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印发深圳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定方案,详情如下:
深圳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定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全面统筹全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和粤港澳大湾区中心城市,根据《地下水管理条例》(国令第748号)、《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环土壤〔2019〕25号)、《广东省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粤环函〔2020〕342号)的要求,依据相关规范并结合深圳实际,按照科学论证、因地制宜、适时调整原则制定本方案。
一、深圳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范围
深圳市陆域面积,暂不含深汕特别合作区。
二、深圳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原则
(一)治理区
纳入《深圳市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见附件1)的地块。
(二)防控区
1.优先防控区:治理区以外,全市持综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企业(不包括只收集企业)、生活垃圾处置场(厂)、污染防控值高值区域、以及其他地下水重点污染源所处范围(见附件2)。
(1)持综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企业(不包括只收集企业):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深圳市现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信息表》中持综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包括只收集企业)。
(2)生活垃圾处置场(厂):全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已封场简易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
(3)污染防控值高值区域:参考《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工作指南》(环办土壤函〔2019〕770号),根据全市地下水污染源荷载、地下水脆弱性评估情况划分的地下水污染防控值高值区域。
(4)其他地下水重点污染源:根据我市地下水调查情况,确定需要监管的地下水重点污染源。
2.一般防控区:治理区、优先防控区以外的区域。
二、深圳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防控要求
(一)治理区
(1)污染责任单位应当制定地下水治理修复或风险管控方案,确定修复目标或风险管控目标,开展地下水修复或风险管控工作,目标污染物属于《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的,应优先开展治理修复工作。
(2)在地下水修复或风险管控项目立项、实施以及绩效评估等环节上,要将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统筹安排、同步考虑、同步落实。
(3)治理区内在产的污染源,应当同时参照优先防控区进行相应管理。
(4)治理区实施动态更新。《深圳市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新增的地块应当纳入治理区进行相应管理。完成地下水修复目标的地块,经移出《深圳市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后,可调整出治理区,纳入区域外其他对应防控区进行相应管理。
(二)防控区
1.优先防控区:
(1)危险废物填埋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19)开展地下水环境质量自行监测。企业运行期间,监测频率为每月至少1次,如周边有环境敏感区应加大监测频次;封场后,应继续监测地下水,频率至少每季度1次,如监测结果出现异常,应及时重新监测,并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监测项目。自行监测数据应当在完成采样后1个月内报市生态环境局及区生态环境部门。
(2)除危险废物填埋以外的持综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企业(不包括只收集企业)、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其他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应当按照《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 1209-2021)开展地下水环境质量自行监测,原则上每个污染源应布设至少1个地下水对照点,地下水监测井(含对照点)总数原则上不应少于3个。一类单元的地下水监测频次至少为每半年1次,二类单元内的地下水监测频次至少为每年1次。自行监测数据应当在完成采样后1个月内报市生态环境局及区生态环境部门。
(3)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GB/T 18772-2017)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开展排水井、污染扩散井、污染监视井和本底井的地下水环境质量自行监测。自行监测数据应当在完成采样后1个月内报市生态环境局及区生态环境部门。
(4)持综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企业(不包括只收集企业)、生活垃圾处置场(厂)以及其他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应当对其产排污环节和易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区域做好必要的防渗措施,及时开展必要的隐患排查,保证防渗措施的有效性。开展地下水自行监测结果存在异常的或发现污染隐患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隐患。
(5)市生态环境局每年应当选取污染防控值高值区域开展区域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6)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强化对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监管,督促责任主体完善地下水污染防渗措施,避免渗滤液污染区域地下水。
(7)一般防控区内所有防控要求。
(8)优先防控区实施动态更新。全市新增的持综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企业(不包括只收集企业)、生活垃圾处置场(厂)、污染防控值高值区域、其他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应当纳入优先防控区进行相应管理。存在污染的地块经纳入《深圳市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后,应当纳入治理区进行相应管理。关闭搬迁地块,经市生态环境局认定不存在地下水污染风险后,可调整出优先防控区,纳入一般防控区进行相应管理。
2.一般防控区:
(1)区域内新、改、扩建项目应当依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做好相应的地下水污染防渗措施。
(2)土地整备、城市更新和土地用途变更的,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风险评估工作指引(2021年版)》等相关要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等内容。
(3)各区应当督促加油站按照《加油站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要求建设地下水日常监测井并开展监测。
(4)各区结合深圳市工业集聚区清单(见附件3),参照《地下水污染源防渗技术指南(试行)》,组织对高风险的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等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场地开展摸排和必要的防渗处理或风险管控。
(5)市住房建设局加强建设工程基坑降水的监督管理,严格按规定审查基坑降水工程的设计,加强施工过程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
(6)市水务局加快推进水环境综合整治,重点控制地表水中氨氮、总磷、耗氧有机物等污染物对地下水的影响。继续完善全市管网收集系统,持续开展污水管网维修改造,减少污水管网渗漏对地下水的影响。
(7)市市场监管局持续推进化肥、农药科学合理使用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深圳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定方案原则上每5年修订一次。市生态环境局根据评估区地下水污染源荷载、污染状况、使用功能等因素的重大变化情况,按照国家、广东省后续相关要求,同时结合地下水环境管理需求,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定方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