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军区后勤保障局发布《关于加快补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的通知》,明确各地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发挥政策合力,做好医疗机构污水收集、处理、消毒等工作,确保达标排放。
通知要求,对辖区内的医疗机构开展摸底排查,明确医疗机构在污水处理设施配置、污水处理能力、污水处理监测排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形成污水处理问题清单及限期整改工作方案。
督促指导传染病医疗机构、20张床位及以上的医疗机构按时完成满足污水处理需求的设施建设,尚不具备污水处理条件的,要因地制宜建设污水应急收集设施(或化粪池)、临时性污水处理设施等,杜绝医疗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等五部门关于加快补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的通知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社会事业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局,军队有关单位:
8月24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快补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的通知》(环办水体〔2021〕19号),现转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开展摸底排查。各地要充分认识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做好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作的重要性,针对部分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设施运维管理不完善、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法监管不到位等重点问题,对辖区内的医疗机构开展摸底排查,进一步明确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污水处理设施配置、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污水处理能力、污水处理监测、污水处理排放、污泥处置等情况,并形成污水处理问题清单及限期整改工作方案上报省卫生健康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军区保障局。其中,传染病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污水处理问题清单及限期整改工作方案应于2022年3月底前完成上报,20张床位及以上的其他医疗机构污水处理问题清单及限期整改工作方案应于2022年年底前完成上报。
二、加快推进问题整改。针对辖区内尚未规范配置污水处理设施以及现有处理设施能力不足的医疗机构,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污水收集、处理和消毒,规范配置污水处理设施,提升污水处理能力,规范污泥处置,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机构污水排放的环境执法监督工作,帮扶指导医疗机构解决污水处理处置方面的实际困难,确保出水达标排放。其中,2022年6月底前,传染病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应完成满足污水处理需求的设施建设;2025年6月底前,20张床位及以上的其他医疗机构要完成建设任务。尚不具备污水处理条件的,要因地制宜建设污水应急收集设施(或化粪池)、临时性污水处理设施等,杜绝医疗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三、加强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采用的污水处理设施与方式要切实做到过程可控制、成效可监测,要建立健全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台账制度,规范记录进出水水量、水质、消毒药剂类型和使用量等信息。督促医疗机构定期开展自行监测,属于重点排污单位的,应依法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鼓励有条件的非重点排污单位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涉疫医疗机构如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应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对排放的污染物采样监测。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指导涉疫医疗机构定期开展自行监测,进一步强化执法检查,每周应开展余氯监督性监测。
四、强化部门协作合力。各地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发挥政策合力,将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作纳入本地区水污染防治的整体工作进行统筹安排。有条件的地方可筹集资金,采取第三方治理模式,对本行政区域公益性医疗机构污水进行统一处理处置。各地生态环境、卫生健康部门要充分依托现有生态云等监管与信息化平台,对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处置等情况进行排查,开展联合监督执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医疗机构污水收集、处理、排放全链条监管。
附件:《关于加快补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的通知》(环办水体〔2021〕19号)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军区保障局
2021年9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