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的概念
1医疗废物的定义
对于医疗废物的定义,本文采用国务院2011年1月8日发布并施行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条第一款的界定,即:“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即医疗废物是不具使用价值的废弃物,其产生主体为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环节是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且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感染性、毒性及其他危害性。另外,《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亦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对医疗废物的管理和处置予以扩大化理解和适用。
2医疗废物的分类
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最新修订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第三条“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之规定,以及原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的相关内容,我国现将医疗废物分为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五大类别:
(1)感染性废物。特征为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常见组分或者废物名称有:1.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 包括:棉球、棉签、引流棉条、纱布及其他各种敷料;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废弃的被服;其他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2.医疗机构收治的隔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3.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4.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5.废弃的血液、血清;6.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
(2)病理性废物。特征为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常见组分或者废物名称有:1.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2.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3.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
(3)损伤性废物。特征为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常见组分或者废物名称有:1.医用针头、缝合针;2.各类医用锐器,包括:解剖刀、手术刀、 备皮刀、手术锯等;3.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
(4)药物性废物。特征为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常见组分或者废物名称有:1.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如:抗生素、非处方类药品等;2.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包括:致癌性药物,如硫唑嘌呤、苯丁酸氮芥、萘氮芥、环孢霉素、环磷酰胺、苯丙胺酸氮芥、司莫司汀、三苯氧氨、硫替派等;可疑致癌性药物,如:顺铂、丝裂霉素、阿霉素、苯巴比妥等;免疫抑制剂);3.废弃的疫苗、血液制品等。
(5)化学性废物。特征为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常见组分或者废物名称有:1.医学影像室、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试剂;2.废弃的过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学消毒剂;3.废弃的汞血压计、汞温度计。
3医疗废物的无害化处理
基于我国当前对于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所发布的相应法律法规,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南和文件,以及医疗废物处理、处置的实务操作,本文认为,医疗废物的无害化处理是将医疗废物通过高温热处置(主要工艺为高温焚烧)或采用蒸汽消毒、微波消毒等处置方式,减少医疗废物的体积和重量,并通过高温等方式消灭细菌和病毒,实现医疗废物安全无害及减量处理的目的,医疗废物的无害化处理一般包含收集、暂时贮存、运送、处置程序。
新冠肺炎疫情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的现行法律规范体系
1法律
我国当前规范新冠肺炎疫情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另外,对于新冠肺炎疫情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新的法律关系,还应受其他法律调整和规范,如:
新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的,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范;
医疗废物的收集、暂时贮存、运送、处置阶段的污染物质排放存在造成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及土壤等污染风险的,分别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进行规制;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因医疗废物处置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因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行为构成行政违法,应根据上述专门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因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行为违反法律,构成犯罪的,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
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涉及的相应行政法规主要包括《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
3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的配套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环发〔2003〕206号);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医疗废物管理预案>的通知》(环办〔2009〕65号);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86号);原环境保护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
另外,为应对本次新冠肺炎疫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于2020年1月21日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0〕46号),于2020年1月28日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于2020年2月1日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20〕52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2020年1月28日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81号)等。
4司法解释文件
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所涉及的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文件主要包括:
(1)环境保护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2019年06月05日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19年02月20日)。
(2)传染病防治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
5地方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是地方各级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就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制定的相关法规或发布的相关规范文件,此处不再一一列举。需特别说明的是,对于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各省级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相继根据生态环境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相关文件要求,紧急出台本省范围适用的相关文件,如:
(1)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对加强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工作方案》;
(2)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
(3)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废弃口罩管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范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5)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住建厅联合下发《关于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废水及特殊垃圾管理的紧急通知》;
(6)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环境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7)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技术指南》;
(8)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9)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10)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管理工作方案》;
(11)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加强春节期间医疗废物环境监管的紧急通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