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委托,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就生态环境管理与污染排放标准项目进行公开招投采购。招标项目名称:生态环境管理与污染排放标准项目,共分7包。招标文件接收时间:2019年8月23日上午9:00-9:30整,文件接收地点: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二期)三楼开标室,接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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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2230万生态环境管理与污染排放标准项目招标

2019-08-06 14:12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受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委托,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就生态环境管理与污染排放标准项目进行公开招投采购。招标项目名称:生态环境管理与污染排放标准项目,共分7包。

招标文件接收时间:2019年8月23日上午9:00-9:30整,文件接收地点: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二期)三楼开标室,接收人:王建立,联系电话:025-83668536。


第一章 投标邀请

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受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的委托,决定就其所需的生态环境管理与污染排放标准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现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合格供应商投标。

一、招标项目名称及编号

项目名称:生态环境管理与污染排放标准项目

标书编号:JSZC-G2019-208

二、招标项目简要说明、预算金额及最高限价

(一)招标项目简要说明

生态环境管理与污染排放标准项目,共分7包:

本项目各分包名称、预算如下:

各投标人投标名称须与各项目包名称完全一致。

(二)本项目设定最高限价,各分包最高限价为其预算价格。

投标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和最高限价的为无效投标文件。

三、招标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内容。

四、招标项目的采购需求

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内容。

(一)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2018年度的财务状况报告(成立不满一年不需提供)。

3、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二)其他资格要求:

1、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三)本项目接受 联合体投标,同一分包联合体投标单位总数不得超过5家。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四)本项目不接受 进口产品投标;

六、招标文件提供信息

招标文件提供及公告期限:自招标公告在“江苏政府采购网”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招标文件在“江苏政府采购网”上免费下载,有关本次招标的事项若存在变动或修改,敬请及时关注“江苏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信息更正公告。

七、投标文件接收信息

投标文件接收时间:2019年8月23日上午9:00-9:30整

投标文件接收截止时间:2019年8月23日上午9:30整

投标文件接收地点: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二期)三楼开标室

投标文件接收人:王建立

八、开标有关信息

开标时间:2019年8月23日上午9:30整

开标地点: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二期)三楼开标室

九、本次招标联系事项

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二期)三楼南区

邮编:210036

采购中心联系人:王建立 联系电话:025-83668536

采购人: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联系人:徐燚

咨询电话:15366183122

采购人联系地址: 南京市江东北路176号

对项目需求部分的询问、质疑请向采购人提出,询问、质疑由采购人负责答复。

十、投标文件制作份数要求:

正本份数:1份 副本份数:4份

十一、本次招标投标保证金

本次招标投标保证金要求:

本次招标收取投标保证金。


供应商缴纳的保证金必须于投标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前一日的17时前,以供应商的名称,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缴纳到指定账户。保证金只接受供应商通过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或小额支付系统汇款到指定账户,不接受代缴等其他形式缴纳的保证金。

保证金账户见附件“保证金账号”。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招标方式

1.1 本次招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招标公告中所述项目。

2、合格的投标人

2.1 满足招标公告中供应商的资格要求的规定。

2.2 满足本文件实质性条款的规定。

3、适用法律

3.1 本次招标及由此产生的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制约和保护。

4、投标费用

4.1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无论投标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2 本次招标采购中心和采购人不收取标书工本费与中标服务费。

5、招标文件的约束力

5.1投标人一旦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即被认为接受了本招标文件的规定和约束。

二、招标文件

6、招标文件构成

6.1招标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合同条款及格式

(4)项目需求

(5)评标方法与评标标准

(6)投标文件格式

请仔细检查招标文件是否齐全,如有缺漏请立即与采购中心联系解决。

6.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按招标文件要求和规定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7、招标文件的澄清

7.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期十日前按招标公告中的通讯地址,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中心。

8、招标文件的修改

8.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中心可以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8.2 采购中心有权按照法定的要求推迟投标截止日期和开标日期。

8.3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在江苏政府采购网公布,补充文件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9、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9.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中心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9.2除技术性能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0、投标文件构成

10.1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资信证明文件、投标配置与分项报价表、供货一览表、技术参数响应及偏离表、商务条款响应及偏离表、技术及售后服务承诺书、投标函、开标一览表等部分。

10.2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顺序装订成册,并编制投标文件资料目录。

11、证明投标人资格及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1.1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及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1.2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独立履行合同的文件。

11.3投标人除必须具有履行合同所需提供的货物以及服务的能力外,还必须具备相应的财务、技术方面的能力。

11.4投标人应提交根据合同要求提供的证明产品质量合格以及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1.5证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手册、图纸、文字资料和数据。

12、供货一览表和投标配置与分项报价表

12.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填报供货一览表、投标配置与分项报价表,在表中标明所提供的设备品牌、规格、型号、原产地、主要部件型号及其功能的中文说明和供货期。每项货物和服务等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如有备选配件,备选配件的报价不属于选择的报价)。

12.2标的物

采购人需求的货物供应、安装,调试及有关技术服务等。

12.3有关费用处理

招标报价采用总承包方式,投标人的报价应包括所投产品费用、安装调试费、测试验收费、培训费、运行维护费用、税金、国际国内运输保险、报关清关、开证、办理全套免税手续费用及其他有关的为完成本项目发生的所有费用,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12.4其它费用处理

招标文件未列明,而投标人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报价。

12.5投标货币

投标文件中的货物单价和总价无特殊规定的采用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标注。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12.6投标配置与分项报价表上的价格应按下列方式分开填写:

1、项目总价:包括买方需求的货物价格、质量保证费用、培训费用及售后服务费用,项目在指定地点、环境交付、安装、调试、验收所需费用和所有相关税金费用及为完成整个项目所产生的其它所有费用。

2、项目单价按投标配置及分项报价表中要求填报。

13、技术参数响应及偏离表、商务条款响应及偏离表及投标货物说明

13.1对招标文件中的技术与商务条款要求逐项作出响应或偏离,并说明原因;

13.2 提供参加本项目类似案例简介;

13.3 培训计划;

13.4 详细阐述所投货物的主要组成部分、功能设计、实现思路及关键技术;

13.5 投标人认为需要的其他技术文件或说明。

14、服务承诺及售后服务机构、人员的情况介绍

14.1投标人的服务承诺应按不低于招标文件中商务要求的标准。

14.2提供投标人有关售后服务的管理制度、售后服务机构的分布情况、售后服务人员的数量、素质、技术水平及售后服务的反应能力。

15、投标函和开标一览表

15.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完整、正确填写投标函、开标一览表。

15.2开标一览表中的价格应与投标文件中投标配置与分项报价表中的价格一致,如不一致,不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但评标时按开标一览表中价格为准。

15.3开标一览表必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复印件无效),必须单独密封在信封中,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与投标文件分别递交,否则视为无效投标。如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则联合体各方均须加盖公章,否则视为无效投标。如有分包,投标人投标任何一个分包,都需单独填写开标一览表。

16、投标保证金

16.1在开标时,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16.2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16.3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

16.4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3)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4)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17、投标有效期

17.1投标有效期为采购中心规定的开标之日后六十(60)天。投标有效期比规定短的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7.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中心于原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可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投标人可以拒绝采购中心的这一要求而放弃投标,采购中心在接到投标人书面答复后,将在原投标有效期满后五日内无息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第16条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在延长期内继续有效,同时受投标有效期约束的所有权利与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有效期。

18、投标文件份数和签署

18.1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公告要求的份数准备投标文件,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8.2投标文件正本中,除采购文件规定的可提交复印件外,其他文件均须提交原件,文字材料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投标文件的正本须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和加盖投标人公章。本采购文件所表述(指定)的公章是指法定名称章,不包括合同专用章、业务专用章等印章。

18.3除投标人对错处做必要修改外,投标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投标文件签署人签字或盖章。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9、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9.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密封,不论投标人中标与否,投标文件均不退回。

19.2密封的投标文件应:

19.2.1 注明投标人名称,如因标注不清而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负。按招标公告中注明的地址送达。

19.2.2 注明投标项目名称、标书编号及包号。

19.2.3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中心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中心将予以拒绝,作无效投标处理。

20、投标截止日期

20.1采购中心收到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截止时间。

20.2采购中心可以按照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的截止日期均应以延长后新的截止日期为准。

21、投标文件的递交

21.1 采购中心拒绝接收在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任何投标文件。

21.2 采购中心拒绝接收以邮寄方式送达的任何投标文件。

22、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2.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这种修改和撤回,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中心,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

22.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文件应按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并应在封套上加注“修改”或“撤回”字样。上述补充或修改若涉及投标报价,必须注明“最后唯一报价”字样,否则将视为有选择的报价。修改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采购中心。

22.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作任何修改。

22.4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五、开标与评标

23、开标

23.1采购中心将在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投标人应委派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授权代表准时参加,参加开标的授权代表需签名以证明其出席。

23.2 开标仪式由采购中心组织,采购人代表、公证员(必要时)、监管代表、投标人授权代表等参加。

23.3按照规定同意撤回的投标将不予开封。

23.4 开标时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采购中心当众拆封宣读每份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的内容,未列入开标一览表的内容一律不在开标时宣读。开标时未宣读的投标报价信息,不得在评标时采用。

23.5 采购中心将指定专人负责开标记录并存档备查,各投标人需仔细核对开标记录相关内容并签字确认。

23.6 投标人在报价时不允许采用选择性报价,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24、评标委员会

24.1开标后,采购中心将立即组织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进行评标。

24.2 评委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且人员构成符合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24.3 评委会独立工作,负责评审所有投标文件并确定中标侯选人。

25.评标过程的保密与公正

25.1公开开标后,直至向中标的投标人授予合同时止,凡是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采购人、评委、采购中心均不得向投标人或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员透露。

25.2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不得以任何行为影响评标过程,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作为无效投标文件。

25.3在评标期间,采购中心将设专门人员与投标人联系。

25.4 采购中心和评标委员会不向落标的投标人解释未中标原因,也不公布评标过程中的相关细节。

25.5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未中标的投标人如需了解自己的评审得分及排序情况,可于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采购中心登记查询,逾期将不予受理。

26.投标的澄清

26.1评标期间,为有助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委会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但并非对每个投标人都作澄清要求。

26.2接到评委会澄清要求的投标人应派人按评委会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做出书面澄清,书面澄清的内容须由投标人法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作为投标文件的补充部分,但投标的价格和实质性的内容不得做任何更改。

26.3 接到评委会澄清要求的投标人如未按规定做出澄清,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7、对投标文件的初审

27.1投标文件初审分为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27.1.1 资格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由采购人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资格审查的结论,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评委会进行反馈。

采购人在进行资格性审查的同时,将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对投标人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情况进行查询,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查询结果将以网页打印的形式留存并归档。

接受联合体的项目,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应用记录。

27.1.2 符合性审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由评委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7.1.3 未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采购中心将在评标现场向其授权代表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原因,评审结束后,采购中心将不再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原因。

27.2在详细评标之前,评委会将首先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性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投标。

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存在负偏离,或者在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合同中买方和见证方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性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重大偏离的认定需经过评委会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评委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7.3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委会将予以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改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27.4评委会将对确定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进行进一步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加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错误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

27.5评委会将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调整后的价格应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27.6评委会将允许修正投标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的或不规则的地方,但这些修改不能影响任何投标人相应的名次排列。

27.7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其他投标无效。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一个中标候选人,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将载明其中的核心产品。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28、无效投标条款和废标条款

28.1无效投标条款

28.1.1未按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28.1.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28.1.3投标人在报价时采用选择性报价的。

28.1.4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28.1.5投标人的报价超过了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

28.1.6未通过符合性检查的。

28.1.7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本招标文件中斜体且有下划线部分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28.1.8 投标人被 “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8.1.9 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28.1.10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8.1.11 本项目采购产品被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等列入“节能产品目录清单”、“环境标志产品目录清单”强制采购范围,而投标人所投标产品不在强制采购范围内的。

28.1.12其他法律、法规及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属无效投标的情形。

28.2废标条款:

28.2.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8.2.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8.2.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8.2.4评标委员会认定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

28.3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处理:

28.3.1如出现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或者在评标期间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况,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六、定标

29、确定中标单位

29.1评委会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评分办法与评分标准向采购人推荐出1名中标候选人。

29.2 采购人应根据评委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29.3 采购中心将在“江苏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29.4 若有充分证据证明,中标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实,将被取消中标资格:

29.4.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29.4.2向采购人、采购中心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9.4.3恶意竞争,投标总报价明显低于其自身合理成本且又无法提供证明的。

29.4.4属于本文件规定的无效条件,但在评标过程中又未被评委会发现的。

29.4.5与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29.4.6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29.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投标无效:

29.5.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9.5.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29.5.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29.5.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29.5.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29.5.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0、质疑处理

30.1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

30.2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中心或采购人提出质疑。上述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30.2.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30.2.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0.2.3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如在法定期限内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提出多次质疑的,采购中心将只对供应商第一次质疑作出答复。

30.3质疑函必须按照本招标文件中《质疑函范本》要求的格式和内容进行填写。供应商如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则《质疑函范本》中要求签字、盖章、加盖公章之处,联合体各方均须按要求签字、盖章、加盖公章。

30.4 采购中心只接收以纸质原件形式送达的质疑。采购中心质疑接收部门为内控科,联系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省政务中心二期3楼南区3017室,联系电话:025-83668531。

30.5 以下情形的质疑不予受理

30.5.1 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质疑。

30.5.2 超出政府采购法定期限的质疑。

30.5.3 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的非原件形式的质疑。

30.5.4 未参加投标活动的供应商或在投标活动中自身权益未受到损害的供应商所提出的质疑。

30.5.5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联合体中任何一方或多方未按要求签字、盖章、加盖公章的质疑。

30.6 供应商提出书面质疑必须有理、有据,不得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恶意质疑。否则,一经查实,采购中心有权依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报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该供应商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和记录该供应商的失信信息。

31、中标通知书

31.l中标结果确定后,采购中心将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31.2 采购中心将以中国邮政EMS的形式向中标供应商寄发中标通知书,请供应商务必准确填写《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开标/采购活动签到表》,如因相关信息填写错误导致中标通知书无法寄达,采购中心将不再寄送中标通知书,由供应商代表携带授权书到我中心办公地点登记领取。

31.3中标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七、授予合同

32. 签订合同

32.l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不得迟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否则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由此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2.2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招标过程中有关澄清、承诺文件均应作为合同附件。

32.3 签订合同后,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人不得将货物及其他相关服务进行转包。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人也不得采用分包的形式履行合同,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转包或分包造成采购人损失的,中标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3、货物和服务的追加、减少和添购。

33.1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

33.2采购结束后,采购人若由于各种客观原因,必须对采购项目所牵涉的货物和服务进行适当的减少时,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按照招标采购时的价格水平做相应的调减,并据此签订补充合同。

34、履约保证金

34.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用以约束供应商在合同履行中的行为,弥补合同执行中由于自身行为可能给采购人带来的各种损失。如果中标人不同意按照规定去做,采购中心有权取消本次采购中标决定,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4.2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合同履行结束后,中标人凭采购人签署的同意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证明(格式见招标文件附件《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加盖采购单位公章),前往采购中心内控科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无息退还)。采购中心联系电话:025-83668526。

35、政府采购履约资金扶持政策

根据国家扶持中小企业的有关政策,在我中心组织的采购项目中标的企业,在履约过程中如遇到资金困难,凭中标通知书在相关金融机构办理授信申请。相关事宜可向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咨询,联系电话:025-83668526。

八、其他

36、样品

项目要求提供样品的,中标人的样品由采购人负责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未中标人的样品将及时退还。

第三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以下为成交后签定本项目合同的通用条款,成交供应商不得提出实质性的修改,关于专用条款将由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结合本项目具体情况协商后签订。




第四章 项目需求

一、技术要求

(一)研究方向

分包1、水环境标准项目

1.1项目内容

水环境标准项目主要针对评估我省水环境质量现状,主要包括质量评价、监测、信息管理等内容。本项目主要研制5项江苏省水环境质量标准:江苏省海域海水水质评价技术规范、水水生态健康监测技术规范 淡水大型底栖无脊椎动物、海洋沉积物石油类超声提取法、浅水湖泊水源地水生态安全评价规范、河网水功能区水环境容量核定技术规范。

1.2技术要求

1.2.1江苏省海域海水水质评价标准

内容和要求:本标准规定了海域海水水质按照不同使用功能和保护目标的分类与评价,以及对应的各类海水水质的标准。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管辖海域内海水水质的评价。

1.2.2水生态健康监测技术规程 淡水大型底栖无脊椎动物

内容和要求:本标准规定了淡水大型底栖无脊椎动物样品的采集、处理、保存及分析工作。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管辖范围内的江河、湖泊、水库等淡水水域的大型底栖无脊椎动物监测。

1.2.3海洋沉积物石油类超声提取法

内容和要求:本标准规定了海洋沉积物中石油类物质的超声提取前处理方法的试剂及配制、仪器和设备、操作步骤、精密度和准确度、质量保证和控制等内容。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管辖海域内海洋沉积物中石油类物质的气相色谱法、色谱/质谱法、紫外分光光度法等测试的超声提取前处理方法。

1.2.4浅水湖泊水源地水生态安全评价指南

内容和要求:本指导性文件规定了水源地化学安全指标和生态健康指标的种类和阈值。

适用范围:浅水湖泊以饮用水为目的的水源地。

1.2.5河网水功能区水环境容量核定技术规范

内容和要求:本标准规定了河网水功能区水环境容量核定基本原则、技术内容、水容量计算方法。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管辖范围内河流、湖泊、水库、河口等河网水功能区水环境容量的核定。尚未规定水功能区的水域可参照执行。

分包2、水污染控制标准项目

2.1项目内容

水污染控制标准项目主要针对进一步控制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方法、控制技术等内容,共研制7项江苏水污染控制标准,包括:酿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电镀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焦化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2.2技术要求

2.2.1酿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内容和要求:本标准规定了酿造工业企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现有酿造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扩、改建酿造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2.2.2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内容和要求:本标准规定了江苏省畜禽养殖业的不同规模分别规定了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和畜禽废弃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管理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现有畜禽养殖场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建畜禽养殖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2.2.3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内容和要求: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管理。居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标准执行。

2.2.4电镀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

内容和要求:本标准规定了江苏省电镀企业和拥有电镀设施企业的电镀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等内容。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对电镀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2.5焦化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

内容和要求:本标准规定了炼焦化学工业企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和新建焦炉生产过程备煤、炼焦、煤气净化、炼焦化学产品回收和热能利用等工序水污染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炼焦化学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以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2.6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

内容和要求:本标准规定了江苏省池塘养殖尾水排放的分级与排放水域划分、排放要求、测定方法及结果判定。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池塘养殖尾水的排放管理;不适用于在开放性水体中进行养殖的模式及其他水产养殖模式。

2.2.7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内容和要求:本标准规定了江苏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的基本要求、技术要求、监测与分析以及实施与监督。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规模小于500吨/天的新建设施。已有设施可参照执行。

分包3、挥发性大气污染控制标准项目

3.1项目内容

挥发性大气污染控制标准项目主要针对当前我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体系不健全的问题,在全面评估我省大气污染控制标准体系现状的基础上,分析挥发性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征及污染控制技术,科学确定需进一步控制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方法等内容。本项目研制4项挥发性大气污染控制相关标准,包括:表面涂装(工程机械和钢结构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玻璃钢船艇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木材加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江苏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

3.2 技术要求

3.2.1表面涂装(工程机械和钢结构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技术要求

内容和要求:本标准规定了工程机械和钢结构行业表面涂装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要求。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内工程机械和钢结构行业现有表面涂装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

3.2.2玻璃钢船艇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技术要求

内容和要求:本标准规定了玻璃钢船艇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要求。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内玻璃钢船艇制造行业现有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

3.2.3木材加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技术要求

内容和要求:本标准规定了木材加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内木材加工行业现有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木材加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3.2.4江苏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技术要求

内容和要求:本标准规定了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内施工场地扬尘的排放管理,以及涉及施工场地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分包4、燃烧装置大气污染控制标准项目

4.1 项目内容

燃烧装置大气污染控制标准项目主要针对当前我省燃烧装置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征,分析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征及污染控制技术,科学确定需进一步控制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方法等内容。本项目研制6项大气污染控制相关标准,包括:燃气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建材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钢铁工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工况用电监控技术规范。

4.2 技术要求

4.2.1 燃气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技术要求

内容和要求:本标准规定了燃气电厂(不含采用燃气轮机组的火电厂,其适用江苏省《固定式燃气轮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内现有燃气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燃气电厂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4.2.2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技术要求

内容和要求: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内现有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锅炉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4.2.3水泥建材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技术要求

内容和要求: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制造企业(含独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矿山、散装水泥中转站、水泥制品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及监督管理要求。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内现有水泥建材行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水泥建材行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4.2.4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技术要求

内容和要求:本标准规定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内现有燃煤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燃煤电厂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4.2.5钢铁工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技术要求

内容和要求:本标准规定了钢铁工业烧结、球团、高炉炼铁、炼钢、轧钢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内现有钢铁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钢铁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及投产后的大气与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4.2.6大气污染工况用电监控技术规范技术要求

内容和要求:本规范规定了大气污染工况用电监控系统的组成、实施、验收和日常运行管理等,以及判定排污单位生产与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态的方法。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江苏省内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工况用电监控系统建设实施。

分包5、土壤与固废污染控制标准项目

5.1 项目内容

土壤与固废污染控制标准项目主要针对江苏省土壤污染物控制与修复,主要筛选土壤污染物、评估风险,明确危废的处置与综合利用及污染场地的调查与修复,共研制11项江苏土壤环境质量标准项目,包括:土壤污染物筛选值标准、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监督性监测技术规范、复合污染工业场地调查技术规范、污染场地风险管控技术规范、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及安全处置技术规范、倾倒、填埋固废类事件遗留场地污染调查及处置技术规范、电镀行业污染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铅蓄电池行业污染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污染地下水修复及风险管控技术规范、有机危废杂盐无害化技术规范、含铜蚀刻废液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5.2 技术要求

5.2.1土壤污染物筛选值标准

内容和要求:要求分析《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在我省的应用现状及存在的不足,选取特征污染物,制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

适用范围:标准适用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查,指导在特定土地利用方式下是否需要启动人体健康风险评估。

5.2.2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监督性监测技术规范

内容和要求:要求结合江苏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特征和管控要求,分析江苏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监督性监测的现实技术需求,明确开展监督性监测的原则、内容和技术要求。

适用范围:标准适用于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督性监测,为环境管理提供基础数据和信息。

5.2.3复合污染工业场地调查技术规范

内容和要求:要求结合江苏省工业企业场地污染特征和水文地质特点,分析江苏省复合污染工业场地调查的现实技术需求,明确此类场地环境调查的原则、内容、程序和技术要求。

适用范围:标准适用于复合污染工业场地环境调查,为该类污染场地环境管理提供基础数据和信息。

5.2.4污染场地风险管控技术规范

内容和要求:要求结合江苏省场地污染特点和区域水文地质特点,分析污染场地人群暴露阻断、污染扩散控制等方面的现实技术需求,明确污染场地风险管控的原则、内容、程序和技术要求。

适用范围:标准适用于污染场地风险管控的技术方案制定、工程设计及施工、运行及监测、效果评估。

5.2.5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及安全处置技术规范

内容和要求:要求结合江苏省危险废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相关管理规定,分析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及安全处置的现实技术需求,明确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及安全处置的原则、内容、程序和技术要求。

适用范围:标准适用于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及安全处置的技术方案制定、工程设计、施工及设施运行管理等。

5.2.6倾倒、填埋固废类事件遗留场地污染调查及处置技术规范

内容和要求:要求分析江苏省倾倒、填埋固废类事件遗留场地的污染特征和环境监管需求,明确此类场地环境调查与处置的原则、内容、程序和技术要求。

适用范围:标准适用于倾倒、填埋固废类事件遗留场地污染调查及处置,为该类污染场地环境管理提供基础数据和技术支撑。

5.2.7电镀行业污染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

内容和要求:要求分析江苏省电镀行业工艺特点及该类行业企业遗留场地的污染特征,明确此类场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的原则、内容、程序和技术要求。

适用范围:标准适用于电镀行业场地环境调查,为该行业污染场地环境管理提供基础数据和信息。

5.2.8铅蓄电池行业污染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

内容和要求:要求分析江苏省铅蓄电池行业工艺特点及该类行业企业遗留场地的污染特征,明确此类场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的原则、内容、程序和技术要求。

适用范围:标准适用于铅蓄电池行业场地环境调查,为该行业污染场地环境管理提供基础数据和信息。

5.2.9污染地下水修复及风险管控技术规范

内容和要求:要求结合江苏省水文地质特点,分析江苏省污染地水修复及风险管控的现实技术需求,明确污染地下水修复及风险管控的原则、内容、程序和技术要求。

适用范围:标准适用于污染场地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的技术方案制定、工程设计及施工、工程运行及监测、效果评估。

5.2.10有机危废杂盐无害化技术规范

内容和要求:要求分析江苏省有机危废杂盐的污染防治形势,明确有机危废杂盐无害化处置的现实技术需求,提出有机危废杂盐无害化处置的原则、内容、程序和技术要求。

适用范围:标准适用于有机危废杂盐无害化处置的技术方案制定、工程设计、施工及设施运行管理等。

5.2.11含铜蚀刻废液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内容和要求:要求分析江苏省含铜蚀刻废液综合利用行业的污染防治形势,明确含铜蚀刻废液综合利用污染控制的现实技术需求,提出含铜蚀刻废液综合利用污染控制的原则、内容、程序和技术要求。

适用范围:标准适用于含铜蚀刻废液综合利用污染控制的技术方案制定、工程设计、施工及设施运行管理等。

分包6、生态环境修复标准项目

6.1 项目内容

生态环境修复标准项目针对江苏省目前生态环境现状及湖泊、河道等水生态特征情况,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主要目标,立足于面源污染控制、河道截污及生态系统构建等方面,构建江苏省生态环境修复标准体系,保证体系建设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适用性。本项目主要包括以下10项标准建设:平原河网区入湖河口高效生态拦截技术规范、平原河网区浅水区水生植被削减控制及恢复诱导技术规范、太湖沿湖地区集约化设施菜地清洁生产技术规范、太湖沿湖地区集约化稻田清洁生产技术规范、太湖流域村落生活污水处理技术规范、太湖流域稻/麦轮作化肥增效及氮磷减排技术规范、湖滨生态系统构建与稳定维持技术规范、出入湖河口生境改善工程技术规范、城市湖泊水体草型生态系统重构技术规范、河道清水廊道构建和生态保障技术规范。

6.2 技术要求

6.2.1 平原河网区入湖河口高效生态拦截技术规范

内容和要求:本标准规范了平原河网地区入湖河口高效污染物拦截及水质净化的相关技术的基本原理、结构设计、关键参数、效果分析及运行维护等,主要包括低水力负荷入湖河口前置库技术、高水力负荷入湖河口前置库技术、入湖水体颗粒物快速沉降技术以及平原河网面源污染生态拦截系统构建等。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不同水力负荷下的引水入湖河口水体污染物拦截、处理及水质净化。

6.2.2 平原河网区浅水区水生植被削减控制及恢复诱导技术规范

内容和要求:本标准规范了太湖流域湖荡浅水区水生植被消减控制及恢复诱导相关技术的基本原理、工艺流程、结构设计、关键参数及运行维护等,主要包括植被恢复生境改善集成技术和水生植被恢复诱导繁衍集成技术,其中植被恢复生境改善集成技术包含木篱消浪技术、蓝藻过滤回流技术、防鱼网膜净化技术、沟渠式富营养化水体底质改良技术以及柔性围隔截污技术等;水生植被恢复诱导繁衍集成技术包含水生植被沉框固根技术、多阶湿地植物种源保育技术以及升降式沉床种植技术等。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湖荡浅水区的植被恢复及湿地重建。

6.2.3 太湖沿湖地区集约化设施菜地清洁生产技术规范

内容和要求:本标准明确了关于化肥氮投入量与集约化设施菜地蔬菜产量及面源氮排放量的关系以及化肥氮投入量与环境风险的关系及分级,规范了沿太湖地区和平原河网地区集约化设施菜地的氮肥安全施用量及清洁生产技术要求。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沿太湖地区和平原河网地区集约化设施菜地环境风险评价与管理。

6.2.4 太湖沿湖地区集约化稻田清洁生产技术规范

内容和要求:本标准针对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的稻-绿肥/休耕田,规范了太湖沿湖地区集约化稻田的清洁生产和污染减排提供工程及相关监测的技术要求,主要包括清洁投入与清洁产出两方面,其中清洁投入方面包括良种、化肥、农药以及灌溉水等,清洁产出方面包括过程中尽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的相关技术如氨挥发控制技术、径流减排技术、温室气体减排技术、秸秆的高效资源化利用技术等。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太湖沿湖地区集约化稻田的清洁生产,也适用于同类型湖泊沿湖地区集约化稻田的清洁生产。

6.2.5 太湖流域村落生活污水处理技术规范

内容和要求:本标准规范了满足太湖流域严格氮磷控制要求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实用工艺参数、设计计算方法和运维技术细则,主要包括生物生态组合处理技术,灰黑分离系统黑水农业资源化利用和灰水直接湿地处理技术,以及改进优化后的一体化处理技术。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对氮磷有较为严格控制要求的太湖流域村落生活污水处理。

6.2.6 太湖流域稻/麦轮作化肥增效及氮磷减排技术规范

内容和要求:本标准规范了太湖流域稻/麦轮作农田化肥增效及氮磷减排的相关实用技术的设计、管理、建设参数、运行维护等,主要包括化肥增效技术和农田排水拦截净化技术,其中化肥增效技术涵盖品种选择、肥料管理和水分管理;农田排水拦截净化技术,具体为农田排水的促沉技术、生态拦截沟渠技术、强化净化生物反应器技术以及湿地塘净化技术。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太湖流域稻/麦轮作农田的面源污染控制。

6.2.7 湖滨生态系统构建与稳定维持技术规范

内容和要求:本标准规范了滆湖流域湖滨湿地生态修复技术的基本原理、结构设计、关键参数及运行维护等,主要包括生态系统构建技术与水生植被恢复稳定维持技术,其中生态系统构建技术包含水生植被沉框固根技术、多阶湿地植物种源保育技术及升降式沉床种植技术;水生植被恢复稳定维持技术包含木篱消浪技术、蓝藻过滤回流技术、防鱼网膜净化技术、沟渠式富营养化水体底质改良技术及柔性围隔截污技术等。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湖滨湿地的植被恢复及湿地重建。

6.2.8 出入湖河口生境改善工程技术规范

内容和要求:本标准规范了出入湖河口生境工程的设计、维护管理等,具体包括近岸水体底质优化与泥水界面微生态改善技术、河口区水动力优化与水质改善技术等。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指导修复生境被破坏的出入湖河口区域。

6.2.9 城市湖泊水体草型生态系统重构技术规范

内容和要求:本标准规范了滨湖城市湖泊草型生态系统重构相关污染源控制技术、湖泊水环境改善技术以及水生生物群落恢复技术的主要工艺流程、适宜范围、环境条件、水生动植物选择及配置、监测监控、维护及运行管理等,具体包括前置库技术、湖滨带修复技术、底质改善、水体透明度提升技术以及水生植物群落构建、水生动物群落恢复技术等。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滨湖城市湖泊草型生态系统重构工程的工程设计、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

6.2.10 河道清水廊道构建和生态保障技术规范

内容和要求:本标准规范了河网区河流形态优化与净污堤岸构建、干流河道近岸水域水生植被修复、过水型湖荡健康生态系统构建及河道水生态修复效果诊断与评估技术的调查、设计、评估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河道的清水廊道构建和生态保障建设。

分包7、生态环境管理与信息标准项目

7.1项目内容

生态环境管理与信息标准项目针对江苏省生态环境管理现状及管理制度,分析生态环境管理存在的问题,共建设10项江苏生态环境管理标准,包括:环境信息 数据共享交换技术规范、水环境质量信息分类与描述技术规范、江苏省环境信息资源目录管理技术规范、空气质量预报准确率评价技术规范、江苏省海洋生物资源损害和损失补偿规范、江苏省生态环境治理技术评估规范、江苏省离岸式海洋环境在线监测站点建设技术规范、江苏省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传输扩展标准技术规范、水污染物在线监测仪与数采仪通讯协议技术规范。

7.2技术要求

7.2.1环境信息 数据共享交换技术规范

内容和要求:明确可用于数据交换共享的环境信息定义、类别,调研目前数据共享现有技术手段,提出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高效、可靠、适用的数据共享交换形式,配套相应的技术路线。

适用范围:适用于江苏省环保部门之间的环境信息数据共享交换活动。

7.2.2水环境质量信息分类与描述技术规范

内容和要求:对照水环境质量标准及检测、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将目前技术条件下可获取的各类水环境质量信息要素进行系统归类,明确详细的类别、研究每个类别的定义、分类标准和对应的水质质量信息等,提供推荐的描述方法。

适用范围:适用于江苏省水环境领域信息资源的组织与管理、信息系统的设计与开发,及其与相关领域的信息交换。

7.2.3江苏省环境信息资源目录管理技术规范

内容和要求:调研并梳理环境信息资源的定义和范围,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信息日常管理的职责范围,将目前可获取的各类环境信息进行系统归类,明确每个类别的环境信息种类。对照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明确在江苏省应进行公开的环境信息范围,推荐公开的方式方法。

适用范围:适用于江苏省环保部门规划和建立信息目录服务。

7.2.4空气质量预报准确率评价技术规范

内容和要求:在准确理解空气质量预报准确率评价的意义和目的的基础上,提出空气质量预报评价的等次(可以分为准确、基本准确和预测错误等),分短时、日、周、月等时间范围,提出不同的空气质量预报准确率评价标准。明确评价的标准流程、技术方法和评价成果的提交应用方式。

适用范围:用于江苏省空气质量预报准确率的评价与管理。

7.2.5江苏省海洋生物资源损害和修复补偿规范

内容和要求:对江苏省海洋生物种类进行合理分类,提出海洋生物资源定义。提出损害的类别、方式、判定标准,提出损害程度的鉴定通则。提出生态补偿的核算方式、计算方法及其对应的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适用于江苏省海洋生物资源损害和损失补偿工作。

7.2.6江苏省生态环境治理技术评估规范

内容和要求:准确提供生态环境治理技术的定义,研究治理技术评估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基本工作流程。提出评估工作成果的基本要件、提交形式和有效性审查规范。研究评估工作服务技术单位的准入门槛。

适用范围:适用于江苏省生态环境治理技术的评估工作。

7.2.7江苏省离岸式海洋环境在线监测站点建设技术规范

内容和要求:系统调研目前国内外先进的离岸式海洋环境在线监测站点建设运行情况,充分掌握监测站点的建设意义、建设基础以及可能遇到的各类困难和问题。在现有条件允许和可实现的前提下,规定在江苏省建设的离岸式海洋环境在线监测站点的点位布设规范、监测内容(因子)规范、监测频次规范、数据回传规范、质量控制规范、巡查维护规范、可靠性稳定性要求等等。研究并提出关键技术推荐的实现路径。

适用范围:适用于江苏省离岸式海洋环境在线监测站点的建设。

7.2.8江苏省省级生态工业园建设规范

内容和要求:一是编写江苏省生态工业园管理规程,主要包括创建基本条件、创建实施主体、技术评估和考核的流程、公众参与管理办法、命名规定、长效监管和动态评价方法等。二是制定江苏省生态工业园指标体系,该体系需与国家生态工业园指标体系紧密衔接,全面体现江苏园区特色,指标需要易于监测、方便考核。

适用范围:适用于指导江苏省省级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

7.2.9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传输扩展标准技术规范

内容和要求:研究并编制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传输时,在需要数据扩展时,数据系统标准格式和代码定义等内容,提供扩展内容的分类原则,赋码要求,并对其中部分内容其进行归类和赋码,明确传输协议和应答机制等各类传输要素。

适用范围:适用于江苏省内安装于污染源的自动监测仪器、仪表、数据采集传输与系统软硬件。

7.2.10水污染在线监测仪与数采仪通讯协议技术规范

内容和要求:按照水质在线监控站点的建设规范,结合现有的数采仪、监测仪通行行业标准,研究并给出在技术上可靠,在工程上可行的通讯技术要求和协议规范,主要包括数据系统结构、数据传输过程和系统的数据格式及代码定义等。技术规范需重点考虑数据传输的可靠性、稳定性和安全性,须有效防止人为修改、伪造、扰乱数据传输的行为,并对相关行为留有预警和取证的痕迹数据。

适用范围:适用于江苏省辖区内在线监测仪与数据采集仪。

(二)项目要求

1、项目研究进度要求

应根据指南要求,科学设置研究周期和总体方案,制定阶段目标和总目标,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每年不少于2项(送审稿),项目研究期限不超过2年。

2、项目工作要求

所提供的标准材料需满足国家标准、《环境标准管理办法》、《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项目内容涉及到保密的,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遵守生态环境厅对项目技术内容保密的有关要求。

3、项目验收要求

需提供经专家签字认可的立项材料、征求意见稿、报批稿。

4、项目售后要求

中标单位需在2年内负责标准咨询、解释工作,协助生态环境厅组织的标准培训。

5、提供标准初稿或框架。

(三)投标单位要求

1、投标单位能力要求

投标单位需熟悉江苏省环境现状及需求,具备标准相关工作业绩或者参与过管理政策或课题研究,有一定的技术和人才支撑能力。能支持项目包负责人参与本项目包投标,保障其能够取得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科研设施仪器、人员队伍和资金等方面的支持。

2、项目包负责人的要求

投标单位对每个项目分包设立1名项目包负责人,项目包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具有环保科研实际工作经验。

二、商务条款

1.交付期: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投标人可进一步承诺。

2、服务期:2年

3.交付方式:用户指定方式。

4.交付地点:南京市用户指定地点。

5. 货款支付:合同签订后,一次性支付。

6.投标货币:本项目以人民币报价。

7.备品备件要求:无。

第五章 评标方法与评标标准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

1、小微型企业价格扣除

(1)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给予6%的扣除价格,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供应商需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应的《企业声明函》。

(3)企业标准请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自行填写。

2、残疾人福利单位价格扣除

(1)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给予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残疾人福利单位需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3)残疾人福利单位标准请参照《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3、监狱和戒毒企业价格扣除

(1)本项目对监狱和戒毒企业(简称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给予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需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供应商如不提供上述证明文件,价格将不做相应扣除。

(3)监狱企业标准请参照《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4、残疾人福利单位、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5、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与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监狱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监狱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6、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监狱企业)的,联合体享受6%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7、根据《江苏省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供应商信用评价结果为三星的扣2分,评价结果为二星的扣3分,评价结果为一星的扣4分。

二、评审标准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确定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将按下列评分办法和标准进行评分,总分值为100分。

1、价格分(满分15分)

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小数点保留两位):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5。

2、整体研制能力(53分)

2.1、投标单位资质能力(9分)

2.1.1投标单位具备较强科研技术能力,成员单位或投标人具有环境环保相关国家重点实验室或工程中心的得6分,具有环境环保相关江苏省重点实验室或者工程中心的得4分,具有其它环境环保研究中心的得2分。(6分)(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

2.1.2投标单位具有环境工程咨询类资质的得1分,具有环境工程设计类资质的得1分,具有CMA或CNAS资质的得1分。(3分)(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

2.2、投标单位行业经验(26分)

2.2.1投标单位主持过国家或者省级相关管理政策或者课题研究工作的,每完成一项得2分,最高不超过10分。(10分)(提供相关材料复印件)

2.2.2投标单位编制(修订)过省级及以上环境相关标准(标准或技术导则或规范),每完成一个的得1分,最高不超过6分。(6分)(提供相关材料复印件)

2.2.3投标单位熟悉投标标准研究方向,对我省现状及需求有深入理解,具备相关工作基础和业绩,提供相关研究成果(评委会一致认定且有意义)每个得1分,最高不超过5分。(5分)(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

2.2.4投标单位承担的标准制修订项目获国家一等奖每项得5分,国家二等奖和省部级一等奖励每项得3分,国家三等奖和省部级二等奖得每项2分,省部级三等奖每项得1分,最高不超过5分。(5分)(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

2.3、项目团队能力(18分)

2.3.1项目负责人具备较高理论研究水平,为正高职称得2分,副高职称的得1分;获得过省级及以上人才称号得2分。(4分)(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

2.3.2项目负责人主持过省级以上环境环保类似科研项目,每项1分,最高不超过2分;主持的科研项目获得过省级及以上科技奖励得2分。(4分)(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

2.3.3项目组成员技术水平较高,副高级10人(含)以上的得5分,5人(含)以上10人以下的得3分,少于5人的不得分。(5分)(提供项目组成员名单及职称证明及2019年1-6月份社保证明材料复印件)

2.3.4项目组成员经验丰富,参加过标准制修订项目或参加过省级及以上标准专家委员会(专家库),每人1分,最高不超过5分。(5分)(提供相关材料复印件)

3、标准研制方案(32分)

3.1、方案的完整性(7分)

3.1.1投标单位对每个分包有总体方案,有总体管理要求,并且对分包中每个标准都有工作方案得3分,方案不完整得1分,没有不得分。(3分)

3.1.2投标单位提供的方案中有研究内容、研究思路、资源配备及相应的管理机制全面,能保证采购人工作进度的得4分,提供的方案有一定的缺失,基本能保证工作开展得2分,提供的方案研究内容有较大缺失,难以保证工作开展得1分。(4分)

3.2、方案内容的针对性、合理性(15分)

3.2.1方案技术路线合理可行,符合江苏省实际情况和采购需求的得9分,研究思路基本清晰,技术路线基本合理的得5分,研究路线不明确,技术路线不合理、可行性低的得3分。(9分)

3.2.2项目设计科学,计划安排可行合理、资金分配符合财政使用要求得6分,设计科学性较好,计划安排或资金分配使用存在一定瑕疵得4分,其它得2分。(6分)

3.3、标准框架草案(10分)

投标单位提供的标准草案或框架符合采购文件需求,结构完整,针对性强,能够切合江苏省实际得10分;结构完整、有一定针对性,基本能符合江苏省实际得7分;结构完整、针对性一般得5分,结构不完整得2分,没有不得分。(4分)





三、资格、资信证明文件要求

1、资格证明文件目录

文件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联合体身份参加的,联合体成员均需提供)

文件22018年度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成立不满一年不需提供。以联合体身份参加的,联合体成员均需提供)

文件3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复印件,以联合体身份参加的,联合体成员均需提供)

文件4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原件,格式见后,以联合体身份参加的,联合体成员均需提供)

文件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原件,格式见后,以联合体身份参加的,联合体成员均需提供)

文件6 法人授权书(原件,以联合体身份参加的,由联合体牵头单位盖单位公章)

文件7 投标函(原件,以联合体身份参加的,由联合体牵头单位盖单位公章)

文件8联合体协议(复印件,以联合体身份投标的提供)

以上资格证明文件中要求加盖公章的,必须加盖公章,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备注:建议投标人将资格证明文件单独装订成册。

2、非实质性资信证明文件目录

格式1《企业声明函》

格式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备注:供应商如不提供此声明函,价格将不做相应扣除)




六、技术方案

(内容根据采购文件要求,格式自拟)


原标题: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管理与污染排放标准项目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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