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水泥(平南)有限公司:
《华润水泥(平南)有限公司水泥窑协同处置一般固体废物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项目代码:2208-450821-07-02-764024)属技术改造,位于平南县丹竹镇三河村,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0度29分49.320 秒,北纬23度 29分22.566 秒。技改项目不涉及新增用地,依托现有储存及输送投烧系统设施,利用现有的5条熟料水泥生产线(一线、二线、三线(日产熟料3×4000t/d)和四线、五线(日产熟料2×4500t/d))协同处置一般固废,处置量为345万吨/年。项目总投资258万元,环保投资约为10万元,约占项目总投资的3.88%。
二、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烘干废气引至窑头高温段进行燃烧处理。一线、二线、三线、四线、五线窑尾烟气依托原有的“低氮燃烧技术+SNCR 脱硝措施+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分别经110米、110米、110米、90米、90米高窑尾排气筒排放,窑尾烟气排放污染物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及《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相应标准要求。一线、二线、三线、四线、五线输送和破碎系统产生的粉尘采用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后分别通过40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污染物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应排放限值要求。
(二)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产生高噪声源的机电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
(三)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662-2013)要求专门建设储存设施储存协同处置的一般工业固废,场区必须严格采取防渗、防腐、防漏等有效措施,防止造成土壤、地下水等污染。布袋除尘器收集到的粉尘返回生产线使用,不得随意堆放和倾倒。
(四)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及管理。制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五)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函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排污许可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开展排污许可申报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贵港市平南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我局委托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贵港市平南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施工期、运营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