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通知,要求加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管工作,,健全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管机制,提升监测数据质量,严厉打击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违法行为。详情如下: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各相关排污单位:为规范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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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关于加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管工作的通知

2022-06-29 09:08 来源: 北极星环境监测网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通知,要求加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管工作,,健全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管机制,提升监测数据质量,严厉打击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违法行为。详情如下: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各相关排污单位:

为规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统称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健全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管机制,提升监测数据质量,严厉打击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违法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一)制定自行监测方案。排污单位应按照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标准规范,以及排污许可证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方案内容应当包括:

1.单位基本情况;

2.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执行标准及限值、监测频次;

3.使用的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

4.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

5.监测数据记录、整理、存档要求等。

每年1月31日前,排污单位应完成本年度自行监测方案的核查变更工作。当执行的排放标准、排放口位置、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监测技术,以及污染源、生产工艺或处理设施中任一项发生变化,应及时变更排污许可证及自行监测方案。

(二)规范设置监测采样设施。排污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设置满足开展监测所需的监测设施。废水排放口、废气监测(采样)平台、地下水采样井、监测断面和监测孔的设置应符合监测规范要求。

(三)依法开展自行监测。排污单位应按照依法编制的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中明确应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1.依托自身开展自行监测

排污单位可自行建立实验室开展自行监测,可不需要进行检验检测资质(CMA)认证,但其监测人员、场所和设备应满足《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琼环规字〔2021〕3号)(以下简称“监测质量管理办法”)中有关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要求。

2.委托开展自行监测

不具备监测能力开展自行监测的,应当委托其他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并优先选择在海南省社会环境服务机构管理平台登记、且信用良好的机构。排污单位应核实机构的相关资质能力能否满足本单位自行监测的要求。

(四)及时报告异常情况。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发现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自动监控系统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或因临时性停产等特殊原因不能开展自行监测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在海南省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污染源监测系统”)备注相关信息。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期间,应按照排污许可证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手工监测。

(五)规范信息公开。排污单位应将自行监测信息上传至污染源监测系统,自行确认无误后对外公开。自行监测信息公开时限按下列要求执行:

1.安装自动监测设施的,应每日公布前一日各监测指标小时均值;

2.采用手工监测的,应在每个监测指标要求的监测周期内完成自行监测并公开监测数据;

3.自行监测方案及其他排放信息、基础信息应随监测数据一并公布,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之日起5日内公布。

首次取得排污许可证或首次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应在排污许可证核发之日或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公布之日起90日内公开自行监测信息。

二、确保监测数据质量

(一)做好诚信公示。依托自身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监测质量管理办法》要求,主动在“海南省社会环境服务机构管理平台”公示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对上传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严格监测质量管理。排污单位应按照《监测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做好自行监测全流程管理,确保监测数据质量。排污单位对自行监测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自动监控运维机构应完善落实巡检、维护、维修、校准记录台账要求,做到逻辑对应、有据可查,确保运维质量。

三、严格监督管理

(一)开展自行监测方案审核。各市县生态环境局应加强对排污单位上传至污染源监测系统的自行监测方案审核,对不符合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有关规定的,应及时督促排污单位整改。对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要求与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不一致的,应及时反馈排污许可核发部门更正排污许可证。

(二)加强自行监测监督检查。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表》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在检查完成后15日内将结果录入污染源监测系统。对自行监测存在问题的排污单位,应建立问题台账,及时督促排污单位整改;发现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涉嫌违法的,应及时将违法线索移交同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三)强化执法监测。各市县生态环境局应加强与同级综合行政执法局沟通协调,健全执法和监测协调联动快速响应机制,按照排污许可证监管需求开展执法监测,确保执法取证及时到位、数据准确、报告合法。应加大对季节性生产、自行监测不规范以及执法监测超标排污单位的执法监测力度。

(四)严格监管执法。各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开展排污单位执法检查中,应加强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开展情况的执法检查,严格查处自行监测违法行为。接受委托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自动监测设备运维机构在自行监测中弄虚作假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联网工作的通知》(琼环监字〔2019〕1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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