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全国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江西省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21〕2 号)等要求,夯实废弃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基础,强化废弃危险化学品环境监管,有效防范因废弃化学品暂存、处置不当或违法倒卖而引发环境污染,现就申报废弃危险化学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被抛弃或者放弃之前,应按照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废弃危险化学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经过稳定化预处理后,应依法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对符合备案要求的,纳入企业危险废物管理;对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废弃危险化学品,未经稳定化预处理的,应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管理。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