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福州市红庙岭生活垃圾焚烧协同处置项目项目编号:/一、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林先生项目联系电话:0591-83330100二、原公告名称及地址时间等:首次公告日期:2018年11月09日本次变更日期:2018年11月20日原公告项目名称:福州市红庙岭生活垃圾焚烧协同处置项目投标邀请函原公告地址: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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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州市红庙岭生活垃圾焚烧协同处置项目”项目答疑及补充通知

2018-11-21 09:31 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网 

项目名称:福州市红庙岭生活垃圾焚烧协同处置项目

项目编号:/

一、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林先生

项目联系电话:0591-83330100

二、原公告名称及地址时间等:

首次公告日期:2018年11月09日

本次变更日期:2018年11月20日

原公告项目名称:福州市红庙岭生活垃圾焚烧协同处置项目投标邀请函

原公告地址: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

三、更正事项、内容:

详见其他补充事宜。

四、其它补充事宜:

关于“福州市红庙岭生活垃圾焚烧协同处置项目”项目答疑及补充通知

各投标人:

招标人(招标代理单位)根据招标编号为闽咨招[2018]13号“福州市红庙岭生活垃圾焚烧协同处置项目”有关投标的答疑、补充通知如下:

一、投标人答疑部分:

1、招标文件商务部分评分细则“资产负债率”:“若为母公司的,须提供合并报表并以合并的相关财务数据为准”。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即母公司和子公司在法律上互相独立,各为独立法人,独自承担债务责任。本次投标是各投标人的母公司进行投标,因此资产负债率以母公司为准更加合理,建议修正。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2、可研P44“(5)现阶段生活垃圾的热值较低,焚烧炉炉墙不宜采用空冷”,依据可研,项目目前混合垃圾热值1493kcal/kg,设计热值取1696kcal,实际热值和设计热值在国内并不算低,在保证热酌减率和炉膛高温的前提下,采用空冷墙可以提高运行的稳定性,且目前行业内(如马丁、日立等)大部分机械炉排炉技术均采用空冷炉墙的工艺。如垃圾热值确实较低,可以采用减少前后拱的水冷壁布置面积提高炉膛温度。

答:焚烧炉炉墙冷却方式不作限定,由投标人自行确定。

3、招标文件和可研中未提供各类垃圾的组分,估计的与实际可能会有偏差,影响焚烧炉工况和烟气处理设备的选型,希望能提供各类垃圾的详细组分及元素分析。

答:招标人可提供红庙岭垃圾综合处置场近期生活垃圾组分数据,仅供参考。

4、招标文件4.3章节描述“垃圾渗滤液处理厂污泥100t/d,含水率80%;年处理量3.65万吨;餐厨沼渣50t/d,含水率74%,年处理量1.825万吨;厨余沼渣135t/d,含水率60%,年处理量4.9275万吨”,污泥、餐厨沼渣和厨余沼渣总量为285t/d;

而可研第1页,如截图中描述“污泥100t/d,餐厨固渣168t/d,厨余固渣185t/d”,合计总量为453t/d:

(2)垃圾渗滤液处理厂污泥100t/d,含水率80%;年处理量3.65万吨;

(3)餐厨固渣168t/d,含水率74%,(含预处理固渣和厌氧沼渣),年处理量6.132万吨;

(4)厨余沼渣185t/d,含水率60%,年处理量6.75万吨;

请问处理规模以招标文件为准,还是以可研为准?如若按照招标文件,污泥和沼渣干化规模是否可按照300t/d?

答:以《招标文件》的为准。

5、招标文件商务部分评分细则“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的业绩”要求:必须提供项目业绩合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批复文件(或项目业主出具的正式商业运营证明文件)复印件。

关于“正式商业运营”的认定目前行业内没有明确的标准,建议以业主出具的运营证明文件为准。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6、招标文件(第一册),P6页,(1)PPP项目投资,纳入PPP项目的估算总投资为77221万元,包括:建筑工程费27836.55万元、设备费32812.8万元、安装工程费8273.62万元、其他费用2566.44万元、不可预见费3574.47万元、基建期贷款利息1944万元和铺底流动资金213.6万元。

问题:本PPP项目投资是否可由投标人自行测算,还是依据招标文件的PPP项目投资不做大的调整,请明确?

答:可由投标人自行测算,但不得超过PPP项目投资总额。

7、招标文件(第一册),P39页,3.5.2污水处理排放生活污水、生产废水、生产污水送洋里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初期雨水和渗沥液送园区渗沥液处理厂统一处理,经处理达标后排放。

问题:本项目污水处理费用包括生活污水、生产废水、生产污水、初期雨水和渗沥液的处理费用是否由投标人承担,计入项目运营成本,处理单价费用为多少,请明确?

答:本项目生活污水、生产废水、生产污水经投标人预处理达到纳管标准后送至园区污水干管,纳管后所产生的输送及处理费用由招标人承担;初期雨水和渗滤液经投标人预处理(过滤沉淀)后,通过渗滤液专用管道泵送至园区渗滤液处理厂统一处理,园区渗滤液处理厂处理费用由招标人承担,渗滤液专用管道建设、泵送及运营维护由投标人承担。

8、招标文件(第一册),P84,投标人综合实力评分细则: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的全资或控股(持股比例>50%)下属公司的业绩被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评定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无害化AA等级或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具有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颁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证书(生活垃圾处理处置二级),且在有效期内的得1分,被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评定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无害化AAA等级或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具有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颁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证书(生活垃圾处理处置一级),且在有效期内的得3分,此项满分3分。

问题: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颁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证书(生活垃圾处理处置一级),该证书自2017年8月1日起停止核发证书“中环协[2017]88号文件”,改为核发环境服务认证: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运营服务(生活垃圾焚烧设施)(一级)。该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运营服务(生活垃圾焚烧设施)(一级)是否代替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证书(生活垃圾处理处置一级)或原证书有效期限在2017年8月1日(含8月1日)之后的均为有效。

答: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的全资或控股(持股比例>50%)下属公司的业绩被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评定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无害化AA等级或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具有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颁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证书(生活垃圾处理处置二级)或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具有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核发环境服务认证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运营服务(生活垃圾焚烧设施)(二级)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得1分;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的全资或控股(持股比例>50%)下属公司的业绩被被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评定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无害化AAA等级或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具有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颁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证书(生活垃圾处理处置一级)或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具有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核发环境服务认证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运营服务(生活垃圾焚烧设施)(一级)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得3分,此项满分3分。

9、招标文件(第一册),P87页,投融资方案(2分),财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估算、融资方案、运营成本分析)完整、详细、合理、可行性好的得1分;没有不得分。招标文件(第一册),P53页,第五章的投标文件格式,特别说明,(8)编制时除正本封面外,正本其它地方及副本所有内容均不得出现体现投标人的名称和其他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以及其他特殊标记等。

问题:融资方案中一般都会出现贷款意向书,财务实力,融资实力等,不可避免会出现投标人的名称等,该如何处理,请明确?

答:融资方案可以通过描述资金取得的方式、渠道、数额和安排计划等进行说明,不得出现贷款意向书;整个项目技术文件的描述中不得出现投标人的名称和其他可标识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以及其他特殊标记等。

10、招标文件(第一册),P86页,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的业绩第二项,在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前,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全资或控股)一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和污泥(或沼渣等固废处理后产生的废弃物)协同处置项目的(注:生活垃圾和固废处理后产生的废弃物在同一焚烧炉中处置)得4分,有二项以上的得5分;此项满分5分。

问题:一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和污泥(或沼渣等固废处理后产生的废弃物)是否包括餐厨垃圾处理后废弃物的沼渣。

答:包括餐厨垃圾处理后废弃物的沼渣。

11、本项目渗滤液收集后通过项目公司自建、维护的渗沥液用专用管道和泵输送至红庙岭园区渗滤液处理厂统一处理,由政府方负责处理。请问专用渗滤液管线的敷设长度是多少?

答:专用渗滤液管线的敷设长度约3000米。

延伸阅读:

福州市红庙岭生活垃圾焚烧协同处置项目资格预审结果公示

福州市红庙岭生活垃圾焚烧协同处置项目投标邀请书

12、炉渣和飞灰运送到炉渣综合利用厂和飞灰处理厂统一处理,不计费用,运输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请问焚烧厂到这两个厂的运输距离分别是多少?

答:焚烧厂至炉渣综合利用厂运输距离约1750米,焚烧厂至飞灰处理厂运输距离约2200米。

13、招标文件没提供水价,可研报告是3.8元,是否按可研报告里的价格做测算?

答: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价格进行测算。

14、招标文件要求“配套建设1套500t/d污泥和沼渣半干化处理设施和RDF燃料棒(颗粒)设施”。请问污泥和沼渣半干化处理设施以及RDF燃料棒(颗粒)设施规模均为500t/d的规模吗?若不是,请明确两套设施各自的规模。

答:配套建设1套污泥和沼渣干化处理设施,规模为500t/d;RDF燃料棒(颗粒)设施配套建设规模根据各投标人设计的最终物料自行确定。

15、招标文件要求“将垃圾渗滤液处理厂污泥、餐厨沼渣、厨余沼渣采用低压蒸汽干化工艺将其干燥至含水率40%后,和园林垃圾、破碎后的大件垃圾混合制成RDF燃料棒”,同时“在特许经营期内,若政府有处置市政污泥(含水率80%)需求时,项目公司在有富余处理能力前提下应无条件接收,处置费用按污泥沼渣类处理服务费计算。”请问渗滤液处理厂污泥和市政污泥是否都需要进入RDF燃料棒设施制作成燃料棒?RDF燃料棒设施规模可否明确?

答:RDF燃料棒(颗粒)设施配套建设规模根据各投标人设计的最终物料自行确定。

16、招标文件第84页评标细则的商务部分“1.5 投标人综合实力”原文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的全资或控股(持股比例>50%)下属公司的业绩被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评定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无害化AA等级或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具有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颁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证书(生活垃圾处理处置二级),且在有效期内的得1分,被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评定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无害化AAA等级或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具有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颁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证书(生活垃圾处理处置一级),且在有效期内的得3分,此项满分3分。”

我司认为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于2017年7月发文通知暂停办理“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证书的核发工作,改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认证。针对本项目,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下属机构)开展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服务认证所颁发的环境服务认证证书(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运营服务—生活垃圾焚烧设施)更具有针对性、专业性,更能够体现企业的综合实力。

因此,为保证本次招标的公平、公正,建议修改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的全资或控股(持股比例>50%)下属公司的业绩被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评定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无害化AA等级或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具有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颁发的环境服务认证证书(生活垃圾焚烧设施二级),且在有效期内的得1分,被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评定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无害化AAA等级或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具有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颁发的环境服务认证证书(生活垃圾焚烧设施一级),且在有效期内的得3分,此项满分3分。”

答:具体回复见第8点。

17、招标文件第87页评标细则的商务部分“1.7 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的业绩”中原文“在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前,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接并投入运营且采用选择性催化还原脱氮技术(SCR工艺)得1分;此项满分1分。”

因目前国内采用选择性催化还原脱氮技术(SCR工艺)并投入运营的案例很少,且是否运营主要取决于各项目的建设进度,与投标人的实力关系不大,为保证本次招标的公平性,故我司建议将此项修改为“在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前,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接过采用选择性催化还原脱氮技术(SCR工艺)得1分;此项满分1分。”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18、招标文件第12页,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1项的10.6款内容: “(1)担保合同前提条件成就的履约担保:中标社会资本方须在本项目《框架协议》签署前三(3)个日历日内向项目实施机构提交担保合同前提条件成就的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600万元。以确保项目公司按规定的时间成立、达成投融资交割等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的前提条件,履约担保有效期至建设期履约保函生效之日止。”因前期履约担保开具需框架协议或投资协议等文件的提供给银行进行审核才能开出来,根据银行工作流程和耗时的计算,我司建议将此条内容更改为:“(1)担保合同前提条件成就的履约担保:中标社会资本方须在本项目《框架协议》签署后十(1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实施机构提交担保合同前提条件成就的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600万元。以确保项目公司按规定的时间成立、达成投融资交割等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的前提条件,履约担保有效期至建设期履约保函生效之日止。”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19、招标文件第32页,“7.3.3”条内容:“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5)个日历日内,中标人(或中标的牵头人)应在福州市晋安区内注册设立其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以货币方式一次性实缴)。”根据公司注册流程和每一项步骤的耗时计算,我司建议将此条内容更改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中标人(或中标的牵头人)应在福州市晋安区内注册设立其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以货币方式一次性实缴)。”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20、《PPP项目合同》第30页,13.3融资期限内容:“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两个月内取得金融机构签署的贷款合同”,因PPP项目贷款合同需要有项目施工许可证作为支撑文件,我司建议将字条内容更改为“乙方应在取得项目距施工许可证后两个月内取得金融机构签署的贷款合同”。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21、招标文件第39页“3.1条场地条件”写到:“项目用地按现状情况交付给中标人。(详见地形图)”,招标文件资料中没有相应CAD版本厂区地形图,请提供本项目的CAD版本厂区地形图。

答:请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索取,将统一提供。

22、招标文件第45页“4.4.4 垃圾焚烧协同处置厂各系统组成要求”写到:“具体详见经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的《福州市红庙岭生活垃圾焚烧协同处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所附可研文本中的附图没有随招标文件提供,请提供《福州市红庙岭生活垃圾焚烧协同处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1中的附图供参考用。

答:附图请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索取,将统一提供。

23、招标文件第39页“2.4.2运营边界”中的第(3)款提到:“渗滤液收集后通过项目公司自建、维护的渗沥液用专用管道和泵输送至红庙岭园区渗滤液处理厂统一处理,由政府方负责处理。”而招标文件所附的《PPP项目合同》第48页“(2)废水排放标准”中写到:“渗滤液经絮凝沉淀预处理后,通过渗滤液专用管道泵送至园区渗滤液处理厂统一处理。” 请明确渗滤液是否需要在本项目厂区内设渗滤液絮凝沉淀预处理系统,再由泵送至园区渗滤液处理厂统一处理。

答:具体回复详见第7条。

24、请提供标注建设用地红线的厂区地形图。

答:具体回复见第21点。

25、招标文件P21要求了技术文件应包含的内容,其中建设方案中的各系统排序,是否可根据需要重新整合。

答:不需要重新整合,按招标文件各系统排序进行编制。

26、招标文件P21要求了技术文件应包含的内容,对于招标文件中未提及的系统,是否可根据需要增加章节?

答:由投标人自行考虑是否增加。

27、对投标文件中图纸格式是否有要求。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28、效果图是否可以采用彩图?

答:效果图必须采用彩图。

29、“技术文件(暗标)采用A3文档”请问A3文档页面布局是否为横排分两栏布置、单面还是双面打印?

答:A3文档页面布局按左右两栏排版,双面打印。

30、请明确污泥和沼渣干化设施规模。本项目需干化物料合计为285t/d,包括污泥100t/d,餐厨沼渣50t/d,厨余沼渣135t/d。招标文件P37,要求的500t/d的规模是否为RDF燃料棒设施的建设规模,而不是污泥干化设施规模。

答:具体回复见第14点。

31、因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对RDF设施提供布置方案,本次招标文件“污泥和沼渣干化处理设施和RDF燃料棒(颗粒)设施”是否作为厂区独立厂房单独布置?还是要布置于垃圾焚烧主厂房内?

答:由投标人自行考虑。

32、“中标社会资本方需承担业主单位和中标单位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计费标准为《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告》(闽价通告〔2018〕9号)。注:由中标社会资本方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进行支付该项费用,该费用不纳入项目投资总费用中。”该费用确系中标的社会资本方支出,为何不纳入总投资?

答:本项目中标人无需承担业主单位和中标单位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33、招标文件需提供贷款意向书或银行存款证明,存款证明可否都由金融机构开具。

答:贷款意向文件或银行存款证明均由银行开具。

34、招文件7.3.3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日历日内,中标人应在福州市晋安区内注册设立其控股子公司。可否直接与政府平台公司成立项目公司,而不需要先成立控股子公司。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延伸阅读:

福州市红庙岭生活垃圾焚烧协同处置项目资格预审结果公示

福州市红庙岭生活垃圾焚烧协同处置项目投标邀请书

35、招标文件P31,7.3.4“控股子公司成立后五个日历日内,中标人及中标人控股子公司和政府出资方代表正式签署《股东协议》并注册成立项目公司。”招标文件P32,8.1.1“在控股子公司成立后十个日历日内按照适用法律与政府出资方代表签订《股东协议》注册成立项目公司”。描述不一致,请明确。

答:将招标文件P31,“7.3.4控股子公司成立后五个日历日内,中标人及中标人控股子公司和政府出资方代表正式签署《股东协议》并注册成立项目公司。”修改为“7.3.4控股子公司成立后五个日历日内,中标人及中标人控股子公司和政府出资方代表正式签署《股东协议》。”

36、招标文件P39,3.5.2污水处理排放“初期雨水和渗滤液送园区渗滤液处理厂统一处理”招标文件P45,4.5.2废水排放标准“雨水进入厂区雨水管网后,排入厂区附近水体”。《PPP项目合同》P48,(2)废水排放标准“雨水进入厂区雨水管网后,排入厂区附近水体”。请明确雨水排放以哪条为准。

答:初期雨水按渗滤液进行处理,雨水进入雨水管网。

37、《框架协议》P3,(四)“对于本项目前期其他工作发生的费用,甲方已经垫付的,项目公司成立后需偿还给甲方”请明确政府方已垫付前期费用金额。

答:待中标后由甲方根据已签订的合同进行核对。

38、《框架协议》P7,(十一)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在股东协议签订之日起30天内将对应的注册资本均须从各自的基本账户汇入指定账户。”《股东协议》P12,7.1(3)“甲、乙双方对各自认缴的注册资本均以现金方式出资,且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个日历日内将对应的注册资本从各自的基本账户汇入指定账户”。请明确以哪条为准。

答:以《股东协议》为准。

39、《PPP项目合同》P23,8.10(1)①“建(构)筑物权属:本项目建设期内投资建设形成的新增建(构)筑物资产,以及运营与维护期内因更新、改造、重置投资形成的建(构)筑物资产(如有)均归政府方所有。”本条款约定建设期建筑物资产归政府方所有,请明确运营期内建构筑物资产权属单位。

答:运营期内建构筑物资产权属归政府方所有。

40、《PPP项目合同》P23,8.11(1)①“乙方需承担土地使用期间的土地使用费”请明确土地使用费价格。

答:本条款修改为:“8.11(1)①“乙方需承担土地使用期间的土地使用税”。

41、我司阅悉《招标文件》后,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第六节6.2.1评标委员会的相关设置中,仅笼统阐述“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由项目实施机构代表和评审专家共7人组成,包括技术,法律、财务等专业,其中至少包含1名财务专家和1名法律专家”,未明确实施机构代表的人数、评审专家的人数及专业组成以及评审专家的抽选办法,对此, 请求贵单位予以澄清明确。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第七条“项目实施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成立评审小组,负责PPP项目采购的资格预审和评审工作。评审小组由项目实施机构代表和评审专家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小组成员总数的2/3。评审专家可以由项目实施机构自行选定,但评审专家中至少应当包含1名财务专家和1名法律专家。项目实施机构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项目的评审。”的规定,本项目专家抽取规则符合上述规定,按招标文件执行。

42、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细则”第四点“详细评审”4.2.1商务部分评分细则第1.4项“技术实力”中设置:“投标人或其控股下属公司(持股比例>50%),拥有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授权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得基本分2分,同时拥有协同处理污泥(或其他废弃物)相关的授权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多加1分。此项满分3分。”上述条款设置明显排斥和限制投标人。

事实依据:经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及分析官方网站(http://www.pss-system.gov.cn),本项目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中 ,同时满足拥有“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授权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和“协同处理污泥(或其他废弃物)相关的授权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条件的,仅上海康恒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单位符合(详附件证据1)。故我司认为,该项设置存在指定特定专利及指向特定供应商,排斥和限制了其它投标申请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 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 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 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我司认为,《招标文件》商务部分评分细则第1.4项“技术实力”设置违反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构成“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供应商”的违法情形,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应当予以修正。

答:本项目的主要特点为生活垃圾焚烧以及焚烧协同处置。

1、本条款限定的是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授权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是与整个生活垃圾处理行业相关的,是投标人综合实力的体现,而非限定或指定需要特定的某一个供应商的专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六款规定的“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内容,故按招标文件执行。

2、本条款限定的专利持有主体为“投标人或其控股下属公司(持股比例>50%)”,在制定本条款之时进行的行业调查显示持有相关行业专利在行业内是较为普遍的现象,据不完全查询,本次投标人中至少有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旺能环保有限公司、上海康恒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持有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专利发明,该评分标准较为真实准确的反映了投标人的行业综合实力,故按招标文件执行。

43、质疑事项2: 《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细则”第四点“详细评审”中评标细则商务部分第1.5项“投标人综合实力”中设置:“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的全资或控股(持股比例>50%)下属公司的业绩被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评定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无害化AA等级或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具有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颁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证书(生活垃圾处理处置二级),且在有效期内的得1分,被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评定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无害化AAA等级或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具有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颁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证书(生活垃圾处理处置一级),且在有效期内的得3分,此项满分3分。”上述设置明显排斥和限制投标人。

事实依据:

1、上述条款设置中关于“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评定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无害化等级证书”和“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颁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证书”均非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其评定并无法律依据,不能以此作为评分加分条件。而且,《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对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公告歧视性和倾向性条件审查的通知》(闽财购【2016】36号)第一条“参考性禁止条款”亦明确禁止将行业协会的颁发奖项或资质证书作为招标评审条款。

2、前述两项评比均仅针对特定的行业协会会员,不具有普遍性,不应作为评分加分条件。如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颁发的评定标准《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指南(试行)》(详附件证据2)第七条规定,“申请能力评价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对特定行业协会针对其会员的评比不应当作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评分加分条件,否则,排斥了未参加该协会的投标申请人。尤其是本项目还允许港澳台及境外企业参加资格预审及投标(详《资格预审文件》第二章第1.4.1条“申请人资质条件” ),港澳台及境外企业极少会成为该行业协会会员,该项规定还明显排斥了港澳台及境外企业。

法律依据:上述设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构成“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励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违法情形,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应当予以修正。

答:1、该条款为评分细则中的商务部分评审因素,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对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公告歧视性和倾向性条件审查的通知》(闽财购【2016】36号)第二项参考性禁止条款“(一)资格标准中禁止将协会、行业、商会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或资质证书作为资格标准”的内容,此次招投标评审并未将上述两项协会的资质证书作为“资格标准”来限制投标人的招投标资格。

  • 该条款为评分细则中的商务部分评审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的“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励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内容,前述两项并不属于“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励”,而是项目建设运营管理水平的评价体系,可以作为加分条件加入评审范围,以利于招标人择优选取优质的建设运营管理团队。

综上,按招标文件执行。

44、质疑事项3:《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细则”第四点“详细评审”中评标细则商务部分第1.7项“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的业绩”中设置:“在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前,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全资或控股)二项处理规模达到600吨/日及以上且投入运营的采用机械炉排炉工艺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业绩得2分;在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前,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全资或控股)一项处理规模达到1200吨/日及以上且投入运营的采用机械炉排炉工艺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业绩的再加2分,此项满分4分。(项目业绩包含BOT、BOO、PPP、DBOT等运作模式,但不含BT模式)。”我司认为,该项评分设置将资格预审的业绩条件作为评分因素,违反了财政部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规定。

事实依据:本项目《资格预审文件》第二章第1.4.1和明确规定了投标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其中2.4款设置“投标申请人的业绩要求:在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前,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至少拥有(全资或控股)一项处理规模达到600吨/日及以上且投入运营并采用机械炉排炉工艺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业绩”。但前述《招标文件》评标细则商务部分第1.7项规定“拥有(全资或控股)二项处理规模达到600吨/日及以上且投入运营的采用机械炉排炉工艺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业绩得2分”及“拥有(全资或控股)一项处理规模达到1200吨/日及以上且投入运营的采用机械炉排炉工艺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业绩的再加2分”,即若投标申请人同时拥有一项资格预审业绩“600吨/日及以上”及加分业绩“1200吨/日及以上”时,则会评为“2+2”分,即存在将其中一项资格预审的业绩作为评分条件,违反《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财库【2007】2号)第四条规定。

法律依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财库【2007】2号)第四条

延伸阅读:

福州市红庙岭生活垃圾焚烧协同处置项目资格预审结果公示

福州市红庙岭生活垃圾焚烧协同处置项目投标邀请书

“四、公开评审方法和评审因素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合理设置各项评审因素及其分值,并明确具体评分标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加分或减分因素及评审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在谈判文件或询价文件中载明‘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评审方法、最后报价时间等相关评审事项。”

答:1、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财库【2007】2号),该文件的适用范围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目前《PPP法》尚未出台,仍处于立法阶段。《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涉及的标的物是明确的货物以及特定的服务,与PPP项目的本质内涵、功能定位、适用范围、实施程序、预算管理、回报来源等诸多方面存在差异,故该质疑存在引用法律条款不恰当的问题,结合其它国家级示范PPP项目的经典案例和项目实际情况,按招标文件执行。

2、资格预审条款约定“投标人(含全资或控股)拥有一项处理规模达到600吨/日及以上且投入运营的采用机械炉排炉工艺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业绩”,而评审细则约定的评分标准是“拥有(全资或控股)二项处理规模达到600吨/日及以上且投入运营的采用机械炉排炉工艺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业绩得2分”,该评分标准与资格预审条款在数量上及证明企业实力上都有本质的不同,不存在以预审资格条款作为评分因素的情况,故按招标文件执行。

3、为避免异议,本条款修定为“在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前,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全资或控股)二项处理规模达到600吨/日及以上且投入运营的采用机械炉排炉工艺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业绩得2分(拥有一项的不得分);在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前,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全资或控股)一项处理规模达到1200吨/日及以上且投入运营的采用机械炉排炉工艺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业绩的再加2分,此项满分4分。(项目业绩包含BOT、BOO、PPP、DBOT等运作模式,但不含BT模式)。”

45、质疑事项4:《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细则”第四点“详细评审”中评标细则商务部分第1.7项中第3点设置,“在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前,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接并投入运营且采用选择性催化还原脱氮技术(SCR工艺)得1分;此项满分1分。”我司认为,该项分值的设置排斥和限制投标人。

事实依据:结合商务部分评分细则第1.4项“技术实力”将特定专利作为加分因素,存在涉嫌为特定的在设备制造研发方面具有优势的企业而设置的加分条件。本项目作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目前国内技术已很成熟,不应再优先评价设备制造方面的研发能力。本项目系以PPP模式建设,应以建设、财务、运营为主要考评指标。故我司认为,该项分值设置存在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一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法律依据:《招标文件》上述条款设置违反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构成“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违法情形,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应当予以修正。

答:根据评标细则“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接并投入运营且采用选择性催化还原脱氮技术(SCR工艺)得1分”,质疑人所述“本项目作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目前国内技术已很成熟,不应再优先评价设备制造方面的研发能力”,并不适用于SCR工艺。本项目对NOx排放指标要求较高,目前可工业化使用并达标的技术只有SCR工艺,故本次招投标项目采用的是选择性催化还原脱氮技术(SCR工艺)。该条款设定评价的对象为投标人是否具有承接过投入运营并且采用相关技术的项目经验,考核的是投标人运营本次项目的综合实力,而并未将该项技术本身及研发设定为限制条件。

该(SCR工艺)技术亦与本次招投标项目密切相关,该条款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内容。

综上,故按招标文件执行。

46、质疑事项5:此外,《招标文件》第六章商务部分评标细则中部分条款(第1.2项、第1.3项及1.7项第2点)分值设置不合理,亦存在排斥和限制投标人情形。

事实依据:评标细则商务部分第1.2项中规定:“企业净资产高于14亿元(含14亿元)以上的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得 3 分,此项满分3分”;本PPP项目投资为77221万元,项目资本金要求为30%,该条款对净资产设置14亿元的评分条件,明显过高,并不合理,建议予以调整。

评标细则商务部分第1.3项中规定:“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具有除项目总投资30%的项目资本金外,其余70%(即5.0亿元)的投资额有融资方为本项目出具贷款意向文件且满足融资要求的,得3分;或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具有70%(即5.0亿元)自有资金且能提供投标截止日上一月末银行存款证明的得2分,此项满分3分。”该条款设置“自有资金且能提供投标截止日上一月末银行存款证明的得2分”不合理。仅考评某一日的企业存款余额,并不能证明企业实际资金及融资实力;即便考评可按自有资金进行建设的能力,但该分值设置为2分,从该条文全文看相较于向银行融资的分值(3分)更低,不具有合理性。建议删除“自有资金且能提供投标截止日上一月末银行存款证明的得2分”的条款。

评标细则商务部分第1.7项第2点规定,“在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前,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全资或控股)一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和污泥(或沼渣等固废处理后产生的废弃物)协同处置项目的(注:生活垃圾和固废处理后产生的废弃物在同一焚烧炉中处置)得4分,有二项以上的得5分;此项满分5分。”综合商务评分评分分值的设置,该项单项业绩分值设置为4分,明显过高不合理,建议予以调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上述条款的设定均是投标人综合实力的体现,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款和第二十二条的内容,故按招标文件执行。

47、质疑事项6:《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细则”第4.2.2条技术部分第3项“建设方案”中“焚烧系统”关于“工艺、技术、方法、设备选型的先进性、合理性、稳定性及自动化水平等”评选项中要求,“所选焚烧炉必须使用世界先进的成熟可靠机械炉排炉技术,能适应我国生活垃圾特性,在我国或世界范围具有广泛而成功的应用业绩,承诺在合同谈判期间提供使用方出具的稳定使用3年(含)以上的盖章证明文件的得2分;本项满分2分。”

该条款存在违反《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对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公告歧视性和倾向性条件审查的通知》(闽财购【2016】36号)。

事实依据:该条款表述“使用世界先进的成熟可靠机械炉排炉技术”,“世界先进”“成熟可靠”等语言表述模糊并难以判断,交由省内专家进行评判打分,并不合理;何为“世界先进”,何为“成熟可靠”应该有细化的说明,否则专家将难以评判。

法律依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对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公告歧视性和倾向性条件审查的通知》(闽财购【2016】36号)第二条“参考性禁止条款”第(三)第4项:“作出选进性、稳定性、市场认可度、产品市场占有率等模糊表述,并规定由专家自由打分”。

答:该“评标细则”条款系要求投标人做出承诺,其未来选用的焚烧炉必须使用世界先进的成熟可靠机械炉排炉技术,并提供使用方出具的稳定使用3年(含)以上的盖章证明文件来证明该技术已有成功安全使用的先例,在评标时仅需投标人承诺即可得此项满分,“世界先进”“成熟可靠”仅作为描述性用语无需专家进行认定并作为自由打分的评分标准,故按招标文件执行。

48、质疑事项7: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超过法定标准。

事实依据:本次PPP项目投资77221万元,《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须知前附表”第13项4.10款设定:本项目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总金额为1600万元,超过法定标准。

法律依据: 上述条款设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答:《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须知前附表”第13项4.10款设定:本项目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总金额为1600万元修改为本项目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总金额为1500万元。

49、质疑事项8: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设置与闽侯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评分标准雷同。

事实依据:经查询,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商务部分评分中关于专利设置(商务评分1.4条款)、投标人综合实力设置(商务评分1.5条款)、管理体系认证设置(商务评分1.6条款)、业绩评分(商务评分1.7条款)等多处条款及技术部分的项目公司组建方案、投融资方案、建设方案、运营维护方案、项目移交方案的评审因素设置及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分标准的设置,无论从内容设定上还是结构设置上均与闽侯县环保生态产业园一期招标文件相应的评分标准极为相似(详附件证据3),存在指向闽侯县环保生态产业园一期项目中标人上海康恒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详附件证据4)的嫌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答:本项目与闽侯县环保生态产业园一期项目为彼此完全独立的两个项目,二者在商务部分核心评审因素和技术部门核心评审因素上均存在诸多实质性不同,亦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容,故按招标文件执行。

二、招标文件补充部分:

1、招标文件第88页技术部分评分细则第3项建设方案的“焚烧系统”中“设计参数响应表(打*号项)全面正偏离”仅针对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人需求书及主要技术标准与规范中“4.4.3关键性能保证指标所标明的打*号项进行响应”。

2、本项目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总金额修改为: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小写:¥1500万元)。

其中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的金额修改为人民币壹仟贰佰万元整(小写:¥1200万元)。

以现金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银行帐号为: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

帐户名称:福建省闽咨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帐 号:351008010018150009287。

本补充通知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处,以本补充通知为准,本补充通知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闽咨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盖章)(盖章)

2018年11月20日

五、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名称: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采购单位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8号楼1410室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林先生:0591-83330100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福建省闽咨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B座13层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郑先生、刘先生:0591-8767786

延伸阅读:

福州市红庙岭生活垃圾焚烧协同处置项目资格预审结果公示

福州市红庙岭生活垃圾焚烧协同处置项目投标邀请书


原标题:关于“福州市红庙岭生活垃圾焚烧协同处置项目”项目答疑及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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