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山东省济宁市日前制定出台《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适用于济宁市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运河、湿地、水库、坑塘、沟渠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水环境保护,今后,违规排污最高将面临20万元处罚。
亮点一
实施村级河(湖)长制,鼓励设立民间(义务)河(湖)长
根据《条例》,济宁市各级人民政府应落实河(湖)长制,实现区域内重要水域全覆盖。市、县、乡级河(湖)长应分级分段分区组织、协调、监督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确保水质改善和水环境安全。实施村级河(湖)长制,鼓励设立民间(义务)河(湖)长。
济宁市将建立水质变化提醒机制,将水环境质量风险隐患纳入河(湖)长巡河内容。完善水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预警体系,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重点污染源、重点河流断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水环境功能区等的监测、预警和监督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加强与相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环境保护领域合作,开展跨界流域污染联防联控和跨界河流统一预警等工作。
《条例》要求,济宁市城乡水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下水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合理使用,指导和监督管理农作物秸秆和畜禽粪便、污水等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田退水治理以及畜禽、水产生态健康养殖。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天然湿地资源的生态保护修复,组织监测因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港口、码头和公路两侧边沟等区域水环境保护,以及船舶(渔业船舶除外)所造成的水污染防治等工作。
《条例》还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明确水环境保护工作举报受理范围、职责,畅通举报渠道,建立智慧化举报受理平台,实行举报集中受理、统一转办、限期处理、进度查询、办结回告、结果评价制度。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亮点二
河湖岸线生态保护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条例》规定,济宁市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保护和修复工作,提高水体自然净化和修复能力。制定河湖岸线保护开发利用规划,对河湖岸线生态保护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加快河湖水系贯通工程建设,因地制宜建设水源涵养林、沿河沿湖植被等生态缓冲带。维持河流的合理水量(水位)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保障生态用水需求。
加强对河流、湖泊、水库、运河、湿地等地表水体水生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维持水生态平衡。将建立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机制,根据各县(市、区)地表水环境质量同比变化情况和水质达标情况等,明确补偿范围、标准、资金来源和运行方式,促进区域水环境质量提升。监督依法从事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河(航)道疏浚、河(航)道及码头清淤、水上经营等活动,维护水域生态环境功能,防止污染水环境,
济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会同城乡水务、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完善饮用水水源安全监控系统,建立饮用水水源巡查制度,发现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理。同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制定饮用水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在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上,应坚持总量控制、分层取水、采补平衡的原则。水资源开发应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因地下水开采造成地面沉降、塌陷等地质环境灾害时,城乡水务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责令停止开采,采取补救措施。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科学补给城市地下水。
此外,济宁市将把矿井水资源纳入区域水资源系统进行统一配置利用。煤炭矿区的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应当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提高矿井水综合利用率。
亮点三
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根据《条例》,济宁市将推进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的规划建设、扩容改造,提高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或者污水收集口、污水管道倾倒污物、垃圾等废弃物。
禁止畜禽屠宰、餐饮、洗浴、洗涤、洗车经营者直接向外环境排放污水。餐饮业经营者应当设置隔油设施或者其他油污废水处理设施。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单位应按照规定设置、管理排污口,在排污口安装标注排污单位名称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等内容的标识牌,并建立污水排放台账。向污水管网排放工业废水的单位应在排水管线接入污水管网连接处设置检查井和标识牌。
济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会同城乡水务等主管部门对各类排污口进行排查整治,实施分类管理,建立辖区内排污口的统计制度和档案制度,组织开展排污口监测和溯源,明确排污口的责任者,对违法设置的排污口依法予以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偷排、非法倾倒工业废水,以及通过稀释排放、溢流排放或者以不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设施等方式逃避监管。
对于违反《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将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餐饮业经营者未设置隔油设施或者其他油污废水处理设施的,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