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关于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固废危废利用处置“白名单”和“黑名单”制定规则及运行机制(试行)〉的函》,经企业申报、各市审查推荐,拟公布浙江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白名单(第一批)”企业,列入“白名单”企业接收长江三角洲地区危险废物的,可按规定执行跨省转移豁免政策。现将拟列入“白名单(第一批)”企业公示如下:
拟列入浙江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白名单”企业(第一批)名单
本溪市生态环境局04月16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03月27日
中国环保产业协会03月19日
无锡市生态环境局03月07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03月07日
生态环境部02月07日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02月01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01月30日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12月25日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12月08日
自贡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12月05日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11月21日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04月19日
松原市生态环境局03月14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03月11日
舟山市生态环境局02月07日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01月25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01月11日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01月05日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0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