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十四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目标到2025年,全区NOx、VOCs、COD和NH3-N四项主要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为6000吨、300吨、12200吨和4100吨。
宁夏回族自治区“十四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综合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推进污染物排放量持续下降,全面完成“十四五”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形势与挑战
(一)“十三五”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成效。
1.减排目标超额完成。“十三五”期间,在经济和人口持续增长的情况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四项主要污染物均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排放总量较2015年分别下降16.3%、13.8%、4.6%和3.6%,超额完成“十三五”削减目标。NH3-N提前两年完成国家下达年度减排考核目标要求,COD、SO2和NOx削减比例提前一年完成国家下达年度减排考核目标要求。
2.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地级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5.1%,较2015年提高11.2个百分点;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为33微克/立方米,较2015年下降15.4%;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为65微克/立方米,较2015年下降24.9%。地表水国控断面水质达到或好于Ⅲ类比例为93.3%,较2016年提高26.6个百分点,劣Ⅴ类水体和地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全面消除;黄河干流宁夏段2017年至2020年连续四年保持“Ⅱ进Ⅱ出”,Ⅱ类水质比例较2015年提高50个百分点。
3.污染治理能力持续提升。利用总量控制的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能源、交通运输结构调整,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工业企业脱硫、脱硝等废气治理设施增加到2871套,火电行业53台燃煤发电机组和13台自备火电机组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累计淘汰燃煤锅炉2622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14万余辆,城市建成区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基本清零。大气污染热点网格不断完善,建成120个热点网格和520个监测微站。在全国率先完成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整治任务;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增加到57座,处理规模达到160万m3/d,全部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自治区级以上工业园区废水全部实现集中处理,配套建设人工湿地尾水净化及生态修复工程45个,污水处理能力显著提高。
4.主要污染物减排机制不断完善。颁布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法规,生态环境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建立自治区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区域大气环境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强化部门间的协同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氛围。开展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现“五市一基地”全覆盖,推动解决了一批社会关注、百姓关心的突出环境问题。
(二)“十四五”形势研判。
“十三五”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圆满完成,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污染治理的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十四五”时期,要大力实施减污降碳协同治理,倒逼总量减排、源头减排、结构减排,推动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结构、农业结构加快调整,为“十四五”主要污染物减排奠定了坚实基础。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乡村振兴等国家战略的实施将加快新发展格局形成,国家支持宁夏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将有力促进经济转型升级、重污染过剩产能化解、生态产品供给,推动总量和结构向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方向发展,为实现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提供了难得的契机。
“十四五”时期,全区工业化、城镇化仍将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污染减排仍然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一是污染物排放量仍然处于高位。全区发展不平衡问题仍然突出,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不优的问题没有根本改变,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仍然处于高位,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相对缓慢并成为突出短板,需持续推进多污染物协同治理,减污降碳任务仍然繁重。二是现有治理措施减排空间明显收窄。全区电厂超低排放改造以及钢铁行业、水泥新型干法熟料生产线脱硝工程已全部完成,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均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工业园区废水全部实现集中处理。重污染企业达标排放、火电超低排放改造、“散乱污”企业整治等见效快的治理领域减排空间明显收缩。三是环境质量改善不稳固。地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反弹风险高,二氧化氮和臭氧浓度呈上升趋势,重污染天气时有发生。臭氧(O3)污染问题逐渐显现,PM2.5和O3协同控制的重要性日益凸显。部分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还不稳定,河湖自净能力弱,水质易受外部条件影响。区控考核断面仍存在水质不达标现象。四是污染治理能力仍需加强。污染防治任务繁重,环保投入与污染治理需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资金渠道单一,资金缺口大,污染防治资金需求与投入的矛盾仍十分突出,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短板亟需补齐。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统筹运用源头防控、结构优化、末端治理等手段,推动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调整和污染源深度治理,实施一批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减排工程,着力推进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大幅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协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污染减排格局,为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建设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目标导向、精准治污。围绕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以减少污染物排放、支撑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强化治污精准性,基于污染成因分析明确重点减排因子、减排区域、减排领域和减排路径;强化区域差异性,基于各地环境质量差异设置不同减排任务;强化固定污染源精细化和定量化管理,加强与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排污许可、生态环境统计等制度衔接。
2.坚持协同减排、系统推进。强化多环境介质、多污染物、多污染源协同减排,以污染减排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加快调整产业、能源和交通运输结构,以污染减排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坚持源头防治、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协同发力,以污染减排推进重点行业和领域绿色转型。
3.坚持统筹衔接、上下联动。结合宏观经济政策、节能减排要求、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产业布局与结构调整等相关规划,从全过程系统控制角度,做好“十四五”污染减排方案的总体设计,并加强统筹协调、上下衔接、部门联动。
(三)主要目标。
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及2021年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有关指标计划>的函》(环办综合函〔2021〕453号)要求,结合宁夏实际,到2025年,全区NOx、VOCs、COD和NH3-N四项主要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为6000吨、300吨、12200吨和4100吨。
表1“十四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
(四)工作思路。
“十四五”期间,对NOx、VOCs、COD和NH3-N四项主要污染物实施排放总量控制,总量减排目标以重点工程减排量的形式下达。对于固定污染源,按照“可监测、可统计、可考核”原则,以主要行业企业为重点,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依托排污许可证实施精细化、定量化减排,突出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对于非固定污染源,按照“可量化、可分解、可考核”原则,实施重大减排工程,以减排任务量和宏观核算方式落实地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责任。
“十四五”期间,NOx减排以工业源和移动源为重点,以结构调整和深度治理为主要手段,推进以货运为主的交通运输轨道化,控制老旧柴油货车排放,构建工业源、移动源等多领域综合减排的工作思路;VOCs减排强化产品替代,聚焦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行业领域,构建工业源、移动源和生活源等多领域综合减排的工作思路;COD、NH3-N减排以城镇污水治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再生水循环利用为重点,兼顾推进工业污染防治等重点减排工程,构建覆盖生活源和工业源的主要水污染物综合减排技术体系。
三、“十四五”主要污染物减排重点任务
(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
以钢铁、焦化、建材、有色、化工等行业为重点,开展全流程清洁化、循环化、低碳化改造。加快建设绿色园区,完善集中供热(汽)、再生水回用等配套设施,推动园区绿色化、循环化和生态化改造。支持化工、冶金、建材等重点领域企业创建绿色工厂。
全面推行清洁生产。以清洁生产审核为抓手,系统推进工业、农业、建筑业等领域清洁生产,积极实施清洁生产改造,培育壮大清洁生产产业。制定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方案,在重点行业推进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存量高耗能项目应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等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深入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本),综合运用市场和法治手段,加大钢铁、煤电、水泥熟料、铁合金、活性炭、电石、焦化、氯碱等行业低端低效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
(二)推进能源结构优化调整。
实施工业园区集中供热供蒸汽,推动园区分散燃煤锅炉淘汰并网、“煤改气”、“煤改电”。严格控制涉煤工业炉窑建设项目,持续推进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对炼焦、铁合金、石墨碳素、活性炭等行业逐步完善尾气综合利用路径和措施,已经实现综合利用的企业或集聚区,完善尾气环保治理措施。
加强锅炉淘汰改造。建设吴忠太阳山开发区、中宁县、平罗县前进农场等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推动6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供热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现有燃气锅炉逐步开展低氮燃烧改造,到2025年,全区所有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低于50毫克/立方米。
持续推进清洁取暖。加快推进热电联产、余热利用、成片小区集中供热改造,积极争取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项目,推进县城以上清洁取暖全覆盖,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在保证电力、热力供应前提下,鼓励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30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燃煤小热电机组(含自备电厂)基本完成关停整合。推进散煤替代,鼓励实施煤改气、煤改电等方式清洁取暖。
(三)实施交通运输结构调整。
推进铁路专用线进厂进园进企,合理提高物流铁路运输比例。按照完善对外运输通道、优化区内布局、覆盖重点产业园区的原则,加快灵武临港产业园铁路等13条铁路专用线建设。到2025年,大型钢铁企业、能源化工企业等重点企业铁路货运占比达到50%以上。
推进老旧车辆淘汰和高排放柴油车治理。全面实施国六排放标准,鼓励将老旧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替换为新能源车辆,持续推进清洁柴油车(机)行动。到2025年,基本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全面实施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
推进原油和成品油储运销VOCs治理工程,强化加油站油气回收在线监控,实施加油站、油罐车回收治理,对全区年销售汽油量5000吨以上在营加油站安装油气在线监测系统。
(四)开展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健全VOCs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实施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一企一策”综合治理工程,针对石化、化工、新型煤化工、制药、农药等重点行业企业开展源头-过程-末端全流程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切实加强无组织排放管控。控制服务业和生活源涉挥发性有机物溶剂使用。
加大源头替代力度。大力推进生产和使用环节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鼓励企业积极进行源头替代,将标杆企业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对生产、使用低VOCs含量产品的企业,优先推荐参评绿色工厂、绿色产品及申请绿色融资。将低VOCs含量产品与使用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产品纳入政府采购名录,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优先使用。
(五)强化工业氮氧化物深度治理。
加快自备电厂、钢铁和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力争到2022年底,日产2500吨以上水泥熟料生产线(含日产2500吨电石渣水泥生产线)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2025年底前全区所有钢铁企业主要大气污染物达到超低排放指标限值。燃煤工业锅炉参照燃煤发电锅炉超低排放要求实施升级改造,2025年底前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含电力)全面实现超低排放。
强化工业炉窑污染治理。推进热效率低下、敞开未封闭、装备简易落后、自动化程度低,无组织排放突出以及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工艺落后等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炉窑淘汰改造。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管理,对启动超低排放改造以外的重点涉工业炉窑行业,制定有组织排放全面达标、无组织排放有效管控治理措施。
(六)提高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水平。
全面排查城镇生活污水管网及配套设施,对污水处理厂进水COD浓度较低、存在黑臭水体、水质断面不达标的地区,加快老旧城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污水截留、收集,实施管网混错接改造、管网更新、破损修复改造,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对建成区污水管网密度偏低的地区,加大管网设施建设力度,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全面提升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收集效能。
进一步强化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口浓度长效监管、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全面、稳定达标排放。推进污泥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
加大再生水回用力度。城市再生水和各工业园区再生水统一纳入区域水资源配置,再生水优先用于工业循环冷却、城市景观补水、生态用水和市政杂用,实现分级、分质用水,提高再生水利用比例。
(七)深化工业废水污染防治。
排查和评估进入市政污水收集设施的工业企业,评估认定污染物不能被城镇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或可能影响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稳定达标的,要限期退出。工业企业排污许可内容、污水接入市政管网的位置、排水方式、主要排放污染物类型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单位和相关部门监督。
持续加快推进工业园区污水治理。对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浓度、处理水量、排污口位置、接管企业排污情况开展调查并进行现状评估。对超负荷或接近满负荷的,要进行新改扩建。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合理推进雨污分流改造。
(八)梯次推进农村污水处理。
以县为单元,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行和统一管理。以减量化、生态化、资源化为导向,优先治理水源保护区、黑臭水体集中区域、乡镇政府所在地、中心村、城乡结合部、旅游风景区等六类村庄生活污水问题。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与改厕治理衔接,已完成水冲式卫生厕所改造的地区,加快补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短板。
四、重点工程减排量测算
(一)主要大气污染物重点减排工程减排量测算。
加大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实施含VOCs产品源头替代和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一企一策”综合治理工程。加快自备电厂超低改造,开展工业炉窑深度治理和清洁化改造,实施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程,开展钢铁、水泥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清洁取暖改造工程,开展农村散煤清洁化覆盖。实施工业园区集中供热供蒸汽,推动园区分散燃煤锅炉淘汰并网、“煤改气”“煤改电”。基本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淘汰治理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加油站、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实施铁路专用线建设工程。宏观测算主要重点工程大气污染物减排量,见表2。
“十四五”期间,预计宁夏大气污染物治理共削减NOx约13400吨,VOCs约5400吨。其中,产业结构升级共削减NOx约481.26吨,VOCs约3.49吨;含VOCs产品源头替代共削减VOCs约13.84吨;工业VOCs深度治理共削减NOx约3533.83吨;工业NOx深度治理共削减NOx约5761.53吨;清洁取暖共削减NOx约387.07吨,VOCs约1130.56吨;燃煤锅炉淘汰或清洁能源替代共削减NOx约137.38吨;工业企业其他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替代共削减NOx约207.62吨;公转铁共削减NOx约892.2吨,VOCs约35.16吨;机动车淘汰共削减NOx约5532.94吨,VOCs约414.61吨;油品储运销油气回收治理共削减VOCs约268.51吨。
综上,宁夏能够完成NOx削减12200吨、VOCs削减4100吨的任务目标。
(二)主要水污染物重点减排工程减排量测算。
加大城镇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和改造力度,加快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提升,推进再生水循环利用。实施工业废水深度治理工程。梯次推进农村污水处理,统筹规划实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宏观测算主要重点工程水污染物减排量,见表3。预计“十四五”期间,宁夏水污染物治理共削减COD约6325.31吨,NH3-N共削减360吨。其中新、改、扩建污水处理设施预计削减COD约4751.15吨,NH3-N约237.82吨;管网建设改造预计削减COD约617.80吨,NH3-N约84.95吨;再生水循环利用预计削减COD约184.66吨,NH3-N约4.36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预计削减COD约771.70吨,NH3-N约32.87吨。
综上,宁夏能够完成COD削减6000吨、NH3-N削减300吨的任务目标。
表2宁夏“十四五”大气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量测算
表3宁夏“十四五”水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量测算
五、重点工程减排量任务分解
根据生态环境部的任务指标,结合自治区“十四五”主要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确定重点工程减排量任务指标。“十四五”各地总量减排目标主要依据所承担的污染治理任务及其减排潜力确定,以重点工程减排量的形式下达,污染治理任务较重、减排潜力较大的地方承担更多的减排任务。
(一)五市及宁东基地大气污染物减排量任务指标。
根据各地级市及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环境空气质量及减排潜力,确定总量控制目标及重点工程减排量。各地级市及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十四五”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见表4。
表4五市及宁东基地“十四五”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
(二)五市及宁东基地水污染物减排量任务指标。
根据各地级市及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水环境质量及减排潜力,确定总量控制目标及重点工程减排量。各地级市及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十四五”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见表5。
表5五市及宁东基地“十四五”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
六、保障措施
(一)落实目标责任。各市、县(区)党委和政府、宁东基地党工委和管委会要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把总量减排工作作为加快绿色低碳发展、推动结构优化调整、提升环境质量水平的重要抓手,压实总量减排责任,推动实施重点减排工程,形成有效减排能力。自治区发改、工信、公安、住房与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要按照本工作方案确定的重点任务,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建立密切沟通与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总量减排合力。各减排单位要进一步增强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
(二)完善政策支持。完善地方环境标准体系,适时制定城镇污水处理厂和VOCs重点行业排放等标准。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加强环境经济政策改革,加快资源环境价格改革,督促落实差别电价、阶梯水价。继续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强化绿色金融支持,探索排污权质押贷款,拓宽减排服务企业融资渠道。继续推进排污权交易。加强科技创新引领,支持重大减排技术列入地方科技计划专项,着力推进减污降碳、环境治理整体解决方案。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将减排工作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断加大对减排重点工程、能力建设等支持力度。自治区财政按照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改革要求,统筹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资金给予引导支持。落实市县主体责任,建立完善水污染集中治理设施保障机制,提升长效化运行和维护水平。加快推进排污权、用水权市场化交易,落实好环境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设立生态环境保护基金,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污染减排。
(四)强化宣传教育。各市、县(区)和宁东基地要强化总量减排信息公开,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全区污染减排工作完成情况及环境质量状况。要建立和完善社会监督举报机制和激励机制,鼓励公众、新闻媒体等对污染减排工作进行监督、评价。加大环境违法行为曝光惩治力度,监督、引导企业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积极治理污染,履行社会责任。
(五)严格监督考核。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要结合上一年度各地环境质量改善和总量减排情况,按年度下达各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将作为自治区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自治区效能目标管理考核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完善总量考核体系,以主要污染物重点减排工程信息化管理系统为抓手,强化重点工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重点核查重复计算和弄虚作假、不如实填报削减量和削减来源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