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河南省铸造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治理,促进全省空气质量改善,推进铸造行业健康绿色发展,日前河南发布《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防治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制定。
本文件起草单位: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防治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防治的源头治理、过程管理、污染治理、无组织排放控制、环境管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铸造工业铸件生产企业、铸造产业园区大气污染物防治。可作为铸造工业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设计、施工、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8959 铸造防尘技术规程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39726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50019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1115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金属铸造工业
HJ 2020 袋式除尘工程通用技术规范
WS/T 757 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
DB41/ 106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41/T 1946 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DB41/ 1952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GB 3972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烟(粉)尘污染源
指产生烟(粉)尘的工艺设备或工艺过程。
3.2除尘系统
指治理烟(粉)尘污染的工程系统,由排风罩、管道、除尘器、风机、排气筒以及系统辅助装置组成。
3.3除尘器
指将颗粒物从含尘气体中分离出来的装备或设备。常用的除尘器包括袋式除尘器(袋式除尘器、滤筒式除尘器、扁袋除尘器等)、旋风除尘器、塑烧板除尘器等。
3.4高温烟气
温度大于等于130°C的烟气。
3.5无组织排放
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4 总体要求
4.1 新建铸造企业原则上应进入工业园区,并符合规划及政策要求。
4.2 铸造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和总量控制要求。
4.3 大气污染物治理工程规模由污染负荷、污染物种类、排风罩的罩型、通风系统各个污染源点的设计总风量确定。
4.4 坚持源头控制、过程管理、末端治理全过程综合防治原则,鼓励使用先进、环保的生产技术和装备。
5 源头控制
5.1 原辅料及能源
5.1.1 进入废料库的切削废料、粉状废料等废金属原料应压块处理。
5.1.2 优先使用含塑料、油脂、油漆等杂质少的废金属原料。
5.1.3 应提升工艺水平,降低粘结剂、改性剂、粉状添加物的使用量。
5.1.4 应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炉窑应采用保温、密闭性好的设备。
5.1.5 优先采用水基涂料或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
5.1.6 优先采用无机粘结剂或环保型树脂粘结剂。
5.1.7 铸造工业企业应使用无毒、低毒或少害的辅料,应采用低硫、低氯、低氟、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等原料和添加剂。
5.2 工艺路线及工艺设备
5.2.1 铸造工业企业应积极采取节能减排及清洁生产技术,从源头控制污染物产生。应遵循综合治理、循环利用、达标排放、总量控制的原则。
5.2.2 熔模铸造工艺宜采用硅溶胶铸造工艺、机械化、自动化制壳线。
5.2.3 消失模工艺宜采用自动化造型线。
5.2.4 粘土砂工艺宜采用水平或垂直分型自动化造型线。
5.2.5 铸造熔炼设备应优先采用中频感应电炉或电弧炉。
5.2.6 冲天炉燃料应采用铸造焦或天然气,优先采用一级铸造焦。
5.2.7 中大型感应电炉应采用加料车方式加料。
5.2.8 烤包的燃料应采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5.2.9 高温燃气热处理炉应采用低氮氧化物排放的燃烧控制技术。
6 过程管理
6.1 生产过程
6.1.1 冲天炉加料口应为负压状态。
6.1.2 浇注、落砂、抛丸清理、清理、焊补、切割浇冒口、废钢切割等工序应在封闭空间内操作或设置固定式、移动式废气捕集设施,并配备除尘设施。
6.1.3 砂型冷却过程中的烟气应设置捕集及净化处理装置。大件砂型烟气宜就地净化处理,室内排放时,污染物浓度应符合 GBZ 2.1 和 GBZ 2.2 的相关规定。
6.1.4 有机粘结剂、油漆等散发有机废气的原辅材料贮存场所和使用地点,其有组织排放 VOCs 浓度超标时,应设置 VOCs 净化系统,并实现达标排放。
6.1.5 扒渣、修(烤)包、出铁(钢)操作时应设置通风除尘系统,可设置独立通风系统或者并入其他通风系统。
6.1.6 铸造工业园宜建立统一的脱硫废渣、除尘灰收集、贮存和处理管理办法和资源化利用手段。
6.1.7 型砂在采用皮带、斗提输送过程中,应设置粉尘捕集系统,并设置除尘净化设施。
6.1.8 孕育、变质、炉外精炼、除气等金属液预处理工序应在密闭或半密闭空间进行,并设置除尘净化设施。
6.1.9 制芯工序应设置在配置有通风净化系统的封闭或半封闭空间内。
6.2 废气收集与输送
6.2.1 排风罩应符合 GB/T 16758 的相关规定。采用外部罩的,应按 GB/T 16758、WS/T 757 规定的方法合理控制风速。
6.2.2 落砂、抛丸、清理等工序的废气净化系统的废气宜循环利用。
6.2.3 中小型感应电炉若采用炉盖罩捕集方式,应采取固定式或移动式捕集装置捕集逃逸的废气,并送至除尘器进行净化处理。
6.2.4 出铁口应设置烟气捕集装置或与其他捕集罩合并一个系统。
6.2.5 大型感应电炉、电弧炉的废气捕集罩宜采用屋顶大罩或移动式密闭罩等方式。
6.2.6 通风管道及净化设施布置、热回收利用、回收粉尘、脱硫副产物的性质、综合利用等因素,进行通风净化系统的划分。
6.2.7 除尘系统、脱硫系统和脱硝系统均不应设置烟气旁路。
7 末端治理
7.1 有组织排放控制
7.1.1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治理工程技术水平、设备配置、自动控制和检测应与铸造生产工艺、装备和管理水平相适应。捕集装置和治理技术推荐工艺见附录 A。
7.1.2 冲天炉应设置脱硫(干法或湿法)、脱硝(SCR 或 SNCR)和除尘设施。
7.1.3 铸件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系统应符合 DB41/T 1946 的相关规定。
7.1.4 冷芯盒制芯工艺应设置废气收集和净化处理设施。
7.2 处理工艺选择
7.2.1 含尘废气治理系统设计应符合 GB 8959、HJ 2020 和 GB 50019 的规定。
7.2.2 粘土砂砂箱冷却除尘净化系统应计算除尘器结露风险。有结露风险时,应设置管道、除尘器保温、烟气加热措施,必要时设置烟气温度自动控制措施。
7.2.3 湿法脱硫前的烟气温度超过 170°C时,应设置烟气降温预处理系统。
7.2.4 脱硫装置的浆液和清液等应循环利用。
7.3 二次污染防治
7.3.1 脱硫、除尘等系统应配套建设废水、废渣、粉尘的储存或处理设施或与园区企业共用。
7.3.2 工业园区可集中建设粉尘、废渣的储存和处理设施。
7.3.3 除尘器卸灰口应设置造粒机、气力输送系统、封闭卸灰间等设施。
7.3.4 除尘灰外送应采取防止二次扬尘措施,宜采用密闭罐车或装袋后外运。
8 无组织排放控制
8.1.1 物料装卸、储存、输送过程中的产尘点应采取有效的控尘措施。
8.1.2 粉状物料应采用密闭或封闭方式储存,采用密闭通廊、管状袋式输送机、气力输送、密闭罐车、袋装等方式输送。
8.1.3 所有原辅料进库存放,厂界内无露天堆放粉状或易产尘的块状物料。
8.1.4 涉及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运输的铸造企业宜在物流大门口(或料场出口)安装自动感应式车辆冲洗装置。
8.1.5 车间、料库应四面密闭,通道口宜安装卷帘门、推拉门等封闭性良好且便于开关的硬质门,在无车辆出入时呈关闭状态。
9 环境管理
9.1 建立全过程防治制度
9.1.1 企业应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定,明确各个生产环境大气污染物管控要求。
9.1.2 企业应按照相应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国家、地方管理要求,做好大气污染物治理工作相关记录台账,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 3 年。
9.1.3 企业应对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政策法规、操作规程和应急状况处置措施等培训,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并保留相关记录。
9.1.4 企业应建立运行、维护和操作相关制定和规程,健全主要设备、环保设施运行台账。
9.2 规范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
9.2.1 企业应对大气污染物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管理负责。治理设施的管理应纳入生产管理中,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9.2.2 治理设施应设置的启停程序:治理设施开启→工艺设备开启→工艺设备关闭→治理设施关闭。
工艺设备宜与工艺设备联动控制。
9.2.3 企业应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9.2.4 企业应建立运行、维护和操作相关制定和规程,健全主要设备、环保设施运行台账。
9.3 建立企业监测监控制度
9.3.1 企业应定期开展检测,并符合《环境检测管理办法》和 HJ 819、HJ 1115 的相关规定。
9.3.2 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前后应设置永久性采样口和采样平台。采样口和采样平台的设置应符合HJ397 的相关规定,并在排放口处设置标志牌。
9.3.3 企业无组织排放监测应符合 GB 16297.GB41/1066 和 DB41/1952 的相关规定。
9.3.4 企业安装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应符合《污染源自动监控办法》的规定。
9.3.5 企业应制定自行监测方案,检测方案应符合国家、地方相关管理要求;企业可自行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监测工作,并对检测数据进行记录、整理、统计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