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采矿案,被告人徐某某、房某犯非法采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王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各处罚金5万元。三被告自愿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20.296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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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山下非法采矿获利百万!银川3人获刑后缴纳环境修复费20余万元

2021-10-20 10:27 来源: 宁夏法治报 作者: 王晓鹏

10月19日,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采矿案,被告人徐某某、房某犯非法采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王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各处罚金5万元。三被告自愿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20.2966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初,被告人徐某某经人介绍,与被告人房某签订“煤炭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约定被告人房某将其曾经承包的位于贺兰山下大磴沟区域某煤矿(已无开采承包权)的煤炭交由被告人徐某某开采。2017年3月,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告人王某商议后,由被告人王某雇佣机械,在协议约定的地点私自开采煤炭。后被告人徐某某、王某将开采的煤炭销售给案外人获利102.2498万元。破案后,追回全部赃款,经公安机关委托鉴定,三被告人非法采矿行为造成了生态环境破坏,需要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为2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房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为102.2498万元,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应予刑事处罚。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分工不同,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三被告人主动投案,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赃,并自愿交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经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原标题:贺兰山下非法采矿获利百万!银川3人获刑后缴纳环境修复费2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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