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某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案
案件简介及查处情况
2022年4月2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对新疆某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厂5#、6#车间回收的废旧物资有机动车发动机及壳体等物品含有废润滑油,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有废润滑油散落至厂区院内及车间地面,地面有明显废润滑油痕迹,具体为:5#车间内东侧门口内地面覆盖木屑,西侧门口外有2个铁盒内装有发动机及壳体,现场有废润滑油散落地面及6#车间门口未进行收集。厂区及车间地面为混凝土地面,现场对3块有废润滑油散落的水泥地面进行了测量5#车间东北门内119平方米,西北门外37平方米;6#车间门外9.6平方米。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2022年4月3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昌州环责改字[2022]6-4号),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七款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考虑到该公司能够积极配合和整改,对该公司处20.8万元罚款。
违法事实及法律依据、处理结果
违法事实:新疆某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厂5#、6#车间回收的废旧物资有机动车发动机及壳体等物品含有废润滑油,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有废润滑油散落至厂区院内及车间地面,地面有明显废润滑油痕迹,具体为:5#车间内东侧门口内地面覆盖木屑,西侧门口外有2个铁盒内装有发动机及壳体,现场有废润滑油散落地面及6#车间门口未进行收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处20.8万元罚款。
启示意义
一、未按照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违法行为危害。废机油、液压油、导热油或者沾染了危险废物的包装容器等都是常见的危险废物,其产生来源主要包括油生产设备维修维护、更换润滑油、沾染了废润滑油等的包装容器。危险废物具有有毒、易燃易爆、持久性污染物不易消除等特性,生产使用过程管理不严比较容易造成环境污染,甚至污染事故。
二、警示意义和社会效果。由于环境保护意识欠缺和危险废物处置成本等问题,部分企业危险废物产生量少,在厂内生产环节利用管理不规范,危险废物不按环境保护标准贮存、纳入管理台账进行全过程的行为较为常见;随意排放、贮存的危废在雨水地下水的长期渗透、扩散作用下,会污染水体和土壤,降低地区的环境功能等级。危险废物通过摄入、吸入、皮肤吸收、眼接触而引起毒害,或引起燃烧、爆炸等危险性事件;长期危害包括重复接触导致的长期中毒、致癌、致畸、致变等。危险废物不处理或不规范处理处置所带来的大气、水源、土壤等的污染也将会成为制约经济活动的瓶颈。现阶段仍有部分企业,对于固体废物管理存在问题,有时候并不是企业故意为之,而是不知道“怎么做是正确的”。因此企业管理人员应学会并能做到以下几点(尤其是企业老板能够意识到):严格按照固体废物相关管理规定,设置规范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制作危废存放标识并分类存放,依法依规进行固体废物贮存、转移和处置等等,杜绝固体废物管理方面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
该案不仅提高了企业的违法成本,让企业为环境污染行为付出经济上的损失,也对其他企业起到一定的警示和教育作用,显示了生态环境部门违法必究的决心,消除了企业环境违法的侥幸心理,同时也提醒企业和民众要重视挥发性有机废气处理问题,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