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住建部再次征求《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意见。详情如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再次征求《城乡给水工程项目规范》等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意见的函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综合司、办公室),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水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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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再次征求意见 《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 (征求意见稿)

2019-09-12 13:22 来源: 北极星水处理网 

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住建部再次征求《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意见。详情如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再次征求《城乡给水工程项目规范》等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意见的函

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综合司、办公室),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水务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机关有关司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精神,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建标〔2016〕166号)关于构建我国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以下简称工程规范)体系要求,我部组织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起草了《城乡给水工程项目规范》等40项工程规范,并于2019年2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我部组织工程规范编制组,对反馈的意见和修改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分析和处理。现将修改完善后的工程规范再次征求你们意见。

工程规范主要规定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工程规范分为项目规范和通用规范两类,主要内容为项目建设的规模、布局选址、功能、性能,以及必要的关键性技术措施,是工程建设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工程规范发布后将替代现行强制性条文,并作为约束推荐性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基本要求。

各项工程规范目录附后,工程规范征求意见稿可从光盘打印,也可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http://www.mohurd.gov.cn)或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http://www.ccsn.gov.cn)下载。请于2019年10月15日前将修改意见函告我部标准定额司。

联系人:郭庆习

电子邮箱:gchbzh@mohurd.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编:100835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工程规范征求意见稿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8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

(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1.0.1 为保护水生态,改善水环境,保障水安全,促进资源的回收利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规范城乡排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规范。

1.0.2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乡排水工程的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必须遵守本规范。

1.0.3 城乡排水工程的规划和建设应和城镇发展需求相适应。

1.0.4 城乡排水工程规划和建设应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资源循环、综合利用。

1.0.5 城乡排水工程应保护水生态,遵循“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建设理念,对破坏的水生态系统进行生态修复。

1.0.6 城乡排水工程应改善水环境,以流域或区域规划为依据,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严格控制城镇工业污染、生活污染和雨水径流污染。

1.0.7 城乡排水工程应保障水安全,科学划分排水片区,明确竖向管控要求,强化应急管理。

1.0.8 城乡排水工程应节约水资源,将雨水和再生水纳入非常规水资源统一配置。

1.0.9 应加强城乡排水工程的科学技术研究,积极采用经过实践验证且具有技术经济优势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升系统处理效能,促进资源利用。

1.0.10 本规范是城乡排水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等过程技术和管理的基本要求。当城乡排水工程项目采用的技术措施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或本规范无相关要求时,必须采取合规性判定。

1.0.11 本规范的内容不适用于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条件下对城乡排水工程的要求。执行本规范并不能代替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

1.0.12 城乡排水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城乡排水工程应有效收集、输送、处理和利用城镇雨水和污水,防治积水和内涝灾害,减少污染物排放、实现污泥有效处理处置和促进资源回收利用。

2.0.2 城镇雨水系统应包括源头减排、排水管渠和排涝除险等工程性以及应急管理等非工程性措施,并应和防洪设施相衔接;乡村雨水应采用边沟收集、转输并就近排放或处理回用。

2.0.3 城镇污水系统应包括排水管渠、污水和再生水处理以及污泥处理和处置设施。城镇所有用水过程产生的污染水和受污染的雨水应收集和处理,不得随意排放。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应同步建设和同步投运。乡村污水处理应因地制宜,充分考虑资源化利用和农业生产结构相结合。

2.0.4 城镇排水专项规划应根据城镇的总体规划,结合当地的气候特征、地形特点、水文条件、水体状况、原有排水设施等因地制宜地确定,应包括雨水系统和污水系统的建设目标、标准、规模、排水体制、布局、建设时序和建设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城镇排水工程输送、排放、处理等设施的规模应相互匹配。

2.0.5 城镇排水体制(分流制或合流制)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降雨量少的干旱地区外,新建地区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

2 分流制排水系统禁止污水接入雨水管网,应采取截流、调蓄和处理等措施控制雨水径流污染;

3 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在评估系统能力和受纳水体水环境容量的基础上,采取截流、调蓄和处理等措施,控制溢流污染;并应按城镇排水规划的要求,经方案比较后实施雨污分流改造。

2.0.6 城镇已建有污水收集和集中处理设施时, 分流制排水系统和已建有污水截流设施的合流制排水系统不应设置化粪池。

2.0.7 城镇污水系统的规划设计能力应兼顾旱季流量和雨季流量。旱季流量应包括综合生活污水量和工业废水量;地下水位较高地区,还应考虑入渗地下水量。雨季流量应在旱季流量的基础上,增加截流雨水量。

2.0.8 城乡排水工程的选址和建设应符合综合防灾专项规划。

2.0.9 城乡排水工程的设计应利于设施的运行维护。

2.0.10 城乡排水工程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不应危害周围构(建)筑物基础和其他公用设施管线,不污染生活饮用水和地下水,不得影响受纳水体使用功能,不影响河道整治、航运以及蓄排洪功能;其他建设项目也不应影响现有城乡排水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城乡排水工程设施需要与周边居住区、公共建筑保持必要防护距离时,防护要求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

2.0.11 工业园区的污、废水应单独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当不具备单独处理排放条件,需接入城乡排水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影响城镇排水管渠和污水处理厂等的正常运行;

2 不应对养护管理人员造成危害;

3 不应影响处理后出水的再生利用和安全排放。

4 不应影响污泥的处理和处置。

2.0.12 敞开式排水工程设施应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2.0.13 与腐蚀性介质接触的管道及其接口、构筑物和附属设施必须采用耐腐蚀材料或者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2.0.14 泵站、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的供电系统,应按二级负荷设计。重要泵站和重要污水厂的重要部位应按一级负荷设计。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备用供电设施。

2.0.15 泵站、调蓄池、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中存在有毒有害、火灾或爆炸性气体的场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监测和报警装置,检测仪表必须定期进行检验和标定。

2 通风、防护、照明等设备应能在安全位置进行控制。

3 应根据人员职业安全需要,设置强制通风系统。

4 应根据环评要求,设置臭气处理系统。

有火灾或爆炸性气体的场所严禁明火作业,机电设备的配置和使用还应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

2.0.16 当将生活饮用水作为再生水和雨水回用的补水时,应采取可靠有效的防回流污染措施。

2.0.17 以再生水或雨水为水源的输配水管网中,低水质标准水不得进入高水质标准水系统,建设应采取下列防止误接、误用、误饮的措施:

1 输配水管网中所有组件和附属设施的显著位置应配置“雨水”或“再生水”耐久标识,管道明装时应采用识别色,埋地时应在管道上方设置耐久标志带。

2 当设有取水口时,取水口应配置“不得饮用”的耐久标识,并应设锁具或专门开启工具。

2.0.18 城镇雨水利用再生水工程应满足用户对水质、水量、水压的要求,并应保障用水安全。

2.0.19 城乡排水工程中非开挖施工管道、跨越或穿越江河管道等特殊作业,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

2.0.20 构(建)筑物和管道进行基坑开挖、支护和降水时,应确保结构自身及其周边环境的安全。基坑周边、放坡平台的施工荷载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控制。

2.0.21 贮水构筑物施工完毕交付安装前,必须进行满水试验。承压构筑物满水试验合格后,尚应进行气密性试验。

2.0.22 城乡排水工程中的起重设备、压力容器、安全阀等特种设备必须检验合格,取得安全认证。运行期间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2.0.23 不得擅自停运城乡排水工程设施。

2.0.24 城乡排水工程设施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针对易发生起火爆炸、人员窒息中毒、高处坠落等危险的情况应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2 使用的易燃、易爆和有毒化学危险品应实施严格管理。

2.0.25 应建立城乡排水工程的应急体系和应急管理,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自然灾害等应急预案,并应定期进行演练。

2.0.26 应推进排水管网和污水厂一体化管理。

3 源头减排工程

3.1 一般规定

3.1.1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区域,应因地制宜实施由渗透设施、转输设施、调蓄设施和回用设施等单一设施或多种设施组合而成的源头减排工程。

3.1.2 雨水收集利用应选择污染较轻的屋面、广场等下垫面。

3.1.3 源头减排工程的设施规模应根据场地条件和建设目标合理确定,明确相应的设计降雨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雨水径流总量控制,应按当地相关规划确定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目标计算工程规模;当降雨小于规划确定的年径流总量控制对应的设计降雨量时,源头减排工程的实施应能保证不直接向市政雨水管渠排放未经控制的雨水。

2 雨水径流污染控制,应根据汇水面积、降雨特征、地表状况、原有排水设施和受纳水体环境容量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控制目标。

3 雨水径流峰值流量削减,应确保当地区改建时,对于相同的设计重现期,区域建设后的径流量不得超过原有径流量。新建地区的径流量不得高于相关规划要求。

4 雨水资源利用,应根据降雨特征、用水需求和经济效益等确定雨水利用量。

3.1.4 建设用地内平面和竖向设计应考虑雨水径流的控制要求,确保源头减排工程服务范围内的径流能进入相应的设施。

3.1.5 源头减排工程应设置溢流设施,溢流设施的排水能力和出路应确保排水安全。

3.1.6 源头减排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应保证其功能正常发挥。

3.2 渗透设施

3.2.1 渗透设施的设置不应引起地质灾害、污染地下水、损害构(建)筑物或道路的基础。

3.2.2 严禁在地表污染严重的地区设置渗透设施。

3.3 转输设施

3.3.1 转输设施的设计应保证排水安全,并应发挥对雨水径流净化、滞蓄或渗透功能。

3.3.2 转输设施下游应与其他源头减排设施或排水管渠设施有效衔接。

3.4 调蓄设施

3.4.1 应充分利用自然洼地、坑塘、景观水体等作为调蓄设施,通过竖向设计营造雨水滞蓄空间。

3.4.2 埋地式调蓄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池体强度应满足地面荷载和土壤承载力的要求。

2 如采用模块拼装组合调蓄池,外层应采取防渗措施,且应设混凝土底板;

3 池内构造应便于清除沉积泥沙。

4 当底板低于地下水位时,水池应满足抗浮要求。

3.5 回用设施

3.5.1 雨水回用设施应与雨水转输、调蓄设施有效衔接,并应设置处理装置和回用水管网。

3.5.2 应根据雨水回用用途确定水质目标和处理工艺。

4 排水管渠工程

4.1 一般规定

4.1.1 雨水管渠应确保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下雨水的转输和排放,并应考虑对下游雨水管渠和受纳水体的影响。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根据汇水地区性质、城乡类型、地形特点和气候特征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按表 4.1.1 的规定取值,并明确相应的设计降雨强度,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口密集、内涝易发且经济条件较好的城镇,应采用规定的上限;

2 新建地区应按本规定执行,原有地区应结合地区改建、道路建设等校核、更新排水系统,并按本规定执行。

3 中心城区下穿立交道路的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按表 4.1.1 中“中心城区地下通道和下沉式广场等”标准,非中心城区下穿立交道路的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不应小于 10 年。

4.1.2 城镇污水管渠应按远期规划的旱季流量设计,合理选择综合生活污水量变化系数,保证最高日最高时的污水输送能力,并应按满管流复核雨季流量下管道的输送能力。

4.2 排水管渠和附属构筑物

4.2.1 城镇污水收集、输送应采用管道或暗渠,严禁采用明渠。

4.2.2 排入城乡污水管渠的污、废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4.2.3 应防止外来水进入污水管渠。

4.2.4 排水管渠的设计应避免管渠的淤积和堵塞。

4.2.5 排水管渠的结构设计年限不应低于 50 年。

4.2.6 雨水管道系统与合流管道系统之间不得设置连通管。

4.2.7 严禁重力流排水管道采用上跨障碍物的敷设方式。

4.2.8 检查井井盖应当具备防坠落和防盗窃功能,并应采用满足使用环境所需承载力和稳定性良好的井盖与井座。

4.2.9 当工业废水能产生引起爆炸或火灾的气体时,其管道系统中必须设置水封井。水封井位置应设在产生上述废水的排出口处及其干管上每隔适当距离处。

4.2.10 下穿式立交道路排水应设置独立的排水系统,并应防倒灌。当没有条件设置独立排水系统时,应对其接入的下游排水管道排水能力进行校核。

4.2.11 污水管渠、合流污水渠和湿陷土、膨胀土、流砂地区的雨水管渠及其附属构筑物应保证其严密性,必须在安装完成后进行严密性试验。

4.2.12 排水管渠应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养护。

4.2.13 当巡视人员在巡视中发现井盖和雨水箅缺失或损坏后,应立即设置警示标志,并在 6h 内修补恢复;当相关排水管理单位接报井盖和雨水算缺失或损坏信息后,必须在 2h 内安放护栏和警示标志,并应在 6h 内修补恢复。

4.2.14 运行维护人员进入管内检查的管道,其管径不得小于 800mm,流速不得大于 0.5m/s,水深不得大于 0.5m,充满度不得大于 50%;采用潜水检查的管道,其管径不得小于 1200mm,流速不得大于 0.5m/s。

4.2.15 排水管渠清淤疏通产生的污泥应妥善处理,防止二次污染。

4.2.16 发现排水口异常排水应及时上报,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排入水体污染物的数量;同时追溯污染物源头,采取处置措施。

4.3 排水泵站

4.3.1 雨水泵站的设计流量,应按泵站进水总管的设计流量计算确定。

当立交道路设有盲沟时,其渗流水量应单独计算;污水泵站的设计流量,应按泵站进水总管的旱季设计流量计算确定。

4.3.2 污水泵站和合流污水泵站应设置备用泵。

4.3.3 排水泵站的水泵应满足在最高使用频率时处于高效区运行,在最高工作扬程和最低工作扬程的整个工作范围内应安全稳定运行。

4.3.4 排水泵站室外地坪和出入口、通风口、吊装孔、检修孔等开口部位标高的设计应满足泵站在城镇防洪和内涝防治标准下的安全运行。

5 排涝除险工程

5.1 一般规定

5.1.1 城镇排涝除险设施的规模应根据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以及对应的最大允许退水时间确定,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应根据城镇类型、积水影响程度和内河水位变化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按表 5.1.1的规定取值,并明确相应的设计降雨强度,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口密集、内涝易发且经济条件较好的城镇,应采用规定的上限;

2 目前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应分期达到标准;

3 当地面积水不满足表 5.1.1 要求时,应设置排涝除险设施。

5.1.2 在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下,最大允许退水时间应满足表 5.1.2的要求。人口密集、内涝易发、特别重要且经济条件较好的城区,最大允许退水时间应采用规定的下限。交通枢纽属于中心城区的重要地区,最大允许退水时间应为 0.5h。

注:1 最大允许退水时间为雨停后的地面积水的最大允许排干时间。

5.1.3 对超过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的降雨,应采取避免人员伤亡和灾后迅速恢复城镇正常秩序的应急措施。

5.1.4 排涝除险设施应具有调蓄和排放功能,包括城镇水体、多功能调蓄设施、行泄通道等。

5.1.5 多功能调蓄设施和行泄通道的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警示牌应保持明显和完整;

2 应设置防涝和非防涝 2 种运行模式,建立预警预报制度,并应确定启动和关闭预警的条件;

3 启动预警进入防涝模式后,应及时疏散人员和车辆,做好交通组织。

5.1.6 应根据城镇规模、城区类型、降雨特点、排水设施配置、保障级别、响应时间等配套设置相应的排水防涝基点、设备和人员,汛前应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和清疏。

5.2 城镇水体

5.2.1 城镇水体应包括河道、湖泊、池塘和湿地等自然或人工水体。

城镇内涝防治系统的规划和设计应充分利用现有城镇水体,作为排涝除险设施。

5.2.2 城镇水体的规划、水系修复与治理,应满足城镇总体规划中蓝线和水面率的要求,不应缩减其现有的调蓄容量。

5.2.3 城镇河道应按当地的内涝防治设计标准统一规划,并与防洪标准相协调。城镇内河应具备区域内雨水调蓄、输送和排放的功能。

5.2.4 内河内湖的调蓄规模和调蓄水位确定后,对填占调蓄库容的涉水构筑物必须经过排水防涝影响论证后方可建设。

5.2.5 内河内湖的护岸、护坡设计,应满足调蓄水位变化对结构的要求。

5.3 多功能调蓄

5.3.1 多功能调蓄设施应充分利用城市绿地、广场、运动场和滨河空间等开放空间合理设置。

5.3.2 多功能调蓄设施应结合排水系统、竖向规划和开放空间本身的建设进行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雨水进出口,并应在进水口设置拦污和消能设施;

2 设施排空时间应根据区域内涝防治标准确定,其中利用城市绿地作为多功能调蓄设施的,设施排空时间不应大于绿地中植被的耐淹时间;

3 应设置清淤和检修通道;

4 应设置疏散通道和警示标志,并应设置预警预报系统。

5.4 行泄通道

5.4.1 行泄通道应设置在城镇内涝风险大且通道下游有城镇水体、排水管渠或调蓄设施等受纳空间的地方,应充分利用区域绿地、防护绿地和非交通主干道等设施。

5.4.2 道路作为排涝除险的行泄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达到设计最大积水深度时,周边居民住宅和工商业建筑物的底层不得进水;

2 应设置行车方向标识、水位监控系统和警示标志。

6 污水、再生水处理

6.1 一般规定

6.1.1 城镇污水处理厂位置的选择,应充分考虑管网建设条件和污水再生利用的需求,坚持集中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布局。

6.1.2 污水处理厂设计规模应考虑旱季设计流量和雨季设计流量。

6.1.3 再生水系统的规模应根据再生水用户的水量水质要求、用户分布位置和再生利用经济性合理确定。

6.1.4 污水处理、再生水处理构筑物和设备的数量应满足检修维护要求。

6.1.5 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处理系统应按相关国家规范的要求建造、运行和管理消毒设施。

6.1.6 污水厂或再生水厂中输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管道必须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

6.2 污水处理工艺

6.2.1 污水处理应根据国家排放标准、污水水质特征、处理后出水用途等科学确定污水处理程度,合理选择处理工艺。

6.2.2 污水采用自然处理时不得降低周围环境的质量,不得污染地下水。

6.3 再生水处理工艺

6.3.1 再生水处理工艺应根据水质目标选择,工艺单元的组合形式应进行多方案比较,满足实用、经济、运行稳定的要求。

6.3.2 再生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对水质要求不同时,应首先满足用水量大、水质标准低的用户。

6.3.3 城镇再生水水源应保障水源水质和水量的稳定、可靠、安全。

严禁以重金属、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污水、医疗机构污水和放射性废水作为再生水水源。

6.3.4 城镇再生水利用工程应设置再生水储存设施,并应做好卫生防护工作,保障再生水水质安全。

6.3.5 城镇再生水工程应设置溢流和事故排放管道。当溢流排入管道或水体时应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规定,当事故排放时应采取相关应急措施。再生水清水池的排空管道、溢流管道严禁直接与排水管连通。

6.4 配套设施

6.4.1 厂区的给水系统、再生水系统严禁与处理装置直接连接。

6.4.2 污水处理厂和再生水利用工程应设置水量计量和水质监测设施。水质化验检测设备的配置应满足正常生产条件下质量控制的需要。

7 污泥处理处置

7.1 一般规定

7.1.1 城镇污水厂应同步建设污泥处理和处置设施。污泥应进行减量化、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并在保证安全、环保的前提下实现污泥的资源化利用。

7.1.2 污泥处理和处置设施位置的选择应纳入国家和地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污泥处理和处置规划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实际与环境卫生、污水收集与处理、土地利用等相关专业规划相协调。污泥处理和处置设施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7.1.3 污泥处理和处置设施的规模应以污泥产生量为依据,并应综合考虑排水体制、污水处理水量、水质和工艺、季节变化对污泥产生量的影响,合理确定。

7.1.4 污泥处理和处置设施的能力应满足设施检修维护时的污泥处理和处置要求。

7.1.5 污泥处理和处置应从工艺全流程角度确定各工艺段的处理工艺;整个污泥处理和处置工艺应安全、绿色、低碳、循环和可持续发展。

7.1.6 污泥处理和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泥水应返回污水处理构筑物进行处理。

7.1.7 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的全过程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

7.2 污泥处理

7.2.1 污泥处理工艺应根据污泥性质、处理后的泥质要求、当地经济条件、污泥处置的出路、占地面积等因素合理选择。

7.2.2 厌氧消化池和污泥气贮罐应密封,并能承受污泥气的工作压力,其气密性试验压力不应小于污泥气工作压力的 1.5 倍。厌氧消化池和污泥气贮罐应有防止池(罐)内产生超压和负压的措施。

7.2.3 厌氧消化池溢流和表面排渣管出口不得放在室内,并必须有水封装置。厌氧消化池的出气管上,必须设回火防止器。

7.2.4 污泥气贮罐、污泥气压缩机房、污泥气阀门控制间、污泥气管道层等可能泄漏污泥气的场所,电机、仪表和照明等电器设备均应符合防爆要求,室内应设通风设施和污泥气泄漏报警装置。

7.2.5 污泥气应综合利用,不得擅自向大气排放。污泥气贮罐超压时,应采用污泥气燃烧器燃烧消耗。污泥气贮罐的出气管上,必须设回火防止器。

7.2.6 对以沼气为动力的鼓风机,应严格按照开停机程序进行,每班应加强巡查,并应检查气压、沼气管道和闸阀,发现漏气应及时处理。

7.2.7 当维修污泥气柜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制定维修方案。

7.2.8 污泥好氧发酵场地应采取防渗和收集处理渗沥液等措施,防止水体和土壤污染。

7.2.9 污泥热干化处理当热交换介质为导热油时,导热油的闪点温度必须大于运行温度。

7.2.10 污泥热干化系统必须设置尾气净化处理设施,并应达标排放。

7.2.11 污泥在焚烧炉内应得到充分燃烧,燃烧后的炉渣热灼减率应控制在 5%以内,烟气在不低于 850℃的条件下停留时间不应小于 2s。

7.2.12 污泥焚烧系统必须设置烟气净化处理设施,并应达标排放。

7.2.13 采用垃圾焚烧等设施协同焚烧污水厂污泥时,在焚烧前应对污泥进行干化预处理,并应控制掺烧比。

7.3 污泥处置

7.3.1 污泥的处置方式应根据污泥特性、当地自然环境条件、最终出路等因素综合考虑。

7.3.2 污泥处置的泥质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应泥质标准的规定。

附:起草说明

一、 起草单位、起草人员

(一) 起草单位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城投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和上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

(二) 起草人员

张辰、王锡清、胡维杰、陈嫣、赵明、任玉辉、李春鞠、王逸贤、李春光、石为民、杨红、曾光荣、李艺、李振川、姚玉键、李成江、张德跃、王秀朵、马小蕾、罗万申、李树苑、刘向荣、张荣兵、姚杰、孔彦鸿、王家卓、周骅

二、 术语

1、排水工程 wastewater engineering

收集、输送、处理、再生污水和雨水的工程,包括雨水系统和污水系统。

2、雨水系统 stormwater system

下渗、蓄滞、收集、输送、处理和利用雨水的设施以一定方式组合成的总体,涵盖从雨水径流的产生到末端排放的全过程管理以及预警和应急措施等。

3、污水系统 wastewater system

收集、输送、处理、再生和处置城镇污水的设施以一定方式组合成的总体。

4、排水体制 sewerage system type

在一个区域内收集、输送污水和雨水的方式,有合流制和分流制两种基本方式。

5、源头减排 source control

雨水降落下垫面形成径流,在排入市政排水管渠系统之前,通过渗透、净化和滞蓄等措施,控制雨水径流产生、减排雨水径流污染、收集利用雨水和削减峰值流量。

6、排涝除险设施 urban flooding control facilities

用于控制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下超出源头减排设施和排水管渠承载能力的雨水径流的设施。

7、合流制 combined system

用同一管渠系统收集、输送雨水和污水的排水方式。

8、分流制 separate system

分别用雨水管渠和污水管道收集、输送雨水和污水的排水方式。

9、城镇污水 urban wastewater,sewage

综合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的总称。

10、径流污染 runoff pollution

通过降雨和地表径流冲刷,将大气和地表中的污染物带入受纳水体,使受纳水体遭受污染的现象,是城市面源污染的主要来源。

11、截留雨水量 intercepted stormwater

排水系统中截流的雨水,这部分雨水通过污水管道送至城镇污水处理厂,以控制城镇地表径流污染。

12、城镇污水污泥 municipal sewage sludge

城镇污水系统中污水处理产生的半固态或固态物质,不包括栅渣、浮渣和沉砂池砂砾,简称污水污泥。

13、旱季设计流量 maximum dry weather flowrate

指晴天时最高日最高时的城镇污水量。

14、雨季设计流量 wet weather flowrate

降雨时旱季设计流量和截流雨水量的总和。合流制的雨季设计流量就是截流后的合流污水量。

15、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 recurrence interval for storm sewer design

用于进行雨水管渠设计的暴雨重现期。

16、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 recurrence interval for urban flooding design

用于进行城镇内涝防治系统设计的暴雨重现期,使地面、道路等地区的积水深度和退水时间不超过一定的标准。

17、多功能调蓄设施 multi-purpose storage facilities

具有对雨水调节、储蓄的功能,与绿地、广场等空间结合,平时发挥正常的景观、休闲娱乐功能,暴雨产生积水时发挥调蓄功能的设施。

18、行泄通道 Emergency stormwater passage

利用绿地和非交通主干道等开放空间快速排除可能造成内涝的雨水的设施。

19、污水自然处理 natural treatment of wastewater

利用自然生物作用的污水处理方法。

20、再生水 reclaimed water,reuse water

污水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满足某种使用要求的水。

21、污泥处理 sludge treatment

对污泥进行减量化、稳定化和无害化的处理过程。一般包括浓缩、调理、脱水、稳定、干化或焚烧等的加工过程。

22、污泥处置 sludge disposal

对处理后的污泥的最终消纳过程。一般包括土地利用、建筑材料利用和填埋等。

23、污泥干化 sludge drying

通过渗滤或蒸发等作用,从脱水污泥中去除大部分水分的过程。

24、厌氧消化 anaerobic digestion

厌氧条件下,使污泥中有机物生物降解和稳定的过程。

25、污泥气 sludge gas ,marsh gas

俗称沼气。在污泥厌氧消化时有机物分解所产生的气体,主要成分为甲烷和二氧化碳,并有少量的氢、氮和硫化氢等。

26、污泥焚烧 sludge incineration

利用焚烧炉将污泥完全矿化为少量灰烬的过程。

27、污泥土地利用 sludge land application

将处理后的污泥作为介质土或土壤改良材料,用于园林绿化、土地改良和农田等场合的处置方式。

三、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本条阐述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城乡排水工程设施是保障城镇居民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生命线,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水环境质量和水生态安全的重要基础设施。同时,水系统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主要资源和环境,是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国家相关法律,部门规章和技术经济政策对有关城乡排水工程设施提出了诸多严格规定和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提出了对”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的具体规定,这些都是编制本规范的基本依据。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本规范从技术角度对所有城乡室外排水工程项目建设提出强制性要求,其中排水工程的地质勘察的要求已由全文强制性标准《工程勘察技术规范》所覆盖,故不赘述。

城镇排水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其中雨水系统由源头减排设施、雨水管渠和泵站提升设施以及用于排涝除险的开放空间和地下调蓄设施共同组成;污水系统由从建筑物排出城乡的污水收集系统、泵站提升、污水处理(含初期雨水)、再生水处理以及污泥处理处置组成。本规范适用于指导城乡排水工程建设,因我国幅员辽阔,经济发展水平、气候和环境条件差异性极大,农村的排水工程应根据当地环境容量、发展规划和污染负荷因地制宜建设,因此除了原则性要求与城镇相同之外,农村排水工程的强制性要求相对较少。执行中应注意条文中“城乡”、“城镇”和“农村”的区别。“城乡”同时适用于“城镇”和“农村”。

1.0.4 本条规定了城乡排水工程建设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统筹规划”是在一定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协调各种条件,对各种规划要素的系统分析和总体安排。“配套建设”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城市开发与城乡排水工程建设的配套,避免城镇化建设中”重地上、轻地下”,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的问题;二是指城乡排水工程中相关设施之间应当配套,才能充分发挥系统的公共安全、卫生防疫、资源再生和节水减排功能,避免“重厂轻网”、“重水轻泥”等问题。“保障安全”是城乡排水工程作为重要的城镇基础设施,其安全运行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特别是内涝灾害与设施损坏等,直接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城乡排水工程设施应具备一定的应对自然灾害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能力。“资源循环”和“综合利用”是指水资源循环利用、回收能源、节省土地、人力和其他资源。

1.0.5 城镇山水林田湖草都是海绵城市系统的一部分,因此要在城镇排水工程中实现雨水的系统治理,就应在规划中体现对这些生态系统的保护,确定城市河湖水系的保护范围,并根据“生态基线、环境底线、安全红线、资源上限”目标,进行规划布局。保护城市自然林地、湿地以及园林绿化,纳入城市绿线。加强蓝线和绿线的协调,实现蓝绿交织,以恢复水生态系统和提高其自然蓄排雨水的能力。蓝线应包括两岸堤防之间的区域及堤防、护堤地(自堤防背水坡坡脚分别外延)。

1.0.7 城乡排水工程中的“水安全”是指防止内涝,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城镇内涝防治是一项系统工程,涵盖从雨水径流的产生到末端排放的全过程控制。源头减排、排水管渠和排涝除险结合共同应对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下雨水径流。应急管理指非工程性措施,以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为目标,既可针对设计重现期之内的暴雨,也可针对设计重现期之外的暴雨。

1.0.8 随着城镇化和工业化的发展,我国很多城镇都面临水资源匮乏的问题。雨水和再生水是水资源的有益补充,应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应优先使用雨水和再生水,从而节约新鲜淡水资源的消耗。

1.0.12 本条文在构筑物和管道结构设计等方面还应符合其他全文强制性规范,如《工程结构设计通用规范》、《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建筑地基基础通用规范》和《市政管道通用规范》的规定。在工程施工、验收、项目管理和运行维护中还应符合全文强制性规范《建筑与市政工程质量控制通用规范》、《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的要求。

2 基本规定

2.0.1 城乡排水工程由雨水系统和污水系统组成。其中城镇雨水系统从原先单纯依靠排水管渠的快速排水方式,已逐渐发展到涵盖源头减排、排水管渠和排涝除险的全过程综合管理,实现了雨水的收集输送、雨水径流的下渗、调蓄、利用和排放,主要解决内涝防治和径流污染控制的问题。城镇污水系统由污水收集输送、污水和再生水处理以及污泥处理处置三个部分组成,实现污水的收集输送、处理、排放和再生利用,主要解决水“质”的问题。城镇污水系统中的“污水收集输送”和城镇雨水系统中的“排水管渠”重叠。生活污水和受污染的雨水都是依靠排水管渠、泵站等灰色排水设施得以收集,并输送至市政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排放标准,排放水体。污水处理的尾水经过深度处理后,达到相应的回用水质要求,通过再生水管网输送至用水点,从而实现水资源的循环利用。同时,污水处理过程中污染物迁移转化而产生的污泥,也应同时得到妥善的处理和处置,避免污染再次进入环境。

2.0.2 城镇雨水系统涵盖从雨水径流的产生到末端排放的全过程控制,其中包括产流、汇流、调蓄、利用、排放、预警和应急措施等,而不仅仅指传统的排水管渠设施。本规范规定的城镇雨水系统包括源头减排、排水管渠和排涝除险设施,分别与国际上常用的低影响开发、小排水系统(minor drainage system)和大排水系统(major drainage system)基本对应。

源头减排在有些国家也称为低影响开发或分散式雨水管理,主要通过生物滞留设施、植草沟、绿色屋顶、调蓄设施和透水路面等措施控制降雨期间的水量和水质,减轻排水管渠设施的压力。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了《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对径流控制提出了标准和方法。

排水管渠主要由排水管道、沟渠和排水泵站等组成,其设计应考虑公众日常生活的便利,并满足较为频繁的降雨事件的排水安全要求。排涝除险,主要用来排除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下超出源头减排设施和排水管渠承载能力的雨水径流,这一系统包括:

(1)天然或者人工构筑的水体,包括河流、湖泊和池塘等。

(2)雨水通道,包括开敞的洪水通道、规划预留的雨水行泄通道,道路两侧区域和其他排水通道。

(3)一些浅层排水管渠设施不能完全排除雨水的地区所设置的地下大型排水管渠。

应急管理指管理性措施,以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为目标,既可针对设计重现期之内的暴雨,也可针对设计重现期之外的暴雨。

城镇防洪主要是防止城市以外的洪水进入城镇而发生灾害,采取综合措施包括河道的堤防,在所在流域的河流上游修建山谷水库或水库群承担城市的蓄洪任务,在城镇附近利用分滞洪区分滞洪水,建立预报警报系统等。城镇内涝防治主要是防治城镇范围内的强降雨货连续性降雨超过城镇雨水设施消纳能力后产生的地面积水,采取措施包括源头减排(减少场地雨水排放)、排水管渠提标、构建排涝除险系统(包括城市水体、调蓄设施、行泄通道等)、应急管理等。因此,洪是源于城镇之外,涝是源于城镇之内,外洪与内涝的概念和防治措施是完全不一样的。近些年虽然每年都在发生洪涝灾害,但是纯粹是因为城镇内部降雨导致的灾害还是基本可以控制的,而受灾严重的事件一般与外洪进城、外河水位过高影响城镇排涝有很大关系。

2.0.3 强调城镇污水和受污染雨水的收集和处理、管网和污水厂的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才能确保污染治理达到预期的目标。

2.0.5 分流制指用不同管渠系统分别收集、输送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合流制指用同一管渠系统收集、输送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分流制可根据当地规划的实施情况和经济情况,分期建设。污水由污水收集系统收集并输送到污水厂处理;雨水由雨水系统收集,并就近排入水体,可达到投资低,环境效益高的目的,因此规定除降雨量少的干旱地区外,新建地区应采用分流制,降雨量少的干旱地区指年均降雨量 200mm 以下的地区。我国 200mm 以下年等降水量线位于内蒙古自治区西部经河西走廊西部以及藏北高原一线,此线是干旱与半干旱地区分界线,也是我国沙漠与非沙漠区的分界线。

径流污染控制是水体综合整治的重要一环,在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下,排水工程的雨水系统不仅要防止内涝灾害,还要控制径流污染。

因此,提出分流制雨水管渠应严禁污水混接、错接,并通过截流、调蓄和处理等措施控制径流污染。

对于现状合流制排水系统,应科学分析现状标准、存在的问题、改造难度及改造的经济性,结合城市更新,采取源头减排、截流管网改造、现状管网修复、调蓄、溢流堰(门)改造等措施,提高截流标准,控制溢流污染,并应按城镇排水规划的要求,经方案比较后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当汇水范围内不具备条件建造雨水调蓄池收集受污染径流时,可通过提高截留干管截留倍数的方法,避免溢流污染。

2.0.6 在城镇污水收集和集中处理设施尚未建成时,设置化粪池可减少生活污水对水体的影响。随着我国大部分城镇污水设施的逐步建成和完善,设置化粪池的意义已不大,而且城镇粪便收集处理困难突出。此外,取消化粪池也能适当提高污水厂进水水质,利于提高污水厂的效率。

2.0.7 本条规定了污水系统规模确定原则。参考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6 版,3.1~3.3 节内容。旱季流量的各个组成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综合生活污水量应根据当地采用的用水定额和建筑内部给排水设施水平,一般按当地相关用水定额的 90%确定;

(2)工业废水量应根据工艺特点和排水量规定确定;

(3)入渗地下水量应根据地下水位情况和管材性质确定。

合流制的雨季流量就是截流合流污水量,截流倍数应根据排放水体的环境容量、旱流污水水质水量、降雨特征和水文等因素确定;分流制的雨季流量在旱季流量上应增加截流雨水量。截流雨水量应根据排放水体的环境容量、雨水污染程度、源头减排措施、降雨特征和水文等因素合理确定。

2.0.8 城乡排水工程的选址和建设应参照防灾专项规划中规定的防洪标准,不得低于所服务城镇设防的相应要求,并应留有适当的安全裕度。

2.0.10 本条规定了排水工程建设与其他建设项目之间不应相互影响的原则。

2.0.11 工业废水中含有大量不可降解或者有毒有害的有机物和重金属,而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艺流程对这些污染物的去除能力极其有限,在普遍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标准的背景之下,工业废水即使达到纳管标准,会给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和达标排放带来困难。而且随着工业废水带入的有毒有害污染物还会限制城镇污泥处理处置的途径,令城镇污泥无法回用土地,不利于城镇污泥的资源化利用,因此本规范规定,工业企业应向园区集中,单独收集其排放的废水,单独处理,单独排放。当不具备单独处理的条件,需要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时,应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纳管排放标准。

2.0.14 供电负荷是根据其重要性和中断供电所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来划分的。若突然中断供电,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给城镇排水安全、人民生活、社会经济带来较大影响者应采用二级负荷设计。若突然中断供电,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使城镇生活带来重大影响者应采用一级负荷设计。二级负荷宜由二回路供电,二路互为备用或一路常用一路备用。根据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有关规定,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对小型负荷或供电确有困难地区,也容许一回路专线供电,但应从严掌握。一级负荷应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重要节点的排水泵站和可能引起重大经济损失或影响运行安全的重要污水处理厂的重要部位都应按一级负荷设计。

2.0.17 城镇再生水与雨水的利用,在工程上要确保安全可靠。其中保证水质达标、避免误接误用、保证水量安全等三方面是保障再生水和雨水使用安全减少风险的必要条件。具体措施有:①城镇再生水与雨水利用工程要根据用户的要求选择合适的再生水和雨水利用处理工艺,做到稳定达标又节约运行费用。②城镇再生水与雨水利用输配水系统要独立设置,禁止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用水点和管道上一定要设有防止误饮、误用的警示标识。③城镇再生水与雨水利用工程要有可靠的供水水源,重要用水用户要备有其他补水系统。

2.0.18 城镇雨水利用和再生水工程包括水源、输(排)水、净化和配水系统,要按照相关规定满足不同用户或用水途径对水质、水量、水压的要求。

2.0.21 渗漏是池类构筑物的施工质量通病,如不及早发现,对工程的后期运营将产生很大的影响,对水土、大气环境造成极大的污染。满水试验和气密性试验是检验池体是否渗漏的一种很好的方法。土建施工单位在交付安装前都应进行试验,避免后期安装时发现渗漏,土建维修更困难。具体的检验方法和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 的规定执行。消化池的满水试验还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污水处理卵形消化池工程技术规程》CJJ161 的规定。

2.0.26 排水管网与污水、再生水厂的一体化管理,有利于统筹调度雨水、污水、再生水收集输送、处理再生利用设施,降低因维护或者检修对排水户、再生水用户等相关方的影响。

3 源头减排工程

3.1.1 条文中的“区域”范围广泛,可以是城镇新区,也可以是一个开发地块,或者排水泵站、污水厂等市政建设项目所在的区域。

3.1.2 选择污染较轻的汇水面的目的是减少雨水回用后续净化处理的难度和造价。不应选择可能含有有机污染、重金属污染严重或病原体污染的雨水径流。

3.2.1 渗透设施设计中需要考虑雨水下渗对周围构(建)筑物基础、地质和地下水质的影响,避免次生灾害和二次污染的发生。

3.3.1 源头减排工程的转输设施包括转输型的植草沟和渗透管沟等。为了在转输雨水的同时实现雨水的滞蓄、净化和渗透,源头减排工程的转输设施与传统排水管渠相比,设计上有显著差异。

4 排水管渠工程

4.1.1 雨水管渠是应对短历时强降雨状况下的安全排水设施。各地应根据年最大值法确定的暴雨强度公式计算对应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下的小时设计降雨强度,以便公众理解。表 1 是以上海市举例说明。

表 4.1.1 的雨水管渠的设计重现期综合考虑了城乡类型、地形特点和气候特征等因素,并与发达国家标准基本一致(参见表 2)。

根据 2014 年 11 月 20 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 号),表 2.3.3 中的城镇类型按城区常住人口划分为“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大城市”和“中等城市和小城市”。城区类型则分为“中心城区”、“非中心城区”、“中心城区的重要地区”和“中心城区的地下通道和下沉式广场”。其中,中心城区重要地区主要指行政中心、交通枢纽、学校、医院和商业聚集区等。人口密集、内涝易发且经济条件较好的城镇,应采用规定的上限。

根据我国目前城市发展现状,并参照国外相关标准,将“中心城区地下通道和下沉式广场等”单独列出。以德国、美国为例,德国给水废水和废弃物协会(ATV-DVWK)推荐的设计标准(ATV-A118)中规定:地下铁道/地下通道的设计重现期为 5 年~20 年。我国上海市虹桥商务区的规划中,将下沉式广场的设计重现期规定为 50 年。由于中心城区地下通道和下沉式广场的汇水面积可以控制,且一般不能与城镇内涝防治系统相结合,因此采用的设计重现期应与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相协调。

4.2.3 外来水是指从管渠、检查井和排水口渗漏进管道的地下水、雨雪水、山泉水或从雨污混接点进入管渠的雨水、河湖水等。这是造成污水厂进水水质低,污水量大而污水处理设施效率低下的主要问题。

污水厂进水浓度低于小区化粪池出水浓度是个普遍的现象。这种现象在南方地下水位高或河道水位高的地区尤其严重,与地下水渗漏、河水倒灌、雨污混接等问题有关。应该从混接整改、加强管道接口设计、施工和维护保养和提高管道施工质量的角度将外来水的进入量控制在有限的范围内。

4.2.4 排水管渠设计中应确保设计流量下最小流速和最小坡度下管道不淤积。

4.2.5 排水管渠的结构设计年限不应低于 50 年。

4.2.6 雨水管道系统与合流管道系统之间不得设置连通管。

4.2.7 严禁重力流排水管道采用上跨障碍物的敷设方式。

4.2.8 检查井井盖应当具备防坠落和防盗窃功能,并应采用满足使用 环境所需承载力和稳定性良好的井盖与井座。

4.2.9 水封井是一旦废水中产生的气体发生爆炸或火灾时,防止通过管道蔓延的重要安全装置。国内石油化工厂、油品库和油品转运站等含有易燃易爆的工业废水管渠系统中均设置水封井。当其他管道必须与输送易燃易爆废水的管道连接时,其连接处也应设置水封井。此外,为了确保安全,还可以在干管上每隔适当距离处,如每隔 20m、50m或 100m,设置水封井。

4.2.11 污水、雨污水合流管道及湿陷土、膨胀土、流沙地区的雨水管道及其附属构筑物, 必须经严密性试验合格方可回填、投入运行。

5 排涝除险工程

5.1.1 城镇内涝防治的主要目的是将降雨期间的地面积水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

根据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校核地面积水排除能力时,应根据当地历史数据合理确定用于校核的降雨历时及该时段内的降雨量分布情况,采用数学模型计算。计算中降雨历时一般采用 3h-24h。发达国家一般根据服务面积,确定最小降雨历时,如美国德克萨斯州交通部颁布的水力设计手册(2011 年版)规定一般采用 24h。美国丹佛市的城市暴雨排水标准(2011 年版,第一卷)规定:服务面积小于 10 平方英里(约 25.9 km2),最小降雨历时为 2h;10 平方英里~20 平方英里,最小降雨历时为 3h;大于 20 平方英里(约 51.8 km2),最小降雨历时为 6h。美国休斯顿市雨水设计手册第九章雨水设计要求(2005 年版)规定:小于 200 英亩(约 0.8 km2)时,最小降雨历时为 3h;大于等于 200 英亩时,最小降雨历时为 6h。如校核结果不符合要求,应调整设计,包括放大管径、增设渗透设施、建设调蓄段或调蓄池等。在设计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下,雨水管渠按压力流计算,即雨水管渠应处于超载状态。各地应根据年最大值法统计,确定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下的设计降雨强度,以便公众理解。

表 5.1.1“地面积水设计标准”中的道路积水深度是指靠近路拱处的车道上最深积水深度(如图 2 所示)。当路面积水深度超过 15cm时,车道可能因机动车熄火而完全中断,本规定能保证城镇道路不论宽窄,在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下都保证道路至少一车道的通行能力。

发达国家和我国部分城市已有类似的规定,如美国丹佛市规定:当降雨强度不超过 10 年一遇时,非主干道路(collector)中央的积水深度不应超过 15cm,主干道路和高速公路的中央不应有积水;当降雨强度为 100 年一遇时,非主干道路中央的积水深度不应超过 30cm,主干道路和高速公路中央不应有积水。此外,各城市应根据地区重要性等因素,因地制宜确定设计地面积水时间。在规定的积水深度和积水时间内,不应视作内涝。


5.1.2 在设计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条件下,城镇排涝能力满足表5.1.1和 5.1.2 规定的积水深度和最大允许退水时间时,不应视作内涝;反之,地面积水深度和最大允许积水时间超过规定值时,判为不达标。

各城市应根据地区重要性等因素,加快基础设施的改造,以达到表 5.1.2 的最大允许退水时间要求。上海市在全国率先规定雨停后的积水时间,并从最初要求的不大于 2h 调整到不大于 1h;浙江省地方标准对积水时间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中心城区重要地区不大于 0.5h,中心城区不大于 1h,非中心城区 2h;常州市的实践经验为雨停后 2h;天津市的排除积水实践经验为降雨强度在 30mm/h 不积水,40~50mm/h 雨后 1~3h,60-70mm/h 雨后 3~6h,超过 70mm/h 排除积水更长。

安徽省要求降雨强度在 35mm/h 以下道路不积水,35~45mm/h 雨后2 小时排除积水,重要路段及交通枢纽不积水,45~55mm/h 雨后 6小时内排除积水,55mm/h 以上,不发生人员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

表 5.1.2 的最大允许退水时间是在总结以上城市的实践经验后制定。

5.1.3 灾后迅速恢复城市正常秩序是指灾后迅速消除积水、恢复道路通行等城市基础设施功能。

5.1.6 内涝防治主要依靠防汛设施设备的状况,而目前全国的防汛设施能力在应对极端天气的能力不足,因此需要加强管理,尽可能去防治内涝带来的人员及财产损失。内涝防治根据各地的城市规模、城区类型、降雨特点、防汛设施配置、保障级别、响应时间等,因此第一步应该梳理出当地的基本情况,根据防汛的要求去配套相应的防汛基点、设备和人员。

5.4.2 当排水系统可能出现积水时,宜在靠近河道的城镇排水系统下游选取合适路段作为行泄通道。道路行泄通道设计应综合考虑周边用地的高程、漫流情况下的人行和车行、周边敷设的市政管线的影响,避免行泄通道的设计导致其他系统的损失。

行泄通道积水深度若超出行车安全最大深度时需封闭道路,保障城市安全,行泄通道不应选择城镇交通主干道,同时也不应选择在城镇重要区域。对于城镇易积水地区,根据以往统计情况,宜规划新建或改建行泄通道,以辅助排除易积水地区雨水,减小内涝风险。

作为行泄通道的城镇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应设置警示标志和积水深度标尺。警示标志的形式与交通标志一致,也可以采用电子显示屏等设备。积水深度标尺宜采用木制或塑料标尺,白底黑字。采用电子显示时,应保证强降雨条件下的电源供给。警示标志内容应清晰、醒目。警示标志和积水深度标尺应设置在距离雨水行泄通道安全范围之外,保证处于安全位置的行人或司机能够清楚地阅读警示标志的内容和标尺上的刻度。

6 污水、再生水处理

6.1.1 本条规定厂址选择应考虑的主要因素。污水厂位置的选择必须在城镇总体规划和排水工程专业规划的指导下进行,以保证总体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1 污水厂在城镇水体的位置应考虑对该水体上、下游水源的影响;

2 便于处理后出水的再生利用和安全排放;

3 便于污泥集中处理和处置;

4 污水厂在城镇的方位,应选在对周围居民点的环境质量影响最小的方位,一般位于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5 厂址应有良好工程地质条件,包括土质、地基承载力和地下水位等因素,可为工程的设计、施工、管理和节省造价提供有利条件;

6 选择厂址时应尽量少拆迁、少占农田,使污水厂工程易于上马。

同时应与附近居民点有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并予绿化;

7 厂址的区域面积不仅应考虑规划期的需要,尚应考虑满足不可预见的将来扩建的可能;

8 厂址的防洪和排水问题必须重视,一般不应在淹水区建污水厂,当必须在可能受洪水威胁的地区建厂时,应采取防洪措施。另外,有良好的排水条件;

9 为缩短污水厂建造周期和有利于污水厂的日常管理,应有方便的交通、运输和水电条件。

6.1.2 污水处理厂应通过扩容或增加调蓄,保证雨季设计流量下的达标排放。

6.1.3 再生水生产设施可由已建成的城市污水厂改扩建,增加深度处理部分来实现;也可在新建污水处理厂中包括污水再生利用部分;或单独建设污水完全再生利用的再生水厂。从污水再生利用角度出发,再生水厂不宜过于集中,可根据城市规划,考虑到用户位置分散布局。

6.1.6 污水厂中输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管道包括沼气、氯气、臭氧、甲乙醇以及排水工程内其他涉及有害物质的管道。强度和严密性试验的试验方法、试验压力及稳压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184-2011 等 的有关规定。强度试验指管道的压力试验。输送沼气、氯气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管道的安全性对于人身和财产安全至关重要,管道的压力强度和密闭性都必须达到一定的指标,因此必须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

6.2.2 自然处理是利用自然生物作用进行污水处理的方法,包括人工湿地和稳定塘处理。如果不采取防渗措施(包括自然防渗和人工防渗),必定会造成污水下渗影响地下水水质,因此,要采取措施避免对地下水产生污染。人工湿地底部和侧面可采用带土层等进行防渗处理,防渗层的渗透系数不应大于 10-8 m/s。

6.3.2 污水再生利用用途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GB/T 18919 的有关规定,再生水水质应满足各种用途分类所要求的用水水质标准。当再生水用于多种用途时,应该按照优先考虑用水量大、对水质要求不高的用户,对水质要求高、水量小的其他用户可根据自身需要,再进行深度处理。

6.3.3 本条规定了城镇再生水水源利用的基本要求。再生水水源工程包括收集、输送再生水水源水的管道系统及其辅助设施,在设计时要保证水源的水质水量满足再生水生产与供给的可靠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要求。放射性废水、重金属及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污水不但对生物处理系统有影响,且经常规的生物处理及深度处理达不到相关水质标准,因此严禁作为再生水水源。

6.3.4 城镇再生水的供水管理和分配与传统水源的管理有明显不同。

城镇再生水利用工程要根据设计再生水水量和回用类型的不同确定再生水储存方式和容量,其中部分地区还要考虑再生水的季节性储存。同时,强调再生水储存设施应严格做好卫生防护工作,切断污染途径,保障再生水水质安全。

6.3.5 再生水工程为保障处理系统的安全,要设有溢流和采取事故水排放措施,并进行妥善处理与处置,排入相关水体时要符合相关排放标准的规定。为防止排水管排水不畅时,引起污废水倒灌,再生水清水池的排空管道、溢流管道严禁与排水管直接连通。

6.5.1 防止污染给水系统、再生水系统的措施,一般为通过空气间隙和设中间贮存池,然后再和处理装置衔接。

7 污泥处理处置

7.1.1 城镇污水污泥是污水处理过程的产物,富集了污水中的有机物、营养物质、有毒有害物质,因此需重视污泥的处理和处置。污泥处理和处置设施应和污水处理设施同步建设。

我国幅员辽阔,地区经济条件、环境条件差异很大,因此采用的污泥处理和处置技术也存在很大的差异,但是城镇污水污泥处理和处置的基本原则和目的是一致的,即遵循污泥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达到污泥安全处理和处置的目的。

一般情况下,在污水厂内实现污泥的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处理,从污泥处理和处置全流程角度考虑是较为合理的。

城镇污水污泥的减量化处理包括使污泥的体积减小和污泥的质量减少,前者可采用污泥浓缩、脱水、干化等技术,后者可采用污泥消化、污泥好氧发酵、污泥焚烧等技术。

城镇污水污泥的稳定化处理是指使污泥得到稳定(不易腐败),以利于对污泥做进一步处理和处置。实现污泥稳定可采用厌氧消化、好氧消化、好氧发酵、热干化、焚烧等技术。

城镇污水污泥的无害化处理是指减少污泥中的致病菌和寄生虫卵数量、重金属和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降低污泥臭味,广义的无害化处理还包括污泥稳定。

污泥处理和处置过程应逐步提高污泥的资源化程度,变废为宝,例如处理过程中 C、N、P 的提取回收,处置过程中用作营养土、燃料或建材等,做到污泥处理和处置的可持续发展。

7.1.3 本条规定了污泥处理和处置设施规模确定的原则。污泥产生量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而发生变化,主要影响污泥产生量的因素有:

1) 不同的排水体制以及管网运行维护程度造成污水厂进水水量、水质的差异;

2)不同的污水处理工艺使污泥产生量发生差异;

3)季节交替等因素造成的水温波动从而影响污泥产生量;

4)雨季时的污水污泥增量。处理截流雨水的污水系统,其污泥处理和处置设施的规模应考虑截流雨水的水量、水质,至少在旱流污水量对应的污泥量上增加 20%。

7.1.4 污水处理是全年无休的,所以每天都产生污泥,而不同的污泥处理和处置设施有不同的运行和维护保养周期,如一套污泥焚烧系统的设计年运行时间一般为 7200h。因此必须通过放大设计能力以保证设施检修维护时的污泥处理和处置要求。此外,在特殊工况条件下污泥产生量会超出原有规模,因此污泥处理和处置设施的能力还应留有富裕,使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得到全量处理和处置。

7.1.5 污泥处理和处置应进行工艺全流程分析,选择合理的技术路线及各工艺段的处理工艺,使整个污泥处理和处置工艺安全、绿色、低碳、循环和可持续发展。

7.1.6 污泥水含有较多污染物,其浓度一般比原污水高,若不经处理直接排放,势必污染水体,造成二次污染。因此,污泥处理和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泥水均应进行处理,不得直接排放。

污泥水一般返回至污水厂进口,与进水混合后一并处理。若条件允许,也可送入初次沉淀池或生物处理构筑物进行处理。必要时,污泥水应进行脱氮除磷后再返回污水处理构筑物进行处理。

不在污水厂内的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产生的污泥水,可通过管道输送至污水厂或设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7.2.1 目前污水污泥的处理技术种类繁多,采用何种技术对污水污泥进行处理应与污泥的最终处置方式相适应,由污泥处置出路决定污泥处理工艺,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污泥处理工艺一般包括浓缩、厌氧消化、好氧消化、好氧发酵、脱水、石灰稳定、干化和焚烧等。

7.2.2 污泥厌氧消化系统在运行时,厌氧消化池和污泥气贮罐是用管道连通的,所以厌氧消化池的工作内压一般与污泥气贮罐的工作压力相同。《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 规定,在气密性试验压力为池体工作压力的 1.5 倍时,24h 的气压降不超过试验压力的 20%,则应判定气密性试验合格。故本标准规定气密性试验压力不应小于污泥气工作压力的 1.5 倍。

为防止超压或负压造成的破坏,厌氧消化池和污泥气贮罐设计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如设超压或负压检测、报警与释放装置,放空、排泥和排水阀应采用双阀等),规定防止产生超压或负压的操作程序。

7.2.3 厌氧消化池溢流或表面排渣管排渣时,均有可能发生污泥气外泄,放在室内(指经常有人活动或值守的房间或设备间内,不包括户外专用于排渣、溢流的井室)可能发生爆炸,危及人身安全。水封的作用是减少污泥气泄露,并避免空气进入厌氧消化池影响消化条件。为防止污泥气管道着火而引起厌氧消化池爆炸,规定厌氧消化池的出气管上应设回火防止器。

7.2.4 贮存或使用污泥气的贮罐、压缩机房、阀门控制间、管道层等场所,均存在污泥气泄漏的可能,规定这些场所的电机、仪表和照明等电器设备均应符合防爆要求。若处于室内时,应设通风设施和污泥气泄漏报警装置。

7.2.5 污泥气中的甲烷是一种温室气体,根据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2006 年出版的《国家温室气体调查指南》,其温室效应是 CO2的 21 倍,为防止大气污染和火灾,污泥气不得擅自向大气排放。

为防止用气设备回火或输气管道着火而引起污泥气贮罐爆炸,规定污泥气贮罐的出气管上应设回火防止器。

污泥气对钢或混凝土结构存在较大的腐蚀,为延长使用年限,贮罐应采取防腐措施。

7.2.6 沼气鼓风机沼气管路及闸阀必须严密,不得有漏气现象,否则不仅影响风机的正常工作,更严重的是由于沼气泄漏可能发生中毒或爆炸危险。操作人员应经常检查、巡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7.2.7 沼气柜检修时,危险程度很高,当方案与措施不当时,可能导致爆炸事故。检修前应制定严格详细的维修方案,内容应包括检修的方法、步骤、安全技术要求等,并应请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进行维修。

7.2.8 污泥好氧发酵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渗沥液,其 COD、BOD 和氨氮等污染物浓度较高,如果直接进入水体,会造成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一般采取对污泥好氧发酵场地进行防渗处理,并设置渗沥液收集处理设施等。

7.2.9 导热油的闪点温度必须高于运行温度,才能保证污泥干化过程的安全。

7.2.11 国内外研究结果表明,较为理 想的完全燃烧温度是在850°C~1000°C。若燃烧室烟气温度过高,烟气中颗粒物被软化或融化而黏结在受热面上,不但降低传热效果,而且易形成受热面腐蚀,也会对炉墙产生破坏性影响;若烟气温度过低,挥发分燃烧不彻底,恶臭不能有效分解,烟气中一氧化碳含量可能增加,而且热灼减率也可能达不到规定要求。另外有机挥发分的完全燃烧还需要足够的时间,因此本条还规定了烟气的停留时间。

7.2.12 污泥焚烧产生的烟气中含有烟尘、臭气成分、酸性成分和氮氧化物,直接排放会对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必须进行处理达标排放,烟气净化可采用旋风除尘、静电除尘、袋式除尘、脱硫和脱硝等控制技术。

烟气中的颗粒物控制,常用的净化设备有旋风除尘器、静电除尘器和袋式除尘器等。由于飞灰粒径很小,必须采用高效除尘器才能有效控制颗粒物的排放。袋式除尘器可捕集粒径大于 0.1μm 的粒子。烟气中汞等重金属的气溶胶等极易吸附在亚微米粒子上,这样,在捕集亚微米粒子的同时,可将重金属气溶胶等一同除去。由于袋式除尘器在净化污泥焚烧烟气方面有其独特的优越性,因此,污泥焚烧的除尘设备必须采用袋式除尘器。

7.2.13 垃圾焚烧等设施协同处理污泥必须在保证原焚烧炉焚烧性能和污染物排放控制等原则的要求下进行。由于污泥与垃圾性质存在较大的差异,污泥的掺烧容易对已有焚烧炉的运行造成影响。当垃圾焚烧炉采用炉排炉时,污泥掺烧比一般控制在 5%以下。

7.3.1 污泥处置应从节能减排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污泥特性、当地自然环境条件、最终出路、处置效率、能源消耗、碳足迹等因素。污泥的处置方式一般包括土地利用、建筑材料利用和填埋等。

7.3.2 污泥农用泥质需符合《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 4284的规定;污泥处置园林绿化用泥质需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园林绿化用泥质》GB/T 23486 的规定;污泥处置土地改良用泥质需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土地改良用泥质》GB/T 24600 的规定;污泥处置制砖用泥质需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制砖用泥质》GB/T 25031 的规定;污泥处置混合填埋泥质需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混合填埋用泥质》GB/T 23485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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