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种类繁多、危险特性复杂,环境危害性大、污染防治专业性强。从事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不仅要掌握日益精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要求,还要精通日益精深的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熟悉生态环境全过程监管业务和生产工艺流程及主要产废参数,更要具备丰富的现场经验。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固废法》),培养基层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人才,持续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推进精准、科学、依法治污,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在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和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的精心指导和帮助下,组织福建省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管理技术中心、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及福建省环境监察总队业务骨干,结合长期从事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第一手经验,按照“全程防控、重点突出、一问一答、通俗易懂”的思路,针对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以基本概念、产废单位、许可证单位、信息化环境管理、环境执法等为主线,进行问题梳理和解答,编制了《福建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工作指南》,共计7章36节240条解答,旨在为基层生态环境部门、产废单位、利用处置单位以及第三方环境治理技术人员提供“口袋书”“工具书”,从今天起,我们将连载《指南》,便于查阅学习、指导工作。
本指南不涉及医疗废物,如需了解医疗废物方面的内容,参考《福建省医疗废物环境规范化管理指南》(闽环保固体﹝2020﹞17号)。
第一章 危险废物概述
第一节危险废物的概念
1.什么是固体废物?
根据《固废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定义,固体废物是指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经无害化加工处理,并且符合强制性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不会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或者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程序认定为不属于固体废物的除外。
2.什么是危险废物?
根据《固废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款定义,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3.危险废物有哪些来源?
危险废物的来源一般包括工业企业源、社会源和生活源等。
4.危险废物具有哪些危险特性?
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是指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有害影响的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
5.危险废物有多少种类?
按照现行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以下均为该版本),共包括46大类467小类危险废物。
6.危险废物具有哪些形态?
根据《固废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危险废物的形态包括固态、半固态、液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
7.《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用括号注明的“不包括…”的废物,是不是意味着其不属于危险废物了?
根据危险废物的定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也属于危险废物。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用括号注明的“不包括…”的废物,均属于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对于这些废物,若不能通过工艺分析等排除其存在危险特性,则需进一步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和《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等判定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8.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特点是什么?
(1)复杂性。危险废物产生源涵盖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导致危险废物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其污染环境的过程可能会经过转化、代谢、富集等各种方式而变得非常复杂。
(2)滞后性。危险废物属于固体废物,尤其是以固态形式存在的有害物质向环境中的扩散速率相对比较缓慢,但一旦发生了环境的污染,所造成的损害是持续不断的,不会因为危险废物的停止排放而立即消除。
(3)不可恢复性。有些危险废物若处理处置不当或发生环境污染后,治理难度大费用高或者现有技术无法治理,会导致生态恢复缓慢或者无法恢复。
9.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属于危险废物吗?
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属于危险废物(废物代码:900-041-49)。
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或含有农药残余物的包装物属于危险废物(900-003-04)。
沾染矿物油的废弃包装物属于危险废物(900-249-08)。
沾染PCBs、PCTs和PBBs的废弃包装物属于危险废物(900-011-10)。
10.电器电子废弃物属于危险废物吗?
电子废物,是指废弃的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及其废弃零部件、元器件和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纳入电子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并非所有的电子废物都属于危险废物,只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电子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如:废弃的铅蓄电池、镉镍电池、汞开关、阴极射线管和多氯联苯电容器等。
11.什么是有害垃圾,它属于危险废物吗?
(1)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常见的有害垃圾包括废灯管、废油漆、杀虫剂、废弃化妆品、过期药品、废电池、废灯泡、废水银温度计等,有害垃圾需按照特殊正确的方法安全处理。《固废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从生活垃圾中分类并集中收集的有害垃圾,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福建省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闽政办﹝2017﹞148号)明确,有害垃圾必须作为强制分类的类别之一,主要品种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酸电池)、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等。
(2)并非所有的有害垃圾都属于危险废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主要有家庭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药品、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含汞温度计、废含汞血压计、废铅蓄电池、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家庭源危险废物未集中收集的,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按照各市、县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体系进行分类收集,且运输工具和暂存场所满足分类收集体系要求的,从分类投放点收集转移到所设定的集中贮存点的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12.放射性废弃物污染防治适用《固废法》吗?
根据《固废法》第二条规定,放射性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13.科研机构、高校实验室主要产生哪些危险废物吗?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49其他废物”中“900-047-49”废物的有关规定,生产、研究、开发、教学、环境检测(监测)活动中,化学和生物实验室(不包含感染性医学实验室及医疗机构化验室)产生的含氰、氟、重金属无机废液及无机废液处理产生的残渣、残液,含矿物油、有机溶剂、甲醛有机废液,废酸、废碱,具有危险特性的残留样品,以及沾染上述物质的一次性实验用品(不包括按实验室管理要求进行清洗后的废弃的烧杯、量器、漏斗等实验室用品)、包装物(不包括按实验室管理要求进行清洗后的试剂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等。
第二节危险废物的鉴别
1.危险废物鉴别的程序是什么?
(1)依据法律规定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判断待鉴别的物品、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不属于危险废物。
(2)经判定属于固体废物的,则首先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鉴别。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不需要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3)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不排除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的固体废物,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以及《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中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GB 5085.1)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GB 5085.2)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易燃性鉴别》(GB 5085.4)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反应性鉴别》(GB 5085.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 5085.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5085.7)
(4)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无法鉴别,但可能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固体废物,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
2.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期间、鉴别后应当如何落实规范化管理要求?
固体废物在属性鉴别期间,可暂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三同时”验收的要求进行管理;固体废物在鉴别后,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要求进行规范化管理,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相应类别的管理要求进行规范化管理。
3.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产生的固体废物仍是危险废物吗?
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5085.7-2019)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判定规则:
(1)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中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过程和处置后产生的固体废物,经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2)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经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除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外,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处置后产生的固体废物,仍属于危险废物。
(3)除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外,具有感染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仍属于危险废物。
4.如何区分固体废物与中间物料、副产品?
(1)固体废物与中间物料的区别:
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34330-2017),中间物料符合以下两类的,则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
① 任何不需要修复和加工即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或者在产生点经过修复和加工后满足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并且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
② 不经过贮存或堆积过程,而在现场直接返回到原生产过程或返回其产生过程的物质。
(2)固体废物与产品(副产品)的区别
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34330-2017),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的产物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按照相应的产品管理:
① 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质量标准;
② 符合相关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包括该产物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限值和该产物中有害物质的含量限值;
③ 有稳定、合理的市场需求。
(3)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属于固体废物,包括以下种类:
① 产品加工和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边角料、残余物质等;
② 在物质提取、提纯、电解、电积、净化、改性、表面处理以及其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质;在物质合成、裂解、分馏、蒸馏、溶解、沉淀以及其他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质;
③ 金属矿、非金属矿和煤炭开采、选矿过程中产生的废石、尾矿、煤矸石等;石油、天然气、地热开采过程中产生的钻井泥浆、废压裂液、油泥或油泥砂、油脚和油田溅溢物等;
④ 火力发电厂锅炉、其他工业和民用锅炉、工业窑炉等热能或燃烧设施中,燃料燃烧产生的燃煤炉渣等残余物质;
⑤ 在设施设备维护和检修过程中,从炉窑、反应釜、反应槽、管道、容器以及其他设施设备中清理出的残余物质和损毁物质;
⑥ 在物质破碎、粉碎、筛分、碾磨、切割、包装等加工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不能直接作为产品或原材料或作为现场返料的回收粉尘、粉末;
⑦ 在建筑、工程等施工和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报废料、残余物质等建筑废物;
⑧ 畜禽和水产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动物粪便、病害动物尸体等;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作物秸秆、植物枝叶等农业废物;
⑨ 教学、科研、生产、医疗等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动物尸体等实验室废弃物质;
⑩ 其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
5.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在采集样品时需要注意什么?
(1)采集原则:确保采集的样品具有充分代表性。
(2)采集的目的和要求:特征鉴别和分类、环境污染检测、事故调查和应急监测、综合利用或处置、环境影响评价、科学研究、法律调查和仲裁。
(3)采集前需要进行的背景调查和现场踏勘:产生单位、时间、形式和存储方式;种类、形态、数量和特性;现场及周边环境;固体废物实验的要求。
(4)采集程序:确定采样方法;确定份样量和份样数;确定采样点;准备采样工具;制定安全措施;制定质量控制措施;采样;组成大样(由一批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份样或逐个经过粉粹和缩分后组成的样品)或小样(由一批中的二个或两个以上的份样或逐个经过粉碎和缩分后组成的样品)。
(5)需记录的内容:采样点、采样法、采样人、采样日期、样品名称、来源、数量、性状、包装、贮存、位置、编号、份样量和份样数。
6.样品采集份样数的原则有哪些?
样品采集需要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要求进行,主要原则如下:
(1)物料越不均匀,份样数应越多;
(2)对采样的准确度要求越高,份样数应越多;
(3)物料的颗粒度越大,越不均匀,份样数应越多。
7.样品采集主要包括哪几种方法?
(1)简单随机采样法,适用于堆存、运输中的固态废物和大池(坑、塘)中的液体、固体废物,可应对样品了解很少,采样分散不影响分析结果的情形。该方法一般按照对角线型、梅花型、棋盘型、蛇型来确定采样位置。
(2)系统采样法,适用于按一定顺序排列和以运送带、管道等形式连续排除的废物,需按一定的质量时间间隔采份样。
(3)分层采样法,指若一批废物分为若干层,则在每层中随机采集份样。
(4)两段采样法,适用于由许多车桶箱袋等容器盛装的固体废物。
8.检测不同类型的固体废物时主要采取哪些分析方法?
(1)氟化物:离子选择电机法(GB/T 15555.11)
(2)腐蚀性:玻璃电极法(GB/T 15555.12)
(3)总磷:偏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 712)
(4)汞: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555.1)、微波消解/原子荧光法(HJ702)
(5)砷: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T 15555.3)、微波消解/原子荧光法(HJ 702)
(6)六价铬: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15555.4)、硫酸亚铁铵滴定法(GB/T 15555.7)、碱消解/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87)
(7)总铬: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15555.5)、直接吸入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555.6)、硫酸亚铁铵滴定法(GB/T 15555.8)、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750)、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749)
(8)铜锌铅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555.2)、铅和镉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787)、铅、锌和镉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786)、镍和铜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751)
(9)镍:直接吸入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555.9)、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GB/T 15555.10)、镍和铜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751)
(10)金属元素:22种金属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HJ 781)、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766)
(11)有机磷农药:气相色谱法(HJ 768)
(12)有机质:灼烧减量法(HJ 761)
(13)挥发性有机物:顶空-气相色谱法(HJ 760)、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43)
(14)挥发性卤代烃: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14)、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13)
(15)酚类化合物:气相色谱法(HJ 711)
(16)二噁英类: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 77.3)
9.危险废物鉴别主要有哪些法规标准规范?
(1)《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附件一:应加控制的废物类别;附件二:须加特别考虑的废物类别);
(2)《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3)《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34330);
(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1~7);
(5)《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
(6)《福建省危险废物鉴别管理办法(试行)》(闽环保防〔2016〕6号)。
第三节废弃危险化学品
1.什么是危险化学品?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下同)第三条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现行的《危险化学品目录》包含9大类2828个品种。
2.代码为900-999-49的危险废物是什么?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900-999-49代码的危险废物指的是:被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未申报废弃但被非法排放、倾倒、利用、处置的,以及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不含该目录中仅具有“加压气体”物理危险性的危险化学品)。
3.属于危险废物的废弃危险化学品贮存的要求有哪些?
属于危险废物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应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贮存。需要注意的是,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进行安全性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
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针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特别提出“被所有者申报废弃”的,向什么部门申报,是否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就可以?
危险化学品所有者需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应当落实安全生产和环境安全主体责任,据实、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废弃。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收到企业拟列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计划备案申请时,应组织核实,若备案内容涉及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应要求企业提供已稳定化预处理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备案,并指导其规范处置。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生态环境部门的职责是什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条规定,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第四节《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常见问题
1.《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是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技术基础和关键依据,自1998年首次发布实施以来,历经2008年和2016年2次修订,逐步完善,对我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2016年版已经难以有效支撑和指导当前我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为落实新修订的《固废法》关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应当动态修订”等规定,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进行了修订。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行动,也是落实新修订的《固废法》的具体举措,对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2.《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遵循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坚持三个主要原则: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重点针对2016年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实施过程环境管理工作中反映问题较为集中的废物进行修订。例如铅锌冶炼废物、煤焦化废物等。
二是坚持精准治污。通过细化类别的方式,确保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的准确性,推动危险废物精细化管理。例如,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排除了脱墨渣等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三是坚持风险管控。按照《固废法》关于“实施分级分类管理”的规定,在环境风险可控前提下,《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新增对一批危险废物在特定环节满足相关条件时实施豁免管理。
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由正文、附表和附录三部分构成。其中,正文规定原则性要求,附表规定具体危险废物种类、名称和危险特性等,附录规定危险废物豁免管理要求。2020年修订对三部分均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正文部分:增加了“第七条 本名录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的内容,删除了2016年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
附表部分:主要对部分危险废物类别进行了增减、合并以及表述的修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共计列入467种危险废物,较2016年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减少了12种。
附录部分:新增豁免16个种类危险废物,豁免的危险废物共计达到32个种类。
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做了哪些规定?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充分吸收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经验,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完善了疫情医疗废物豁免管理规定,规范了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
一是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和病理性废物(人体器官除外),按照《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等要求进行处理后,新增加对运输过程实施豁免管理。
二是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产生的医疗废物,按事发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处置方案进行运输和处置,对运输和处置过程实施豁免管理。
5.《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的环境、社会和经济效益?
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在促进危险废物利用、降低企业危险废物管理和处置成本等方面进一步发力,是支持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具体举措。
环境效益方面,修正了有关废物界定不清晰或描述不准确等问题,有利于提高我国危险废物精细化环境管理水平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社会效益方面,对社会广泛关注的医疗废物、铝灰等进行了修订,有效缓解社会普遍反映的相关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途径不畅问题,进一步落实了“放管服”改革要求。
经济效益方面,精确表述有关危险废物,避免没有危险特性的废物被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新增豁免一批危险废物,促进危险废物利用,进一步降低企业危险废物管理和处置成本。
6.《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实施后,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和企业需要做哪些衔接工作?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新增减了部分危险废物以及部分废物代码发生了变化,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企业需要做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实施与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转移联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衔接工作。例如:
1)相关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或代码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排污许可证等信息。2)危险废物收集、综合许可证中相关危险废物种类和代码等发生变化的,持证企业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作出变更。3)申请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危险废物种类或代码等发生变化的,相关企业应对转移计划进行变更并重新提交转移申请。
7.《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删除正文中医疗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相关条款(第三条和第四条)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2020年修订并非简单删除《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正文中医疗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相关条款,而是将有关内容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后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附表中,更加科学和严谨。
关于医疗废物,《固废法》规定“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不再简单规定“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而是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附表中列出医疗废物有关种类,且规定“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关于废弃危险化学品,一是进一步明确了纳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范围。《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危险化学品并不是都具有环境危害特性,废弃危险化学品不能简单等同于危险废物,例如“液氧”“液氮”等仅具有“加压气体”物理危险性的危险化学品。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废弃危险化学品纳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要求。有些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废弃后,其危险化学品属性并没有改变;危险化学品是否废弃,监管部门也难以界定。因此,《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针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特别提出“被所有者申报废弃”,即危险化学品所有者应该向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废弃。响水“3·21”事故的主要原因就是由于企业既没有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将废弃危险化学品稳定化处理后纳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也没有向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申报,逃避监管,酿成重大事故。
8.“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是出于何种考虑?如何操作实施?
豁免管理制度在2016年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首次提出后,对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危险废物种类繁多,利用方式多样,难以逐一作出规定,需要各地结合实际实行更灵活的利用豁免管理,进一步推动危险废物利用。因此,《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特别提出“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根据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方案,实行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
生态环境部2019年印发实施《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后,山东、江苏等地已经探索开展了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相关工作,效果良好。下一步,在“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实施过程中,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9.对于满足利用或处置豁免的危险废物,如在利用或处置前,交由另外一家企业进行预处理,预处理环节是否豁免?另外,豁免的处置环节产生的废物是否适用衍生原则?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三条规定“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预处理环节不在所列的豁免环节,因此,该环节不能豁免。
另外,《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仅豁免了危险废物特定环节的部分管理要求,并不是豁免其危险废物属性。因此,豁免的处置环节产生的废物仍应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等确定其危险废物属性。
10.在判定废物是否属于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及其类别时,是优先根据行业来源判断,还是废物描述优先?
危险废物来源广泛,存在同一种废物来源于多个行业的现象。《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行业代码指的是该种废物的主要产生行业来源,不是唯一来源。因此,在判定废物是否属于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及其类别时,应该采取以废物描述为主,以行业来源为辅的原则,当两者发生矛盾或不一致时,应以废物描述作为主要判断依据。
11.大修渣无害化处理后的废渣如果作为原料做砖或铺路,铝灰作为其他企业的原料生产铝酸钙,是否可以向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申请进行点对点定向利用,该情形下,利用企业是否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许可证?
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满足《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的相应豁免条件,并确保风险可控情况下,根据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方案进行定向利用时,企业可以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许可证。
12.根据900-252-12“使用油漆(不包括水性漆)、有机溶剂进行喷漆、上漆过程中产生的废物”,水性漆渣是否不属于危险废物?
“不包括水性漆”是指水性漆渣不属于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需要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等予以判定。
13.外墙涂料是否属于900-255-12类废物,即“使用各种颜料进行着色过程中产生的废颜料”?
900-255-12是指使用各种颜料进行着色过程中产生的废颜料,外墙涂料不属于颜料,因此废弃的外墙涂料不属于900-255-12类废物。
此外,废弃的外墙涂料的属性应根据其外墙涂料的组成成分,明确是否属于水性涂料,属于水性涂料的不属于900-299-12类废物。
14.水性油墨印刷产生的清洗墨辊废水和废水处理污泥是否属于900-299-12“生产、销售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失效、变质、不合格、淘汰、伪劣的油墨、染料、颜料、油漆(不包括水性漆)”类废物?
水性油墨印刷产生的清洗墨辊废水和废水处理污泥不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900-299-12类废物。
15.大修渣湿法处理设施使用的循环水和循环水池的污泥是否属于772-006-49类废物?
应首先依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判断循环水是否属于固体废物,若不属于固体废物,则不属于危险废物。
大修渣湿法处理设施使用的循环水池的污泥属于772-006-49类废物。
16.336-100-21和336-100-17均包含“使用铬酸进行阳极氧化产生的废槽液、槽渣和废水处理污泥”,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是按照产生源和物质组成混合分类,分类体系不统一。今后,拟逐渐推行并统一为按产生源分类。2016年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该废物归在HW21项下,属于按物质组成归类;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将其归在HW17项下,实行产生源归类。但考虑到此类废物产生源较多,为避免短期内出现大量因废物代码变化导致的废物转移处置不畅的问题,故作特殊过渡处理,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HW21中仍保留了该类废物。
因此,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实施后,该类废物在管理过程归为两类皆可,具有336-100-21和336-100-17类利用处置资质的设施均可处理该类废物。
17.900-041-49“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属于危险废物,含有或沾染腐蚀性、易燃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是否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废物?
含有或沾染具有腐蚀性、易燃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不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废物,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需要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予以认定。
18.221-002-35“碱法制浆过程中蒸煮制浆产生的废碱液”指的是造纸黑液还是白液?
碱法(烧碱法和硫酸盐法)蒸煮制浆产生的黑液和白液均属于废碱液,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221-002-35类废物。
19.关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豁免清单中900-249-08“废铁质油桶,封口处于打开状态、静置无滴漏且经打包压块后用于金属冶炼”,是否可以理解为废油桶倒置没有油流出即可?另外,铁质废油漆桶是否可以参照执行?
废油桶倒置没有油流出可视为满足“打开状态、静置无滴漏”的条件,但是对其“金属冶炼”利用过程实施豁免还应满足“经打包压块后”这一条件。
铁质废油漆桶不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豁免清单范围内。
20.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豁免清单,321-024-48、321-026-48类废物中的铝灰渣和二次铝灰回收金属铝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是否可以理解为铝灰渣和铝灰可以外售其他企业提炼铝?
从铝灰渣和二次铝灰回收金属铝的企业无需持有危险废物综合许可证,但除此以外该类废物的其他环境管理和污染控制,仍需执行危险废物的相关规定。
21.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豁免清单,900-041-49“废弃的含油抹布、劳保用品”在未分类收集的条件下,全过程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是否可以理解为含油抹布可以直接随其他垃圾一起处理?
废弃的含油抹布、劳保用品等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分类收集。同时,为解决不具备分类收集条件且混入少量危险废物的生活垃圾处理问题,《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已经混入生活垃圾的含油抹布、劳保用品等实施全过程豁免。
22.《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豁免清单中900-249-08“废铁质油桶(不包括900-041-49类)”是否包含盛装废矿物油的铁质废油桶?
盛装废矿物油的废铁质油桶属于900-041-49类废物,盛装矿物油的废铁质油桶属于900-249-08类废物。两类废物的区别在于前者是盛装废矿物油,后者是盛装矿物油。本条款豁免的是900-249-08类废物,而900-041-49类废物由于其所盛装的废矿物油组分复杂,利用过程环境风险较大,因此未被纳入豁免管理,故不在该条豁免范围内。
23.900-015-13类废物中的“工业废水处理过程产生的废弃离子交换树脂”如何理解?工业企业锅炉软化水在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离子交换树脂是否属于该类废物?
该条款中所称的工业废水特指工业企业工艺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水,不包含工业企业锅炉软化水。因此,工业企业锅炉软化水处理过程产生的废弃离子交换树脂不属于该类废物。
2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豁免清单规定,HW34类废物中仅具有腐蚀性危险特性的废酸,作为工业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中和剂利用,且满足一定条件时,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如何理解该条款中所称“工业污水处理厂”?另外,豁免清单中HW35类废物对应条款中的“工业污水处理厂”如何理解?
该条款中所称“工业污水处理厂”不仅仅指专门从事工业污水处理的处理厂,还包含工业废水产生企业车间污水处理设施,以及工业废水产生企业自有的工业污水处理设施。
与此类似,《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HW35类废物对应条款中的工业污水处理厂也包含工业废水产生企业车间污水处理设施,以及工业废水产生企业自有的工业污水处理设施。
25.如何理解900-013-11“其他化工生产过程(不包括以生物质为主要原料的加工过程)中精馏、蒸馏和热解工艺产生的高沸点釜底残余物”中的“高沸点”?
精馏、蒸馏和热解过程中被提纯的物质及其所含杂质的沸点各不相同,有高有低,比要得到的物质沸点高的称为“高沸点杂质”。因此,精馏、蒸馏和热解工艺过程,被提纯后残留于釜底的均属于“高沸点残余物”。
26.《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运输环节豁免的废物是否不要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需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仅豁免运输过程可不按危险货物运输,运输过程的污染控制执行豁免条件规定的要求。
27.《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全过程环节豁免的废物是否不要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全过程均豁免,各管理环节无需执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规定,不要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28.接收符合收集、利用、处置豁免条件的危险废物,是否可不按危险废物要求进行贮存?
企业接收符合收集、利用、处置豁免条件的危险废物,需运行转移联单,且该类危险废物的贮存等其他环节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第五节豁免管理的危险废物
1.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危险废物有哪些?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危险废物共32种/类,其中涉及的危险废物豁免内容包括:
(1)家庭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药品、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含汞温度计、废含汞血压计、废铅蓄电池、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未经过集中收集的全部环节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按照各市、县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体系进行分类收集,且运输工具和暂存场所满足分类收集体系要求的,从分类投放点收集转移到所设定的集中贮存点的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2)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含19张)的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产生的医疗废物除外)按《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消毒和收集的,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转运车辆符合《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GB19217)要求的,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
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产生的医疗废物,按事发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处置方案进行运输的,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按事发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处置方案进行处置的,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3)感染性废物按照《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276)或《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228)或《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229)进行处理后按生活垃圾运输的,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按照《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276)或《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228)或《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229)进行处理后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或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焚烧的,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4)损伤性废物按照《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276)或《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228)或《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229)进行处理后按生活垃圾运输的,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按照《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276)或《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228)或《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229)进行处理后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或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焚烧的,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5)病理性废物(人体器官除外)按照《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228)或《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229)进行处理后按生活垃圾运输的,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按照《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228)或《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229)进行处理后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焚烧的,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6)农药使用后被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或含有农药残余物的包装物依据《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收集并转移到所设定的集中贮存点的,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满足《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中的运输要求的,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进入依据《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确定的资源化利用单位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或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焚烧的,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7)船舶含油污水及残油经船上或港口配套设施预处理后产生的需通过船舶转移的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按照水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实施管理的,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
(8)废铁质油桶(不包括900-041-49类)封口处于打开状态、静置无滴漏且经打包压块后用于金属冶炼的,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9)金属制品机械加工行业珩磨、研磨、打磨过程,以及使用切削油或切削液进行机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属于危险废物的含油金属屑经压榨、压滤、过滤除油达到静置无滴漏后打包压块用于金属冶炼的,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10)煤炭焦化、气化及生产燃气过程中产生的满足《煤焦油标准》(YB/T5075)技术要求的高温煤焦油作为原料深加工制取萘、洗油、蒽油的,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煤炭焦化、气化及生产燃气过程中产生的高温煤焦油作为粘合剂生产煤质活性炭、活性焦、碳块衬层、自焙阴极、预焙阳极、石墨碳块、石墨电极、电极糊、冷捣糊的,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煤炭焦化、气化及生产燃气过程中产生的中低温煤焦油作为煤焦油加氢装置原料生产煤基氢化油,且生产的煤基氢化油符合《煤基氢化油》(HG/T5146)技术要求的,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煤炭焦化、气化及生产燃气过程中产生的煤焦油作为原料生产炭黑的,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11)采用破碎分选方式回收废覆铜板、线路板、电路板中金属后的废树脂粉运输工具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要求的,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要求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或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要求进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场处置的,填埋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12)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经处理后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要求,且运输工具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要求的,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要求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的,填埋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要求进入水泥窑协同处置的,水泥窑协同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13)医疗废物焚烧飞灰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要求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的,填埋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医疗废物焚烧处置产生的底渣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要求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的,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14)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过程产生的废金属用于金属冶炼的,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15)生物制药产生的培养基废物经生活垃圾焚烧厂焚烧处置产生的焚烧炉底渣、经水煤浆气化炉协同处置产生的气化炉渣、经燃煤电厂燃煤锅炉和生物质发电焚烧炉协同处置以及培养基废物专用焚烧炉焚烧处置产生的炉渣和飞灰焚烧处置或协同处置过程不混入其他危险废物的,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16)含铬皮革废碎料(不包括鞣制工段修边、削匀过程产生的革屑和边角料)运输工具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要求的,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要求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或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要求进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场处置的,填埋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含铬皮革废碎料用于生产皮件、再生革或静电植绒,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17)铬渣满足《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暂行)》(HJ/T301)要求用于烧结炼铁的,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18)未破损的废铅蓄电池运输工具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要求的,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
(19)采用氰化物进行黄金选矿过程中产生的氰化尾渣满足《黄金行业氰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943)要求进入尾矿库处置或进入水泥窑协同处置的,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20)仅具有腐蚀性危险特性的废酸作为生产原料综合利用的,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作为工业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中和剂利用,且满足以下条件:废酸中第一类污染物含量低于该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其他《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GB5085.3)所列特征污染物含量低于GB5085.3 限值的1/10的,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21)仅具有腐蚀性危险特性的废碱作为生产原料综合利用的,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作为工业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中和剂利用,且满足以下条件:液态碱或固态碱按HJ/T 299 方法制取的浸出液中第一类污染物含量低于该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其他《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GB5085.3)所列特征污染物低于GB5085.3限值的1/10的,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22)铝灰渣和二次铝灰用于回收金属铝的,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23)仲钨酸铵生产过程中碱分解产生的碱煮渣(钨渣)和废水处理污泥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要求进入水泥窑协同处置,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24)废弃的含油抹布、劳保用品未分类收集的,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25)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HW900-042-49类危险废物和其他需要按危险废物进行处理处置的固体废物,以及事件现场遗留的其他危险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按事发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处置方案进行运输的,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按事发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处置方案进行利用或处置的,利用或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26)历史填埋场地清理,以及水体环境治理过程产生的需要按危险废物进行处理处置的固体废物按事发地的设区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同意的处置方案进行运输的,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按事发地的设区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同意的处置方案进行利用或处置的,利用或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中,属于危险废物的污染土壤按修复施工单位制定转运计划,依法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的设区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的,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和《水泥窑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要求进入水泥窑协同处置,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27)阴极射线管含铅玻璃运输工具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要求的,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
(28)废弃电路板运输工具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要求的,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
(29)烟气脱硝过程中产生的废钒钛系催化剂运输工具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要求的,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
(30)催化裂化废催化剂采用密闭罐车运输的,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
(31)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净化废催化剂运输工具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要求的,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
(32)未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或利用过程不满足《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所列豁免条件的危险废物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根据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方案,实行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即:一家单位产生的一种危险废物,可作为另外一家单位环境治理或工业原料生产的替代原料进行使用的,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2.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豁免内容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豁免内容”指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的内容。其具体含义如下:
(1)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全过程均豁免,各管理环节无需执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规定。需要强调,除“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的情景下的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以及收集过程豁免条件下危险废物收集并转移到集中贮存点的转移过程可不运行转移联单外,其他豁免情景下转移危险废物的,均需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2)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满足《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豁免清单规定的收集豁免条件,收集单位可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收集并转移至集中贮存点的转移过程可不运行转移联单;集中收集后的贮存以及其他环节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3)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满足《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豁免清单规定的利用豁免条件,利用企业可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许可证;需运行转移联单,且在利用企业内的贮存等其他环节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4)填埋(或焚烧)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满足《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豁免清单规定的填埋(或焚烧)处置豁免条件,填埋(或焚烧)处置企业可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许可证,填埋(或焚烧)的污染控制执行豁免条件规定的要求;需运行转移联单,且在处置企业内的贮存等其他环节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5)水泥窑协同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满足《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豁免清单规定的水泥窑协同处置豁免条件,水泥企业可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许可证,协同处置过程的污染控制执行豁免条件规定的要求;需运行转移联单,且在处置企业内的贮存等其他环节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6)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运输过程可不按危险货物运输,运输过程的污染控制执行豁免条件规定的要求;需运行转移联单。
3.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废物是否不属于危险废物?如何确定某种废物是否符合豁免管理?
《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仅豁免了危险废物特定环节的部分管理要求,并没有豁免其危险废物的属性。确定某种废物是否符合豁免管理的流程为:
(1)确定该废物属于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危险废物(核对废物类别/代码和名称);
(2)确定该废物的豁免环节是否与《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一致;
(3)核对是否具备《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列明的豁免条件。
4.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危险废物,如何做好豁免环节前后的管理?
《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仅豁免了危险废物在特定环节的部分管理要求,在豁免环节的前后环节,仍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在豁免环节内,可以豁免的内容仅限于满足所列条件下列明的内容,其他危险废物或者不满足豁免条件的此类危险废物的管理仍需执行危险废物管理的要求。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6.3条要求且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填埋过程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如果不能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6.3条要求或不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则处置过程仍然需要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第二章产废单位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
第一节项目环评和建设
1.建设项目环评过程中固体废物章节编写要注意什么?
(1)基本原则
① 重点评价,科学估算。对于所有产生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应科学估算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等相关信息,并将危险废物作为重点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相关章节中细化完善,环境影响报告表中的相关内容可适当简化。
② 科学评价,降低风险。对建设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利用或处置方式、环境影响以及环境风险等进行科学评价,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污染防治对策措施。坚持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原则,妥善利用或处置产生的危险废物,保障环境安全。
③ 全程评价,规范管理。对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进行分析评价,严格落实危险废物各项法律制度,提高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的规范化水平,促进危险废物的规范化监督管理。
(2)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求
1)工程分析
① 基本要求
工程分析应结合建设项目主辅工程的原辅材料使用情况及生产工艺,全面分析各类固体废物的产生环节、主要成分、有害成分、理化性质及其产生、利用和处置量。
② 固体废物属性判定
根据《固废法》、《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34330),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物质(除目标产物,即:产品、副产品外),依据产生来源、利用和处置过程鉴别属于固体废物并且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应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等进行属性判定。
a.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直接判定为危险废物。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应对照名录明确危险废物的类别、行业来源、代码、名称、危险特性。
b.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从工艺流程及产生环节、主要成分、有害成分等角度分析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环评阶段可类比相同或相似的固体废物危险特性判定结果,也可选取具有相同或相似性的样品,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 298)、《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6)等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该类固体废物产生后,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再次开展危险特性鉴别,并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要求进行归类管理。
c.环评阶段不具备开展危险特性鉴别条件的可能含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应明确疑似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可能的有害成分,并明确暂按危险废物从严管理,并要求在该类固体废物产生后开展危险特性鉴别,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应按《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 298)、《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等要求给出详细的危险废物特性鉴别方案建议。
③ 产生量核算方法
采用物料衡算法、类比法、实测法、产排污系数法等相结合的方法核算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的产生量。
对于生产工艺成熟的项目,应通过物料衡算法分析估算危险废物产生量,必要时采用类比法、产排污系数法校正,并明确类比条件、提供类比资料;若无法按物料衡算法估算,可采用类比法估算,但应给出所类比项目的工程特征和产排污特征等类比条件;对于改、扩建项目可采用实测法统计核算危险废物产生量。
④ 污染防治措施
工程分析应给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环节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并以表格的形式列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类别、形态、危险特性和污染防治措施等内容,样表见表1。
表1 工程分析中危险废物汇总样表
*注:污染防治措施一栏中应列明各类危险废物的贮存、利用或处置的具体方式。对同一贮存区同时存放多种危险废物的,应明确分类、分区、包装存放的具体要求。
在项目生产工艺流程图中应标明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在厂区布置图中应标明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施)、自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位置。
2)环境影响分析
① 基本要求
在工程分析的基础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从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等全过程以及建设期、运营期、服务期满后等全时段角度考虑,分析预测建设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而指导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的补充完善。
同时,应特别关注与项目有关的特征污染因子,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等要求,开展必要的土壤、地下水、大气等环境背景监测,分析环境背景变化情况。
② 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施)环境影响分析
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施)环境影响分析内容应包括:
a.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及其修改单,结合区域环境条件,分析危险废物贮存场选址的可行性。
b.根据危险废物产生量、贮存期限等分析、判断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施)的能力是否满足要求。
c. 按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技术导则的要求,分析预测危险废物贮存过程中对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以及环境敏感保护目标可能造成的影响。
③ 运输过程的环境影响分析
分析危险废物从厂区内产生工艺环节运输到贮存场所或处置设施可能产生散落、泄漏所引起的环境影响。对运输路线沿线有环境敏感点的,应考虑其对环境敏感点的环境影响。
④ 利用或者处置的环境影响分析
利用或者处置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析应包括:
a. 按照《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等,分析论证建设项目危险废物处置方案选址的可行性。
b. 应按建设项目建设和运营的不同阶段开展自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含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设施)的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分析对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影响,并提出合理的防护距离要求。必要时,应开展服务期满后的环境影响评价。
c. 对综合利用危险废物的,应论证综合利用的可行性,并分析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
⑤ 委托利用或者处置的环境影响分析
环评阶段已签订利用或者委托处置意向的,应分析危险废物利用或者处置途径的可行性。暂未委托利用或者处置单位的,应根据建设项目周边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分布情况、处置能力、资质类别等,给出建设项目产生危险废物的委托利用或处置途径建议。
3)污染防治措施技术经济论证
① 基本要求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对建设项目可研报告、设计等技术文件中的污染防治措施的技术先进性、经济可行性及运行可靠性进行评价,根据需要补充完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明确危险废物贮存、利用或处置相关环境保护设施投资并纳入环境保护设施投资、“三同时”验收表。
② 贮存场所(设施)污染防治措施
分析项目可研、设计等技术文件中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施)所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运行与管理、安全防护与监测、关闭等要求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并提出环保优化建议。
危险废物贮存应关注“四防”(防风、防雨、防晒、防渗漏),明确防渗措施和渗漏收集措施,以及危险废物堆放方式、警示标识等方面内容。
对同一贮存场所(设施)贮存多种危险废物的,应根据项目所产生危险废物的类别和性质,分析论证贮存方案与《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中的贮存容器要求、相容性要求等的符合性,必要时,提出可行的贮存方案。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列表明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施)的名称、位置、占地面积、贮存方式、贮存容积、贮存周期等,样表见表2。
表2 建设项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施)基本情况样表
③ 运输过程的污染防治措施
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分析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转运过程中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的可行性,并论证运输方式、运输线路的合理性。
④ 利用或者处置方式的污染防治措施
按照《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等,分析论证建设项目自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技术、经济可行性,包括处置工艺、处理能力是否满足要求,装备(装置)水平的成熟、可靠性及运行的稳定性和经济合理性,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可靠性。
⑤ 其他要求
a. 积极推行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提出合理、可行的措施,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b. 改扩建及异地搬迁项目需说明现有工程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情况及处置能力,存在的环境问题及拟采取的“以新带老”措施等内容,改扩建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与现有贮存或处置的危险废物的相容性等。涉及原有设施拆除及造成环境影响的分析,明确应采取的措施。
4)环境风险评价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有关规定,针对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不同阶段的特点,进行风险识别和源项分析并进行后果计算,提出危险废物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编制意见,并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专题。
5)环境管理要求
按照危险废物相关导则、标准、技术规范等要求,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与监测制度,对项目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各环节提出全过程环境监管要求。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对冶金、石化和化工行业中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地点敏感,且持续排放重金属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提出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要求,并将后评价作为其改扩建、技改环评管理的依据。
6)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与建议
归纳建设项目产生危险废物的名称、类别、数量和危险特性,分析预测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提出预防和减缓环境影响的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以及环境管理等方面的改进建议。
7)附件
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相关附件可包括:
① 开展危险废物属性实测的,提供危险废物特性鉴别检测报告;
② 改扩建项目附已建危险废物贮存、处理及处置设施照片等。
2.危险废物仓库式贮存设施建设要注意什么?
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相关要求进行建设,例如:
(1)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建筑材料必须与危险废物相容。
(2)必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
(3)设施内要有安全照明设施和观察窗口。
(4)用以存放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容器的地方,必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且表面无裂隙。
(5)应设计堵截泄漏的裙脚,地面与裙脚所围建的容积不低于堵截最大容器的最大储量或总储量的1/5。
(6)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必须分开存放,并设有隔离间隔断。
第二节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1.如何编制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福建省固废环境监管平台提供了管理计划模板,根据提示填写相应内容即可,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企业基本信息、产品生产情况、危险废物产生概况、危险废物减量化计划和措施、危险废物转移情况、环评和自行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委托利用情况、环境监测情况及上年度管理计划回顾。
2.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填写过程需注意什么?
(1)企业经度、纬度数值不要填错,不要填反,例如:我省的经度基本在116°~120°之间,纬度基本在23.5°~28°之间;生产设施地址与单位注册地址不一致的,经纬度数值选取生产设施地址的经纬度;避免填写错误导致后期电子联单线路异常。
(2)实际建设的危险废物贮存间名称、数量应与平台申报的贮存间一一对应。
(3)危险废物类别要填写完整,不能缺报漏报,例如总共有5类危险废物,不能只报3类,或者某一类环评中有的危险废物今年尚未产生,但是类别也要填报,数量可以填“0”。
(4)要有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平台有提示性的措施供参考。
(5)封面。单位名称:单位法人登记或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名称,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制定日期:制定本管理计划表的日期,原则上为当年制定下一年度的管理计划;计划期限:本管理计划适用的期限,一般按整年计,如2015年时制定2016年的管理计划,制定日期为“2015年×月×日”,计划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计划期限上一年为“2015年”。
(6)表1基本信息。单位名称:与封面上的单位名称一致;单位注册地址:法人登记或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的办公地址;生产设施地址:产生危险废物的生产设施所在的地址;总产值:计划期限上一年度生产的货物和服务的价值总和;行业类别与代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人:主管生态环境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姓名;联系人:主管生态环境工作的部门负责危险废物管理的人员姓名;电子信箱:危险废物管理人员的电子邮箱;单位网址:本单位用于对外宣传和联系的网页网址;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废物管理的部门名称;部门负责人:负责危险废物管理的部门的负责人姓名;废物管理负责人:负责危险废物具体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废物污染防治设施技术负责人及文化程度:负责危险废物贮存、运输、处置等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的负责人姓名,及其文化程度;管理组织图:危险废物管理部门及人员构成的组织管理框架图。
(7)表2产品生产情况。主要原辅材料及消耗量:计划期限上一年度及本年度计划用于生产的主要原辅材料的商品名称或化学名称,及其实际与计划年消耗量;主要生产设备及数量:用于生产的主要设备名称及其数量;主要产品及产量:主要产品的商品名称或化学名称,及其年生产量;生产工艺流程图及工艺说明:流程图中必须标明所有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并辅以必要的文字说明。
(8)表3危险废物产生概况。本表应包括产生的所有危险废物(包括自行利用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渣)的有关情况;废物名称、废物代码、废物类别: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对应的废物名称、代码和类别填写,如某化工厂在生产四氯化碳过程中产生蒸馏残渣,则废物名称为“四氯化碳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蒸馏残渣”,废物代码为“261-010-11”,废物类别为“HW11精(蒸)馏残渣”;有害物质名称:废物中的有害物质名称(每种废物可包含多种有害物质);物理性状:废物在常温、常压下的物理状态,包括固态(固态废物,S)、半固态(泥态废物,SS)、液态(高浓度液态废物,L)、气态(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G)等;危险特性: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中规定的危害特性填写,包括“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本年度计划产生量:计划期限内的危险废物产生量,计量单位为吨,以升、立方米等体积计量的,应折算成重量吨;以个数作为计量单位的,除填写个数外,还应折算成重量吨;半固态危险废物(如电镀污泥等),以脱水后的干泥重量计;上年度产生量:计划期限上一年度的危险废物产生量,计量单位为吨,以升、立方米等体积计量的,应折算成重量吨;以个数作为计量单位的,除填写个数外,还应折算成重量吨;半固态危险废物(如电镀污泥等),以脱水后的干泥重量计;来源及产生工序:产生该种废物的部门、车间名称及其相应产生工段、工序名称。
(9)表4危险废物减量化计划和措施。废物名称:与表3中的废物序号及名称一致;本年度计划产生量:计划期限内该种危险废物的年度计划产生量,计量单位为吨,以升、立方米等体积计量的,应折算成重量吨;以个数作为计量单位的,除填写个数外,还应折算成重量吨;半固态危险废物(如电镀污泥等),以脱水后的干泥重量计。
(10)表5危险废物转移情况。贮存措施:废物收集、贮存相关环保制度的执行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勾选,同时填写废物的贮存设施现状及贮存情况,贮存方面的相关要求,如数量、面积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运输措施:废物运输过程中相关环保制度的执行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勾选,同时填写废物运输过程中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转移计划:危险废物数量、种类;拟接收危险废物的经营单位的资质和经营范围等。
(11)表6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措施。建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均需填写本表,每座设施分别填写一份。设有自行利用设施的,在表头的利用下划√;设有处置设施的,在表头的处置下划√;自行利用危险废物产生相应副产品的,应将相应副产品的质量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作为本管理计划表的附件一并装订成册,该检测报告必须由质监部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测单位出具;设施名称: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名称,如“采油泥沙焚烧设施”“废溶剂回收设施”“废酸处理设施”“贵金属回收设施”“包装容器处理设施”等;设施类别:该设施利用处置废物的方式,如“焚烧”“蒸馏”“酸碱中和”“电解”等;总投资:该设施(包括配套设施)的投资总金额,计量单位为“万元”;设计能力:该设施每年能够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最大数量,计量单位为“吨/年”;设计使用年限:该设施设计使用的年限;投入运行时间:该设施正式投入运行的年份;运行费用:该设施年度运行费用,计量单位为“元/年”;主要设备及数量:该设施中所包括的主要设备名称及其数量;利用处置效果:自行利用处置废物后,危险废物数量、体积的减量化情况和有害物质、组分的减少情况,以及废物经利用后能否达到国家相应产品质量标准等情况,达到相应标准的应注明标准名称及标准编号;废物自行利用处置情况:采用该设施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名称(与表3中的废物名称一致),以计划期限上一年自行利用处置该种危险废物的数量;自行利用处置工艺流程图及工艺说明:该设施的工艺流程示意图及其文字说明;二次环境污染控制和事故预防措施:包括污染控制措施、事故预防措施、以及设备和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12)表7危险废物委托利用/处置措施。凡计划期限上一年已委托或计划期限内拟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包括自行利用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渣)的,需填写表7。委托利用的,在表头的利用下划√;委托处置的,在表头的处置下划√。同时将相应利用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作为本管理计划表的附件一并装订成册;利用处置单位名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与利用处置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上的名称、许可证编号一致;利用处置废物名称:与表3中相应的废物名称一致;利用处置方式:外单位利用处置该种废物的方式,包括“焚烧”“填埋”“综合利用”等;本年度计划委托利用处置量:计划期限内委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数量;上年度委托利用处置量:计划期限上一年委托利用处置该种危险废物的数量,如为计划期限内新更换的委托利用处置单位,即上一年未委托该单位利用处置废物时,则相应委托利用处置量填写“0”。
(13)表8环境监测情况。利用处置运行设施监测:利用处置设施如危险废物焚烧设施运行的工艺参数、焚烧残渣热灼减率、活性炭和燃料油等主要原辅材料消耗情况等;污染物监测指标及频次:废水、废气的特征污染物和主要污染物,噪声以及监测频率、时间安排等;自行监测情况:相应的环境监测仪器、设备,制定监测仪器的维护和标定方案,监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质等;委托监测情况:与有监测资质(通过计量认证)的单位签订的委托监测合同,监测时间,监测项目等。
(14)表9上年度管理计划回顾。上年度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检查、环境监测、信息公开情况:如实记录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其检查情况,包括时间、存在的问题、下一步措施;环境监测是否都达标,原因分析;是否公开信息,公开内容等;危险废物比较分析:上年度危险废物实际产生数量、种类、贮存、利用处置等情况,并与上年度管理计划中预期结果进行比较分析;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对是否执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转移审批及联单制度、识别标志标签制度等进行勾选。
3.如何避免危险废物种类缺报漏报?
首先,环评是一个重要的管理依据,环评中所列的危险废物都要在管理计划中体现,可通过环评中所列的原材料及生产设备、工程分析章节、固体废物处置分析章节等对危险废物进行梳理。
其次,如有发现环评中危险废物定性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情况
① 环评中危险废物种类多于当前纳入危险废物管理的危险废物种类时,应及时将尚未纳入危险废物管理的废物补充进管理计划;
② 环评中危险废物定性错误时,通过后评估或者危险废物鉴别予以排除;
再次,环保竣工验收过程发现的危险废物、企业日常管理发现的危险废物、生态环境部门日常检查发现的危险废物、名录变更后新增的危险废物也要在管理计划中补充。
4.如何查询有资质的利用/处置单位?
(1)省生态环境厅网站每月定期发布最新的利用/处置单位名单,产废企业只要将自身产生的危险废物8位代码与其进行对照,8位代码相一致的即可委托利用/处置。
(2)企业也可在平台管理计划“表7危险废物委托利用”中填报产生的危险废物8位数代码,平台就能自动匹配相应有资质的利用/处置单位。
5.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填报完成后,如何处理?
填报完成后,应在平台上提交给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备案通过后,即可进行日常电子台账填报及运行电子转移联单。
6.生态环境部门在受理企业提交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申请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1)是否存在危险废物种类缺报漏报情况。
(2)经纬度数值是否正确。
(3)实际建设的危险废物贮存间名称、数量应与平台申报的贮存间一一对应。
(4)与往年相比产废量是否有大幅增加或减小,如有此情况,应重点关注,或让企业说明。
(5)产废量大的企业是否落实危险废物去向,如尚未落实,后期应重点关注。
(6)在同等条件下,可建议产废企业选择省内利用/处置单位,避免办理跨省转移审批存在的对方省份不同意转入的风险,以及长途运输的风险。
第三节危险废物收集和贮存
1.贮存设施要做好哪些环境应急防护措施?
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相关要求,应做好以下环境应急防护措施:
(1)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都必须按GB15562.2的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2)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配备通讯设备、照明设施、防护服装及工具,并设有应急防护设施。
(3)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清理出来的泄漏物,一律按危险废物处理。
(4)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周围应设置围墙或其他防护栅栏。
标志的类型
正确和错误的贮存场标识贮存设施配备的应急物质
标志的形状及颜色
危险废物标签类型
2.收集、贮存过程应注意哪些问题?
(1)制定应急预案并至少每年演练一次。
(2)对员工进行培训,指导其规范操作。
(3)采用符合要求的容器包装物进行包装,液态、半固态废物着重做好密封,防止在转移过程因倾倒、破损发生泄露。
(4)从产生点转移至危险废物贮存间后应及时称重、填报电子台账。
3.日常管理需注意什么?
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规定:
(1)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
(2)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容器内须留足够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100mm以上的空间。
(3)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上必须粘贴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附录A所示的标签,并将相关信息填写完整。
危险废物标签
危险废物标签;M1:1;字体为黑体字;底色为醒目的橘黄色
(4)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及材质要满足相应的强度要求,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材质和衬里要与危险废物相容(不相互反应),可参考《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附录B表1。
不同危险废物种类与一般容器的化学相容性
注:A:可接受;N:不建议使用;R:建议使用;*:因变异性质,请参阅个别化学品安全资料。
(5)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必须完好无损,必须定期对所贮存的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及贮存设施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
(6)堆放危险废物的高度应根据地面承载能力确定。
(7)盛装在容器内的同类危险废物可以堆叠存放,每个堆间应留有搬运通道;不得将不相容的废物混合或合并存放(部分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可参考《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附录B表2)。
部分不相容的危险废物
4.如何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1)根据平台提供的台账模板如实填报产生的各类危险废物数量;
(2)危险废物产生后应称重,设置危险废物标签,及时将相关数据录入平台;
(3)平台数据应与实际库存数据一一对应,例如:平台上有5条库存记录信息,实际贮存间里就有5包设置危险废物标签的危险废物。
5.实际产废与环评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企业应如实申报实际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流向等相关数据,如果实际产废情况比环评大幅减少或增加的,企业应有合理的解释(例如:原材料变更、工艺变更、部分项目未投产等)并根据具体情况办理相关环评手续。
第四节危险废物转移和运输
1.如何选择危险废物运输车辆?
运输单位应具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承运危险货物类别符合《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要求;车辆具备卫星定位功能。
2.如何优化选择危险废物运输路线?
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危险废物运输时要尽量避开城市(含县城)重点地区、重点单位、人流密集场所、居民生活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地点,不得经过限制通行区域。
3.转移过程需注意什么?
(1)核资质。运输车辆到厂后,应核对“5本证”。
① 运输公司证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②运输车辆证件:道路运输证。
③ 人员证件:驾驶员的驾驶证、驾驶员危险货物从业资格证、押运员危险货物从业资格证。
(2)核“单”“物”。运输车辆到厂后,应与电子联单中填报的车辆信息进行核对,如发现不一致的情况,应及时暂停转移;将准备转移的危险废物与电子联单中填报的危险废物名称、种类、数量等信息进行核对,如发现不一致的情况,应及时暂停转移。
(3)核路线。及时查看电子联单轨迹信息,如有发现轨迹异常情况(如大幅偏离计划的路线,或长时间车辆位置未变化等情况),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4)核签收。通过平台查看联单信息,看经营单位是否签收危险废物。
4.跨省转移注意事项有哪些?
(1)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由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商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2)转移前需提前在福建省生态环境亲清服务平台填报转移计划,并备案通过,提前发起电子联单,并向国家平台申请联单编码,取得编码后方可转移。
5.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和一般固体废物跨省贮存、处置审批流程有哪些?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和一般固体废物跨省贮存、处置的审批流程相同,需提交的申报材料基本相同:
(1)一般固体废物跨省贮存、处置审批需提供的材料:
①《福建省固体废物跨省贮存、处置报批表》;
②申请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电子证照);
③运输、接受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④委托转移、运输协议、运输路线(图)、申请转移的一般固体废物清单;
⑤首次申请单位须提供环评报告及批复、验收。
(注:一般固体废物跨省利用可直接在福建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平台备案,具体操作流程详见本指南第227条解答。)
(2)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需提供的材料:
①《福建省危险废物转移跨省报批表》;
②申请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电子证照);
③运输、接受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运输单位有效期内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接收单位有效期内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材料;
④委托危险废物转移、运输协议、运输路线(图)、申请转移危险废物清单;
⑤首次申请单位须提供环评报告及批复、验收。
(3)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和一般固体废物跨省贮存、处置的审批流程框图如下:
第五节自行利用和处置
1.建设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设施是否需要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设施,需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手续,不需要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涉及对外开展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才需要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日常管理有哪些要求?
将自行利用/处置设施在平台申报,及时填报自行利用/处置台账;定期对利用/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并符合环评相关要求。
产废单位的危险废物管理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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