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间一直在偷排,致使生态环境被破坏,行为人却试图隐瞒抵赖;检察官用证据说话,揭露真相。2019年1月2日,江苏省江阴市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被告人江阴某表面工程有限公司及刘洋等4人提起公诉,1月8日,对该单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该案系最高检、公安部、生态环境部联合督办的长江流域污染环境案件。
该公司排水采样监测报告
浓度超标是巧合?
江阴市某表面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主要经营电刷镀材料的制造与加工。刘洋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公司日常运转。
2017年8月25日,江阴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到公司进行环保整治检查,对该公司雨水沟排放水进行采样分析时发现所采水样总镍浓度为625mg/L,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规定排放限值(0.1mg/L)上千倍。
超标的重金属废水外排,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江阴市环保局将该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8年7月16日,该表面工程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刘洋、操作工人何照、张生、徐成污染环境案被移送至江阴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公司雨水沟排放水中总镍浓度超标上千倍,你们清楚吗?”承办检察官赵宇峰在提审中问道。
“环保局来查的前一个礼拜,何照把含有硫酸镍的电刷镀溶液泼翻在地上,他用拖把拖干净了。但拖把是在清洗池里清洗的,所以水样中的总镍浓度才会超标。”对于总镍浓度超标的原因,刘洋解释“只是巧合”。同时,张生等人也均称,的确是打翻了溶液造成的浓度超标。难道水样污染物浓度超标真的是一次巧合?
抓住破绽揭真相
“我们公司的工艺流程是电净——活化——工作镀,其中电刷镀把镍镀在零件表面。这个过程会产生废水和废液,废液循环使用到不能用时处理掉。”
在操作工人的供述中,承办检察官知悉了整个工艺流程,也发现了案件的关键点——废水废液中含有重金属镍离子,根据该公司的环评规定,废水废液必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2006年前,该公司在环保部门的要求下将废水交给了某电镀厂处理,但随着该电镀厂搬迁,双方的合作关系也因此终止。
“终止合作后,公司的废水是如何处理的?有无寻找新的合作单位?”
面对检察官的讯问,刘洋支支吾吾,始终无法说出具体的处置单位,最终只好如实供述:“2006年后,废水废液直接通过地面水沟排掉。到了2010年,公司在车间砌了个清洗池,接雨水管道,将废水废液排到河里。”
随后,何照等人不仅供述了公司违法排污的情况,还交代了在环保查处之后,老板刘洋召集他们,让他们用打翻溶液的谎话来掩盖排污事实。
在进一步审查中,承办检察官发现该案缺少具体排污量的证明、正规企业的排污流程等证据内容,为了完善证据链,检察官积极与公安机关、环保部门沟通交流,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引导公安机关补充查明同行业有资质生产企业的生产工艺和污染物处置流程,通过比对相同生产工艺的用水量、排污量,进一步查明该公司的排污量。
私设暗管偷排
为确定废水废液究竟是如何通过雨水管道排至外环境的,检察官实地走访发现,该公司在清洗池和雨水管道之间接了一条排污管道,通过它向外环境排放含重金属废水。
这条排污管道是否属于暗管?检察官有了疑问。为进一步查明涉案人员有没有私接暗管,检察官联合公安、环保执法人员再次走访现场,查看排污管道的通向,发现排污管道与雨水管道可以区分,但管道设置较为隐蔽。检察官与公安、环保执法人员达成一致意见:连接清洗池和雨水管道的排污管路应当认定为暗管。
至此,检察官认为,该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暗管方式非法排放含有重金属的污染物,且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建议督促履职
2019年1月2日,江阴市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该表面工程有限公司及刘洋等4人提起公诉。同时,江阴市检察院认为,该公司违法倾倒、排放危险废物的行为污染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且尚未对受损环境开展修复,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刑检部门检察官遂将线索移交至该院公益诉讼部门,开展联合调查,形成工作合力。同月8日,江阴市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单位承担环境污染治理费用及计算评估费用共计32万元。
案结事未了。检察官结合办案,深入剖析环境保护领域的薄弱环节,向院领导汇报相关情况后,江阴市检察院于2018年11月28日向环保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环保部门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辖区内产废单位完善废水、废气处理的相关配套设施,建立健全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管理、处置、转移等相关制度。随后,环保部门采纳了建议并积极回应,于2018年12月20日回函提出了整改方案。
目前,该案尚未开庭。
原标题:水样检测总镍浓度远超规定排放限值,公司老板和员工却说这是巧合。检察官细致调查,揭开真相—— 污染环境犯罪没有“巧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