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实施第六阶段国家轻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实施第六阶段国家轻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八个作战计划的通知》(津政发〔2018〕18号)中《天津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2018-2020年)》的有关要求,我市拟对轻型汽车提前执行第六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Ⅵ标准”)。为此,我局会同有关部门草拟了《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实施第六阶段国家轻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附件1),现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8年11月28日至2017年12月4日,期间可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将意见或建议反馈我局。
特此通知。
附件:1.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交通运输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实施第六阶段国家轻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2.关于《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交通运输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市场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实施第六阶段国家轻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的编制说明
联系人:赵国成
电子邮箱:jidongchechu@hjbh.tj.gov.cn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28日
附件1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实施第六阶段国家轻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大机动车污染防治力度,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八个作战计划的通知》(津政发〔2018〕18号)中《天津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2018-2020年)》的有关要求,我市决定实施第六阶段国家轻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轻型汽车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M2类和N1类汽车。
二、自2019年7月1日起,新增轻型汽车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标准,其中I型试验要符合6b阶段排放限值要求。
三、自2019年7月1日起,停止销售、注册登记和转入不符合第六阶段国家排放标准要求的轻型汽车。
四、准予在本市申领牌证的轻型汽车,自2019年7月1日起,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前,须携带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机动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等证明文件到本市各区机动车环保审核窗口办理机动车环保审核单;进口车必须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咨询电话:24538912、87671736)和自贸区服务站机动车环保审核窗口办理机动车环保审核单;外省市转入车辆必须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办理机动车环保审核单。进口车须携带机动车销售发票、机动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货物进口证明书、进口机动车随车检验单等相关证明文件。机动车所有人可在机动车环保网(http://www.vecc-mep.org.cn/index.html)查询车型是否符合第六阶段国家轻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五、依据环保部门确认的机动车排放情况,市公安交管部门对符合第六阶段国家排放标准的新增轻型汽车办理注册登记或转入业务。对未经环保部门确认的新增轻型汽车,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或转入业务。但有以下情形,并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上述车型,经环保部门审核确认后,可继续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或转入业务:
1、2019年7月1日(不含)前已销售并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轻型汽车,可于2019年10月1日(不含)前注册登记。
2、外地转入本市的符合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轻型汽车,机动车所有人凭转出地公安交管部门在2019年7月1日(不含)前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的转出记录,可于2019年10月1日(不含)前办理车辆转入业务。
六、各机动车销售单位应当提前组织安排好销售计划,认真贯彻第六阶段国家轻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落实销售主体责任,在经营场所明示本通告的有关内容,履行向购车者告知有关规定的义务,并在与购车者签订购销合同时予以书面提示,销售不符合第六阶段国家轻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成品油供应企业应当提供符合国家第六阶段标准的车用燃油、乙醇汽油,以确保机动车产品的正常使用。
八、市环保、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商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严格把关,做好本通告的实施工作。
特此通告。
2018年 月 日
附件2
关于《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实施第六阶段国家轻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的编制说明
我市拟于2019年7月1日起执行轻型汽车国家第六阶段排放标准(简称“国Ⅵ标准”),注册登记或转入的轻型汽车必须达到国Ⅵ标准,并初步形成了《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交通运输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实施第六阶段国家轻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告》),现就该政策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通告》关于轻型汽车的定义
《通告》所称轻型汽车是指《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8352.6-2016)定义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M2类和N1类汽车。
按GB/T 15089-2001规定:M1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9座的载客车辆;M2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kg的载客车辆;N1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汽车。
国Ⅵ标准指《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8352.6-2016)中的第六阶段排放控制要求,其中Ⅰ型试验应符合6b阶段排放限值要求。
二、《通告》的主要内容
2019年7月1日起,我市销售、注册和转入的轻型汽车应当符合国Ⅵ标准。
三、《通告》的合法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2018-2020年)》“制定本市机动车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排放标准实施方案,2019年7月1日起全面提前实施”要求,制定我市机动车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排放标准工作方案,拟于2019年7月1日起提前实施。
四、提前执行新标准的环境效益
我市于2015年6月提前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Ⅴ标准),截至目前,符合国V标准的机动车已达到101万辆。提前实施国V标准,使我市机动车每年排放CO减少874吨,HC减少80吨,NOx减少59吨。
由于国Ⅵ标准排放限值更低,提前实施国Ⅵ排放标准,预计我市机动车每年排放CO减少914吨,HC减少118吨,NOx减少106吨,PM2.5减少4.2吨。实施新标准有利于提升我市机动车排放水平,进一步减少污染排放,促进空气质量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