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南通市政府于近日印发实施《南通市2020年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通政办发〔2020〕33号)。《计划》明确了2020年我市水环境质量目标、重点任务,并安排了255项重点工程项目,着力打好碧水保卫战,确保实现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详情如下: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2020年水污染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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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项目 南通市2020年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2020-05-12 13:48 来源: 北极星水处理 

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南通市政府于近日印发实施《南通市2020年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通政办发〔2020〕33号)。

《计划》明确了2020年我市水环境质量目标、重点任务,并安排了255项重点工程项目,着力打好碧水保卫战,确保实现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详情如下: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2020年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2020年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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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2020年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和“十三五”收官之年,也是“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为全面完成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5〕175号)各项目标任务,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决打好打赢碧水保卫战,确保实现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目标,根据《江苏省2020年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征求意见稿)、《南通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通政发〔2016〕35号)、《南通市打好碧水保卫战实施方案》(通办〔2018〕51号)、《南通市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通政办发〔2019〕84号)等要求,制定本计划。

一、2020年工作目标

(一)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

1.地表水。按照水环境质量只能变好不能变差的原则,2020年全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5个国考断面水质优良率(达到或优于Ⅲ类以上)达到100%,31个省考以上断面水质优良率确保达到74.2%,力争80.6%以上,其中长江干流国考姚港断面、省考团结闸断面水质达到Ⅱ类,70个市考以上断面水质优良率达到71.4%,力争75%以上。持续巩固消除劣Ⅴ类专项整治行动成果,全市市考以上考核断面、主要入江入海河流无劣Ⅴ类断面,水质持续改善。全市31个省考重点地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确保达到82%,力争90%以上。

各县(市、区)地表水市考以上断面、重点水功能区达标率年度目标分别见表1、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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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括号“()”内数据为上下游或左右岸跨界共同考核的断面数量。

2.国考断面中:九圩港桥断面为通州区与港闸区左右岸共同考核的断面。

3.省考断面中:袁庄水站、勇敢大桥、曙光电灌站、孙窑大桥、天西大桥、货隆大桥、节制闸内等7个断面为县(市、区)上下游或左右岸跨界共同考核的断面。

4.市考断面中:通吕二号桥断面为崇川区与港闸区左右岸共同考核的断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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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城乡黑臭水体。巩固市区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成果,纳入国家黑臭水体监管平台的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稳定在100%,并确保无返黑返臭现象。各县(市、区)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集镇区(含撤并前老镇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示范村、农村集中居住区(含沿河集中居住区)河道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市区及各县(市、区)城关镇纳入省考核的9条城市河道监测断面水质持续改善。

3.饮用水源地。全市4个在用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优良率保持100%。强化应急备用水源地规范化管理,列入省名录的4个应急备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持续提升。

4.地下水。地下水水质保持稳定,6个地下水国控点位和6个省控点位水质极差总比例不高于25%。

5.近岸海域。近岸海域海水水质保持稳中趋好,5个国控近岸海域点位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到80%,8个省控以上(含国控)近岸海域点位水质优良比例不低于75%。

(二)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

2020年,全市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分别较2015年削减12.86%、12.92%、9.19%、9.87%。各县(市、区)主要水污染物总量较2015年减排目标见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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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20年主要任务

围绕农村和城镇两大战场,聚焦工业、农业、生活、服务业四大领域,推进水环境治理、水资源保护和水生态修复,进一步强化长江保护修复与水源地保护攻坚,促进全市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一)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1.推动落后产能退出。严格执行国家、省关于落后产能淘汰要求,落实“三线一单”管理要求,依法依规推动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关停退出,明确2020年度关停退出任务,坚决反对“一刀切”。鼓励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主动淘汰相对落后的低端低效产能,推进区域、城镇、园区、用能单位等系统用能和节能。〔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等;以下任务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具体落实,不再列出〕

2.加快化工行业专项整治。落实《南通市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方案》(通办〔2019〕98号)要求,深入开展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工作。严禁在长江干、支流1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在距离长江干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依法关闭退出落后化工产能,该范围内化工园区外和通榆河清水通道沿岸两侧1公里范围内的化工生产企业原则上2020年底全部退出或搬迁进入合规园区,对确实不能搬迁的企业,逐一进行安全风险和环境风险评估,采取“一企一策”抓紧改造提升。推动产业关联度高、安全环保达标的企业搬迁入园。(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等)

3.推进工业企业提升改造。以长江干流为重点,积极推进“散乱污”涉水企业清理和综合整治。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依法整治园区内不符合产业政策、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年底前,全市国家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完成集中整治。推进城市建成区内印染、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原料药等污染企业改造退出,全面完成城市建成区污染较重企业改造退出任务,完成全市所有高风险企业及仓储设施的转移、搬迁任务。组织海安福兴漂染有限公司等62家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参与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应急管理局等)

4.规范工业园区环境管理。加强省级以上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和在线监控设施监管力度,定期更新工业集聚区档案信息。继续开展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整治专项行动,排查园区内污水管网建设和涉水企业纳管情况建设,绘制完整的管网图。开展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平衡分析,全面摸清进水、出水水质水量状况。强化工业园区监管力度,依法淘汰取缔违法违规工业园区。年底前,已建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工业园区内的工业废水原则上全部退出市政管网,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含筹)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稳定达标运行。积极推进沿江重点园区尾水湿地净化及缓冲带建设,并在有条件的园区总排口下游安装自动监测设施,提升污染物快速溯源的监测能力。对工业园区外不能纳管且排污量在20吨/日以上的工业企业,督促指导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对生活污水、生产废水进行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排污量在20吨/日以下的工业企业,可建设临时收集池,就近送至污水处理厂处理;对生产工艺相同、污染物性质相似、地理位置相近的中小企业,单独或依托工业园区(集聚区)以及治污能力强的规模企业,建设集中式的污水处理设施,打造工业污水处理“绿岛工程”。(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和园林局,市水务公司;参与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科学技术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等)

5.加强医疗污水处理监管。全力配合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全力打好疫情阻击战。根据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及《新型冠状病毒污染的医疗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试行)》,安排部署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将其作为疫情防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实,规范医疗污水应急处理、杀菌消毒要求,切实做好医疗污水收集、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等监督管理,防止新型冠状病毒通过粪便和污水扩散传播。(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委;参与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和园林局)

6.完善排污许可制度。根据国家、省统一部署安排,通过落实“摸、排、分、清”四项重点任务,全面清理纳入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所有行业无证排污单位,做到排污许可证应发尽发、排污登记全覆盖。加强证后管理,实施入河污染源排放、排污口排放和水体水质联动管理。定期开展排污许可证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查处无证排污及不按证排污等违法行为。进一步推进刷卡排污,强化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推进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6月底前,完成含磷农药制造企业专项排查整治任务。(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等)

(二)加强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7.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完善水务一体化管理体制,编制出台《南通市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精准攻坚“333”行动方案》,实施污水管网排查检测400公里,有序推进全市建成区基本消除生活污水直排口,2021年底前,基本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逐步推广“两高一低”(雨污水管网高质量养护、沿河排口高质量截污、污水管网低水位运行)创新举措。组织对废水接入市政污水管网工业企业的全面排查评估,经评估认定不能接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限期退出。探索实施生态缓冲带建设、老集镇污水收集处理“绿岛工程”等措施,鼓励乡镇结合实际创建污水“零直排区”。年底前,市区、县(市)城市建成区污水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全运行。城市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率达到90%以上。针对进水浓度低的污水处理厂制定“一厂一策”方案,提高污水处理厂进水COD和BOD浓度。2020年全市新增12万吨/日污水处理能力,完成16座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建制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超过75%。新增污水管网长度200公里以上,提高管网密度1个百分点以上。推进尾水资源化利用,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尾水再生利用率达到15%以上。系统化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加大初期雨水处理处置系统建设力度。强化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构建覆盖全市的基础信息体系、考核评估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年底前完成全市城镇污水处理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在国、省考断面上游污水处理厂末端试点增加人工湿地等生态净化设施。(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和园林局,市水务公司;参与单位: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委、生态环境局等)

8.加强“六小行业”水污染整治。大力推进小餐饮、洗车、沐浴、美容美发、洗涤、小旅馆等“六小行业”控源截污整治,认真组织行业普查,突出重点环节监督检查,确保新增“六小行业”经营户的隔油池、沉淀池等规范化截污预处理设施的设置率和污水纳管率达到100%。加大监管力度,督促“六小行业”经营户按要求申领排水许可证,对违法商户依法处置,严重者吊销相关证照。加大对雨污水管网私搭乱接、污水乱排直排等行为的联合执法力度。尚未建设污水管网的地区,排水经营户必须先行建设污水收集池,建立污水委托收运体系,就近将污水运送至污水处理厂处理。(牵头单位: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参与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和园林局、城市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市水务公司等)

9.加强污泥处理处置。加快推进全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对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不达标的污泥进入外环境,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年底前,县城以上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处理处置设施实现全覆盖,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100%。严格执行污泥转运“联单制”,污泥运输车船安装GPS,强化污泥处理处置全过程监管。一般工业污泥(含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产生、利用、处置单位登录“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系统”,对一般工业污泥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情况进行申报登记。(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和园林局,市水务公司;参与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等)

10.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成果。全面落实《南通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通政办发〔2019〕43号),在巩固市区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的基础上,开展县(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工作。全面完成县(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排查工作;年底前,完成5条县(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工作,基本消除县(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做好已完成整治的城市黑臭水体长效管理,开展整治效果评估工作,继续实施水质监督检测,强化河道巡查和管养,做好水面岸坡的清理保洁,排口的动态管控治理和活水保质,确保污水不入河、黑臭不反弹。(牵头单位:市市政和园林局;参与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城市管理局等)

(三)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11.着力解决畜禽养殖污染。严格落实《南通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依法科学划定禁养区,优化养殖布局,大力发展清洁养殖。严格畜禽禁养区管理,防止已关闭搬迁养殖场、养殖小区复养回潮。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落实畜禽养殖场(户)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加快规模畜禽养殖场治理,配套建设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并正常运转。支持在田间地头配套建设管网和储粪(液)池等基础设施,解决粪肥还田“最后一公里”问题。存栏量20头以下(不含,下同)的生猪养殖场(户),须按0.5立方米/头的标准配备粪污贮存池,按5头/亩的标准配套消纳耕地。存栏量20头以下不具备消纳条件或存栏量20头以上的养殖场(户),除按标准配备贮存池外,必须与第三方签订粪污有偿治理服务协议。年底前,全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3%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畜禽规模养殖场治理率达到95%。严厉查处向河道、水体直接排放畜禽粪污的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参与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利局等)

12.推进水产养殖绿色发展。全面实施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划定禁养区和禁捕区,禁止超规划养殖,实施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积极引导渔民退捕转产,年底前,禁养区内的养殖行为全部退出。严厉打击“电毒炸”和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等非法捕捞行为,全面清理取缔“绝户网”等严重破坏水生生态系统的禁用渔具和涉渔“三无”船舶,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现常年禁捕。加大增殖放流力度,强化海洋牧场建设,禁止重点水域投饵、投肥围网养殖。鼓励发展工厂化循环水养殖、池塘工业化养殖等生态健康养殖方式,水产健康养殖比例达65%。优化养殖模式,持续巩固南美白对虾养殖污染专项整治成果,养殖场尾水处理设施(设备)逐步实现全覆盖,强化养殖尾水达标排放管理,年底前水产养殖主产区各级各类农(渔)业园区养殖池塘实现尾水达标排放。选择水系配套的集中养殖小区,利用排水沟渠,分片分区进行尾水净化达到海水池塘养殖水的排放标准,或在沿海地区建设集中的水产养殖尾水净化设施,在如东县、启东市开展“绿岛工程”建设试点。(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参与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利局、长江航运公安局南通分局等)

13.有效防控种植业污染。推进化肥、农药施用量减量化和替代利用,加大测土配方施肥推广力度。推进有机肥替代化肥和废弃农膜回收,完善废旧地膜和包装废弃物等回收处理机制。2020年全市化肥施用量较2015年削减5%以上,农药施用量实现负增长,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率达80%。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利用现有沟、渠、塘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年底前,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达到40%以上。把握秸秆还田、稻田退水、农药化肥施用等关键节点,提高农业种植污染防控精细化水平,减轻农业生产的环境影响。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防止秸秆抛河,防范泡田高浓度废水污染及外排,主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参与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水利局、供销合作总社等)

14.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落实《南通市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通环办〔2019〕44号),深入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推进农村厕所革命,探索建立符合农村实际的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处置体系,改厕与污水处理或利用设施同步实施。加快推进全市行政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因地制宜推广使用一体化的成品窨井、化粪池、隔油池等设施;年底前,建设270座集中居住点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分散农户生活污水生态化治理设施2000个以上,60%的行政村建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明显提高。村镇生活垃圾集中收运体系基本全覆盖,村镇生活垃圾集中收运率达到85%以上。基本完成农村户用厕所无害化改造,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普及率达到95%。(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委、城市管理局等)

15.加强农村河道治理。有序推进农村河道疏浚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健全农村河道轮浚机制,年内疏浚农村河道3714条,其中等级以上河道998条,消减河道内源污染负荷。继续加大河道清障、拆坝建桥(涵)力度,确保年底前所有等级以上河道消除坝头坝埂等阻水障碍,实现活水畅流。针对农田护坡、河道岸坡乱种植、乱搭建等现象,实施拆违补植、补绿提档、生态拦截等工程,涵养水源、固土护坡,形成生态缓冲带,减少水土流失和农业面源污染。落实《南通市农村黑臭水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通河长办〔2019〕28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黑臭水体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通河长办〔2020〕6号),进一步组织开展全市农村黑臭水体排查识别,建立名册台账,突出抓好源头污染管控。选择试点示范区,编制农村黑臭水体综合治理方案,整县(市)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研究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模式。年底前,农村集镇区河道基本消除脏乱、黑臭现象,村庄河塘基本恢复自然面貌。(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参与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等)

(四)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治理

16.加强船舶污染控制。依法强制报废超年限的船舶,大力推动20年以上的内河船舶淘汰,新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严格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其他船舶于年底前完成达标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根据《关于加强长江船舶污染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研究制订加强长江船舶污染治理实施意见。落实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合监管和联单制度,实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航行于我市水域的国际航线船舶排放压载水的,要实施压载水交接或安装压载水灭活处理系统。严禁单壳化学品船和600吨载重以上的单壳油船进入长江干线。全面完成小吨位货运船舶防污改造,年底前,完成对本市籍400总吨以下货运船舶采用加装生活污水储存柜及监控设备的方式进行生活污水防污改造,同步完成构建船舶生活污水收集、排放监管的信息化系统,实现船舶改造后的生活污水排放和接收全过程、全链条实时监控。(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参与单位:南通海事局、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和园林局、城市管理局等)

17.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落实内河港口码头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移、处置设施建设方案,完成方案建设内容,年底前,所有港口码头、装卸站、船舶修造厂、船闸锚地建成污染物接收设施,并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有效衔接。建立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加强沿江码头的动态监管和岸线保护利用的日常巡查,严防已拆除的非法码头死灰复燃,严禁工贸和港口企业无序占用港口岸线。船舶洗舱水按照《关于建立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执行。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内河船舶卸货后应按规定洗舱并送交洗舱水,港口、码头应按规定接收船舶洗舱水,不具备接收能力的可委托第三方进行接收。危险品码头应将靠港船舶洗舱水接收能力纳入码头防污染能力评估范畴,建设并完善与码头作业品种和吞吐量相适应的洗舱水接收设施。年底前完成所有港口污染防治设施改造,建成如皋港区、江海港区等2处洗舱站并投入使用。(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参与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和园林局、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城市管理局、南通海事局,市水务公司等)

18.开展船舶港口专项整治行动。实施《南通市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工作方案》,因地制宜、重点突破、整体推进全市船舶和港口污染治理,全面开展为期1年的专项整治。重点解决船舶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及残油收集处理装置配备不到位和不正常运行、垃圾污水等偷排偷倒入江、港口接收设施能力不足与转运处置设施衔接不畅、港口自身环保设施不完善、岸电利用率不高等突出问题。年底前,长江经济带船舶和内河港口污染防治取得明显成效,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改。(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参与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和园林局、城市管理局、水利局、南通海事局,市水务公司、供电公司等)

(五)保障水环境安全

19.实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贯彻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要求,优化空间布局,大幅提升生态岸线比例。全面完成长江入河排污口建档、监测、溯源,6月底前,完成整治方案的制定和部分整改任务,后期按照整治方案持续推进整改任务,规范排污口设置和管理。加强重要生态缓冲带综合整治,开展长江流域生态隐患和环境风险调查评估。加强入江支流水质监测,摸清水质状况与引排规律,对王子竖河、农场中心河、灵甸河等水质为劣Ⅴ类的入江支流实施综合整治,长江干流南通段水质保持优良,2020年全面消除入江支流劣Ⅴ类水体,主要入江支流水质持续改善。(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参与单位:市水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政和园林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

20.强化饮用水源地保护。优化调整水源地布局,推进水质不能稳定达标的水源地异地选址。落实《南通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攻坚战实施方案》(通政办发〔2019〕23号),推进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开展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组织开展重点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障专项整治行动,巩固饮用水源地排查整治成果,建立健全各级饮用水源保护区日常巡查长效机制,加强水源地日常巡查和执法,落实巡查责任、巡查人员、巡查制度和巡查方案。其中,一级保护区现场巡查每周不少于1次,二级保护区现场巡查每月不少于3次,准保护区现场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饮用水源地水质不达标一律不得进入水厂,全面实施现有水厂自来水深度处理工艺改造,新建水厂一律达到深度处理要求。年底前,全市基本实现“双源供水”和自来水厂深度处理两个“全覆盖”。完成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和备案,定期排查影响水源地安全的风险隐患,不断提高水源地应急能力建设,积极开展应急演练。推进地下水应急备用水源地工程建设、保护区划定和隐患问题整治工作。(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参与单位:市市政和园林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公司等)

21.防治近岸海域污染。编制南通市“十四五”近岸海域污染防治专项规划。以入海河流和入海排污口为重点,全面整治入海污染源,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在入海排污口排查的基础上开展监测及溯源分析,对水质存在问题的排口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和要求,分类推进入海排污口规范整治。严格执行海岸、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各类涉海工程事中事后监管,强化环评后评估工作。严格落实入海排污口备案、涉海工程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制度。近岸海域和主要入海河流水质持续改善,2020年入海河流全面消除劣Ⅴ类。以恢复海洋岸线自然生态功能为目标,通过限制性开发和滩涂修复工程,严控围填海和岸线开发。开展牡蛎礁等海洋生态系统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与修复。加大滤食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力度,探索构建人工海藻床,稳步扩大人工海藻场规模,降低近岸海域富营养化程度,逐步恢复近岸海域生态功能。实施南通长江入海口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按照《南通市海岸线整治修复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全面完成南通市海岸线整治修复计划,确保2020年全市大陆自然岸线(含整治修复后具有自然岸线形态特征和生态功能的海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6%。落实《南通市“湾(滩)长制”实施方案》(通政办发〔2019〕103号),在全市沿海区域全面推行“湾(滩)长制”,做到“湾(滩)长制”与“河长制”“断面长制”有机衔接。(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等)

22.加强地下水保护。认真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环土壤〔2019〕25号)、《江苏省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苏环办〔2020〕75号)。按照省政府批复的地下水压采方案,有序开展地下水压采工作,全面推进未经批准或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机井整治工作。根据《江苏省地下水超采区域划分方案》,年底前,超采区用水总量和水位力争全面达到控制要求。开展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源补给区环境状况和地下水环境状况的调查评估,全面完成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提出地下水污染分区防治措施,实施地下水污染源分类监督。(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参与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

23.持续推进中心城区水质提升。按照“区域治水、流域治水、全域活水”的要求,对主城区411.58平方公里的水系按片区治理水环境,突出抓好入河排口、排水管网等截污整治,抓紧实施内源治理、疏浚活水、生态修复等项目,确保污水不入河、黑臭不反弹,年底前,实现濠河及周边主要河道主要指标稳定达到Ⅲ类,市区基本消除劣Ⅴ类水体的目标。同时,完善市区水利工程运行机制,强化统一调度,加强督查考核,推进智能化管理。注重补充生态流量,加强拆违清障、岸线修复,推进活水畅流,增强水体流动和自净能力,实现主城区“自然活水全覆盖”。(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参与单位:市市政和园林局、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公司等)

(六)开展水生态修复

24.严格岸线保护修复。落实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统筹规划长江岸线资源,严格分区管理与用途管制。继续推进长江岸线利用项目清理整治工作,确保列入省清单的93个项目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清理整治任务。进一步深入排查整治长江及堤防管理范围内的“三乱”“两违”等问题。依法整治严重影响防洪安全、批建不符、长期占而不用、手续不全等岸线利用项目。实行长江干流域及洲岛岸线开发总量控制,实施长江岸线生态林建设工程。年底前,长江干流岸线利用项目清理整治任务全部完成,长江干流及洲岛自然岸线(含生态修复及景观生活改造岸线)开发利用率降到50%以下。(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参与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通运输局等)

25.实施生态保护修复。开展长江生态环境大普查,摸清资源环境本底情况,系统梳理和掌握各类生态环境风险隐患。开展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森林质量精准提升、湿地保护修复、水土流失等综合治理、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因地制宜实施大型排污口下游、重要入江河口等区域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每个县(市、区)确定不少于1条河流开展生态缓冲带试点,建设不少于1个污水处理厂尾水生态净化工程。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持续实施长江如皋段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全面禁捕,开展长江江豚、中华鲟等濒危物种抢救性保护工作,实施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关键生境保护修复工程。年底前,完成沿江造林500亩、森林抚育1万亩,沿江林木覆盖率稳定在24%以上,全市自然湿地保护率达到50%以上。(牵头部门: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生态环境局等)

(七)加强水资源节约保护

26.节约水资源。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年内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46.45亿立方米以内。建立健全覆盖各县(市、区)的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明确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开展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明确各县(市、区)及各领域、行业年度用水效率控制目标,将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15年分别下降25%、20%。全市所有县(市、区)达到国家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要求,建成节水型社会示范区。完善差别化水价制度,提高高耗水行业用水价格,完善全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按照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正常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合理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年底前,规模以上工业重点行业和非居民城镇生活用水全部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制度,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引导全社会合理用水、节约用水。(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发展和改革委、市政和园林局;参与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局、农业农村局等)

27.加强城镇节水。巩固国家节水型城市建设成果。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鼓励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安装使用中水设施。年底前,推进供水管网分区计量管理,且实施范围不小于城区供水服务范围的20%,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和园林局、水利局;参与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水务公司等)

28.发展农业节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示范推广通滴灌机械设备,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推进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工程建设,完成年度高效节水灌溉任务,年底前,全市节水灌溉工程面积占耕地面积比例达到60%左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3以上。(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参与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发展和改革委等)

29.推进工业节水。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批准新增取水许可。鼓励高耗水企业实施废水深度处理、中水回用;完善城镇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设施。年底前,全市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规模以上工业水重复利用率达到91%。(牵头单位:市水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和园林局;参与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水务公司等)

(八)严格水生态环境管理

30.强化水环境达标精细化管理。编制南通市“十四五”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及各县(市、区)“十四五”水污染防治规划,以系统性、综合性、流域性的治理思路,统筹推进“水环境、水资源、水生态”三水共治,系统谋划“十四五”水生态环境治理工作。按流域整体推进水生态环境保护,强化水功能区水质目标管理,细化控制单元划分,明确考核断面,结合实施河长制、断面长制,有机整合水环境控制单元和水功能区管理要求,构建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的流域控制单元精细化管理体系。上半年完成省级水环境功能区修编和“十四五”市控以上断面设置。(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参与单位:市水利局等)

31.编制实施断面达标方案。各有关县(市、区)参照《水体达标方案编制技术指南》,编制实施10个市考以上不达标断面及2个国控入海不达标断面达标整治及强制减排实施方案(见表4),报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备案,6月底前完成并向社会公开。2019年已完成方案编制的县(市、区)需继续加大断面周边问题排查力度,滚动安排治污项目,持续实施重点污染源强制减排方案和应急管控措施。(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参与单位:市水利局、财政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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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组织实施区域治水工程。以河长制为统领,按照“系统化思维、片区化治理、精准化调度”的思路,大力组织实施全市区域治水工程,构建全市现代化区域治水体系。编制南通市区域治水方案,新建、改造、维修一批水利控导工程。因地制宜开展原型观测试验,不断优化“综合会商、统一调度、分级实施”的水利工程运行调度方案,逐步建立“科学规范、职责明确、运行高效”的水利工程精准调度体系,加快实现全市水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掘苴河整治、海安市通扬运河(东闸站至栟茶运河)整治,增加对南通北部及沿海供水;配合推进江海河、丁堡河(闸)等临海引江供水线前期研究,持续提高输水能力和容蓄能力。(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参与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等)

33.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认真落实生态环境部《入河(湖、库)排污口排查整治技术规范》,按照水陆统筹的原则,借鉴长江入河排污口“查、测、溯、治”工作方法,逐步推进通榆河、如泰运河、通扬运河等入河排污口的排查整治工作。制定实施排查整治工作方案,9月底前完成排查,建立“一河一档”、实行“一口一策”,有序推进监测、溯源、整治工作。抓好长江经济带“两口一源”规划中相关问题的整治,加强调度、审核、督办,确保按期整改到位。(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参与单位:市水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和园林局、农业农村局等)

34.推进水环境突出问题整改。聚焦《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的突出问题,全力以赴推进问题整改。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江苏省水环境突出问题清单》(苏人办函〔2019〕81号),加快推进问题整改,确保按期完成整改目标任务。对照《市人大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整改方案》(通政办发〔2019〕57号),按期完成10方面27项涉水问题的整改。(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参与单位: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等)

35.加快建立水环境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研究构建不同层级行政单元的水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估体系,实现以综合指数反映地区水生态风险等级。根据水资源状况评价结果,结合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合理确定“十四五”期间生态流量(水位)底线要求,提高生态用水保障程度。(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参与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

36.完善水质监测预警体系。全面落实《南通市生态环境监测监控系统三年建设规划》(通政办发〔2019〕99号),在完成省考断面、长江经济带主要河流跨界断面和主要入江支流水质自动监测设施建设的基础上,年底前,加快推进其他入江入海河流水质自动站建设,完成第二批长江排污口监测监控建设。在如东县、启东市试点开展近岸海域水质自动监测。完成如皋市等地饮用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设备更新。对重点排污单位的总排口、监控仪表进行视频监控联网,对工业园区进行视频监控联网。对全市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和化工园区水环境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状态监控系统、工况自动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应急管理系统以及环境管理台账等信息进行集成。加强重点断面水质监控力度,提升水质监测监控能力。进一步完善地表水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发布预警信息,召开水环境质量研判预警会商会。(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等)

37.深化水环境区域补偿。根据市政府办《关于调整全市水环境区域生态补偿断面的通知》(通政办发〔2016〕154号),全面实施全流域水环境区域生态补偿,实行按月监测、按季通报、按年结算。研究优化调整全市水环境区域补偿方案,结合全市“十四五”地表水断面设置、省级功能区划调整工作,进一步探索扩大生态补偿范围,将重要入江入海河流断面纳入区域补偿范围,提升补偿政策的激励和倒逼效应。(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参与单位:市财政局)

38.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定期公布环境保护“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并公布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定期公布断面达标方案实施进展情况。各县(市、区)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各县(市、区)每半年公布黑臭水体治理情况。定期发布水环境质量状况及各县(市、区)排名情况。定期公开重点排污单位排放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行等污染源环境信息。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和园林局、卫生健康委等)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经济政策。积极申报中央、省水污染防治专项补助资金,加强资金保障力度,引入社会资本,保障重点工程建设。深化与总量挂钩的排污收费、绿色信贷、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等环境经济政策,推进研究对主动进行污水处理厂提标等环境治理工程的奖励政策。(牵头单位: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

(二)深化科技支撑。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加强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的实施,通过书刊、报纸、网络等媒体公开发布,明确要求相关水污染防治工程中应优先采用指导目录中技术,入选技术示范推广率达到60%以上,加强信息反馈,建立指导目录定期完善修订机制。积极推进长江生态修复攻坚驻点跟踪研究,以专家团队驻点跟踪研究为抓手,建立“边研究、边产出、边应用、边反馈、边完善”的工作模式,提出科学性、针对性、操作性强的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整体解决方案。开展国、省控不达标断面污染源精准溯源解析,提出流域污染物治理及减排对策。(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局、生态环境局等)

(三)加强督查督办。围绕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开展专项督查,组织开展水源地整治情况督查督办,针对不达标或水质降类的国省考断面开展专项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突出水环境问题,动态跟踪计划实施进展,适时研究调整工作部署。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任务完成严重滞后或者工作责任不落实的,通过约谈、挂牌督办、通报等方式,督促整改和落实,确保计划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牵头单位: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等)

(四)强化执法监管。以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为重点,继续强化环境执法监管,夯实基层水环境保护责任,督促基层切实解决好群众身边的突出水环境问题。持续开展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流域专项执法、交叉执法行动,完善司法联动机制,依法依规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城市管理局等)

(五)严格考核奖惩。组织对各地水污染防治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于未完成约束性目标的地区将严格按照规定要求予以通报,并追究有关责任。对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地区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区域水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环境质量改善不到位、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部门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牵头单位: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等)

四、2020年重点工程项目

2020年,全市计划实施水污染防治重点工程255项,其中产业结构调整项目32项、工业污染防治项目41项、城镇生活污染治理项目67项、农业农村污染治理项目23项、船舶港口污染防治项目6项、水生态保护项目41项、能力建设项目45项,计划总投资60.4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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