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印发《关于加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污染防控工作方案》,详情如下: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加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污染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州)环保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各县(市、区)环保局:现将《关于加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污染防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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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印发《关于加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污染防控工作方案》

2018-11-15 10:34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近日,吉林印发《关于加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污染防控工作方案》,详情如下: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加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污染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环保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各县(市、区)环保局:

现将《关于加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污染防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地区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加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污染防控工作方案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10月19日

附件

关于加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

污染防控工作方案

为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落实《吉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完成国家与吉林省人民政府签订的《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目标,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全面落实吉林省委省政府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以解决问题为导向,聚焦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减少重金属污染物排放。

二、工作目标

提高重金属污染防控水平,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完善企事业单位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集中解决一批威胁群众健康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突出重金属污染问题,有效管控重金属污染环境风险。到2020年,全省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5%。

三、工作重点

(一)重点行业。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矿采选业等)、重有色金属(含再生有色金属)冶炼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冶炼等)、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皮革鞣制加工等)、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铬盐行业等)、电镀行业(包含专业电镀企业和设置电镀生产车间企业)。聚焦铅锌矿采选、铜矿采选以及铅锌冶炼、铜冶炼等涉铅、涉镉行业。

(二)重点污染物。铅、汞、镉、铬、类金属砷。在重金属污染物总量下降的前提下,优先削减铅、镉污染物。

(三)重点区域。长春市、吉林市、通化市,以及其他群众反映强烈的重金属污染区域。

四、主要措施

(一)建立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

1.开展涉重金属企业全面排查。组织排查全省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在产企业、停产企业、未纳入环境统计范围的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齐全的企业、2014年及以后已关闭的企业等均应纳入全口径清单。各地排查结果经市州级环保部门确认、省环保厅审核后通过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报送生态环境部。

2.实行全口径清单动态管理。2018年9月30日起,全省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生产项目必须及时纳入全口径清单。全口径清单是重金属削减量考核核算的依据,不在清单内的企业不予计算削减量。2018年底省环保厅组织考核各地全口径清单建立情况。

(二)分解重金属减排指标

各地要依照全口径清单中企业现状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重金属减排目标,分解减排任务,确定减排企业及其相应的减排措施。国家认定企业的减排措施主要有:

1.淘汰落后产能。坚决淘汰铅锌冶炼行业的烧结-鼓风炉炼铅工艺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依法全面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制革、炼砷、电镀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铅酸蓄电池企业淘汰使用铅镉合金。淘汰落后产能项目要提供政府淘汰关停文件、关停公示文件、吊销营业执照、破产文件、注销排污许可证等证明文件,以及环境监察记录、关停前后影像图片等资料。

2.工艺提升改造。加大铅锌和铜冶炼行业工艺提升改造力度,重点包括对铅冶炼企业富氧熔炼-鼓风炉还原工艺(SKS工艺)实施鼓风炉设备改造,对锌冶炼企业竖罐炼锌设备进行改造替代,对铜冶炼企业实施转炉吹炼工艺提升改造,对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或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加强电镀车间酸雾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强化无组织酸雾排放收集处理,实现废气中重金属达标排放。工艺提升改造项目要提供设计文件、环评文件、项目验收文件、监测报告设施稳定运行等证明材料。

3.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原则上应为工程措施和改造内容主要针对重金属污染防治的项目。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2016年第38号令),各地要督促全口径清单内涉重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在2018年底前,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清洁生产减排清单。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要提供强制性清洁生产方案、审核备案或评审验收文件、监测报告及设施稳定运行等证明材料。

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在产企业(包括停产不满三年的企业)要编制重金属减排工作方案,方案要明确具体减排措施,经市州环保部门审核后报省环保厅备案。

(三)实现涉重行业重金属排放总量管理

1.建立重金属减排指标与排污许可证衔接机制。各地要组织建立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与重金属环境管理部门协商机制,已发放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按照许可量进行管理;尚未发放排污许可证的企业,确保核发时将重金属减排目标和管理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达不到许可要求的,要进行清理整顿。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全部纳入排污许可范围,并提前实施排污许可证核发。

2.建立企事业单位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市州级环保部门对企事业单位发放的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重金属许可排放量即重金属总量控制指标。全省通过实施排污许可落实企事业单位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不以行政区域为单元分解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四)严格涉重金属建设项目环境准入

1.强化涉重产业空间布局管控。加强规划引导,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减少重金属污染。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院等周边新、改、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涉重金属建设项目。严格涉重行业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

2.新建项目必须明确总量来源。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必须遵循“减量置换”或“等量替换”的原则,应在本省有明确具体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全口径清单内的企业落实减排措施和工程削减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经监测并可核实的,可作为涉重行业新、改、扩建企业重金属排放总量来源。无明确具体总量来源的,各级环保部门不得批准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出让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省环保厅负责重金属总量指标统一管理。

(五)开展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整治

1.开展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以耕地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区域和铅锌铜等有色金属采选及冶炼集中区域为重点,以区域内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为排查对象,通过系统排查、建立清单、综合整治等措施,有效管控耕地镉污染风险,切断重金属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途径。2018年10月底前,各地将排查清单、整治清单和工作实施方案报省环保厅。2019年,各地按照整治清单开展集中整治。2020年完成综合整治。

2.加强铅锌铜行业污染防控。一是加强铅锌采选等有色金属采选行业选矿环节、原料、产品和废渣堆放场所的无组织排放治理。二是加强铜、锌湿法冶炼行业浸出渣、堆浸渣等废物渣场的规范化管理,采取防渗漏、防雨淋、防流失措施。三是开展矿山、冶炼厂周边以低品位矿石或废渣为原料进行选冶等加工后废渣无序排放问题的治理。四是以铅锌采选、冶炼等有色金属企业为重点,加强矿物原料运输、储存和备料等过程中物料扬散控制,采取密闭等措施防范矿石遗撒、碾压导致的重金属污染。

3.加强涉重金属尾矿库环境管理。严格执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等规范,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完善尾矿库雨污分流设施,切断尾矿库废水灌溉农田的途径。采取截洪、截污、防渗等措施严防威胁周边及下游饮用水安全。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土壤环境风险评估,并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推进重金属污染风险管控

1.加强耕地重金属污染风险管控。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中现有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升级改造。严禁在重度污染耕地种植食用农产品,存在农产品重金属超标耕地的县(市、区)要组织制订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确需治理的,根据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

2.推进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准入管理。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未按要求进行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的、或者治理修复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规划、出让或转让作为住宅、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当地要组织划定风险管控区域。

3.监控涉重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行为。重点行业企业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前,要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规范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拆除行为,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七)加强涉重企业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管

1.建立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环境监测制度。涉重金属企业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和分行业指南,开展自行监测,包括对所属涉重金属尾矿库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

2.加强涉重企业环境监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推动涉重金属企业实现全面达标排放。加强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运行、台账记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列入地方减排清单的企业必须按计划落实减排措施,对不实施减排的企业,应责令限期改正。

3.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对超标排放、超过重点重金属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对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依法整治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非法从事含铅、含铜、含锌等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铅锌铜冶炼企业。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等重金属污染物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严格目标考核

国家将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作为《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评估考核规定(试行)》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防范涉重金属突发环境事件情况、防范耕地重金属污染导致农产品质量超标事件情况、“散乱污”企业治理情况等。在每种重金属排放量不增加的前提下,考核铅、汞、镉、铬、砷等五种重金属排放量之和,五种重金属优先减排铅、镉。省环保厅每年将组织对各市州涉重金属污染防控情况进行考核。建立考核结果通报制度,对工作推行不利的进行预警、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市级人民政府是重金属减排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将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工作组织协调,制定重金属污染防控实施方案,充实重金属管理工作人员,指导有关政策措施落实。

(二)加强工作调度。自2018年11月起,各地市级环保部门要指定专人在每季度末向省环保厅报送一次涉重行业污染防控工作进展情况,每年底向省环保厅报送本地区年度涉重行业污染防控工作报告,包括重点企业淘汰关停、工艺改进、清洁生产审核等完成情况,以及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计划。

(三)压实工作责任。各地要实行重金属减排项目闭环管理,完成一项、销号一项,确保减排工作落地见效。建立重金属减排项目跟踪机制,对存在重大问题的减排项目要及时调整、整改。对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未解决的环境问题,列入中央或省级环保督察问题清单。

(四)做好资金保障。各地要将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管理纳入年度工作经费预算,保障日常工作开展。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支持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程减排,确保涉重行业污染防控工作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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