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打击和震慑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作用,吉林省生态环境厅收集整理了五个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涉及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噪声超标排放、胡某某通过渗坑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物、李某某等人利用渗坑处置有毒物质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现予以公布。案例六:长春某公司未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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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2年第二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2022-11-07 15:17 来源: 吉林生态环境 

为打击和震慑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作用,吉林省生态环境厅收集整理了五个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涉及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噪声超标排放、胡某某通过渗坑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物、李某某等人利用渗坑处置有毒物质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现予以公布。

案例六:长春某公司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案

【案情简介】

长春某公司为碳排放重点企业,2022年2月22日,长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19年-2020年经吉林省生态环境厅核定的碳排放应履约量为495843吨,已履约量为393328吨。履约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履约期内未履约量为102515 吨。该单位履约期内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

【查处情况】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时限内,向分配配额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清缴上年度的碳排放配额。清缴量应当大于等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查结果确认的该单位上年度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的规定。2022年2月24日,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条,责令该单位进行整改。2022年3月4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2万元。

【启示意义】

该案为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办理的首起碳排放案件,对落实《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推动温室气体减排,规范碳排放管理起到积极作用。

案例七:胡某某通过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8日,长春市生态环境局长春新区分局在开展风险隐患日常排查期间,发现北湖科技开发区奋进乡一间堡村内有一处无证经营的废塑料粉碎加工点正在作业。经调查,该加工点由胡某某个人经营,未办理排污许可证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加工清洗废水利用渗坑排放,现场查扣含有危险废物的废漆桶、废油桶及沾染物165.68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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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胡某某通过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3月8日,长春市生态环境局长春新区分局报请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立案,依法查封其主要生产设备。3月9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将胡某某涉嫌犯罪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协同侦查,控制涉嫌环境犯罪嫌疑人3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规定,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向胡某某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未办理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罚款20万元,对其利用渗坑排放废水的行为罚款10万元,对其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处置的行为罚款100万元,合计罚款人民币130万元。

【启示意义】

生态环境部门发现环境违法问题线索后,第一时间通报公安机关,同步开展现场勘查、调查询问、固定证据,强化了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联动。办案期间,执法单位成立专案组,投入骨干力量,调度分析案情,创新执法方式,利用无人机进行航拍取证。加强现场执法与法制审核配合,确保执法程序合规、案卷制作规范。

案例八:珲春市某木材加工企业噪声超标排放案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8日上午,延边州生态环境局珲春市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木材加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人员发现,该企业机器产生噪声较大,监测人员随即布点开展厂界噪声监测。经监测,厂界噪声监测值为64.3分贝,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规定的二类区昼间限值60分贝的要求。

【查处情况】

该企业行为违反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相关规定,珲春市分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该公司限制生产15日。同时,执法人员结合《延边州生态环境系统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通知》要求对该企业进行帮扶指导,开展政策指引、劝导警示。珲春市分局于2022年6月24日下达《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延州环责限字(2022)HCO01号),7月1日,对该单位进行后督察,经珲春市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现场对厂界噪声进行监测,监测值为55.3分贝,该单位厂界环境噪声已达标排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和《延边州生态环境系统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帮扶企业复工复产和进建设项目投资落地见效工作指引》的文件要求,鉴于该单位首次违法并经现场复核已及时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经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该木材加工厂厂界环境噪声超标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噪声问题关系千家万户,噪声污染防治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每个人都可能是噪声的制造者,也可能是噪声污染的受害者,对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是《噪声法》赋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2022 年6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正式实施。为强化新法震慑效应,又恰逢“绿色护考”禁噪行动,延边州生态环境局珲春市分局严格环境执法,加快推进执法大练兵,用法治方式法律武器共同守护和谐安宁家园,切实“还静于民”。

查处新法实施以来的吉林省首例工业噪声超标排放案件,是认真贯彻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强化监管执法,严格依法查处噪声相关违法行为的体现,以法治力量守护群众“声环境”。此案件也是延边州首例违反新《噪声法》工业噪声超标排放案件。综合运用配套办法,严惩环境违法行为。该案件将《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办法赋予的监管权力和手段落到了实处,除实施行政处罚外,还实施了限制生产,充分打好“组合拳”,严惩环境违法行为。并充分考虑企业主动进行整改,结合复测达标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做出不予处罚的决定。体现了环境执法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通过过罚相当的行政处罚原则,既彰显法律的威慑力,也体现了环境执法工作的温情。

案例九:吉林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厂界噪声超标案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20日,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双阳区分局执法人员和环境监测人员对位于长春市双阳区城郊的吉林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展现场噪声监测。2022年6月23日,《监测报告》结果显示,该单位夜间厂界噪声为52.7分贝,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双阳区分局当日立案并开展调查。

360截图20221107151835428.jpg

【查处情况】

吉林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夜间生产时,厂界噪声超过排放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长春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噪声排放,厂界噪声不得超标。7月15日,长春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罚款5万元。

【启示意义】

为全面贯彻落实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办理了自新《噪声法》实施以来,全市首例工业企业噪声超标行政处罚案件,在案件办理中,长春市生态环境局有效运用“测管协同”,及时固定证据,助力案件办理,对存在噪声违法隐患的同类企业起到了极大地震慑作用。

案例十:李某某等人利用渗坑处置有毒物质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18日,延边州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在开山屯镇采石沟盗采金矿,此金矿属于氧化金,提炼时需要大量使用氰化钠,担心产生的污染物会污染当地饮用水”。延边州生态环境局龙井市分局立即会同市林业局、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和镇政府赶赴被举报地点。

经查,李某在延边州内某金矿工作时得知龙井市开山屯镇采石沟内有金矿矿脉后,对金矿点位进行“踩点”、搭建简易设施、实施盗采作业,将调配好的药剂喷淋到裸露的矿脉上,待药剂回流到矿脉下的土坑(无防渗防漏措施)中,再将药剂抽入装有活性炭的容器内,待活性炭吸附后,将活性炭外售获利。9月25日,根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在李某等人盗采金矿地点采集的16份水质样品中均含有氰化物,含量为1.8-2.0mg/L不等。

【查处情况】

李某等人盗采金矿过程中,利用渗坑处置有毒物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涉嫌污染环境犯罪,延边州生态环境局龙井市分局已将本案移送龙井市公安局,并启动了生态损害赔偿程序。目前,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侦查中,抓获犯罪嫌疑人10人,扣押资金480余万元、各类采矿设备15台。吉林中实司法鉴定中心正在对生态损害修复费用进行评估。

【启示意义】

一是重视群众举报线索,及时调查,固定证据。将群众、社会组织、网络新媒体当作政府部门发现生态环境污染问题的“千里眼”、“顺风耳”。同时,生态环境部门重视群众举报线索,第一时间赶赴举报地点调查取证、封锁案发现场、及时固定证据,为案件后续办理奠定重要基础。

二是部门间高效联动,严惩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本案体现出各部门间的高效联动机制,于发现案情当日下午即启动联动,充分利用生态环境、应急等部门的专业技术能力和公安机关的侦查能力,发挥各部门的执法办案优势,迅速锁定嫌疑人,快速查清违法事实。

三是有效调动公众参与积极性,依靠人民群众共同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提升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水平。尤其是和公安、林业等部门联合办案,抓获犯罪嫌疑人、扣押资金及大量采矿设备,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及时制止了生态环境损害,对其他类似环境违法行为具有震慑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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