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河北发布关于制革及毛皮加工行业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详情如下:
关于制革及毛皮加工行业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促进制革和毛皮加工行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废止原河北省环境保护厅2018年第2号公告。河北省制革和毛皮加工行业部分污染物执行《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6-2013)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行地区
全省域范围。
二、执行时间
(一)新建企业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执行《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6-2013)直接排放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中氯离子指标执行表2新建企业标准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比《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及企业所属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控制因子宽松的,从严执行;间接排放的企业执行《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6-2013)间接排放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中氯离子指标执行表2新建企业标准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二)现有企业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执行《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6-2013)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中氯离子指标执行表2新建企业标准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其中,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比《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及企业所属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控制因子宽松的,从严执行;间接排放的企业执行《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6-2013)表2间接排放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三、有关要求
(一)省内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公告要求,审批所有新建项目,切实加强环境监管。
(二)现有制革和毛皮加工企业不能达到本公告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依据现行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及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达标排放。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北省环境保护厅2018年第2号公告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