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关于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固废危废利用处置“白名单”和“黑名单”制定规则及运行机制(试行)〉的函》,经企业申报、各市审查推荐,拟公布浙江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白名单(第一批)”企业,列入“白名单”企业接收长江三角洲地区危险废物的,可按规定执行跨省转移豁免政策。现将拟列入“白名单(第一批)”企业公示如下:
拟列入浙江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白名单”企业(第一批)名单
生态环境部官微10月22日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10月14日
连云港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09月25日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05月29日
雅安市生态环境局05月14日
本溪市生态环境局04月16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03月27日
中国环保产业协会03月19日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03月14日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03月11日
无锡市生态环境局03月07日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11月21日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12小时前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12小时前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10月12日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10月12日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10月10日
杭州市环境局10月10日
宁德市人民政府09月30日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09月19日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09月05日
汕尾市生态环境局09月02日
福建生态环境厅0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