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洋垃圾”?对于海关监管部门来说,它主要是指进口固体废物,即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各类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俗称废渣,生活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则称为垃圾,本案中涉及的铜污泥是我国《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中明令禁止的工业生产中产生的矿渣、残渣。
记者采访了上海海关缉私局浦江分局缉私一科科长张冬冬。
“本案中,这批伪报成铜矿砂和钢铁颗粒的固废,经海关和缉私部门现场取样,经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鉴定,为中国禁止进口类固体废物。”张冬冬告诉记者,对于“洋垃圾”,海关优先进行退运,但本案中扣押涉案固体废物,因海关仓库无储存废物条件,案发时退运条件亦不成熟,故仍在港区存放。
“我们的难题是,货物被长期滞留港区会产生巨额仓储和集装箱费用,当事人、港区、海关等单位之间如何处理?如果退运不成,如何对事实已入境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海关不具备技术条件,必须由环保企业进行专业化处理,那么处置费用应该由谁承担?”张冬冬坦言。
复旦大学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研究中心主任张梓太认为,本案中,华远公司虽然没有构成刑事责任,但依然被要求承担民事责任,这主要是基于两种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同。“不仅如此,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同一般民事侵权责任构成也有着很大的差异,比如在归责原则方面强调无过错归责,不以行为具有违法性作为责任构成要件,在因果关系认定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等,因此本案中要求华远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张梓太表示。
据悉,2020年,上海全市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件52件,审结47件,这些案件呈现三大特点。第一,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主要为检察机关。第二,案件涉及领域比较广泛。从野生鱼类、鸟类资源保护领域,到垃圾非法填埋、非法进口冻品、“洋垃圾”进口等相关领域延伸。第三,案件数量上升幅度较大。随着2017年7月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修订实施,以及2018年3月“两高”关于检察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相关公益诉讼数量快速增长,2019年上海法院受理19起,2020年受理52起,同比上升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