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自然资源部印发《海水淡化利用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5年)》(发改环资〔2021〕711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接受采访,回答记者提问。
问:请问出台《行动计划》的背景是什么?
答:我国沿海11个省(区、市)创造了55%的国内生产总值,而水资源总量仅占全国的27%,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制约。特别是,55个沿海地级以上城市中有51个为缺水城市,12个海岛县全部为缺水县,水资源供需矛盾十分突出。海水淡化是重要优质增量水源,对缓解沿海地区和海岛水资源短缺,保障水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从国际看,海水淡化已得到大规模利用。全球海水淡化产能从2000年的不足0.3亿吨/日已发展到2020年的1亿吨/日,年均增幅超过7%。海水淡化造水成本从上世纪70年代10美元/吨下降到目前不足1美元/吨。160多个国家的约3亿人长期饮用海水淡化水。
从国内看,目前我国已建成海水淡化工程123个,海水淡化能力超过160万立方米/日,是世界上少数拥有海水淡化技术的国家之一,具备规模化发展的技术条件和产业基础。但我们也要看到,我国海水淡化规模化利用水平与国内日益增长的需求还有一定差距。海水淡化总体规模相对较小,关键技术与国际先进水平仍有差距,不少地方海水淡化水入网存在一定障碍。此外,还存在相关标准规范不衔接、激励措施不足等问题。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的“推进海水淡化规模化利用”,保障我国沿海地区和海岛水资源安全,促进海水淡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我委联合自然资源部印发《行动计划》。
问:《行动计划》对海水淡化利用提出了哪些目标?
答:《行动计划》提出,到2025年,全国海水淡化总规模达到290万吨/日以上,新增海水淡化规模125万吨/日以上,其中沿海城市新增海水淡化规模105万吨/日以上,海岛地区新增海水淡化规模20万吨/日以上;海水淡化关键核心技术装备自主可控,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进一步提高;海水淡化利用发展的标准体系基本健全,政策机制更加完善。
问:请问“十四五”期间推进海水淡化规模化利用要开展哪些重点工作?
答:一是提升海水淡化供水保障水平。沿海缺水地区要将海水淡化水作为生活补充水源、市政新增供水及重要应急备用水源,逐年提高海水淡化水在水资源中的配置比例。规划实施一批新建海水淡化工程及配套管网设施。探索实施海水淡化水向非沿海地区输配。建设4—6个海水淡化示范城市和若干10—30万吨/日海水淡化示范工程,形成典型模式推广应用。
二是扩大工业园区海水淡化利用规模。沿海地区要制定海水淡化及海水直接利用年度工作计划,鼓励工业园区和高耗水行业优先利用海水。结合工业用水需求,因地制宜推动建设一批工业大型海水淡化工程和海水循环冷却工程。推动建设5—10个海水淡化利用示范工业园区。
三是提高海岛及船舶用水保障能力。在海岛保护性开发基础上,适度超前布局建设海岛海水淡化设施。在有居民海岛建设海水淡化工程或装置,满足生产生活生态用水需求。鼓励远洋渔船、海洋平台加装易维护海水淡化装置。
四是拓展淡化利用技术应用领域。在污水资源化利用领域推广使用超滤、微滤、反渗透等膜分离技术。在石油、采矿、化工、冶金等行业拓展海水淡化技术装备应用场景。探索将能量回收装置应用于高盐废水处理领域。将先进适用的海水淡化技术纳入绿色技术推广目录。
问:《行动计划》提出了哪些推动提升海水淡化科技创新和产业化水平的相关措施?
答:一是强化技术研发。将海水淡化关键核心技术研发纳入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十四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等。重点突破反渗透膜组件、高压泵、能量回收装置等关键技术。开展可再生能源耦合淡化、纳滤及其他新型分离膜、核电海水循环冷却等技术研究。
二是完善产业链条。鼓励龙头企业突破关键核心装备制造瓶颈。开展海水淡化领跑者引领行动。提升中小型系列化、模块化海水淡化装置定制化制造能力。推广浓盐水资源化利用,培育浓盐水养殖、耐盐作物培育等产业。
三是提升服务能力。推进大型海水淡化试验场建设,鼓励建设行业关键技术、核心材料、重要部件、整机装备和标准化等创新需求公共服务平台。发挥海水淡化产业联盟作用,健全政产学研商用协作机制。
问:请问完善海水淡化利用政策标准体系要开展哪些工作?
答:海水淡化利用具有较强公益性,既需要市场积极参与,也需要政府规范引导。《行动计划》着力从明确浓盐水处置要求、健全标准体系、强化激励措施等五方面推动完善政策标准体系。
一是明确浓盐水处置要求。因地制宜推进海水淡化浓盐水综合利用。完善浓盐水入海标准规范。推广采取混合稀释、加速扩散等方式将浓盐水处置达标后排海。
二是健全标准体系。优化饮用水卫生标准相关指标。完善入网监测体系建设。加强制修订海水淡化能耗、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的产品质量控制和监测监管等方面标准。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
三是强化激励措施。中央和地方资金对海水淡化产业发展予以适当支持。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或补贴等方式推动海水淡化水用于城市公共市政供水。鼓励水电联产“以电补水”,落实免收需量(容量)电费、企业所得税抵免等优惠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鼓励社会资本采用PPP等多元化方式积极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