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梅州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发布,详情如下:
梅州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根据《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住房城乡建设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广东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顺利实施梅州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有效改善梅州市生态环境,提升人居环境质量,结合梅州市城市建成区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把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紧密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总体要求,全面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加快补齐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短板,确保用3年左右时间使梅州市城市建成区的2条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明显见效,让人民群众拥有更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系统治理,有序推进。坚持统筹兼顾、整体施策,全方位、全过程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统筹好上下游、左右岸、地上地下关系,重点抓好源头污染管控。坚持雷厉风行和久久为功相结合,既集中力量打好消除城市黑臭水体的歼灭战,又抓好长制久清的持久战。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治污规律,扎实推进治理攻坚工作。
多元共治,形成合力。落实中央统筹、地方实施、多方参与的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体制,上下联动,多措并举,确保工作顺利实施。强化城市政府主体责任,以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为抓手,协调好跨区域权责关系;加强部门协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境保护局会同有关部门协同联动,加强指导督促;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治理,鼓励公众发挥监督作用。
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坚持治标和治本相结合,力戒形式主义,通过加快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导致水体黑臭的相关环境问题。
群众满意,成效可靠。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确保黑臭水体治理效果与群众的切身感受相吻合,赢得群众满意。
(三)工作目标。
经核查,梅州市城市建成区现有2条城市黑臭水体,黄塘河从黄塘陂“老桥”至黄塘电排站1.463公里河段、周溪河从嘉应学院饶公桥至东山中学状元桥4.1公里河段,均为轻度黑臭水体。2019年3月底前,在现有基础上,全面核清建成区黑臭水体数量和情况,定期排查建成区黑臭水体数量和情况,“发现一个,治理一个”。加强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整治,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增加水动力、生态修复等措施,到2020年底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90%以上。
二、加快实施梅州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工程
(一)水质净化。
推动梅州市城市建成区污水处理系统完善,计划到2019年底,在2条黑臭水体下游各建成1座处理规模5万吨/日的半地埋式水质净化厂,将周边生活污水就近集中处理。(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实施单位:梅州粤海水务有限公司,配合单位:梅江区人民政府、梅县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
(二)控源截污。
⒈加快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系统。推动城市建成区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及老旧污水管网改造和破损修复,制定文件推进城区生活污水的收集处理。科学实施沿河沿湖截污管道建设,所截生活污水尽可能纳入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统一处理达标排放。对管网难以覆盖的地区因地制宜建设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配合单位:梅江区人民政府、梅县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
⒉深入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研究制定排污口管理相关文件,对入河排污口进行统一编码和管理。组织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沿岸排污口排查,摸清底数,明确责任主体,逐一登记建档。通过取缔一批、清理一批、规范一批入河排污口,不断加大整治力度。(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环境保护局,配合单位:市河长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⒊削减合流制溢流污染。全面推进建筑小区、企事业单位内部和市政雨污水管道混错接改造。城市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推进雨污分流改造;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通过溢流口改造、截流井改造、管道截流、调蓄等措施降低溢流频次,采取快速净化措施对合流制溢流污染进行处理后排放,逐步降低雨季污染物入河湖量。(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梅县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梅江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
⒋强化工业企业污染控制。城市建成区排放污水的工业企业应依法持证排污并达标排放。对超标或超总量等环境违法行为一律从严查处。排入环境的工业污水要符合国家和我省地方排放标准的较严值,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应依法依规执行。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等工业企业(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排放的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有关工业企业排放的高盐废水,不得接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组织评估现有接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工业废水对设施出水的影响,导致出水不能稳定达标的要限期退出。(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配合单位:梅江区人民政府、梅县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⒌加强农业农村污染控制。强化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改善城市水体来水水质,严禁城镇垃圾和工业污染向农业农村转移,避免对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产生负面影响。加强畜禽养殖环境管理,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持有排污许可证,并严格按证排污。总结推广适用不同地区的农村污水治理模式,加强技术支撑和指导,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推动城镇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覆盖;鼓励相邻镇区共建污水处理设施。积极完善农村垃圾收集转运体系,防止垃圾直接入河或在水体边随意堆放。(牵头单位: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配合单位:梅江区人民政府、梅县区人民政府、平远县人民政府,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
(三)内源治理。
⒈科学实施清淤疏浚。在综合调查评估2条城市黑臭水体范围内水质和底泥状况的基础上,合理制定并实施清淤疏浚方案,既保证清除底泥中沉积的污染物,又为沉水植物、水生动物等提供休憩空间。在清淤底泥污染调查评估的基础上,妥善对其进行处理处置,严禁沿岸随意堆放或作为水体治理工程回填材料。2019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一次梅州市城市建成区现有2条城市黑臭水体的清淤疏浚。(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水务局,配合单位:梅江区人民政府、梅县区人民政府)
⒉加强水体及其岸线的垃圾治理。全面划定城市蓝线及河湖管理范围,整治范围内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并对清理出的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降低雨季污染物冲刷入河量。规范垃圾转运站管理,防止垃圾渗滤液直排入河。及时对水体内垃圾和漂浮物进行清捞并妥善处理处置,严禁将其作为水体治理工程回填材料。建立健全垃圾收集(打捞)转运体系,将符合规定的河(湖、库)岸垃圾清理和水面垃圾打捞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建立相关工作台账。(牵头单位:梅江区人民政府、梅县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城乡规划局、市环卫局)
(四)生态修复。
⒈加强水体生态修复。强化沿河湖园林绿化建设,营造岸绿景美的生态景观。在满足城市排洪和排涝功能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对河湖岸线进行生态化改造,减少对城市自然河道的渠化硬化,营造生物生存环境,恢复和增强河湖水系的自净功能,为城市内涝防治提供蓄水空间。(牵头单位:梅江区人民政府、梅县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
⒉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对城市建成区雨水排放口收水范围内的建筑小区、道路、广场等运用海绵城市理念,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方式进行改造建设,从源头解决雨污管道混接问题,减少径流污染。(牵头单位:市城乡规划局,配合单位:梅江区人民政府、梅县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五)活水保质。
⒈恢复生态流量。合理调配水资源,加强流域生态流量的统筹管理,逐步恢复水体生态基流。严控以恢复水动力为理由的各类调水冲污行为,防止河湖水通过雨水排放口倒灌进入城市排水系统。(分别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环境保护局)
⒉推进再生水、雨水用于生态补水。鼓励将城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分散污水处理设施尾水以及经收集和处理后的雨水用于河道生态补水。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配合单位:梅江区人民政府、梅县区人民政府,市环境保护局、市城乡规划局)
三、建立长效机制
(一)严格落实河长制、湖长制。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及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关于在全省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意见》要求,我市已建立了包括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在内的市县镇村四级河长体系。各级河长湖长要切实履行责任,加强统筹谋划,调动各部门和相关区域密切配合,协调联动,按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时限要求,确保黑臭水体治理到位。(牵头单位:市河长办,配合单位:市水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畜牧兽医局)
加强巡河管理。河长湖长要带头并督促相关部门做好日常巡河,建立巡河台账,及时发现解决水体漂浮物、沿岸垃圾、污水直排口问题。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监控设施,对河道进行全天候监督,着力解决违法排污、乱倒垃圾取证难问题。全面拆除沿河湖违法建筑,从源头控制污染物进入水体。严格执行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严禁洗车污水、餐饮泔水、施工泥浆水等通过雨水口进入管网后直排入河。(牵头单位:市河长办,配合单位:市水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二)建立并严格实施“三个一”制度。
按照建立实施黑臭水体“一河(湖)一策”“一河(湖)一台账”“一河(湖)一评估”“三个一”制度,确保完成黑臭水体治理任务。“一河(湖)一策”,按照“发现一个,治理一个”的要求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结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最新要求,针对每个黑臭水体制定和完善治理方案并加快实施,按照标本兼治、治本为主,远近结合、分步实施的原则,明确治理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时间节点、责任主体等内容。“一河(湖)一台账”,结合全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监管平台,建立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台账,详细记录治理进展,分析研判治理效果,及时把握治理动态。“一河(湖)一评估”,按照《关于做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效果评估工作的通知》,组织开展黑臭水体初见成效和长制久清的效果评估,严格落实工程竣工验收、公众评议、水质监测、政策机制建设等检查环节和要求。(牵头单位:梅县区人民政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境保护局)
(三)加快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按行业、地区、时限核发排污许可证,全面落实企业治污责任,加强证后监管和处罚。强化城市建成区内排污单位污水排放管理,特别是城市黑臭水体沿岸工业生产、餐饮、洗车、洗涤等单位的管理,严厉打击偷排漏排。对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或不达标排放导致水体黑臭的相关单位和工业集聚区严格执法,严肃问责。(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四)强化运营维护。
落实河湖日常管理和各类治污设施维护的单位、经费、制度和责任人,明确绩效考核指标,加大考核力度。严格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切实保障稳定运行。推进机械化清扫,逐步减少道路冲洗污水排入管网。定期做好管网的清掏工作,并妥善处理清理出的淤泥,减少降雨期间污染物入河。分批、分期完成生活污水收集管网权属普查和登记造册,有序开展区域内无主污水管道的调查、移交和确权工作,建立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落实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等污水收集管网相关设施的运营维护管理队伍,逐步建立以5—10年为一个排查周期的管网长效管理机制。(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配合单位:梅江区人民政府、梅县区人民政府,市水务局、市财政局)
四、强化监督检查
(一)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
每半年开展一次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开展沿河巡查,对发现的问题实行“拉条挂账,逐个销号”式管理。同时,利用新闻媒体、公众号等,广泛发动群众对黑臭水体进行举报投诉,发现一条、新增一条、通报一条,对于新增发现未纳入整治的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有关区政府要向市政府做出解释说明。(牵头单位:梅县区人民政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境保护局)
(二)完善黑臭水体整治督办机制。
对水质改善不明显或工程进度缓慢的河长发出预警函;对非施工原因造成水质恶化、上级巡查黑臭水体反馈意见整改明显滞后的,将予以督办;对问题反复出现、群众反映强烈、媒体通报或上级各项环保督察发现突出的问题的,将挂牌督办。(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境保护局,配合单位:市河长办)
(三)定期开展水质监测。
按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的要求对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每月定期开展监测,监测因子包括透明度、溶解氧(DO)、氨氮(NH3-N)、氧化还原电位(ORP)等4项指标,持续掌握水质变化情况,为动态开展治理工程提供依据。黑臭水体整治工程完成后,由各区黑臭水体整治主管部门按要求组织公众评议,参考连续 3 个月的水质监测数据,符合验收条件的申请考核验收。(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梅州市人民政府成立“梅州城区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推进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各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直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按照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梅州市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推进全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梅州市城市建成区梅江区区域黑臭水体整治的实施,梅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梅州市城市建成区本区区域黑臭水体整治的实施,落实黑臭水体整治措施,合理制定黑臭水体整治中净化厂和河道清淤项目的年度计划,以目标倒逼进度,尽快推进整治相关工作。各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要落实责任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2020年底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90%以上。
(二)明确职责分工。
各级各部门建立各司其职、通力协作的工作机制,形成有效合力,共同推进黑臭水体整治工作。
梅江区人民政府:负责项目用地征地拆迁和协调项目建设周边关系等工作,负责黄塘河、周溪河流域辖区段的河道整治和养护等日常管理工作。
梅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梅州市城市建成区梅县区区域黑臭水体整治的实施,负责周溪河流域辖区段的河道整治和养护等日常管理工作。
平远县人民政府:负责黄塘河流域辖区段的河道整治和养护等日常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组织梅州市城市建成区梅江区区域黑臭水体整治工作,负责梅州市城市建成区梅江区区域黑臭水体整治工程中净化厂和河道清淤项目的实施,负责梅州市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特许经营协议监督执行,负责及时组织开展整治效果评估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协调、督导全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负责指导督促黄塘河、周溪河上游流域内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不含水体漂浮垃圾)。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统筹、协调、督导全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负责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等环境监测规范,对黄塘河、周溪河黑臭水体城区段定期开展透明度、溶解氧、氧化还原电位、氨氮等项目的水质监测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根据政府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将项目建设资金列入相应年度财政支出预算,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市水务局:负责监督、指导、协调黄塘河、周溪河河道整治工作,负责落实河长制、湖长制,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和监督检查。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黑臭水体整治工程的立项、可研等审批工作,负责牵头制定梅州城区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配合做好黑臭水体整治工程涉及的相关国土手续办理。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配合做好黑臭水体整治工程涉及的相关规划手续办理。
市农业局:负责黑臭水体周边的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工作。
市畜牧兽医局:负责黑臭水体周边的畜禽养殖场养殖管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指导、服务工作。
(三)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加大各级财政投入,积极争取中央、省相关专项资金支持,建立项目库,统筹做好项目的捆绑打包,引导支持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金参与黑臭水体整治,确保整治资金落实到位。
(四)优化审批流程。
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结合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对城市黑臭水体治理项目的支持和推进力度,在严格前期决策论证和建设基本程序的同时,对报建审批提供绿色通道。
(五)加强信用管理。
将从事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维护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纳入信用管理,建立失信守信黑红名单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六)强化科技支撑。
加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科研攻关和技术支撑,不断提炼实用成果,总结典型案例,推广示范适用技术和成功经验。针对城市黑臭水体治理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及时加强技术指导,制定指导性文件。
(七)鼓励公众参与。
做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信息发布、宣传报道、舆情引导等工作,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城市黑臭水体问题,保障群众知情权,提高黑臭水体治理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群众参与度。采取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充分发挥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作用,面向广大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工作,引导群众自觉维护治理成果,不向水体、雨水口违法排污,不向水体丢垃圾,鼓励群众监督治理成效、发现问题,形成全民参与治理的氛围。
附表:梅州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