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本案中,企业将超标的养殖废水通过暗管直接外排,生态环境局对“暗管排污”和“超标排放”分别进行了处罚。对于此类情况,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处罚几次?
本案中,企业只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排放水污染物”,但同时触犯了《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和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我们将这种情况称之为“违法行为的竞合”。违法行为的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违法构成的违法形态。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本案中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对企业择一重处罚。
再举一个例子,某企业在同一天内因污染防治设施故障,致使两个排放口均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处罚几次呢?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认为,因“同一原因导致的多个违法行为”应当认定为“同一违法行为”。不能因是两个排放口或者排放的污染因子不同而认定为两个违法行为。因此,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处罚一次。
关于是否是“同一违法行为”的问题,在环境行政执法中尤为重要,会涉及到“一事不二罚”原则、法律适用等问题。生态环境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应做到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关于“同一违法行为”的问题,具体可参考《环境行政处罚十段诀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