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湖北省危险废物跨省转入利用“白名单”制度(试行)》。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废物跨省转入利用“白名单”
制度(试行)》的通知
鄂环办〔2025〕12号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治理严密防控环境风险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25〕10号)有关要求,提升跨省危险废物转移行政服务效能,省生态环境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危险废物跨省转入利用“白名单”制度》,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请各单位请于2025年3月28日前,组织完成辖区内符合“白名单”条件的企业信息汇总工作,按要求填报《湖北省危险废物跨省转入利用“白名单”企业推荐表》和《湖北省危险废物跨省转入利用“白名单”企业跨省转移计划表》,并上报省厅。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袁军平(02787165066)、吴小龙(02787162095)
电子邮箱:695177268@qq.com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5年3月22日
附件
湖北省危险废物跨省转入利用“白名单”制度(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治理严密防控环境风险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25〕10号)有关要求,实现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快捷化,不断提升行政服务质效,现制定我省危险废物跨省转入利用“白名单”制度。
一、“白名单”的主要内容
针对我省持有“白名单”制度危险废物类别的经营许可证并经认定满足相关条件的企业,可简化跨省转入办理程序,外省不需要来函征求我厅意见可直接予以审批。
二、“白名单”危险废物类别
(一)废物类别。
组成成分相对单一、有毒有害元素较少、环境风险不高且有较高综合利用经济价值的危险废物,主要包括:HW08(废矿物油,按GB/T4756-2015取样检测,含油率≥80%);HW11(252-002-11、252-017-11、451-003-11,废煤焦油);HW31(900-052-31,未破损的废铅蓄电池);HW49(900-045-49,废电路板);HW50(772-007-50,烟气脱硝过程中产生的废钒钛系催化剂,限可再生类;900-049-50,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净化废催化剂;含金、银、铂、钯、钌、铑、铱等贵金属的综合利用价值高的废催化剂)。
(二)来源区域。
危险废物来源为我省毗邻省份(河南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南省、重庆市、陕西省)及与我省有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合作协议的广东省。
三、“白名单”的企业
纳入“白名单”制度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范围包括综合利用以上危险废物种类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二)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及以上,具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应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三)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企业自申请纳入“白名单”起前两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重大安全事故,未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四)能够规范管理危险废物。企业自申请纳入“白名单”起前两年,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检查中,评估结果均为达标。
四、“白名单”的运行机制
(一)企业申请。
相关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向所在地市州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说明拟转入危险废物的名称、类别、数量(或核准规模)、综合利用方式等。
(二)市级核查与上报。
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对申请企业进行核查,并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辖区内企业落实“危险废物跨省转入利用‘白名单’制度”情况,内容包括环境管理、风险防控、申请量和实际转移量及遵纪守法等。同时,汇总上报《湖北省危险废物跨省转入利用“白名单”企业推荐表》(含证明材料)和《湖北省危险废物跨省转入利用“白名单”企业跨省转移计划表》。已列入当年“白名单”的企业,经核查未发现违规违纪的,其资格原则上自动延续至下一年度,无需重新申报。
(三)省级协商与名单发布。
我厅与相关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协商同意后,于每年12月31日前 通过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官网向社会公开下一年度“白名单”企业名录,明确可接收的危险废物类别及规模。
(四)执行与监管。
纳入“白名单”的企业在接收外省相应类别危险废物时,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填报电子转移联单。移出省份对拟转入湖北省“白名单”类别的危险废物,可简化审批流程 ,直接批准转移计划。跨省转移活动原则上须于当年12月31日前完成(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需提前申请延期)。企业如发生超量接收、非法转移或环境污染事件,立即移出“白名单”,并依法追究责任;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需定期核查企业实际接收量与申报计划的一致性。
五、有关要求
(一)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应严格核查申请“白名单”的企业,优先选择责任心强、技术先进、综合利用率高、环境风险可控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纳入“白名单”的单位应每年据实上报跨省转移计划,其转入危险废物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年度经营规模的50%,且不支持接收来自收集经营单位的危险废物。
(二)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已纳入“白名单”的企业的日常监管,督促其严格落实成分分析制度,确保跨省转入危险废物规范利用,严厉打击“借利用之名,行处置之实”的环境违法行为。同时,应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辖区内“白名单”企业的环境违法信息和突发环境事件情况。若发现企业不满足本规定所列条件,市州生态环境部门须在1个月内上报省厅,省厅及时将其移出“白名单”。
(三)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在“白名单”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制度自2025年3月22日起施行,试行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