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第一季度,湖北省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落实省委领导指示要求以及省政府奋力夺取一季度“开门红”工作推进会精神,坚持“严在平常、严在经常”的导向不变,持续加强工业企业污水排放执法监管,特别是针对偷排直排、逃避监管等主观恶性较大的突出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查处了多起工业企业污水违法排放环境违法行为。
为进一步强化工业企业污水排放执法监管,有效震慑环境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示范引导作用,经整理审核,现将近期我省查处的水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典型案例予以公开,以示警戒。
据省环境执法监督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首批公开的5个水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典型案例,主要涉及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伪造自动监测数据、违规设置排污口等类型,由襄阳、宜昌、荆门、鄂州、天门等5个市州提供。
案例一
襄阳某公司涉嫌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案
2021年12月9日,接到省环境执法监督局交办案源线索后,襄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会同襄阳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对某重点排污单位开展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二级污水处理站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站房监控摄像头被拨动,COD、氨氮、总磷、总氮四台水质在线自动检测仪废水采样管与取总排放口供水样管路断开,自动检测仪采样管插入无色透明液体的一次性水杯里,涉嫌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
2022年2月7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移送至襄阳市公安局。2月10日,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侦查。
图为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自动检测仪采样管插入盛有无色透明液体的一次性水杯里
案例二
天门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工业废水案
2021年12月16日下午,天门市生态环境局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总排口正在排水,水质呈黄色浑浊状,外排废水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天门市黄金污水处理厂。经现场取样,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总排口COD为1710mg/L,超出了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许可限值3.17倍,未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
该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2022年2月28日,天门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37万元,并责令其停产整治。
图为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开展现场执法调查
案例三
宜昌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1年12月27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兴山县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将厂区内泥水罐末端连接软管,生产废水越过带式压滤机及沉淀循环池,由泥水罐直接排入河流。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以私设暗管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兴山县分局依法对该公司砂石料加工生产线配电设施实施了就地查封,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22年3月9日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目前该企业已整改并完成现场生态修复工作。
图为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某公司私设暗管排污,现场实施查封
案例四
鄂州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涉嫌违规设置排污口案
2022年1月4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梁子湖分局根据相关部门移交问题线索,对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要求擅自在厂区西侧设置排污口,致使厂区雨水和场地冲洗水通过该排污口流入附近自然沟渠。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022年3月4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目前,该公司已封堵拆除违规设置的排污口,同时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已针对该公司污染周边环境的行为启动生态损害赔偿。
图为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未按规定设置的排污口
案例五
荆门某乳业集团有限公司部分生产废水直排环境案
2022年1月19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革集河沿线企业开展排查时发现,某乳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时配套建设的污水处理站未运行,其调配车间部分生产及清洗废水未经处理,直接通过厂区管道排入厂区外沟渠,最终进入厂区北侧坑塘。经对该公司外排水进行取样检测,监测报告显示总排口外排水污染物中总磷浓度为0.92mg/L,化学需氧量浓度为236mg/L,分别超出排放限值的0.84倍、3.72倍。
该公司部分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排外环境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2022年2月10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产整治的决定。目前,该企业正在进行停产整治。
图为现场检查发现生产废水通过厂区管道直排沟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