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建部公布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设计、施工、安装、验收、运行维护和管理,达到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安全运行、技术先进和经济实用的目的。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医疗机构污水和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废气处理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及建成后的运行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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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公布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2021-05-21 11:27 来源: 北极星水处理网 

近日,住建部公布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设计、施工、安装、验收、运行维护和管理,达到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安全运行、技术先进和经济实用的目的。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医疗机构污水和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废气处理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及建成后的运行与管理。

全文如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7号)的要求,我部组织军事科学院国防工程研究院等单位制订了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zhonghuani8284@126.com。

2.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22号;邮政编码:100036。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5月14日。

附件: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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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为规范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设计、施工、安装、验收、运行维护和管理,达到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安全运行、技术先进和经济实用的目的,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医疗机构污水和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废气处理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及建成后的运行与管理。

1.0.3医疗机构规划与工程设计时,应包括污水分类收集、安全输送和处理设施等内容。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应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1.0.4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设计应由主体工程设计单位负责,各阶段的设计深度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1.0.5 医疗机构区域内排水应雨污分流。传染病医疗机构屋面及地面雨水严禁回收利用,且应采取有组织排放,雨水系统应根据当地环保部门或环评报告要求,确定消毒设施的设置。

1.0.6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方案,应统筹考虑医疗机构发展规划,近远期结合。处理站选址及布局应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环境风险分析,并经综合比选后确定。

1.0.7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应与医疗机构建设规划及工程设计有机结合,并应纳入医疗机构卫生安全管理体系。

1.0.8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建设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符号

2.1 术语

2.1.1 医疗机构 medical orgniazation

指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专科防治院(所、站)、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和卫生急救站等。

2.1.2 医疗废物 medical orgniazation water pollutant

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包括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

2.1.3 医疗机构污水 medical orgniazation sewage

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

2.1.4 特殊医疗污水 special medical orgniazation sewage

指医疗机构检验、分析、治疗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水、酸性废水、含氰废水、含重金属废水和洗印废水。

2.1.5 放射性污水 Radioactive sewage

采用同位素治疗和诊断产生的放射性污水。

2.1.6 酸性废水 Acid wastewater

医疗机构在检验项目或制作化学清洗剂时,使用硝酸、硫酸、盐酸、过氯酸等酸性物质而产生的废水和废液。

2.1.7 含氰废水 Cyanide containing wastewater

医疗机构在血液、血渣、细菌和化学检查分析中使用氰化钾、氰化钠、铁氰化钾、亚铁氰化钾等含氰化合物,由此而产生的废水和废液。

2.1.8 含汞废水 Mercury containing wastewater

医疗机构各种口腔门诊治疗、含汞检测仪器破损,以及分析检查和诊断中使用氯化高汞、硝酸高汞以及硫氰酸高汞等剧毒物质而产生的少量废水和废液。

2.1.9 含铬废水 Chromium containing wastewater

医疗机构在病理、血液检查及化验等工作中使用的重铬酸钾、三氧化铬、铬酸钾等化学品形成的废水和废液。

2.1.10 洗印废水 Printing wastewater

医疗机构放射科照片胶片洗印加工产生的废水和废液。

2.1.11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系统 Medical sewage treatment system

由医疗机构污水收集、处理和排放等工程设施组成的有机结合体,是医疗机构功能配套设施之一。主要包括污水处理系统、污泥处理系统和废气处理系统等。

2.1.12 衰变池 Decay tank

利用衰变法处理放射性污水的构筑物。废水在池中停留一定时间,待其放射性经自然衰变而降低到一定浓度后再行处理排放。

2.1.13 半衰期 Half-life

在单一核素放射性衰变过程中放射性浓度降至其原有值的一半时所需要的时间。

2.1.14 污泥 Sludge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初沉污泥、剩余污泥和化学污泥等。

2.1.15 废气 Waste gas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污泥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

2.1.16 消毒 Disinfection

为消灭污水、污泥、废气及栅渣中的病原微生物或使之灭活而进行的处理过程。分为污水消毒、污泥消毒和废气消毒。

2.2 符号

2.2.1 流量、水量

Q——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设计处理水量;

q —— 医疗机构日污水排放定额;

Qy —— 应急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设计处理水量;

qy—— 应急医疗机构日污水排放定额。

2.2.2 计算系数及其他

K——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设计处理水量安全系数;

Ky —— 应急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设计处理水量安全系数;

N—— 医疗机构编制床位数;

Ny —— 应急医疗机构编制床位数。



3 基本规定

3.0.1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做到运行稳定、安全卫生、经济合理、管理方便。

3.0.2医疗机构应对污水的产生、处理、排放进行全过程控制,并在医疗机构区域内完成处理。

3.0.3 医疗机构污水应进行源头控制和分离,病区与非病区污水应分别收集、清污分流;特殊医疗污水、传染病医疗机构污水应单独收集。

3.0.4 医疗机构污水必须进行消毒处理,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必须采取确保使用、维修和应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

3.0.5特殊医疗污水应经预处理达到相应排放标准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严禁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排水管道或随意弃置。

3.0.6 对排入地表水体的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应去除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处理过程中消毒副产物的产生,保护受纳水体的生态安全。

3.0.7对排入城镇排水管网的应满足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并申领排水许可证。

3.0.8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应在适当地点设置污泥及栅渣的堆放设施,堆放设施应采取严格的密闭措施。

3.0.9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站建设前应按相关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3.0.10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的要求,排污许可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医疗机构》HJ 1105的有关规定。



4 水量与水质

4.1 设计水量

4.1.1 当医疗机构污水未采取源头分离时,医疗机构污水均应计入处理设计水量;当医疗污水采用源头分离,且有确保非医疗污水不进入污水处理工程的措施时,非医疗污水可不计入处理设计水量。

4.1.2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设计处理水量应根据实测数据确定。当无实测数据时,污水处理工程设计水量可按照用水量的85%~95%计算。

4.1.3 医疗机构用水量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生活用水定额和小时变化系数计算确定。当具体用水量无法确定时,其污水处理工程设计水量可根据经验数据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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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为应对重大疫情临时新建、改建的应急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设计水量可根据经验数据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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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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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设计水质

4.2.1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设计应采取实际检测的方法确定污染负荷,也可按相似地域同等性质和规模的医疗机构污水水质确定。水质取样检测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的有关规定。

4.2.2 新建医疗机构的污水水质可根据单位病床污染物排放负荷或污染物浓度计算确定,医疗机构污水单位病床污染物排放负荷按表4.1取值,医疗机构污水污染物浓度按表4.2取值。




5 污水收集

5.0.1 医疗机构污水可分为传染病医疗机构污水、非传染病医疗机构污水和特殊医疗污水。

5.0.2 医疗机构污水应区分病区与非病区、传染病医疗机构污水与非传染病医疗机构污水进行分类收集。

5.0.3 特殊医疗污水应单独收集。当采取室内就地处理方式时,处理后的污水可直接接入院区排水管道;当采取室外处理方式时,收集管道应有明显标识,并应采取室内外管网安全衔接的有效措施。

5.0.4 传染病医疗机构污水管道应分区域排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室内环境污染程度可分为清洁区、半污染区和污染区;

2 清洁区污水管道可合并设置,其余区域均应独立设置;

3 各区域管道应分别排至室外预消毒设施,进入消毒设施前各区域管道不应合并或混接。

4 各区域的空调冷凝水应采用间接排水方式,并应排至相应区域的室外污水预消毒设施。

5.0.5 传染病医疗机构污水通气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室内外排水管道均应设置通气系统;

2 室内排水横干管上通气立管间隔不宜大于20m;室外排水管道起端和中部应设置管径不小于DN100 通气立管,间隔不宜大于50m;

3 上至屋面的通气管排出口四周应有良好的通风;

4 通气管严禁接入空调通风系统的排风井(管)道;

5 通气管不应相互连通,半污染区和污染区的通气管分区域汇合后,经消毒处理后,方可与大气相通,排出口高出屋面不小于2m,且不应设置在新风机进风口附近;

5.0.6 医疗机构污水收集管道水力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执行。中心供应室、中药加工室、口腔科等场所污水收集管道水力计算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0139的有关规定。

5.0.7 医疗机构污水管道收集系统应采取防止雨水排入污水收集管网的措施。

5.0.8 医疗机构污水收集管网的布置应根据院区规划、地形高程、预处理设施及污水处理站位置等因素综合考虑,污水管道宜按重力流设计,当靠重力流不能直接接入时,可采取局部提升等措施接入。

5.0.9 传染病医疗机构污水管道在进入预消毒设施前不宜设置检查井,清扫口的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要求。当设置检查井时,应采用密闭井盖,密闭井盖附近宜设置不小于DN100通气管,通气管宜就近排至屋面消毒后排放,通气管高出屋面不小于2m。

5.0.10 医疗机构污水收集管道应选用机制铸铁排水管或塑料管等耐腐蚀的管道。排放含有放射性废水的管道,应采用机制含铅的铸铁管道,并应采取防辐射措施。

5.0.11 医疗机构污水管道收集系统应采取防止医疗废物进入污水管道的措施。

5.0.12 医疗机构污水管道最小埋设深度应根据道路行车等级、管材受压强度、地基承载力等因素经计算确定,污水管道下方宜设置90°~180°混凝土带状基础。



6 特殊医疗污水处理

6.1 放射性污水

6.1.1 放射性污水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辐射防护规定》GB 8703和《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的有关规定。

6.1.2放射性污水的进出水指标和排放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放射性污水的浓度范围宜在3.7×102Bq/L~3.7×105Bq/L范围内。

2 放射性污水处理设施出口监测值应满足总α<1Bq/L,总 β<10Bq/L。

6.1.3 浓度超过3.7×105Bq/L或者半衰期大于30d的放射性污水、污物应贮存在具有防辐射性能的专用容器内,交由专业部门处置。

6.1.4 浓度范围为3.7×102Bq/L~3.7×105Bq/L且半衰期小于30d的放射性污水宜设衰变池处理,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衰变池应按同位素种类和强度设计,容积宜按最长半衰期同位素的10个半衰期进行计算,或按同位素的衰变公式及排放出口允许浓度进行计算。

2 放射性生活污水应先经化粪池处理后再排入衰变池,且化粪池宜与衰变池合并建设。

3 衰变池宜采用间歇式运行,当采用连续式运行时应设槽式排放口。

4 衰变池、化粪池应有防渗、防腐和防辐射措施。

6.2 其它污水

6.2.1 酸性污水应采取中和法进行处理,出水pH值达到7~8后排入院区污水系统。中和剂宜选用氢氧化钠、石灰等。

6.2.2 含氰污水宜采用碱式氯化法进行处理,处理槽有效容积应不小于180天的污水量。

6.2.3 含汞污水宜采用硫化钠沉淀+活性炭吸附法进行处理,出水汞浓度达到相关排放标准后方可进入院区污水系统。

6.2.4 含铬污水宜采用化学还原沉淀法进行处理,出水总铬、六价铬浓度达到相关排放标准后方可进入院区污水系统。

6.2.5 显影污水宜采用过氧化氢氧化法进行处理,出水总银、六价铬浓度达到相关排放标准后方可进入院区污水系统。洗印显影废液收集后应交由专业部门处置。

6.2.6 当医疗机构设有生物安全实验室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6的有关要求执行。



7 处理工艺及设施

7.1工艺流程

7.1.1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应根据污水水质、水量、排放标准及场地条件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7.1.2 县级以下或2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可直接排放至城镇污水管网。

7.1.3 当非传染病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出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且管网终端建有正常运行的二级污水处理厂时,可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工艺流程应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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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当非传染病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出水直接排入地表水体、海域时,应采用二级处理工艺,工艺流程应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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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 传染病医疗机构污水应经预消毒处理后采用二级处理工艺,工艺流程应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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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应急传染病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应按本标准7.1.5条处理工艺设计,当初期运行不具备二级生化工艺条件时,可按应急状态运行,工艺流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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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 在确保出水水质的前提下,可采用耗能低、效率高、经过实验或实践检验的新工艺流程。

7.2处理设施

7.2.1 医疗机构污水应根据污水性质选择适宜的预处理设施。

7.2.2 医疗机构污水应设化粪池预处理后再接入污水处理站,并符合下列规定:

1化粪池容积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的有关要求计算确定;

2 非传染病医疗机构污水化粪池停留时间宜为12h~24h,清掏周期宜为90d~180d;

3传染病医疗机构污水化粪池中停留时间宜为24h~36h,清掏周期宜为180d~360d。

7.2.3 营养食堂、餐厅的含油脂污水,应经除油装置预处理,并满足动植物油脂浓度不大于100 mg/L、悬浮物浓度不大于300 mg/L后,方可进入污水处理站。

7.2.4 综合医疗机构传染病区污水、传染病医疗机构污水在进入污水处理系统前应进行预消毒处理,预消毒设施的接触时间不应小于1.0h。

7.2.5 当预消毒采用氯消毒时,污水进入生化处理单元前应进行脱氯处理。

7.2.6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系统应设置格栅,格栅应按下列规定设计:

1 格栅井可采用与调节池合建的方式;

2 格栅应按最大小时污水流量选型;

3 格栅宜采用回转式、阶梯式、回转滤网式和移动式等机械格栅,传染病医疗机构污水宜采用密封型格栅;

4 栅渣应消毒后按危险废物处置。

7.2.7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系统应设调节池。调节池应按下列规定设计:

1 连续运行时,调节池有效容积按日处理量的30%~40%计算;

2 间歇运行时,调节池有效容积按工艺运行周期计算;

3 当医疗机构设有洗衣房时,调节池容量应考虑洗衣废水的冲击负荷;

4 调节池不宜少于2个(格),并按并联方式设计;

5 调节池应采用封闭结构,防沉淀措施宜采用液下搅拌方式;

6调节池应设置排空集水坑;

7调节池产生的污泥应定期清掏,并应与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一同消毒、处理,按危险废物处置。

7.2.8 污水泵应根据工艺要求选用潜水泵或干式泵,传染病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系统宜选用切割泵或大通道无堵塞泵。

7.2.9 当污水处理系统设有水解酸化池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温度宜为15℃~40 ℃,DO宜小于0.5 mg/L;

2 宜采用上向流方式,上升流速宜为1.0 m/h ~1.5 m/h,

3 水力停留时间宜为1.5 h ~3.0 h。

7.2.10 混凝池宜采用机械搅拌方式,混凝池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7.2.11 混凝剂宜采用聚合氯化铝(PAC)和聚合硫酸铁(PFS)等,并宜投加聚丙烯酰胺(PAM)等离子型聚合电解质作为助凝剂。

7.2.12 生物处理宜采用生物接触氧化法、曝气生物滤池和膜生物反应器等工艺。

7.2.13采用接触氧化处理工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物接触氧化池前宜设置水解酸化池。

2 接触氧化池宜采用易挂膜、耐用、比表面积大、维护方便的固定填料或悬浮填料。

3 生物接触氧化法容积负荷宜为2 kgBOD5/m3·d~5kgBOD5/m3·d,水力停留时间宜为4 h~8h;气水比宜为8~15。

7.2.14 采用曝气生物滤池处理工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曝气生物滤池水力负荷宜为2 m3/m2·h~3 m3/m2·h,容积负荷宜为1 kgBOD5/m3·d~2 kgBOD5/m3·d,硝化负荷宜为0.3 kgNH3/m3·d~0.8 kgNH3/m3·d,滤床高宜为3 m ~4 m,气水比宜为4~6。

2 曝气生物滤池宜采用气水联合反冲洗,气速宜为40 m/h ~110 m/h,冲洗水流速宜为30 m/h ~50 m/h,历时5 min ~8 min。

7.2.15 采用膜生物反应器处理工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膜分离装置的总有效膜面积应根据处理系统设计处理能力和膜制造商建议的膜通量计算确定。当采用中空纤维膜时,设计膜通量宜为10 L/m2·h ~20L/m2·h;当采用平板膜时,设计膜通量宜为12 L/m2·h ~25L/m2·h;当采用管式膜时,设计膜通量宜为25 L/m2·h ~50L/m2·h。

2 生物反应池污泥浓度宜为6 g/L~10 g/L。容积负荷宜为0.2 kgBOD5/m3·d~0.8kgBOD5/m3·d,污泥负荷宜为0.05 kgBOD5/kgMLSS·d~0.15kgBOD5/kgMLSS·d。水力停留时间宜为4 h~8 h,气水比宜为20~30。

3 生物反应池进水口宜设置膜格栅,膜格栅间隙宜为0.5mm~1.0mm。

4 污水理站内应设置膜清洗装置,膜清洗装置应同时具备对膜组件实施反向化学清洗和浸泡化学清洗的功能,并宜实现在线清洗。

7.2.16 生化反应系统可采用鼓风曝气系统或机械曝气设备,当采用鼓风曝气系统时,鼓风机宜选用罗茨鼓风机、回转式风机、高速旋涡风机或沉水式鼓风机、空气悬浮鼓风机等低噪声、高效低耗产品,曝气器宜采用微孔曝气器等具有较高充氧性能的产品;当采用机械曝气设备时,不宜采用表面曝气装置。

7.2.17 沉池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有关规定。

7.2.18 加药装置应实行自动化运行控制。自动加药装置的计量精度应不小于 1 ‰。

8 消毒

8.1 一般规定

8.1.1 医疗机构污水消毒可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液氯消毒、二氧化氯消毒、次氯酸钠消毒等)、臭氧消毒和紫外线消毒等方法。采用其他新型消毒剂或消毒技术时应进行技术论证。

8.1.2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出水排入地表水体时,宜采用臭氧消毒或紫外线消毒,当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时,应采取脱氯处理。

8.1.3 一级强化处理不宜采用臭氧消毒方式。

8.1.4 传染病医疗机构污水处理不宜单独采用紫外线消毒方式。

8.1.5 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应急改造项目医疗机构污水处理无法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二级生化处理的有关规定时,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应采用强化消毒处理工艺,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化粪池前设置预消毒设施,预消毒设施的水力停留时间不应小于1.0h;

2 污水处理站的二级消毒池水力停留时间不应小于2.0 h;

3 消毒剂的投加量应根据风险评估后确定,污水的pH值不应大于6.5。

8.1.6 医疗机构污水消毒除符合本标准外,消毒设施和有关构筑物的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和《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的有关规定。

8.2 含氯消毒剂消毒

8.2.1氯消毒适用于规模较大、出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的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当出水排至地表水体时应采取脱氯措施或采用其他消毒方式。

8.2.2含氯消毒剂可采用液氯、二氧化氯、次氯酸钠、漂粉精和漂白粉等。

8.2.3液氯消毒可用于规模较大且远离人口聚居区的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液氯消毒应采用真空加氯机等投加系统。

8.2.4 二氧化氯、次氯酸钠消毒剂可用于各种规模医疗机构污水的消毒处理。

8.2.5 采用电解法现场制备二氧化氯时,应设置事故通风系统,事故通风量应根据尾气浓度按全面排风计算确定,且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

8.2.6 漂粉精、漂白粉可用于规模小于100床的医疗机构污水消毒处理。

8.2.7医疗机构污水消毒运行方式可分为连续式和间歇式。连续式消毒接触池有效容积为污水容积和污泥容积之和。间歇式消毒接触池有效容积应根据运行班次、消毒周期确定,宜为调节池容积的1/2。

8.2.8 消毒接触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毒接触池宜分为两格;

2 池内应设导流墙(板),导流墙(板)的净距应根据水量和维修空间要求确定,宜为600 mm~700mm;

3 消毒接触池的行程长宽比不宜小于20:1;

4 消毒接触池出口处应设取样口。

8.2.9 加氯量(以有效氯计)应根据污水水质、消毒时间、出水余氯要求等因素经试验或计算确定。一级强化处理工艺加氯量宜为30 mg/L ~50 mg/L,二级处理工艺加氯量宜为15 mg/L ~25 mg/L。

8.2.10加氯系统的管材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输送液氯、氯气的管道应使用紫铜管、无缝钢管,不得使用聚氯乙烯管;

2 输送含氯溶液的管道宜采用硬质聚氯乙烯管、工程塑料管、聚四氟乙烯管,不得使用铜管、铁等不耐氯溶液腐蚀的金属管。

8.2.11加氯系统的管道宜明装,埋地管道应设在管沟内,管道固定和安装坡度应符合相关要求。

8.2.12与各种消毒剂和消毒剂原料接触的容器、管道、阀门等均应采用耐腐蚀的材料。

8.2.13 采用成品次氯酸钠溶液消毒时,次氯酸钠溶液储存量宜按5%有效氯浓度7天的消耗量确定。

8.2.14加氯操作应符合《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等有关安全规定。

8.3 臭氧消毒

8.3.1 臭氧消毒处理规模较大时,宜设置空压机房、臭氧发生器设备间和操作间。臭氧发生器设备间应留有设备检修空间。臭氧接触塔在寒冷地区应设在室内,尾气处理后由排气管排出室外。

8.3.2 臭氧消毒投加量应根据污水水质及处理工艺确定。投加量宜为10 mg/L~20mg/L,接触时间应大于12min或经试验确定,且粪大肠菌群去除率不低于99.99%。

8.3.3 臭氧投加宜选用高效溶解装置。

8.3.4 臭氧系统的设备、管道等应采取防腐措施。

8.3.5 臭氧设备间应设置通风设备,通风机应安装在靠近地面处。

8.3.6 臭氧消毒系统应设置尾气消除装置,处理后的尾气中臭氧含量应低于0.1mg/L。

8.4 紫外线消毒

8.4.1采用紫外线消毒出水的透射率不应小于 60%,悬浮物浓度应小于10mg/L。

8.4.2 采用紫外线消毒处理时宜采用封闭型系统。

8.4.3 采用紫外线消毒处理时应设置自动清洗装置,清洗方式应根据水质情况、设备寿命和现场条件等因素确定。

9 污水处理站

9.1一般规定

9.1.1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站内各处理构筑物的个(格)数不宜少于2个(格),并按并联方式设计,处理设备宜设有备用。

9.1.2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宜设应急事故池,传染病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应急事故池容积不小于日排放量的100%,非传染病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应急事故池容积不小于日排放量的30%。设置方式可与调节池并联,发生事故时用跨越管旁路引入。

9.1.3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站处理构筑物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采用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时,应采取防腐蚀措施,并应有避免设备损坏的保护措施。

9.1.4 当采用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时,应具有可靠的设备处理效果参数和组合设备中主要处理环节处理效果参数,其出水水质应符合相关标准。

9.1.5污水处理站的处理构筑物应设排空设施,排出水应回流处理。

9.1.6格栅间应设置通风设施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装置。非密闭格栅井应加盖密闭。

9.1.7 污水处理站处理构筑物进水口和出水口宜采取整流措施。

9.1.8 对污水处理站中机电设备所产生的噪声和振动应采取有效的降噪和减振措施,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噪声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的规定。

9.1.9 污水处理站排放口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医疗机构》HJ 1105的有关要求。

9.2 站址选择

9.2.1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站的选址应根据医疗机构总体规划、污水排放口位置、运输条件、环境卫生和管理维护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9.2.2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站应根据医疗机构总体规划适当预留发展用地。

9.2.3 新建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站应独立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与民用建筑距离不宜小于15m。

2传染病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站与民用建筑距离不应小于15m,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

3 污水处理站区域宜设置围栏,高度不宜小于2米。

9.3 设置要求

9.3.1污水处理站面积应根据工程规模、站址位置、处理工艺、建设标准等因素,结合实际情况综合确定。

9.3.2 污水处理站应根据站内各建、构筑物的功能和工艺流程要求合理布置,满足构筑物的施工、设备安装、管道敷设、运行调试及设备更换等维护管理要求,并宜留有适当发展余地,还应考虑最大设备的进出要求。

9.3.3 污水处理站的工艺流程、竖向设计宜充分利用场地条件,符合水流通畅、降低能耗的要求。

9.3.4 污水处理站宜设有值班、化验、药剂贮存等房间。值班和化验用房不宜设于地下。液氯机房不得设于地下。对采用现场制备二氧化氯、次氯酸钠等消毒剂的污水处理站,加药间应与其他房间隔开,并有直接通向室外的门。

9.3.5 污水处理站设计应满足主要处理环节运行观察、水量计量、水质取样化验监(检)测和进行污水处理成本核算的条件。

9.3.6 污水处理站处理构筑物应设置适用的栏杆、防滑梯等安全措施。地面高架处理构筑物应设置避雷措施。

9.3.7 污水处理站围护结构应根据所在地区的气候条件采取保温、隔热措施,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9.3.8 污水处理站内的盛水构筑物应采用防水混凝土整体浇筑,内侧宜设防水层。

9.3.9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站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的有关规定,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应按消防部门要求设置消防器材。

9.3.10 在北方寒冷地区,处理构筑物应有防冻措施。当采暖时,处理构筑物室内温度可按 5℃设计;加药间、检验室和值班室等的室内温度可按 15℃设计。

9.3.11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站供电宜按二级负荷设计,供电等级应与医疗机构建筑相等。

9.3.12 污水处理站设备管理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的有关要求。

9.3.13 所有正常不带电的电气设备,其金属外壳均应采取接地或接零保护;排气管、排风管和铁栏杆等金属物应采用等电位联接后作保护接地。

9.3.14 处理设备控制仪表电源宜配备在线式不间断供电电源设备(UPS),控制仪表应具备报警和存储功能,且宜具备断电后恢复原运行工况功能。

9.3.15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宜采用全自动控制运行。且宜进行全过程监控,出水常用控制指标(流量、液位、COD、氨氮、pH值、余氯等)宜实现在线监测。

9.3.16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站排放口应按国家和地方环保部门有关规定安装水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监测系统及其安装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要求。

9.3.17 医疗机构水处理构筑物应加盖板密闭,盖板上留进、出气口。

9.3.18格栅间、污泥脱水机房等污水、污泥可能短时间外露处,应设置局部通风的集气罩。



10 污泥、废气处理和处置

10.1 污泥处理和处置

10.1.1污泥应按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要求,由有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运输和集中处置。

10.1.2 污泥的运输、贮存、处置应执行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10.1.3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泥量应以实测数据为准,当无实测数据时,各处理构筑物产生的污泥量可按表10.1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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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污泥处置方式根据湿污泥产量确定。当湿污泥产量不大于 2m3/d 时,污泥可在消毒后排入化粪池,与化粪池污泥一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定期清掏并外运处置;当湿污泥产量大于 2m3/d 时,污泥应在污水处理站内进行消毒和脱水处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外运处置。

10.1.5 污泥处置前应进行消毒处理。消毒应在消毒池或贮泥池中进行,污泥消毒池和贮泥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池体有效容积应不小于污水处理系统 24h 的产泥量,且不应小于 1m3。

2 池体内宜设置搅拌装置。

10.1.6污泥消毒宜采用化学消毒方式,并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石灰消毒时,石灰投加量宜为15g/L,pH值控制在11~12范围内,搅拌接触时间宜为30 min ~60min。

2 采用漂白粉消毒时,漂白粉投加量约为泥量的 10%~15%。

10.1.7医疗机构污泥应进行机械脱水处理,机械脱水宜采用密闭式离心脱水机或叠螺脱水机,脱水后的污泥含水率不应大于85%。

10.1.8 污泥在脱水前,应加药调理。药剂种类和投加量宜根据污泥性质和类似工程运行经验进行选用和计算,并应通过工程调试或试运行优化确定。污泥加药后,应立即混合反应,并进入污泥脱水机。

10.1.9 污泥脱水机房应设置通风设施,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宜小于12次。

10.1.10 污泥消毒池或贮泥池、污泥脱水机、脱水污泥贮存场地应设置局部通风集气罩,将污泥处理过程中释放出的气体输送至废气处理系统。

10.1.11污泥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应返回污水处理构筑物进行处理。

10.1.12 脱水后的污泥在外运处置前,应密闭封装,并在专用场地贮存,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

10.1.13 处理放射性污水的化粪池或衰变池,清掏前应监测其放射性,达标方可处置。其他特殊医疗污水处理产生的沉淀物应按有关要求处置。

10.2 废气收集和处理

10.2.1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伴生废气应进行处理,并应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的有关规定。

10.2.2 对产生废气的处理设施宜采用加盖密闭,加盖型式应能满足处理设施操作和运行要求。

10.2.3 废气收集宜采用吸气式负压收集,吸风口的设置点应防止设备和构筑物内部气体短流和污水处理过程中的水或泡沫进入。

10.2.4 废气除臭可采用活性炭吸附、化学、生物、离子和植物液除臭等处理方法。

10.2.5 废气消毒处理可采用紫外线、臭氧、含氯消毒剂、过氧乙酸、高压电场、光催化消毒或组合消毒等方式。当单独采用紫外线消毒时,应采用循环式紫外空气消毒方式。

10.2.6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站废气收集和输送管道材质宜选用塑料或玻璃钢等耐腐蚀材质。

10.2.7废气收集风机的风量和压头,应根据排风量和通风管路系统阻力计算确定。当废气消毒采用氧化型消毒剂时,风机应采取防腐措施。

10.2.8 废气排放周边存在环境敏感区域时,应进行臭气防护距离计算,并宜采用高空排放方式;当采用高空排放时,应设置避雷设施,室外采用金属外壳的排放装置应采取接地措施。

10.2.9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站废气收集和处理除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臭气处理技术规程》CJJ/T243的有关规定。



11 施工安装

11.1 一般规定

11.1.1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具备国家相应等级资质。

11.1.2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应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标准进行施工,施工中更改设计应经过主体设计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

11.1.3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应完备,开工报告应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批准。

11.1.4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的单位(子单位)、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宜按本标准附录A划分。

11.1.5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施工的项目管理机构应建立相应的质量、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并应按本标准附录B、C的要求填写有关记录。

11.1.6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关键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编制与审批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市政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50903的有关规定。

11.1.7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施工使用的材料、产品和设备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进入施工现场时应进行进场验收,查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用、淘汰的产品。

11.1.8改建和扩建的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取确保医疗机构污水在改扩建施工过程中能够有效处理的措施;

2 施工前应对原有构(建)筑物结构状况进行复核,当不满足相关要求时,应采取处理措施;

3 部分拆除的构(建)筑物,拆除前应划定施工区域,并设置防护围挡;

4 设备、管道拆除前应熟悉设备管道性质和安装情况,并针对不同设备、管道制定拆除方案;

5 构(建)筑物、设备和管道的拆除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11.1.9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施工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规范》GB 51221的有关规定。

11.2 土建施工

11.2.1地基与基础施工前,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工程地质和水文条件、周边环境、施工工艺等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11.2.2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应按审批后的施工方案进行,并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监测和保护。

11.2.3基坑边坡支护与开挖施工应符合设计及施工方案的要求。基坑周边、放坡平台的施工载荷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控制。

11.2.4设备基础应在构(建)筑物主体结构工程施工完毕、结构稳定后施工。已建成的构(建)筑物内部或附近进行设备基础施工时,应有防止原有结构沉降或损坏的措施。

11.2.5污水(泥)处理构筑物的施工应符合工艺设计、运行功能和设备管道安装的要求。

11.2.6地下池体结构施工时,应检查雨水及地下水位变化情况,当不能满足抗浮要求时应采取抗浮措施。

11.2.7池类构筑物施工完毕后应进行满水试验。

11.2.8构筑物防水层、防腐层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水层、防腐层施工应在满水试验合格后,设备尚未安装前进行;

2 防水层、防腐层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和设计要求,涂层厚度等技术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3 防水层、防腐层施工作业现场应采取通风、防火、防毒等措施。

11.2.9构筑物施工应做好土建与设备安装的衔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土建专业应会同安装专业对交叉部位、重叠部位进行核对,确定施工顺序;

2 施工前应确认设备安装所需的预埋套管、预留洞口及预埋件的位置。施工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移动、防碰撞等控制措施;

11.2.10 构筑物施工除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的有关规定。

11.3 设备与管道安装

11.3.1 设备管道安装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要求,预留预埋符合设计要求;

2 与设备安装相关的布置图、安装图、基础图和安装说明书等技术资料已齐全。

11.3.2 安装的设备应符合工程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并应有合格证明。

11.3.3 水泵及风机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8的有关规定。

11.3.4 回转式、阶梯式、回转滤网式格栅宜整体安装,移动式格栅宜分体安装。

11.3.5 膜处理设备安装前,应复核预埋件、膜件支架、滑道、滑轨、滑杆等数量和位置、标高等尺寸。膜元件安装过程中,应采取防护措施,不得划伤、损害膜元件。

11.3.6 对产生废气的处理设施加盖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盖施工应在设备安装完成后进行;

2 密闭加盖施工后应密封良好;

3 罩盖和支撑应采用耐腐蚀材料,且室外罩盖应符合抗紫外线要求;

4 加盖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能上人的应按设计要求设置栏杆等安全措施;

5 罩盖上应设透明观察窗(孔)、取样孔和设备检修孔,透明观察窗(孔)应开启方便且密封良好,加盖不应妨碍构筑物和设备的操作和维护检修。

11.3.7 工艺管道施工次序按先深后浅、先埋地后架空、先大后小、先无压后有压原则进行。

11.3.8 工艺管道工程施工应与土建、设备等相关专业配合,并应在各构(建)筑物、支架、预埋件、预留孔、沟槽垫层等土建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

11.3.9 工艺管道施工前应清除管内污垢和杂物。安装中断或安装完毕的敞口处应封闭。

11.3.10 工艺管道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50235和《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GB50236的有关规定。

11.3.11 工艺管道防腐和保温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11.3.12 工艺管道防腐及油漆喷涂颜色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和《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的有关规定。

11.3.13 污水、污泥工艺管道应进行闭水试验,供气管道应进行气压试验和密闭性试验,相关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和《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50235的有关规定。

11.3.14 开关柜及配电柜(箱)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的有关规定。

11.3.15 电力电缆施工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下设备电缆应采用整根电缆;

2 电缆与设备不应发生摩擦碰撞,敷设时电缆外皮不应损伤;

3 电缆沿池壁敷设时,宜采用不锈钢电缆吊网将电缆悬挂固定;

4 水下设备电缆引至端子接线箱的部分,应采用穿管或敷设桥架等方式。

11.3.16 自动化控制和监测系统等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12 调试验收

12.0.1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各类处理构(建)筑物施工及设备安装按国家现行标准验收后,方可进行系统联动调试。并应按本标准附录C的要求填写有关记录。

12.0.2 系统联动调试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构筑物工程功能性试验应已完成;

2 工艺设备应完成单机调试,并应运转正常;

3 电气、仪表设备已完成单机调试,并应运转正常;

4 供电系统已调试完成,达到供电标准;

5 自控系统应已调试完成,具备联动调试条件。

12.0.3 系统联动调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系统联动调试时,应检查各工艺单元内设备和装置联动运行情况,各工艺单元应正常工作;

2 格栅应运转正常,自动系统设定的水泵轮值功能应健全,各水位信号应畅通,污水提升泵处于自动运行状态;

3 调试鼓风机时,通气管道上阀门应处于正确状态,风机出口风量应达到设计值;

4 调试曝气系统时,应检查自动联锁控制是否正常;

5 不同工艺单元调试方法应按设计具体要求执行。

12.0.4 系统联动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艺构筑物参数和备运行性能指标应应符合工艺设计要求;

2 自控、仪表测量值准确,测量误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3 各组设备联动应无误,并应符合设计要求或现场运行要求;

4 联动调试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解决后方可进行系统调试;

5 涉及成套设备的整体调试应按生产企业操作说明书要求进行操作,调试期间生产企业应有技术人员配合。

12.0.5 调试过程中应做好相关记录,对出现的问题应进行责任归属分析,并协调设计、施工和供应商等各方进行解决。

12.0.6 调试完成后,相关调试报告和文件应签署各方意见,并向建设单位提交调试报告。

12.0.7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应按《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12.0.8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应在通过系统联动调试、设备运转正常、技术指标达到设计要求后进入生产试运行。一级强化处理工艺试运行应不少于1个月,二级处理工艺试运行应不少于3个月。

12.0.9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环境保护验收应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和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医疗机构》HJ794的有关规定。



13 运行管理和安全防护

13.1 运行管理

13.1.1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维护应纳入医疗机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13.1.2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根据处理工艺要求,定期对构筑物、设备、电气及自控仪表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处理设施稳定运行。

13.1.3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宜委托第三方运营,运营方宜具有医疗机构污水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能力评价证书。

13.1.4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站应有工艺流程图、管网现状图、自控系统图及供电系统图等资料。

13.1.5 运行管理人员应掌握处理工艺和设施、设备的技术指标和运行维护要求,各岗位运行操作和维护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后持证上岗,并进行定期考核。

13.1.6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运行过程中应建立健全运行台帐制度,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编制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医疗机构》HJ 1105的有关规定。

13.1.7 设施、设备和仪表的维修及保养要进行记录并存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运行管理人员应按要求巡视检查设施、设备的运行状况,并做好记录。

2 设施、设备的使用与维护保养应按照设施、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维修保养规定执行。

3 设施、设备应保持清洁,及时处理跑、冒、滴、漏、堵等问题。

4构(建)筑物的结构及各种阀门、护栏、管道、井盖、盖板、照明设备和防雷设施等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及防腐处理,应保持其完好。

5各类仪器、仪表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校验。

6 设施、设备维修前应制定维修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

7 运行管理人员发现运行异常时,应及时进行处理并上报,同时做好记录。

13.1.8 污水处理站应保持站内环境整洁,并采取灭蝇、灭蚊和灭鼠等措施。

13.2 监(检)测控制

13.2.1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应定期监(检)测进(出)水水质、水量和污泥浓度等指标。非传染病医疗机构宜实现在线监测,传染病医疗机构应实现在线监测。

13.2.2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监测频率和分析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的相关规定。

13.2.3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监测技术和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医疗机构》HJ 1105的有关规定。

13.2.4 采用液氯消毒的污水处理站,应设置漏氯检测报警装置和漏氯吸收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每周检查1 次报警装置、漏氯吸收装置与漏氯检测仪表的有效联动功能;

2 每周启动1 次手动装置,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13.2.5 采用臭氧消毒的污水处理站,应定期校准臭氧浓度探测报警装置。

13.2.6 污水处理站有毒有害气体应定期进行监测,除臭系统的氨、硫化氢及甲烷等项目的浓度应定期检测。臭气污染物排放和监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8466的有关规定。

13.2.7 污水处理站噪声值应定期进行监测,噪声控制的测量方法及测点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 的规定。

13.3 安全与应急管理

13.3.1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应制定相应的管理责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预案,并应定期修订。

13.3.2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因故需减少污水处理量或停止运转时,应事先向主管部门报告,批准后方可进行。由于紧急事故造成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有关主管部门。

13.3.3 传染病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应建立有效的职业卫生管理程序和安全操作规范,有可能接触污水、污泥的生产区域消毒次数每日上下午不应少于一次。

13.3.4 非传染病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站应具备应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应急处置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对调节池内的污水直接进行预消毒的条件;


2 应为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13.3.5 各种设备维修前必须断电,并应在开关处悬挂维修和禁止合闸的标志牌,经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操作。

13.3.6 各构(建)筑物应设有安全可靠、便于行走的操作平台、安全护栏和扶手,安全护栏不应低于1.2m,在构筑物上应悬挂警示牌。

13.3.7 对可能含有有毒有害气体或可燃性气体的深井、构筑物等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维修前,应对现场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不应在超标的环境下操作。除臭设施防护范围内,不应明火作业。

13.3.8对有毒有害等气体检测仪器应定期检查和校验,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定。

13.3.9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应建立健全应急体系,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明确编制预案的目的、原则、编制依据和适用范围等;

2 应建立应急组织机构,并明确其职责、权利和义务;

3 应根据污水处理工程实际特点制定各种应急技术措施,包括触电、中毒、主要设备紧急抢修、水质污染、严重超负荷运行、氯气泄漏、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泄漏、防火防爆和防自然灾害等应急措施;

4 应有应急装备物资保障、技术保障和安全防护保障等措施;

5 每年应进行不少于1次应急预案演练。

13.3.10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发生异常情况或重大事故时,应及时分析解决,并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汇报。


附录A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验收划分

A.0.1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构筑物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单位(子单位)、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表A.0.1-1和表A.0.1-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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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单体构筑物包括格栅间、调节池、沉淀池、生物处理池、过滤池、消毒池、计量间、酸碱中和池、衰变池、污泥浓缩池等。其中生物处理池包括活性污泥曝气池、生物接触氧化池、移动床生物膜反应器、二沉池等;除臭池包括离子除臭池、活性炭吸附除臭池(罐)等。

2、构筑物功能性试验为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验收的手段之一,在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划分中不体现。

3、按照单独作为成本核算的方式划分单位工程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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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 格栅间、泵房、鼓风机房、加药间、臭氧制备车间、脱水机房等的建筑工程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的有关规定。

A.0.3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配套工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的有关规定划分,道路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 的有关规定划分,排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 的有关规定划分,绿化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82 的有关规定划分。

附录B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B.0.1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资料按表B.0.1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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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2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按表B.0.2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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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3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应由施工单位质量检查员按表B.0.3填写,监理工程师应进行检查,并做出检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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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调试记录

C.0.1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单机试运转记录应由施工单位质量检查员填写,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施工单位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并按表C.0.1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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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2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系统联动调试运转记录应由施工单位质量检查员填写,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施工单位负责人、设计单位负责人、运营单位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并按表C.0.2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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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用词说明

1为了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标准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标准执行时,采用“可”。“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11984 氯气安全规程

GB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9193 疫源地消毒总则

GB 22337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50013室外给水设计标准

GB50014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139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50303 建筑电气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849 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建标173 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 794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医疗机构

HJ 1105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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