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浙江省住建厅于近日公布《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质检测化验室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服务机构水质化验室建设,做到分区合理、操作规范、数据准确。本规程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服务机构水质化验室的建设、运行管理和安全维护。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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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质检测化验室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

2020-12-17 13:40 来源: 北极星水处理网 

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浙江省住建厅于近日公布《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质检测化验室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服务机构水质化验室建设,做到分区合理、操作规范、数据准确。本规程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服务机构水质化验室的建设、运行管理和安全维护。

详情如下:

关于征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质检测化验室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市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厅《关于印发〈2019年度浙江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浙建设函〔2020〕3号),由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质检测化验室技术规程》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印发征求各相关单位书面意见,请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1年1月6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主编单位。

联系方式:厉兴,电话:0571-88277351;传真:0571-88277351,邮箱:463102527@qq.com。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28号。邮编:310012。

附件:《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质检测化验室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pdf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0年12月7日



前 言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9 年度浙江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浙建设函〔2020〕3 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有关先进标准和技术,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本规程。

本规程共分 5 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定义、建设要求、运行管理、安全维护等。

本规程由浙江省住房和程序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日常管理和具体技术内容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规程编制组,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 28 号,邮编:310012。

本规程主编单位: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

浙江求实环境监测有限公司

本规程参编单位:浙江农翰科技有限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厉兴、叶红玉、刘方毅、周佳骋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

1 总则

1.0.1 为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服务机构水质化验室建设,做到分区合理、操作规范、数据准确,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服务机构水质化验室的建设、运行管理和安全维护。

1.0.3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服务机构水质检测化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定义

2.0.1 农村生活污水水质化验室 rural domestic sewage quality laboratory

农村生活污水水质化验室是检测农村生活污水水质状况的场所。

2.0.2 微生物室 microbiology testing laboratory

微生物室是指进行微生物培养、检测、灭菌的场所,包含前期准备间和无菌室。

2.0.3 天平室 balance room

天平室是指化验中进行准确称量的仪器间。

2.0.4 光度室 spectrometer room

光度室是指存放分光光度计,用于比色分析的房间。

2.0.5 理化分析室 physical and chemical analysis room

理化分析室是指利用物理、化学等分析手段进行分析,确定物质成分含量等的房间。

2.0.6 红外测油室 infrared spectrophotometry oil measuring room

红外测油室是指用于测定废水中油类的房间,包括前处理间和比色间。

2.0.7 干燥室 desiccation room

主要放置烘箱等设备,通过烘干等手段从湿物料中除去水分的房间。

2.0.8 样品储存室 sample storage room

样品储存间是指用于存放待测样品及留存样品的房间。

2.0.9 试剂及耗材储存室 reagent and consumables storage room

试剂及耗材储存间是指用于存放试剂及消耗性材料的房间。

3 建设要求

3.0.1 运维服务机构应制定化验室建设方案,明确场地选择、功能区布置、仪器设备、人员等要求。

3.0.2 化验室场地的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清洁安静的场所;

2 远离产生废气、烟尘的工厂;

3 远离产生高压辐射的建筑物;

4 便于样品采集和运输;

5 光线充足,通风良好。

3.0.3 化验室各功能区应合理分区,避免相互干扰,功能指示牌清晰明了。

3.0.4 化验室内给排水、电力等应满足各功能区的使用要求。

3.0.5 各功能区应有排风、防尘、避震和温湿度控制设施。

3.0.6 化验室应由天平室、分光光度室、理化分析室、干燥间室、样品储存间室、

试剂及耗材储存间室、微生物室、红外测油仪室等组成,并宜满足下列要求:

3.0.7 天平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宜与产生高温、振动和有较强电磁干扰的房间相邻;

2 室内搭设防震台;

3 宜采用双层窗,并安装窗帘做好防尘和防风;

4 不得设置水盆或有电缆、燃气和水管道穿过。

3.0.8 光度室不宜与产生高温、振动和有较强电磁干扰的房间相邻。

3.0.9 理化分析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与产生高温、振动和电磁干扰的房间相邻,

2 配备水槽、水台、实验台和通风柜等设施。

3.0.10 干燥室设有窗户,通风良好,放置干燥设备的台面应采用防火材料。

3.0.11 样品储存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有窗户,通风良好;

2 配备存放未检样品和留存样品的冷藏柜和置物架;

3 试剂及耗材储存应根据常规、易制毒和易制爆三大类药品的储存要求分隔存放,并设置通风系统;易制毒和易制爆的存储间应设置双门双锁并符合当地公安机关的要求。

3.0.12 微生物室应分为准备区、洗涤区、灭菌区、缓冲区和无菌室等。

3.0.13 红外测油仪室应分为前处理间和红外比色间。前处理间应配有水槽水台、实验台、通风柜等,红外比色间设有通风柜、实验台等。

3.0.14 办公区域应与化验室区域有隔离。

3.0.15 化验室应按开展的检测方法要求配备仪器设备。

3.0.16 化验室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具有生态环境检测领域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检测相关工作 3 年以上的经历;

2 熟悉有关检测标准,试验方法;

3 具有监督和指导日常业务工作的能力;

4 技术负责人应掌握化验室所开展的检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

5 质量负责人应了解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检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生态环境检测领域的质量管理要求。

3.0.17 检测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环境检测、化学分析、生物类、工业分析或化工类等相关专业毕业,或

有检测相关培训经历,或有从业经验;

2 要求工作仔细认真,有较强责任心;

3 有基础理论、基本技能、样品分析的培训与考核等。

4 运行管理

4.1 一般规定

4.1.1 运维服务机构及其检测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4.1.2 运维服务机构应建立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的制度和措施,确保其出具的检测数据准确、客观、真实、可追溯。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检测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检测数据、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4.1.2 化验室的运行管理应建立健全的检测管理要求、质量体系要求。

4.1.3 初次使用标准方法前,应进行方法验证。方法验证或方法确认的过程及结果应形成报告,并附验证或确认全过程的原始记录,保证方法验证或确认过程可追溯。

4.1.4 化验室的管理体系文件编写应符合 RB/T 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及《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补充要求》的规定,并结合本化验室的实际需要进行编制。

4.1.5 运维服务机构应根据《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1.1-2019》制定专项检测方案。专项检测方案应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4.1.6 现场测试和采样应至少有 2 名检测人员在场。化验室内分析应有 AB 角。

4.2 检测管理要求

4.2.1 检测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检测目的、检测点位、检测项目、检测方法、采样频次、采样器材、现场测试仪器、样品保存、运输和交接、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等。

4.2.2 应先准备现场采样所需的保存剂、样品箱、低温保存箱以及记录表格、标签、安全防护用品等辅助用品。

4.2.3 采样位置应在污水混合均匀的位置,采集的水样应具有代表性,能反映污水的水质情况,满足水质分析的要求。

4.2.4 对不同的检测项目选用的容器材质、加入的保存剂及其用量、保存期限和采集的水样体积等,应按照检测项目的分析方法要求执行。

4.2.5 采样完成后应在每个样品容器上贴上标签,标签内容包括样品编号或名称、采样日期和时间和检测项目名称等,并同步填写现场记录。

4.2.6 pH 值等能在现场测定的检测项目或分析方法中要求应在现场完成测定的检测项目,应在现场测定。现场测试设备在使用前后,应按相关检测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关键性能指标进行核查并记录,以确认设备状态能够满足检测工作要求。

4.2.7 现场记录应包含以下内容:气象条件、采样日期、采样时间、现场测试仪器型号与编号、采样点位、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工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水排放量/流量、现场测试项目和检测方法、水样感官指标的描述、采样项目、采样方式、样品编号、保存方法、采样人、复核人、排污单位人员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有关事项等,具体格式可自行制订。可参考附录 B.0.1 水质采样和交接记录。

4.2.8 样品采集后应尽快送化验室分析,并根据检测项目所采用分析方法的要求确定样品的保存方法,确保样品在规定的保存期限内分析测试。

4.2.9 样品交接时,应清点和检查样品,并在交接记录上签字。样品交接记录内容包括交接样品的日期和时间、样品数量和性状、测定项目、保存方式、交样人、接样人等,具体格式可自行制订。可参考附录 B.0.1 水质采样和交接记录。

4.2.10 除分析方法有特殊规定的,污水取样分析前须摇匀取样,不能过滤或澄清。

4.2.11 检测项目分析方法应优先选用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标准方法,并所选用分析方法的测定下限应低于排放标准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4.2.12 化验室分析原始记录包括标准溶液配制及标定记录、仪器工作参数、校准曲线记录、各检测项目分析测试原始记录、内部质量控制记录等。各实验室可根据需要自行设计各类分析原始记录表。可参考附录 B.0.2~12。

4.2.13 分析结果的表示按照分析方法中的要求执行。分析结果有效数字所能达到的小数点后位数,应与分析方法检出限的保持一致;分析结果的有效数字一般不超过 3 位。

4.2.14 检测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 报告标题及其他标志;

2 报告编制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编制时间,采样(检测)现场的地点(必要时);

3 报告统一编号(唯一性标志),总页数和页码;

4 检测目的、检测依据(依据的文件名和编号);

5 样品的标志:样品名称、类别、点位名称和检测项目等必要的描述;

6 样品采样分析日期和采样检测所使用的主要仪器名称、型号及品牌;

7 检测结果应包括检测值和计量单位等信息;

8 报告编制人员、审核人员、授权签字人的签名和签发日期;

9 需要时,应注明检测结果仅对样品或批次有效的声明。

4.3 质量体系要求

4.3.1 应建立健全质量体系,使质量管理工作程序化、文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并保证其有效运行。体系应覆盖检测活动所涉及的全部场所。

4.3.2 应建立质量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和各类原始记录。

4.3.3 应建立并保持质量体系文件的控制程序,保证文件的编制、审核、批准、标志、发放、保管、修订和废止等活动受控,确保文件现行有效。

4.3.4 应建立适合本化验室质量体系要求的记录程序,对所有质量活动和检测过程的技术活动及时记录,保证记录信息的完整性、充分性和可追溯性,为检测过程提供客观证据。

4.3.5 应制订年度质量管理工作计划,将所有质量管理活动文件化,明确质量管理的目标、任务、分工、职责和进度安排等。质量管理计划包括日常的各种质量监督活动、内部审核、管理评审、质量控制活动和人员培训等。

4.3.6 应根据预定的计划和程序实施内部审核(每年至少一次),以验证各项工作持续符合质量体系的要求。

4.3.7 应根据预定的计划和程序,对质量体系进行评审(每年至少一次),以确保其持续适用和有效,并进行必要的改进。

4.3.8 在确认检测活动不符合质量或技术要求时,应纠正或采取纠正措施;在确定了潜在不符合的原因后,应采取预防措施,以减少类似情况的发生。通过实施纠正措施或预防措施等持续改进质量体系。

4.3.9 与检测工作有关的标准和作业指导书都应受控、现行有效,并便于取用。

4.3.10 人员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建立所有检测人员的技术档案。档案中至少包括如下内容:学历、从事技术工作的简历、资格和技术培训经历等。

2 所有从事检测活动的人员应具备与其承担工作相适应的能力,接受相应的教育和培训,并持证上岗。

3 定期开展能力确认,能力确认方式应包括基础理论、基本技能、样品分析的培训与考核等。

4.3.11 仪器设备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立仪器设备的管理程序,确保其购置、验收、使用和报废的全过程均受控。

2 对检测结果的准确性或有效性有影响的仪器设备,包括辅助测量设备,应有检定或校准证书,并在有效期内使用。校准结果应进行内部确认。当校准产生了一组修正因子时,应确保其得到正确应用。

3 所有仪器设备都应有明显的标志表明其状态。

4 对检测结果的准确性或有效性有影响的仪器设备,在使用前、维修后恢复使用前、脱离实验室直接控制返回后,均应进行校准或核查。现场检测仪器设备带至现场前或返回时,应进行校准或检查。

5 对检测结果的准确性或有效性有影响的仪器设备应在两次检定或校准间隔内进行至少 1 次期间核查。

6 所有仪器设备都应建立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档案包括购置合同、使用说明书、验收报告、检定或校准证书、使用记录、期间核查记录、维护和维修记录、报废单等以及必要的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包括: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编号、管理(或固定资产)编号、购置时间、生产厂商、使用部门、放置地点和保管人等。

4.3.12 样品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样品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保证样品性质稳定,避免沾污、损失和丢失;

2 样品保存条件应符合对应检测项目的保存要求,并及时分析;

3 样品应分区存放,并有明显标志,以免混淆;

4 留样样品应明确的样品信息和保存信息;

5 样品检测项目全部分析完成后,应有样品处置记录。

4.3.13 检测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样前,保存剂应进行空白试验,其纯度和等级须达到分析的要求;

2 按分析方法中的要求采集全程序空白样品,空白测定值应满足分析方法中的要求,一般应低于方法检出限。

3 按分析方法中的要求采集现场平行样品。如分析方法中未明确,对均匀样品,凡能做平行双样(除现场检测项目、悬浮物、石油类、动植物油类、微生物等)的检测项目也应采集现场平行样品,每批次水样应采集不少于 10%的现场平行样品,样品数量较少时,每批次水样至少做 1 份样品的现场平行样品。当现场平行样品测定结果差异较大时,应对水样进行复核,检查采样和分析过程对结果的影响。

4 每批次水样分析时,空白样品对被测项目有响应的,至少做 1 个实验室空白,测定结果应满足分析方法中的要求,一般应低于方法检出限。对出现空白值明显偏高时,应仔细检查原因,以消除空白值偏高的因素。

5 检测项目的校准曲线控制指标应按照分析方法中的要求确定。校准曲线应定期核查,不得长期使用,不同实验人员、实验仪器之间不得相互借用。

6 精密度可采用分析平行双样相对偏差、测量值的标准偏差或相对标准偏差等来控制。检测项目的精密度控制指标范围应符合附录 A 中要求。

7 准确度可选用分析标准样品、自配标准溶液或化验室内加标回收等方法来控制。检测项目的准确度控制范围应符合附录 A 中要求。

4.3.14 记录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原始记录应包括受控的记录格式编号、页码标识、检测机构名称、检测任务编号、任务类别、样品类别、样品唯一性标识、检测项目名称、检测人员标识和校(审)核人员标识等基本信息;

2 检测数据和计算结果应在产生时予以记录,不允许补记、追记、重抄。原始记录应清晰明了,不得随意涂改,必须修改时应采用杠改方法,并将改正后的数据填写在杠改处,对记录的所有改动应有改动人的签名或等效标识;

3 电子存储记录应保留修改痕迹。电子存储记录应妥善保护和备份,防止未经授权的侵入或修改。必要时,进行电子存储记录的存储介质更新,以保证存储信息能够读取;

4 农村生活污水水质检测的相关技术记录文件可参考附录 B。

4.3.15 检测报告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检测机构应制定检测报告管理程序,明确检测报告的编制、审核、发放、存档等工作要求。检测数据应与原始记录保持一致,并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2 检测报告实行三级审核,必须对各类原始记录、任务书、相关资料与检测报告的一致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3 若有分包项目应对分包项目、分包机构名称及其资质认定许可编号等信息予以标注。

4 对未检出项目应给出检出限信息。

5 在未取得计量认证资质认定证书(CMA)前出具的检测报告数据只能用于内部参考。

4.3.16 检测档案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档案保存期限应不少于 6 年;

2 检测档案内容包括任务合同(委托书/任务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等资料;

3 在保证安全性、完整性和可追溯的前提下,可使用电子介质存储的报告和记录代替纸质文本存档。

5 安全维护

5.0.1 化验室应建立安全作业管理程序,对涉及化学危险品、毒品、有害生物、电离辐射、高温、高电压、撞击以及水、气、火、电等危及安全的因素和环境,必须有效控制确保安全。

5.0.2 化验室应建立应急措施预案。

5.0.3 检测场所应根据需要配备安全防护装备和安全警示标识。化验室必须配备有效的洗眼器、冲淋装置等安全防护设施,并定期检查其有效性。

5.0.4 现场检测时,检测时段的气象等环境条件,水、电和气供给等工作条件,企业工况及污染物变化(稳定性)条件应满足检测工作要求。应有确保人员和仪器设备安全的措施。

5.0.5 化验室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原则应按《实验室废弃化学品收集技术规范》(GB/T 21190-201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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