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关于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固废危废利用处置“白名单”和“黑名单”制定规则及运行机制(试行)〉的函》,经企业申报、各市审查推荐,拟公布浙江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白名单(第一批)”企业,列入“白名单”企业接收长江三角洲地区危险废物的,可按规定执行跨省转移豁免政策。现将拟列入“白名单(第一批)”企业公示如下:
拟列入浙江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白名单”企业(第一批)名单
无锡市生态环境局04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04月29日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04月29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04月29日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04月03日
衢州市人民政府04月02日
舟山市生态环境局03月28日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03月19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02月26日
生态环境部02月26日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02月20日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11月21日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06月29日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04月04日
北极星固废网2022年09月15日
北极星固废网2022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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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排污许可2019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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