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和分类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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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和分类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

2021-07-02 10:08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和分类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规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完善生态环境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促进企业依法诚信经营,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起草了《天津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和分类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天津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和分类监管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规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完善生态环境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促进企业依法诚信经营,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快推进诚信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津诚信建设领导小组〔2019〕3号)、《关于印发<天津市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方案>的通知》(津诚信建设领导小组〔2020〕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依据:

1. 《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六条 市和区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拟订相关政策措施并负责协调实施。

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工作。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3.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4.《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快推进诚信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津诚信建设领导小组〔2019〕3号):五、加快行业及重点领域诚信建设。16.加强重点行业和领域信用制度建设。对安全生产、人力社保、商贸流通、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知识产权、工程建设、生态环保、医疗卫生、科技、交通运输、中介服务、统计、金融、税务、体育、文化旅游、家政养老、住房保障等行业和领域,健全完善主动信用承诺制度、红黑名单管理制度、信用信息公示制度、信用评价和分类监管制度,加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

5.《关于印发<天津市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方案>的通知》(津诚信建设领导小组〔2020〕2号)三、保障措施二是完善制度。各部门要制定出台信用监管相关制度文件,进一步明确行业(领域)信用信息归集范围、信用等级分类标准、评价周期、与信用等级相对应的监管措施等内容,为规范开展行业(领域)信用监管提供制度保障。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公开及分类监管等。纳入环境信用评价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适用本办法。

参考:

1. 《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浙环函〔2020〕16号):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应用以及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的认定和管理等。纳入环境信用评价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适用本办法。

2. 《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150号)第二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信息收集、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参评单位的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其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其环境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社会监督和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

参考:

1. 《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浙环函〔2020〕16号):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

2. 《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150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

第四条 【评价范围】以下单位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一)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

(二)根据管理需要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其他单位。

参考:

1.国家发改委《关于全面实施环保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二、规范环保信用评价标准(二)明确环保信用评价范围。对以下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环保信用评价:一是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重点排污单位、重点辐射工作单位等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二是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从事废弃物海洋倾倒的企事业单位等从事环境治理的企事业单位;三是生态环境监测、检测和检验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单位,碳排放核查和交易单位,防治污染设施维护和运营单位等从事环境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四是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事业单位;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开展环保信用评价的企事业单位。

2.《河北省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冀环规范〔2019〕4号)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的生态环境信用管理。

3.《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苏环规〔2019〕5号):第四条 应当纳入环保信用评价的排污企事业单位范围: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

(二)列入污染源日常监管的单位;

(三)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

(四)产生环境行为信息的单位;

(五)其它按规定应当纳入环保信用管理的单位。

4.《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浙环函〔2020〕16号)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 下列单位应当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一)年度重点排污单位;

(二)列入重点环境风险源名录管理的排污单位;

(三)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

(四)纳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排污单位;

(五)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控运维、排污许可技术咨询、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领域的环境服务机构;

(六)列入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的单位。

鼓励未纳入上述范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愿申请参加环境信用评价。

第五条 【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全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及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评价体系。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生态环境部门统筹建设天津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环境信用信息实行“谁产生、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自环境信用信息产生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归集工作。

参考:

1.《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苏环规〔2019〕5号):第九条 环境行为信息实行“谁产生、谁归集、谁负责”的原则,由产生信息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记录、管理,自信息产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归集至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系统。

2.《天津市医疗器械生产信用评价和分级监管暂行办法》(津药监规〔2021〕1号)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第十条 医疗器械生产信用信息按照“谁产生,谁录入”的原则,由各级医疗器械审批、监管、检验部门记录,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和路径要求进行归集。

第六条 【信用承诺】鼓励参评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作出环境信用承诺,签署环境信用承诺书。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变更的,应重新作出环境信用承诺并签订环境信用承诺书。

参评单位可通过天津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上传已签署完毕的环境信用承诺书。

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 《江苏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办法》第七条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要求,鼓励纳入环保信用评价范围的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作出环保信用承诺,签署环保信用承诺书。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变更的,应重新作出环保信用承诺并签订环保信用承诺书。

第七条 【评价方式】环境信用评价采用1000分计分制,初次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参评单位,其初始环境信用分值为1000分。环境信用信息产生后,依据《天津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标准(试行)》进行计分,生成相应的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结果。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与管理工作通过天津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完成。

依据:《关于印发<天津市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方案>的通知》(津诚信建设领导小组〔2020〕2号)二、主要任务(二)建立健全行业(领域)信用监管评价体系2.统一评价分级标准。原则上,各行业(领域)信用监管评价模型按照总分1000分、评价结果划分为A(优秀)、B(良好)、C(中等)、D(较差)、E(差)五档设计,为实现协同监管、形成监管合力打下基础。对于已构建行业(领域)信用监管模型并实施的,或评价分级标准有国家规定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或国家规定执行。

第八条 【信用等级】企业环境信用等级从高到底依次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

A级:环境信用分值大于或等于1000分;

B级:环境信用分值800至1000分(含800分);

C级:环境信用分值600至800分(含600分);

D级:环境信用分值低于600分。

依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全面实施环保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二、规范环保信用评价标准(四)划分环保信用评价等级。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实行等级制,按环保信用状况从高到低依次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环保信用评价实行计分制,设置初始分值,根据企事业单位的环保信用信息记载的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义务或责任的情况进行计分,根据得分情况和定级标准确定信用评价等级。对被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或者停产整治措施,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以及屡次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等情节严重的违法情形,应当从严从重扣分。

第九条 【信息公开】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在天津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实时公布,市发展改革部门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推送至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步在“信用中国(天津)”网站公布,以便企业、公众和相关部门查询应用。

参考:

1.《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第十四条 公共信用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2.《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节能信用评价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发改环资规〔2021〕2号)第二章 节能信用评价第九条 企业节能信用评价周期为1年,市发展改革部门将企业节能信用等级推送至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步在“信用中国(天津)”网站公布,以便企业、公众和相关部门查询,实现节能信用信息跨部门、跨领域、跨区域的共享共用。

第十条 【异议申诉】参评单位对其环境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天津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申请处理,并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异议申请。

异议处理需要进行检验、检测、鉴定等环节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异议申请办理时间。

异议申诉期间,参评单位的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在天津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正常公开,评价结果应有异议标注。异议处理完毕后,异议标注取消,对应调整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级。

依据:《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四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第四十一条 公共信用管理机构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作出异议标注,属于本单位处理范围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并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如需向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核查信息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接到核查通知的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将核实后的信息记录同步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信用服务机构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作出异议标注,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和信息来源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作出不予更正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异议处理完毕后,应当取消异议标注。异议处理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异议申请办理时间。

参考:

1.《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节能信用评价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发改环资规〔2021〕2号)第二章 节能信用评价第八条 企业节能信用等级向社会公示。企业如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告知企业复核结果。

2.《天津市医疗器械生产信用评价和分级监管暂行办法》(津药监规〔2021〕1号)第四章 行业信用等级评定程序第十七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注册人)的行业信用等级评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二)异议申辩告知。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注册人)通报拟评定的信用等级、定级依据、陈述申辩途径,并告知自接到通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三)信用异议核实。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注册人)在申辩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的,监管部门应认真调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及时调整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 【动态调整】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实施动态调整。环境信用等级为B、C和D等级的参评单位在记分有效期到期后,取消该环境行为记分,并对应调整企业环境信用等级。

环境信用等级为D等级的参评单位,其信用等级直接调整上限为B级。信用等级调整后6个月内未产生扣分行为的,该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自动调整为实际分值所对应的环境信用等级。

参考:国家发改委《关于全面实施环保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三、规范环保信用评价流程(八)动态调整环保信用评价结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动态管理机制,对纳入评价范围的相关企事业单位信用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并根据评价标准调整评价结果。原则上环保信用评价结果每年动态调整不少于一次,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实时评价、实时更新机制。

第十二条 【记分有效期】记分有效期自环境信用信息产生之日起计算。

参考:

1.国家发改委《关于全面实施环保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二、规范环保信用评价标准(五)明确环保信用信息使用期限。生态环境领域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自相应司法裁判、行政处罚或行政命令生效之日起即纳入环保信用评价。企事业单位履行完相应司法裁判、行政处罚或行政命令明确的义务并完成信用修复后,相关信息在环保信用评价中不再使用。

2.《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苏环规〔2019〕5号):第九条环境行为信用记分的有效期自信息产生后15日起计算,根据不同的环境行为信息设定不同的记分有效期。企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息在其它信用平台上公开的期限设定,可依此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A级监管】对环境信用等级为A级的参评单位,可以给予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办理生态环境保护许可事项中提供便捷服务,同等条件下提供优先审批服务;

(二)各类环保专项资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

(三)在日常监管过程中酌情减少检查频次;

(四)在有关生态环境保护评优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五)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参考:

1.《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节能信用评价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发改环资规〔2021〕2号)第三章 评价结果应用第十条 对没有失信信息记录的A级企业,可以给予以下激励措施:

(一)其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期间,简化评审程序,提供便捷服务;

(二)节能专项资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

(三)在“双随机”抽查监管中,减少检查频次;

(四)在有关节能评优活动中,优先授予其荣誉称号;

(五)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2.国家发改委《关于全面实施环保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四、强化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十三)开展环保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根据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对环保信用评价等级为“A”的企事业单位,减少执法检查频次,实施“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措施。推动相关部门和单位在融资授信、财政资金、价格优惠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 【C级监管】对环境信用等级为C级的参评单位,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各类环保专项资金在同等条件下酌情从严审理;

(二)在日常监管过程中酌情增加检查频次。

参考:

1.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节能信用评价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发改环资规〔2021〕2号)第三章 评价结果应用第十一条 对没有失信信息记录的B级企业,可以给予以下激励措施:

(一)其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期间,提供便捷服务;

(二)节能专项资金在同等条件下酌情给予支持;

(三)在“双随机”抽查监管中,酌情减少检查频次。

第十二条 对D级企业,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其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时,不提供便捷服务;

(二)实行较为严格的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管理;

(三)在“双随机”抽查监管中,增加检查频次。

第十五条 【D级监管】对环境信用等级为D级的参评单位,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办理生态环境保护许可事项中从严审理;

(二)暂停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并限制申请环保专项资金;

(三)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增加检查频次;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参考:

1.《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节能信用评价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发改环资规〔2021〕2号)第三章 评价结果应用第十三条 对E级企业,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其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时,严格开展评审;

(二)实行严格的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管理;

(三)在“双随机”抽查监管中,大幅增加检查频次;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惩戒措施。

2.国家发改委《关于全面实施环保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四、强化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十三)开展环保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根据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对环保信用评价等级为“D”的企事业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暂停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加强排污许可证、核与辐射安全相关许可证等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六条 【联合奖惩】各有关部门依据《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等相关政策文件要求,依法依规实施联合奖惩。

参考:

1.国家发改委《关于全面实施环保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四、强化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十四)推动相关领域应用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各有关部门应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监督抽验、政府采购、财政投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活动、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执行投资税收和价格等优惠政策、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企业发行股票和债券、科研管理、表彰奖励等过程中,依法依规应用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等级信息。鼓励行业协会商会、金融机构等在会员管理、宣传推介、融资授信、厘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等过程中,参考使用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等级和环保信用信息。鼓励新闻媒体宣传和推广环保诚信典型、诚信事迹。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应当按有关规定披露其环保信用评价等级信息。

2.《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鲁环发〔2020〕52号)第五章 信息公开及评价结果应用第二十一条省生态环境厅每年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省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管、人民银行、税务、银保监、证监等部门机构。相关部门机构依据《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等相关政策文件要求,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实施联合惩戒的范围为黄色和黑色标识企业,蓝色标识企业不纳入联合惩戒范围,另有规定的除外。

3.《辽宁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辽环发〔2020〕9号)第十六条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共享给省级信用管理部门,推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资金等工作中的引用,促进企业主动提升环境信用等级。

4.《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五章 评价结果应用第十九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共享给信用管理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惩戒,推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资金等工作中广泛应用,促进企业主动提升环境信用评价等级。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XX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天津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标准(试行)

270.png

说明:1.若同一环境行为对应多个记分项,以分值最高的类别进行计分;

2. 环境信用等级为A级的参评单位不能出现扣分项;

3. 天津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标准中指标信息以相关司法判决、行政决定文书以及其他权威、准确的文件或记录为依据。“被生态环境部挂牌督办”以市生态环境部门收到生态环境部下达的挂牌督办通知书为依据。“突发环境事件”以事件调查报告为依据。

4. 环境信用信息产生时间为指标信息对应的依据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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