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日起,《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38508-2020)、《工业防护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30981-2020)、《建筑用墙面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2-2020)、《车辆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1-2020)、《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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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挥发性有机物(VOCs)含量有关的产品质量标准实施后的环保合规注意

2020-12-01 13:26 来源: 上海里格律师事务所 作者: 王羽 张秀秀

2020年12月1日起,《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38508-2020)、《工业防护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30981-2020)、《建筑用墙面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2-2020)、《车辆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1-2020)、《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1-2020)等国标开始生效实施。相关生产型企业、进口商甚至包括销售商,均需要提升合规应对。律师认为,有以下几个基本注意事项。

第一,该些标准效力如何?有无实施过渡期?

上述标准均是国家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遵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上述新标准,均属于国家强制性标准。发布至今,已近半年,12月1日日是正式实施日期,不再有多余的过渡期。

第二,相关产品如若违反上述标准,有什么法律意义上的不利后果?

对应环境法律风险方面,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的原材料和产品,含有挥发性有机物并不符合标准的,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将面临被行政处罚的风险。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是进口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由海关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等。

第三,如何防范风险?

由于涉及不同主体地位,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角度不同。以相关进口商为例,法律风险相对较大,需要引起特别注意,对于原来合同版本未涉及相关产品标准更迭问题的,需要及时做好相关风险应对措施。详细措施,不可一概而论,可以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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