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黑龙江省印发《油田含油污泥处置与利用污染控制要求》(以下简称《要求》)。该《要求》结合黑龙江省油田所处地区自然环境条件、环境质量要求及含油污泥处置技术水平,在黑龙江省此前印发的《油田含油污泥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标准》基础之上修订而成。
油田含油污泥,是指石油天然气(包括页岩气和页岩油)勘探、开采、集输、废水(液)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油、水与土壤混合形成的泥砂、罐底泥等混合物以及在钻井过程中使用油基泥浆产生的油基岩屑。
《要求》提出,企业应采用清洁化生产技术,从源头上减少含油污泥产生量。处置含油污泥的场所应有接收和防漏措施。现场接收的含油污泥,应及时装入具有防渗漏功能的容器中,并及时安全转运或处理处置。含油污泥的收集、贮存和运输过程,应满足有关规定。
《要求》规定,油田含油污泥经处置后的泥渣达到标准后,在油田作业区域内可用于通井路和井场建设、筑路和铺路、作业场地地面覆盖、围堰等材料的活动,或者在油田作业区域外用于物流仓储用地、工业厂区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以及危险废物填埋场、固体废物填埋场封场等材料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