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太湖流域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问题的回复
来信: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28号文《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时间的公告》中,明确了13个2008年发布实施的行业标准,应自2008年9月1日起在太湖流域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28号文《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行政区域范围的公告》中明确了执行特殊排放限值的太湖流域的范围。目前许多新的行业标准发布实施,其中的水污染特殊排放标准在太湖流域是否也应执行呢?
回复:
按照现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环境保护部2008年第28号公告(以下简称28号公告)明确,太湖流域应执行13项国家排放标准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但未要求太湖流域执行此后发布的其他标准的特别排放限值。28号公告发布后,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未发布太湖流域执行其他污染物排放标准特别排放限值的文件,若相关省级人民政府同样未发布相关文件,则太湖流域仅需执行28号公告规定的13个行业型排放标准特别排放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