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报一起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利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2年8月17日,泰安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肥城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化学需氧量、氨氮自动监控数据长期处于低值。经查,该公司在2022年7月23日、7月25日、7月26日分别通过软管将消防水注入废水综合排放口稀释污水,另查明该公司在7月23日至8月16日期间,共分18次利用晚21时至次日5时之间的时间,将污水处理站气浮排水池内废水绕过废水在线监测设备,私设暗管直接排放。经取样检测,气浮排水池内水样化学需氧量为121mg/L、氨氮为98.2mg/L,其中氨氮超标排放1.18倍,直排废水水质超标严重。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2022年9月1日,泰安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9月3日,肥城市公安局立案侦查,该公司被罚款2.67万元,同时该公司5人因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取保候审,7人因暗管排污逃避监管行政拘留2日。
环境监测、环评造假将立案追诉!最高判刑10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发布《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标准》),自2022年5月15日施行。特别要注意的是,其中明确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机构在两年内造假三次,就要判刑,最高判刑10年。
公安部4月29日发布《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标准》)将于5月15日正式实行,立案标准重新明确了环评、环境监测数据造假问题的立案追诉标准。
去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施行,其中第229条规定,环评、环境监测机构人员故意造假,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环评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环评和监测造假,最高可以判10年,最少也要判5年以下。最高检和公安部刚刚发布的《立案标准》,就是对故意造假的立案标准做出详细的规定。
《立案标准》还对尽管不是故意造假,但是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也要判刑。
因环评、监测造假入刑的案子,最值得警醒的,是江苏响水2019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涉案的6家造假的环评机构的22名责任人都被判刑。
法条原文:
第七十三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 (三)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第七十四条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 (二)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 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修改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