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1年7月16日,伊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在对某污水处理厂调查时发现该公司处于运行状态,进水井内超越管线阀门口损坏,一部分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从超越管线阀门口排放至出水井,然后通过污水排放口排放至汤旺河。经我局委托谱尼测试对污水排放口样品检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浓度为280mg/L、生化需氧量为64.3mg/L、悬浮物为215mg/L,超过排放标准。
处罚意见:
该污水处理厂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采取的措施:
1.责令该(单位)立即修缮好超越管线阀门口,停止违法排污。
2.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玖仟元整。
案件评析:
本案属于排污单位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案件,直接反映出经营者法制观念薄弱,对企业环境保护设施管理意识不够。通过本案的查处办理,对企业加强维护维修污染治理设施的意识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同时指导企业落实环保主体责任。伊春市生态环境局将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加强对辖区范围日常动态巡查,利用此次案例举一反三,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一经查出严肃处理,从源头控制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