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文件均列明了建设项目所产生的废物种类,包括危险废物的种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对危险废物的定义,可以作为认定某种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参考,但也仅仅作为“参考”而已。理由是: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法律意义是,作为环评审批机关的审批对象,以及作为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的依据。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项目建设之前、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的文件,其预测的表述和定义可能与实际不符。
3.由于环评文件审批机关的行政能力受到限制,其对环评文件中对于危险废物等污染物的错误表述和定义可能发现不了。
4.如果《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对危险废物认定的法律规范发生变化,那么危险废物的范围和对其认定自然也会发生变化。
本内容源自马倍战主编:《污染环境罪处理实务》,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
延伸阅读: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评审规范(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