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关于再次公开征求《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意见的通知,详情如下: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再次公开征求《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进一步深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放管服”改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有关规定,我局组织起草了《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于2021年10月26日前,就《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修改意见发送至huanpingchu@tj.gov.cn邮箱,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望积极参与,并感谢支持。
附件:征求意见表
(联系电话:87671995;传真:87671998)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
(征求意见稿)
一、水利
水利设施:在跨区河流上建设的项目。
二、能源
火力发电:燃煤火力发电(含热电)项目。
水电站:在跨区河流上建设的项目。
三、冶金
黑色金属冶炼:炼铁、炼钢项目。
有色金属冶炼: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四、汽车制造
汽车制造:新建(含增建生产线)整车(在现有整车生产线上更换车型除外)项目。
五、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需开展产能置换的水泥制造和平板玻璃制造项目。
六、核与辐射
核技术利用:全部核技术利用项目。
电磁辐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输变电工程。
七、涉密工程
除绝密工程以外的涉密项目。
八、跨区的各类建设项目。
九、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除涉及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与保护方向相一致的建设项目)。
十、海洋工程
编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底隧道、管道、电 (光)缆工程,跨海桥梁工程,海上和海底物资储藏设施工程(以上涉及国防安全、海洋权益的除外)。
十一、生态环境部委托审批的其他项目;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其他项目;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