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生态环境局通过“以案说法”“以案释法”形式,定期公开典型案例,督促行政相对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增强环保法治观念,打造优质营商环境。本期,大连市生态环境局通报五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一、大连军诺达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涉嫌利用渗坑擅自倾倒危险废物案2022年5月9日,大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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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五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2022-07-04 08:50 来源: 大连市生态环境局 

大连市生态环境局通过“以案说法”“以案释法”形式,定期公开典型案例,督促行政相对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增强环保法治观念,打造优质营商环境。本期,大连市生态环境局通报五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一、大连军诺达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涉嫌利用渗坑擅自倾倒危险废物案

2022年5月9日,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金州公安分局到大连军诺达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位于大连市金普新区大魏家街道王家屯)检查。经查,该公司从事金属表面处理,镀镍车间外设有一个砖砌废水收集池,水池内存有红褐色废水,未采取防渗措施;镀锌车间外设有一个砖砌废水收集池,池内存有黑绿色废水,未采取防渗措施;厂区西侧有两个土坑,坑内有红棕色废水,均未采取采取防渗漏措施。现场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2个砖砌废水收集池和2个无防渗漏措施的土坑进行鉴定。经鉴定:该公司生产车间外的2个砖砌废水收集池内液体为危险废物,砖砌废水收集池底部固体和土坑底部固体为危险废物;砖砌废水收集池砖壁处土壤检材和池内液体检材污染物具有同源性,证明废水池未采取防渗漏措施。现场情况及相关证据表明,大连军诺达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存在利用渗坑擅自倾倒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该公司倾倒危险废物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罪。目前,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属地公安机关。

二、瓦房店新宇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案

2021年11月17日,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瓦房店新宇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位于瓦房店市西郊工业园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主要从事轴承制造,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是含废切削液砂轮面,系《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09类危险废物,危险特征为毒性。企业现场未能提供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存在未按国家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大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具体规定,处以20万元罚款。

三、庄河德兴矿石加工厂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1年8月4日,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与大连正信检测有限公司检测人员会同蓉花山镇政府大岭村有关人员,对庄河德兴矿石加工厂(位于庄河市蓉花山镇大岭村)进行现场检查。现场踏勘该厂南侧墙外的水沟及厂区内生产车间、废水沉淀处理系统,发现该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根据小时泵量与抽水时间计算排放废水量为4.17吨。大连正信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废水沉淀池中的悬浮物浓度为104mg/L,超过《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21/1627-2008)4.2倍(悬浮物标准值为20mg/L)。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以及《大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具体规定,处以10万元罚款,同时移送属地公安机关。

四、大连大运包装制品厂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0年5月,大连大运包装制品厂因涉嫌环境污染犯罪被普兰店公安分局移送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对大连大运包装制品厂涉嫌污染环境一案开展了为期五个月的企业合规考察,在合规考察期限内,企业根据要求完成了合规考察。检察院依法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处理。2021年8月10日,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向普兰店生态环境分局送达了关于对大连大运包装制品厂涉嫌非法排污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企业之前确实存在非法排污的行为,对当地环境造成了污染,应当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2021年9月23日,普兰店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到大连大运包装制品厂(位于大连市普兰店区杨树房街道李家村)进行调查。经查,该单位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清洗印刷设备的含油墨废水,未经处理倾倒至厂区前沟及厂区后院未采取防渗处理的土坑内,排放量约1000公斤,造成环境污染。

该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和《大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具体规定,处以10万元罚款。

五、大连万方化工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案

2021年12月30日,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大连万方化工有限公司(位于金普新区松木岛化工园区松源街12号)污水处理站污泥处理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污泥存放场所房间对面马路上堆有未转运处置的含油污泥装在吨桶内露天堆放,现场有6个吨桶,总重量约5吨左右,不足6吨。未按危废管理要求及时收集入库。经核实,该污泥属于危险废物,代码是251-003-08。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大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规定,对该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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