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晋城市发布《晋城市工业涂装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技术指南(试行)》,详情如下:
1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落实国家、省、市打赢蓝天保卫战有关要求,规范晋城市工业涂装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控制,制定本指南。本指南规定了晋城市工业涂装的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环保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要求。
本指南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的汽车、摩托车等修理与维护(O811)、家具制造业(C21)、铸造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C339)、通用设备制造(C34)、专用设备制造(C35)等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水性涂料。以水为溶剂或以水为分散介质的涂料。
空气喷涂。利用压缩空气将涂料雾化并射向工件表面进行涂装的方法。简称为“喷涂”。
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密闭。污染物质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封闭空间。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污染物质、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所形成的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该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除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外,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
VOCs去除率。污染源排气经净化设施处理后,VOCs的去除量占净化前排气中VOCs总量的百分比。
3 总体要求
3.1 源头削减
(1)汽车修理。鼓励汽修企业全面开展涂料的水性改造和使用,其中底漆必须完全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中涂、色漆大力推广使用高固体分或水性涂料,从源头上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2)家具制造。木质家具制造大力推广使用水性、辐射固化、粉末等涂料和水性粘剂;金属家具制造大力推广使用粉末涂料;软体家具制造大力推广使用水性胶粘剂。木质家具制造业水性、紫外光固化涂料替代比例达到60%以上,水性胶粘剂替代比例达到100%。木质家具推广使用高效的往复式喷途箱、机械手和静电喷涂技术。板式家具采用喷涂工艺的,推广使用粉末静电喷涂技术。
(3)装备制造及铸造业。大力推广使用水性、粉末和高固体分涂料,使用比例达到30%以上。提高室内涂装比例,大件喷涂可采用组件拆分、分段喷涂方式,兼用滑轨运输、可移动喷涂房等装备,鼓励采用自动喷涂、静电喷涂等技术。
3.2 过程控制
(1)原辅料储存。对涂料、稀释剂等所有有机溶剂和含有有机溶剂的原辅料应采取密封存储和密闭存放,属于危化品应符合危化品相关规定,应减少使用小型桶装涂料、稀释剂,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
(2)原辅料调配、转运与回收。涂料、稀释剂、清洗剂等原辅料原则上实行集中调配,调配作业应在独立密闭间内完成。转运宜采用集中供料系统,无集中供料系统时原辅料应采用密闭容器封存,缩短转运路径。涂装作业结束应将剩余的所有涂料及含VOCs的辅料送回调配间或储存间。
(3)喷涂作业。禁止敞开式喷涂、晾(风)干作业,涂装作业应在有效VOCs收集系统的封闭空间内进行,并配有相应的末端净化设施。当在室外涂装时宜设立围挡,必要时应采用移动式喷漆雾捕集净化装置,将喷涂过程中产生的漆雾充分收集。
(4)废气收集。遵循“应收尽收、分质收集”的原则,企业应考虑生产工艺、操作方式、废气性质、处理方式等因素,对VOCs废气进行分类收集。科学设计废气收集系统,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所有涉及VOCs废气排放的工业涂装行业有机废气收集率不低于80%。
新建、改建、扩建废气处理设施时禁止涂装废气和烘干废气混合收集。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或密闭空间的,除行业有特殊要求外,应保持微负压状态,并根据相关规范合理设置通风量。采用局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应不低于0.3米/秒,有行业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5)废气收集系统应保证与生产设施同时正常运行。
3.3 末端治理
(1)企业新建治污设施或对现有治污设施实施改造时,应依据排放废气的浓度、组分、风量、温度、湿度、压力,以及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
(2)喷涂废气应设置有效的漆雾预处理装置,应采用干式过滤等高效除漆雾技术。
(3)喷涂、晾(风)干废气,宜采用吸附浓缩+燃烧处理方式。当风量较大时宜采用沸石转轮浓缩+燃烧的方式,当风量较小的可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等工艺。调配、流平等废气可与喷涂、晾(风)干废气一并处理。
(4)使用溶剂型涂料的生产线,烘干废气宜采用燃烧方式(直接燃烧、蓄热燃烧、催化燃烧)单独处理,具备条件的可采用回收式热力燃烧装置。
(5)对未开展水性涂料改造的汽修行业,必须规范废气收集系统,安装具备处理漆雾、过滤粉尘、去除异味、高效净化有机废气功能的污染防治设施,鼓励采用前处理后吸附脱附、催化燃烧、燃烧、活性炭吸附+脱附装置等污染物去除效率较高的技术。
(6)铸造行业的浇铸工艺采用 V法、消失膜工艺的,鼓励采用预处理后催化燃烧、蓄热燃烧、活性炭吸附+脱附装置等污染物去除效率较高的技术。
(7)应妥善、及时处置次生污染物,如废过滤棉、废吸附剂、废催化剂等,应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防范二次污染。
(8)企业应按照HJ/T397的相关要求在治理设施前后设置永久性采样口和采样平台。
(9)VOCs治理设施应保证在生产设施启动前开机,在生产设施运营全过程(包括启动、停车、维护等)保持正常运行,在生产设施停车后,将生产设施或自身存积的气态污染物全部进行净化处理后停机。VOCs治理设施宜与生产设施联锁。
(10)在国家标准和我省地方标准发布之前,工业涂装企业有组织排放限值和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参考《山西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2017年专项治理方案》(晋气防办〔2017〕32号文)相关要求执行,无组织废气厂区内执行GB37822。铸造行业浇注、造型环节挥发性有机物参考《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 030802-2-2017)执行,控制指标以NMHC表征。
3.4 环保管理
(1)企业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系统梳理VOCs排放主要环节和工序,包括启停机、检维修作业等,制定具体操作规程,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健全内部考核制度。加强人员能力培训。
(2)企业应建立管理台账,记录企业生产和治污设施运行的关键参数(见附件1)。纸质台账至少保存三年。
(3)对纳入重点监控源的企业,限期安装VOCs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从严核定排污许可总量,加大企业自测、监督性监测和监督检查频次;在环境空气重污染日,加大停产限产力度。
(4)安装VOCs在线监测系统的企业,应监控并自动记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及相关生产过程主要参数(风量、温度、压力、运行周期、报警等),监控数据应能够实时调取,炉膛温度等关键参数应可调取历史曲线。自动监控数据至少保存一年。
(5)企业按照相关标准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有行业自行监测规范要求的,按其要求开展,无行业自行监测规范的,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的要求进行,但最低监测频次不低于一年一次。监测内容应包括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和厂界无组织排放VOCs浓度,自行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
(6)废气处理设施及厂界在线监测系统的设置要求另行规定。
4 实施步骤
(1)2019年底前,列入综合治理名单的企业应逐条对照本指南,进行自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编制本单位《*公司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方案》(一厂一策),并报当地分局备案。一厂一策内容应包括现状、存在问题、整改措施、整改完成时限等。
(2)2020年5月底前,企业要严格按照《治理方案》完成治理任务,自行组织验收,并报当地分局备案。备案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治理方案(一厂一策);
②一厂一策落实情况报告;
③监测报告(处理设施进、出口浓度和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
④工程方案及项目合同;
③VOCs环境管理台账。
VOCs治理台账记录要求
VOCs企业治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