水”等微观主题,为激发公众环保意识、树立社会新风,促进辽宁环保建设营造了较好舆论氛围。

第十二章 《规划》重大工程项目进展

一、各领域重大工程进展

“十三五”期间,围绕《辽宁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中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农村环境保护、环境风险防控、监管能力建设、环保科技与产业等八大类重点工程,我省建立重大项目库,以大工程带动环境保护治理修复,开展了37个方面的重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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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问题分析

一是资金压力大,部分项目进度进度慢。以黑臭水体整治为例,黑臭水体整治需要地方政府筹集大量资金,近几年,地方财力状况不好,各地政府受资金限制,整治工作推进缓慢,部分城市正在与民间资本及商业银行积极接触,探讨采取PPP模式实施黑臭水体整治,而PPP模式招标程序复杂,时间过长,一定程度影响整治进展。再如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由于各地方政府财力紧张,造成配套资金不到位,致使项目推进缓慢,如昌图县、西丰县工业园区、宽甸县污水处理厂等项目。对于以企业为主体的部分污染治理工程,受资金和政策影响进展部分项目无法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治理任务,尤其是大气治理项目往往涉及资金较大,政府资金补贴不足,企业投入治理资金难度大。

二是项目相关行业监管体系不顺畅,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改造进度。环境治理体制机制不够健全。地方政府尚未建立起行之有效的治理机制,一些地区等、靠、要思想严重,同时缺乏工作激励和约束机制,一些地方工作人员积极性不高,面对绩效考核甚至表现出“无能为力、顺其自然”的态度。以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为例,由于目前省、市、现三级污水处理行业主管部门归口不统一,各部门工作协调配合不够,造成前期手续办理进展缓慢,一定程度影响改造进度。此外,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营有待完善,监管力度尚需加强,部分污水处理厂尚未完成提标改造,管网雨污尚未分离,部分工业废水直排、偷排、超标排放问题时而存在。

第十三章 压力分析与建议

一、压力分析及相应对策

《辽宁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实施两年多以来,我省环境保护工作虽然取得一系列进展,但仍存在一些重大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环境空气质量与国家标准和人民群众的期盼还有一定差距。

虽然我省空气质量实现持续改善,但与国家标准和广大市民的期盼还有一定差距。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率方面,沈阳、大连、鞍山、本溪、丹东、锦州、营口、阜新、辽阳均完成了省政府的年度考核目标,盘锦、抚顺、铁岭、朝阳、葫芦岛较省考目标仍有一定差距。各市不同程度的存在污染减排措施还不到位,工业企业还存在工艺水平落后,治理设施欠缺,污染物超标排放时段和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低、个别地区仍有秸秆焚烧控制不利情况。机动车保有量逐年增加,低空排放对空气质量影响较大。

2、水环境质量亟需进一步改善。

除枯水期缺少生态补充水以及天气干旱等客观原因外,部分地区存在由于河流沿岸仍有生活污水直排、农村面源以及畜禽养殖业污染严重等导致的河流污染问题,如辽阳市;部分城市河流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展缓慢,以鞍山市为例,海城五道河、海城河、运粮河、南沙河、杨柳河等五条河流,除杨柳河为Ⅴ类水质外,其余四条河流均为劣Ⅴ类水质,其中五道河和海城河污染最重,改善趋势不明显,上述四条河流对太子河小姐庙国控断面水质产生直接影响;沈阳市2016、2017年两年均未完成劣Ⅴ类水体控制比例。

3、土壤环境质量底数不清,污染土壤治理修复难度大。

尽管我省的土壤污染场地管理工作走在全国前列,积累了大量的工作基础,但仍比较薄弱,且我国污染场地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工作刚刚起步,尚处于学习和探索阶段,依然面临着底数不清、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技术支撑薄弱、资金筹措机制单一等方面问题。污染土壤修复与治理需要大量资金投入,需要地方政府配套资金,由于资金筹集配套困难,因而各项目实施存在困难。

4、生态文明示范创建积极性不高、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与国家要求仍然有一定差距。

由于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没有纳入目标绩效考核,也没有相关的表彰奖励资金,加之受经济环境的影响,所以,大多数市创建积极性不高。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与国家要求仍然有一定差距,以锦州为例,辽宁医巫闾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批复和实际区域不符,闾山保护区成立时是按照四角坐标报送省政府批复,导致实际边界与批复边界不符,存在卫星遥感监测数据存在偏差的问题,义县化石保护区存在坐标纠错问题。

5、农业农村环境污染问题依然突出。

农村污水治理设施严重缺失。由于投入不足,重建轻管问题严重,生活污水处理等环保基础设施完好率、运行率不高,全省农村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率不足5%。农村生活垃圾散、乱、堆问题严重。由于缺少资金保障,大量生活垃圾未经无害化处理,对村容村貌和生活环境造成影响。畜禽养殖业生产方式落后。养殖密集区“小、散、乱、脏”现象比较普遍,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理率不高,制约了农村人居环境质量的改善。

6、环境风险隐患问题仍未彻底消除。

我省很多重化工业企业都是沿河、沿江、沿海布设,区域环境风险隐患较大。据调查,目前全省较大以上环境风险企业有396家,给环境监管执法带来“先天不足”,防范环境风险压力很大。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对环境权益的诉求越来越高,把一些环境隐患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已成为当务之急

7、环保投入不足,重点治污工程进展缓慢

近年来我省在复杂严峻的经济形势下,仍然保障了环境保护的财政支出的总体增长趋势,但是,环保投入规模与我省污染治理的实际需求相比还略显不足,尽管全省各市投入了大量资金,谋划了一系列支撑规划任务实施的重大工程,建起了一批污染治理设施,但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还不到位,城市生活污水管网扩建工程进展缓慢,工业园区和重点工业乡镇的污水、垃圾处理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十分滞后。特别是一些工业园区内已经有工业企业建成投产,但配套的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远远跟不上实际生产的需要。

面对规划实施过程中暴露的各种环境保护问题,我们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污染防治、优化发展和保障环境安全为重点,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打赢蓝天保卫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大力推进美丽辽宁建设,为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环境保障。相应对策如下:

1、抓重点打赢蓝天保卫战

全力贯彻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以“三线一单”编制、严控“两高”行业产能、综合整治“散乱污”企业等为抓手,加快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加快调整能源结构、构建清洁低碳高效能源体系,继续加大拆除燃煤小锅炉力度,其中2018年全省要拆除燃煤小锅炉2503台,在全部淘汰建成区小锅炉基础上,基本淘汰工业园区和县域建成区10吨及以下(沈阳为20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全面统筹“油、路、车”治理,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强化机动车监督管理,加大淘汰老旧车辆力度,提前完成老旧车辆淘汰任务;提高公共交通承运比重,2018年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建成区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50%以上。推进面源污染治理,加强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全面开展露天矿山摸底排查、推进矸石山治理;加强扬尘综合治理,建筑施工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强化秸秆禁烧,实施秸秆综合利用工程,到2018年,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

2、抓难点强力推进碧水工程

打好水源地保护攻坚战、重污染河流治理攻坚战、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实现国家“水十条”确定的2018年全省河流水质优良比例达到47.67%以上,地级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达到92.59%,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30%以内,全省地下水质量不下降,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不下降的目标。围绕水污染治理,在支流河“一河一策”、黑臭水体整治、工业聚集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补充河道生态水、落实河(湖)长制、河流水质预警考核等方面综合施策,精准发力,确保河流水质稳定达标。全面落实河长制,对污染严重的27条河流开展攻坚行动,2018年完成整治13条列入国控、省控考核的重污染河流。加强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日常监管,建立起长效机制,全力消除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围绕保障饮用水源安全,强化饮用水源地规范化建设,优化调整饮用水源地布局,提高饮用水源地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饮用水源水质稳定。2018年,完成148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勘界、立标工作;基本完成18座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出水要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已完成提标改造的38座城镇污水处理厂要实现达标运行。重点整治辽东湾、辽河口等河口海湾污染,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建立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3、抓亮点实施净土工程

按照“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坚持三把抓:一抓摸清土壤污染底数,2018年底前,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详查,启动工业用地污染状况详查工作;二抓土壤污染修复,对列入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的项目,抓紧开展治理与修复工作;三抓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2018年底前完成平台建设工作,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

4、抓特点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

继续推进生态创建,积极引导和推进国家、省级和市级生态县(区)、生态乡镇、生态村和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等创建活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真正建立起符合我省实际的循环经济体系和城乡生态经济体系,努力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加强自然保护区保护与建设,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为重点,做好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状况调查与评估工作,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等先进手段收集资料,全面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继续开展针对国家自然保护区的绿盾专项行动。2018年完成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并发布,出台《辽宁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用制度守住生态保护红线。

5、抓堵点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

贯彻落实《辽宁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加快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2018年农村生活垃圾处置体系覆盖70%行政村,44个县区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分类试点工作,新建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系统100套,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81%,全省要新增完成整治村500个,创建省级生态乡镇20个、省级生态村200个,继续开展4个省级生态宜居特色乡镇创建工作,配合做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成一批美丽乡村。

6、堵风险点加强环境风险防范

扎实做好环境隐患排查,进一步加大河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居民集中区、各类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化工、涉重金属、涉尾矿库、垃圾填埋场等行业企业排查力度,认真查找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落实整改措施,确保不留死角,不留隐患。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特别是要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健全应急专家库,组建应急队伍,定期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7、抓困点增加环保投入,保障重大工程实施

为打好污染攻坚行动,完成规划考核目标、任务,要稳定增加环保投入,要把环保财政支出作为政府财政支出的重点,逐步提高环境保护支出额度和比重,各级政府每年生态环保财政资金投入增幅不低于上年财政收入增幅,经济发达的地区和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投入规模要在现有基础上大幅提升。同时进一步优化环境保护资金来源结构,推进社会化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采用直接投资、投资补贴、运营补贴等方式,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拓宽融资渠道,引入民间资本,建立政府、市场等多方参与的长效机制,多渠道、多方式筹集资金。

二、《规划》实施建议

1、建立《规划》动态调整制度,强化评估对《规划》实施的带动性和引导性。

建议总结《规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趋势、新问题,研究科学合理的《规划》动态调整和评估制度,从而更加有的放矢的推进《规划》目标全面完成。

2、加强《规划》实施评估技术指导,提升各市实施《规划》的能力和动力。

建议加强对各市规划管理及评估的技术指导,进一步理顺省级规划、市县规划编制、实施、评估的技术衔接问题。通过培训、研讨等多种形式开展技术培训,形成省、市县在推动《规划》实施评估过程中的互动,重点解决指标任务衔接、特色问题破解、执行进度滞后等问题。建立逐级评估、相互联系的《规划》实施评估机制。

3、科学建立环境保护投入保障机制。

建议科学建立环境保护投入保障机制,围绕水、气、土等环境质量改善及污染治理重点方向,加强财政资金的统筹安排,优化财政支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带动作用,通过多种形式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环境保护领域,保障《规划》重点任务、重大工程的全面落实,把生态文明建设落在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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