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我省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印发的《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国办发〔2022〕15号),吉林印发《吉林省新污染物治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吉林省新污染物治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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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新污染物治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2022-10-25 09:39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我省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印发的《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国办发〔2022〕15号),吉林印发《吉林省新污染物治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吉林省新污染物治理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我省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印发的《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国办发〔2022〕1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指导全省开展新污染物治理工作。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为全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吉林样板的目标要求,推动吉林高质量发展,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严格遵循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管理理念,按照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为工作方针,通过调查评估、分类治理、全过程环境风险管控等方式,统筹推进全省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理工作。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建设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机制,强化科技支撑,创新管理方式 ,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以更高标准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提升美丽吉林、健康吉林建设水平。

(二)工作原则

重点排查,精准识别。以化学物质调查监测为抓手,全面排查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精准识别重大的新污染物风险源和风险环节,采取全过程管控措施,落实源头禁限、过程减排、末端治理工作。

全面推进,协同治理。“十四五”期间,全面构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机制体制和治理体系,建立新污染物与大气、水、土壤协同环境治理模式,积极推进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专项治理工作。

落实责任,保障有力。落实部门责任,保障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有效实施,强化法治保障,细化管理措施,强化科技支撑,扎实做好基础能力建设,加强宣传引导,促进社会共治。

(三)主要目标。2025年,完成全省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工作,筛查识别高关注、高产(用)量的化学物质和环境风险;完成松花江、辽河流域、重点水源地、重点行业、典型工业园区新污染调查监测,全面评估全省新污染物的污染现状和环境风险;动态发布吉林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禁止、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开展新污染物治理信息化建设工作;推进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专项治理工作;持续强化新污染物管控能力建设;强化科技支撑和地方标准体系建设,全面提升新污染物治理能力。

二、工作任务

(一)落实新污染物治理主体责任

1.落实新污染物管控职责。各地政府负责组织落实各项新污染物治理工作任务,建立跨部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理,通过调查评估、分类治理工作,全面管控新污染物环境风险;强化部门联合调查执法,严肃查处新污染物违法犯罪行为 ;做好新污染物信息化建设工作,全面强化新污染治理能力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开展调查监测,评估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状况

2.持续开展全省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工作。制定吉林省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实施方案,针对石化、塑料、橡胶、制药、纺织、染料、皮革、电镀、有色金属冶炼、采矿等行业持续开展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工作,摸清我省化学物质生产使用的品种、数量、用途等信息。针对调查发现的使用列入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的化学物质和我省高关注、高产(用)量的化学物质,深入开展生产、加工使用、环境排放数量及途径、危害特性等详细信息调查工作。2023年年底前,完成首轮吉林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工作和首批吉林省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工作,建立吉林省化学物质环境调查信息数据库,形成吉林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和吉林省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报告,上报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3.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与风险评估工作。依据吉林省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结果,制定吉林省新污染物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工作方案,依托现有生态环境监测网络,选取受新污染物影响较大的主要国控、省控断面以及水源地监控断面,识别并监测松花江流域、辽河流域、重点水源地的主要新污染物类别、组成特征以及污染现状,评估吉林省新污染物环境风险。2023年开展试点调查工作,分别选取松花江流域、辽河流域和重点水源地受新污染物重点影响断面,开展环境调查监测评估工作,探索调查评估技术方式,培养专业技术力量。2024年,有序开展松花江流域、辽河流域和重点水源地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评估工作,绘制吉林省新污染物风险分布图,制定吉林省高关注新污染物清单;全面推进吉林省新污染物治理信息化建设工作。2025年年底前,建立我省较完善的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基本完成全省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工作,基本掌握我省新污染环境现状,编制吉林省新污染物环境风险评估报告,上报省政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4.开展重点行业与典型工业园区新污染物调查监测与风险评估。依据吉林省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结果,选取新污染物影响较大的重点行业和典型工业园区,开展新污染物调查与风险评估工作,制定吉林省重点行业与典型工业园区新污染物调查与风险评估工作方案,筛查重点行业、典型工业园区存在的环境风险较大,应优先管控的化学物质。2023年,开展试点调查工作,选取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吉林省国家级开发区)为典型工业园区,调查园区内医药制造、农药制造、兽药制造、染料与涂料制造行业的相关企业,识别重点企业排放的主要新污染物的种类、组成特征、环境分布特征等,编制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吉林省新污染物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及高关注新污染物清单,探索调查评估技术方式,培养专业技术力量。2024年,有序开展全省重点行业和典型工业园区的新污染物调查监测与评估工作。2025年年底前,形成重点行业与典型工业园区新污染物调查监测与风险评估报告及吉林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上报省政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5.开展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工作。研究制定吉林省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和评估方案,以我省高关注、高产(用)量、高环境检出率、分散式用途的化学物质为重点,开展环境与健康风险筛查和风险评估工作。依据国家发布的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和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吉林省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并动态更新。2025年年底,在省政府网站发布首批吉林省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6.动态发布吉林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依据国家颁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及其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等要求,结合我省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信息,重点地区、重点行业与典型工业园区新污染物调查监测与风险评估结果,形成吉林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制定“一区一策”“一品一策”的管控方案。2025年年底前,通过省政府网站发布吉林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并动态更新。(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格源头管控,防范新污染物产生

7.全面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全面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落实企业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建立国家和地方联动的监督执法机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事项纳入省、市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加大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做好新化学物质和现有化学物质环境管理衔接。组织开展《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政策法规宣贯,指导相关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及时开展《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增补工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8.严格实施淘汰或限用措施。严控新污染物对过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等途径进入环境。依法按期淘汰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依法停止核发相关产品登记或生产许可证。严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关,禁止或限制高环境风险的新污染物生产使用的项目建设。强化纳入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的化学品的进出口管控工作;强化纳入《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化学品的进出口环境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已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长春海关、省市场监管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加强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严格限制产品中高环境风险化学物质的含量,监督玩具、学生用品等相关产品的生产,落实各强制性国家标准中有关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要求,减少产品消费过程中造成的新污染物环境排放。(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部、省市场监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过程控制,减少新污染物排放

10.全面强化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组织企业依法开展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全面推进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药物制造、农药制造、兽药制造、染料与涂料制造、橡胶制造等行业的清洁生产改造工作。大力推广先进、成熟的绿色工艺技术和装备,逐步推行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工厂和绿色供应链等绿色制造标准体系,减少新污染物的生产使用,推广先进技术,落实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替代和排放控制要求,防范生产过程中向环境的无意泄露和释放等。(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规范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管理。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严格落实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做好销售登记加强兽用抗菌药监督管理,实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推行凭兽医处方销售使用兽用抗菌药。(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强化农药使用管理。全面落实农药登记管理制度,跟踪农药使用情况,落实农药登记后环境风险监测和再评价工作。严格管控具有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性的高毒高风险农药及助剂。2025年年底前,完成一批高毒高风险农药品种再评价。持续开展农药减量增效行动,鼓励发展高效低风险农药,稳步推进高毒高风险农药淘汰和替代。鼓励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装物,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深化末端治理,降低新污染物环境风险

13.强化新污染物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全面加强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环境治理,严格执行各项新污染物控制技术规范,压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责任,落实各项污染控制措施,达到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要求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填写排污登记表,载明执行的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及采取的污染控制措施。定期开展环境监测,做好评估和防范环境风险工作,排查整治环境安全隐患,依法公开新污染物信息。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生产、加工使用或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事业单位应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14.强化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严格落实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等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要求。宣贯并执行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检测方法、鉴定技术标准和利用处置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省生态环境部、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依据全省新污染物调查评估结果,制定新污染物治理项目清单,重点推进生产设施连续化、自动化和密闭化改造,杜绝有机废气的排放;重点关注含盐、含酸、高氨氮、难降解、含重金属等高难度废水的深度治理。瞄准废母液、精馏残渣等危险废物,引导企业积极采用焚烧、氧化、高温裂解等先进技术进行妥善处置等工作,选取适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绿色替代、新污染物减排以及污水污泥、废液废渣中新污染物治理示范技术。鼓励先行先试企业使用新污染物治理专项资金用于新污染物科研、治理等工作。2024年开展首批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省工业和信息化部、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能力建设,夯实新污染物治理基础

16.加大科技支撑力度。每年将新污染物治理研究工作列入省级科技项目计划,开展典型工业园区新污染物治理管控对策研究;;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关键技术研究;制定新污染调查监测评估标准、技术规范地方标准;替代技术和替代产品的研发示范和推广应用等工作。(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加强全省新污染物治理的监督、执法和监测能力建设,夯实工作基础,加强全省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和新污染物环境监测技术支撑保障能力。2024年,建设吉林省新污染物信息化系统,全面对接国家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承担全省化学物质计算毒理与暴露预测、预警、监管等工作。培育一批符合良好实验室规范开展化学物质危害测试工作。加强相关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省级专家库,开展业务培训。(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坚持党中央、国务院对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的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原则,建立新污染物治理的管理机制,成立新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实施工作,密切关注重点工作的进展,加强协调指导,强化跟踪督促,全面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确保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各项任务落地生根,推动落实“筛、评、控”体系的有效性和能动性。

(二)完善工作机制。建立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海关、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参加的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工作组,分工负责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建立新污染物治理责任体系和部门责任清单,全面落实常态化会商机制,优化工作程序,提升行政效能,做好新污染物治理工作。

(三)强化监管执法。2025年对本实施方案执行情况开展评估,把新污染物治理中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纳入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内容。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国家和地方新污染物治理要求。加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执法监测和重点区域环境监测。通过部门联合调查、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等方式,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加大对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企业的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对禁止或限制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其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的监督执法。(省生态环境部、省农业农村厅、长春海关、省市场监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拓宽资金投入渠道。新污染物治理经费纳入省级财政计划,设立新污染物治理专项资金用于新污染物调查、监测、评估、科研、治理等工作;充分利用中央和地方水、大气、土壤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统筹开展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探索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的信贷支持力度;新污染物治理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税务局、省银保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宣传引导。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开展新污染物治理科普宣传教育,引导公众科学认识新污染物环境风险,树立绿色消费理念,增强宣传实效。鼓励公民和社会组织积极举报环境问题,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积极参与化学品国际环境公约和国际化学品环境管理行动,全面推进绿色吉林、美丽吉林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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