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常州市高新区(新北)生态环境局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不断加大对各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为生态文明建设保驾护航。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帮助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更好地了解最新环保法律法规,现将我局今年上半年处罚的十大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望各行各业的生产经营者引以为戒,主动提升守法意识,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和污染治理水平,并结合案例开展自查自纠,消除环境隐患,避免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一常州某车辆部件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22日,我局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从事金属配件电泳加工,建有电泳生产加工线1条。现场检查时,该单位电泳生产加工线正在生产,电泳工段之后的两道清洗工段正在运行,其中第二道清洗工段清洗废水正从循环水箱上部溢流口排入车间内地下管道,并通过车间地下管道排入厂外的城镇生活污水管网内。
【处理结果】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40万元,并将该单位相关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案件启示】
此案直接反映出企业环保意识淡薄,在生产过程中管理粗放,擅自排放废水。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查封,处以10-100万元罚款,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作为排污企业要认真从中汲取教训,加强环境管理,对待任何环境问题,都要引起高度重视,不能视而不见、铤而走险,否则,面临的不仅仅是经济处罚,甚至是牢狱之灾。
二常州市某电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17日,我局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正在生产,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经污水站处理后接管至某污水处理单位处理。该单位建有自动监测站房1座,内有COD自动检测仪、流量计、数据采集传输仪、PH在线检测仪、铬水质自动分析仪等设备。现场检查时,该单位上述自动监控监测设备已与省级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进行联网,但未完成验收。
【处理结果】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以及《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5.96万元。
【案件启示】
企业在线监控是全面反映企业环境质量现状的眼睛,为企业环境治理提供科学依据,便于环境监管人员在第一时间就能掌握污染源排放情况,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该单位作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久拖未验”,自动监测设备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无法保证其监测数据的有效性、真实性、准确性。
三常州某纺织有限公司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涉刑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25日,我局对该单位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污水处理站正在运行,接管排放口有水正在排放,我局委托第三方有资质单位对该接管排放水采样监测。经监测,该单位接管排放口排放水中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浓度为747mg/L,五日生化需氧量浓度为198mg/L,均超过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12)表2中规定的间接排放限值(化学需氧量≤20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50mg/L);污染物锑浓度为0.352mg/L,超过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12)修改单第三条中规定的间接排放限值(总锑≤0.10mg/L)。
【处理结果】
该单位排放重金属水污染物(锑)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行为应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涉嫌污染环境罪。我局已将该案件移送公安部门侦查。
【案件启示】
本案中涉案企业污染物锑浓度为0.352mg/L,超过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12)修改单第三条中规定的间接排放限值三倍以上。超标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严重污染环境的可能涉嫌污染环境罪。企业应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加强管理,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确保达标排放。
四常州某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以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13日,我局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喷漆工段有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产生,配套建设了1套水喷淋+活性炭吸附工艺的废气处理设施。4条造粒挤出工段有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产生,配套建设了3套水喷淋+活性炭吸附工艺的废气处理设施。检查时,该单位全厂停产,喷漆、造粒、印刷工段均不在运行。经调查,该单位喷漆、造粒工段配套建设废气处理设施内活性炭自2016年起未更换。
【处理结果】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8万元,对该单位造成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予以查封,并将该单位相关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案件启示】
本案中,当事人长期未更换废气处理设施内的活性炭,会造成活性炭吸附能力不足,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法有效吸附,直接通过排气筒排放至外环境,对环境造成污染。碘值是衡量活性炭吸附力高低的重要指标,生态环境部发布的《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中指出:“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的,应选择碘值不低于800毫克/克的活性炭,并按设计要求足量添加、及时更换”。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处理废气的排污者应严格落实上述要求,主动使用碘值不低于800毫克/克的活性炭,并定期及时更换,确保废气得到有效处理。
五常州某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在线监测设备、干扰自动监测数据案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24夜间至25日凌晨,我局对该单位进行夜间大气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正在进行废活性炭再生项目的生产,回转窑和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产生的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废气通过废气排放口排放。该废气排放口安装有一台烟气在线监测设备,但该在线监测设备在2021年4月发生故障后,至检查当天为止一直未进行维护。经现场标定,发现该在线监测设备示值误差和定期校准频次均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的相关标准。
【处理结果】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件启示】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是非现场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既是执法人员监督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重要手段,也是帮助企业直观掌握自身排污状况、统计排污量的重要依据。本案对相关企业依法安装、使用、维护自动监测设备起到引导、宣传、教育、警示的作用,督促企业在日常生产中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确保污染物全面稳定达标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