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无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江阴市某化工生产企业进行信访调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磷酸酯阻燃剂过程中有含磷废水产生。公司建有一套废水处理设施,采用“中和沉淀+蒸发器”的处理工艺对该含磷废水进行处理,实现零排放。今年3月1日以来,磷酸酯阻燃剂生产废水的“零排放”处理设施分别于3月下旬和4月下旬各运行过1次,每次运行6-8小时,具体日期不详,但该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做好该废水“零排放”处理设施运行的台账记录。
该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做好废水处理设施运行的台账记录,其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应当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行政执法人员当即进行了现场调查和取证,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无锡市生态环境部门最终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企业未如实记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
无锡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的排污许可管理从部门规章层面上升到了行政法规层面,使排污许可管理工作有法可依。在“一证式”管理模式下,排污许可证中有关污染物的排放数据及监测数据,都将成为未来排污权交易以及排污收费、环境保护税等相关制度的基础数据信息。因此《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将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台账作为排污企业的法定义务。涉案企业未依法记录排污台账的行为已属于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教训,应引起其他相关生产企业的重视,必须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的要求建立台账并如实填报相关信息,以免承担不必要的行政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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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减轻危害后果,如实进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说明原因。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下的污染物排放计入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
(二)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四)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