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重庆印发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类型的通知。详情如下: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类型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重庆高新区生态环境局,万盛经开区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复制推广借鉴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9〕89号)《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减缓疫情影响,助力复工复产,助推脱贫攻坚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结合重庆市实际,研究形成了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类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一、列入《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名录》的项目,以及属于扶贫项目“两不愁三保障”中的饮水安全项目(仅包括总库容小于10万立方米的山坪塘、窖池等小型蓄水工程)、义务教育建设项目、基本医疗用房项目(仅包括20张床位以下的卫生院、所、站)、住房安全保障项目,不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以上项目均不免除业主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的项目,按相应要求执行排污许可制度。
二、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三类建设项目,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56号)执行。
三、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主动避让生态环境敏感区域,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要求,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自觉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宣传,主动指导、服务经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宣传告知,加强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及时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反馈市生态环境局。
五、本通知自2020年6月27日起实施。
附件:《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名录》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5月27日
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