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目前,全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470起,确定赔偿金额16.19亿元,案件数量全国第一,在全国率先实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启动案件的市县全覆盖。”在日前召开的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座谈会上,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崔凤友如是说。
山东是工业大省,每年产生危险废物近千万吨,利用和处置任务繁重。为此,该省突出源头控制、安全处置、防范风险3个环节,建立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体系,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
严罚重管成污染防治主题词
今年9月实施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简称“新固废法”)明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强化产生者责任,增加排污许可、管理台账、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等制度。其中,涉及6类企业,包括产生危废的企业、经营危废的企业、产生工业固废的企业等,而这里面相当一部分是危化品和化工企业。
产生危废的企业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固废监管的重中之重,在“新固废法”中涉及到的责任最多,涉及8条红线:不制定危废管理计划最高罚100万元;不建立危废管理台账最高罚100万元;将危废提供或委托给无证者造成严重污染环境后果,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擅自倾倒或堆放危废后果特别严重的,最高刑期7年;未按规定填写转移联单最高罚100万元,擅自转移危废要行政拘留;运输危废需遵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不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最高罚100万元;污染担责,造成重特大污染环境事故,负责人年收入50%要交罚款。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引领,“严罚重管”成为近年来各地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主题词。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加强危险废物源头管控,强化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以医疗废物、废酸、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铝灰等危险废物为重点,会同相关部门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填埋以及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聚焦重点 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今年以来,山东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突出标本兼治,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全力打好危险废物治理攻坚战。该省经济和工业大市青岛市聚焦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打击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三大主攻方向,重点打击8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其中包括: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或跨行政区域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逃避监管,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向河流、河道、水库等倾倒危险废物的;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及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委托其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排放、倾倒、处置重金属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该市还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鼓励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针对违法犯罪线索生态环境部门将进行全面梳理核实,针对发现的环境违法犯罪问题,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强化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全面排查整治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扎实推进危险废物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二级巡视员鞠振平表示,以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的担当和作为,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紧扣精准、科学、依法治污的总要求,迎难而上,有力有序有效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各项工作。
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推进企业绿色发展
今年6月,生态环境部评选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山东章丘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件列首位。该案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案件赔偿额达到2.4亿元,在全国造成了较大的影响,受到各方的广泛关注,具有良好的宣传、教育和警示意义。
据介绍,此案涉及环境危害较大、修复难度和费用高、责任界定困难、磋商难度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综合运用了磋商和诉讼两种途径索赔,成功实现了索赔,并利用赔偿款对环境进行了有效修复,实现了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赢。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正在由过去的改革试点工作,逐步向常态化、制度化转变,由一道选做题转变为一道必做题,山东省在全国率先实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启动案件的县市区全覆盖。”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法规处副处长孙金辉说。
据了解,去年底中办、国办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到2020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山东省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制订印发了《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将该项工作纳入对各市人民政府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考核内容。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年是推进这项中央改革任务的关键年份,既要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对全国试行期的工作部署任务,又要着力推动将改革成果提升,为制度常态化运行打好基础。”崔凤友表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以“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为基本原则,以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为主要目的,以“赔偿到位、修复有效”为制度建设目标,是“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严密法治观的具体体现。
山东省环科院环境咨询中心经理秦霄鹏认为,该制度的实施和各级监管部门日益严格的监管,将警示危化品和化工企业不触法律红线、守好环境底线,并强化管理、修炼内功,推进绿色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