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打好推进水污染防治攻坚战,有力震慑涉水环境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导警示教育作用,江西省生态环境厅现公布7个涉水生态污染环境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水污染防治领域)。案例1:抚州市某矿业有限公司利用渗坑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案【案情简介】2022年7月9日,抚州市南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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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典型案例(水污染防治领域)

2022-11-29 09:15 来源: 江西环境 

为深入打好推进水污染防治攻坚战,有力震慑涉水环境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导警示教育作用,江西省生态环境厅现公布7个涉水生态污染环境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水污染防治领域)。

案例1:抚州市某矿业有限公司利用渗坑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9日,抚州市南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开展非现场执法巡查时,发现南城县某矿业有限公司废气处理设施附近有两个连在一起的土坑,土坑内水体呈红色,随即执法人员前往现场开展检查。执法人员对该矿业公司脱硫除尘废水及土坑内废水进行了比对、检测、采样检测及比对。经检测,该公司脱硫除尘废水化学需氧量、悬浮物、pH超标,经进一步调查,企业承认土坑内废水是该公司通过脱硫除尘废水进水口设置的抽水泵,将脱硫除尘废水从回用池抽排至土坑中的。

【查处情况】

该公司利用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经抚州市南城生态环境局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及《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规定,经集体审议,抚州市南城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利用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11万元罚款并移送公安机关。

【启示意义】

执法人员通过利用无人机开展日常巡查,一方面,对企业做到“无事不扰”,另一方面,优化了执法方式,提高了执法效能,精准发现了企业违法排污问题并快速进行调查处理,使企业违法排污问题及时受到迅速查处,杜绝企业侥幸心理,有效提升企业环保意识,形成了监管执法的强大震慑力。

案例2:新余市邹某等人违法排放含重金属废水和违法贮存电镀废液、污泥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30日,新余市渝水生态环境局和吉安市新干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两县区交界处某电镀厂开展联合执法。经查,邹某等人租用新余市渝水区新溪乡珠坑村的场地建设了一条电镀生产线,该电镀厂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经取样检测,外排废水中含锌浓度超标数倍,对周边水体和土壤环境造成污染。该厂此外,生产过程中产生了电镀废液和污泥等危险废物(计3.7吨),随意堆放贮存。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款的规定,新余市渝水区生态环境局进行了立案调查,对该电镀厂生产设施、及产生的危险废物实施了就地查封。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新余市渝水区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4月26日将邹某等排放重金属污染物和违法贮存电镀废液的涉嫌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移送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5月24日,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依法对邹某等人作出予以取保候审处理决定。目前案件正在,并侦办处理中。

【启示意义】

相邻行政区域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偏远交界区域联合执法检查,有利于消除监管“盲区”,避免发生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事件,同时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利用“两法衔接”机制,密切协作,快速反应,形成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大合力。

案件3:宜春市某生态农场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17日,宜春市袁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接到某村饮用水有异味举报后,利用无人机对饮用水取水口周边进行排查,发现附近的某生态农场有偷排废水废水嫌疑。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排查,发现该生态农场污水处理设施中的氧化池水质清澈,未开启曝气装置,污水处理池旁有偷排痕迹,且在污水处理池南面竹林靠官溪村方向低洼处存在大量倾倒猪粪污水的现象,养猪粪污水顺着地势流入山体溶洞内,现场执法人员对外排猪粪污水进行了采样送检。经检测分析,该生态养殖农场外排猪粪污水与该某村被污染水源存在因果关系;,排入水体的且猪粪污水中含锌、铜等有毒物质超过《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旱作灌溉标准。,据此,生态环境部门开展了立案调查。生态环境部门认定涉案养殖场存在涉嫌通过溶洞排放有毒物质的环境污染犯罪行为,该案由行政拘留转刑事拘留。

【查处情况】

该养殖生态农场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且涉嫌通过溶洞排放有毒物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规定,宜春市袁州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目前该养殖场法人代表和现场生产管理人员已经被检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启示意义】

生态环境部门通过高科技手段排查污染源,发现污水偷排迹象后,深挖污染源头,斩断污染链条,将违法排污企业绳之以法,有效维护了群众的饮用水安全,同时,加强了和公安部门合作,严查重处环境污染犯罪,发挥了环境保护执法利剑作用。

案件4:抚州市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私设暗管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5日,突然在抖音平台、头条网和微信朋友圈转载内有一段抚州市宜黄县某小溪水体呈黑色的视频被疯狂转载,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抚州市宜黄生态环境局立即派出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但由于排放现场已遭破坏,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查找到黑色水体来源于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并固定其利用暗管排污的证据,,执法人员立即固定证据赶赴该公司开展现场调查,在铁的事实面前,该企业负责人不得不承认了偷排事实。

【查处情况】

经通过调查,该公司涉嫌以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抚州市宜黄生态环境局予以立案查处,同时根据《抚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与《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该公司有关负责人移送公安机关并受到行政拘留处理。

2020年11月21日,抚州市宜黄生态环境局委托相关生态环境损害类专家出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意见, 12月9日与该公司通过首轮磋商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该协议签订后该公司主动承担起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工作,根据专家提出的修复意见,投入23万元完成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工作。

【启示意义】

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通过高科技手段,快速排查污染源,为锁定排污企业,加强了和公安部门合作,将违法排污企业移送公安机关严处,形成了对违法排污企业的重拳打击。同时启动生态环境赔偿,让违法排污企业付出应有代价。

案例5:宜春市某禽育种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15日,宜春市铜鼓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铜鼓县工业园污水处理厂污水入口在线监测数据pH呈强碱性的异常情况线索,对园区上游相关企业进行溯源排查。现场发现某企业废水排口下游约15米处的井盖内,有一直径约200毫米的PVC管和一直径约80毫米铁管出水异常。经调查,该企业在生产的情况下,水泵、气浮设备等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强碱性废水和废水收集池内生产废水未经有效处理,通过两根暗管且未经过绕过在线监控设施,通过两根暗管直接排入工业园污水管网,致使工业园污水处理厂进水异常。

【查处情况】

该企业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及《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宜春市铜鼓生态环境局予以立案查处,并于2022年1月25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对该企业罚款15万元整。2022年1月26日,宜春市铜鼓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2022年3月8日,铜鼓县公安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相关负责人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启示意义】

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利用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控系统,进行数据分析,发现异常现象,追踪污染源头,并查实水质异常原因,形成了完整的办案链条。,该案充分运用了在线监控系统的预警能力,并利用严厉打击了企业偷排违法排污行为,形成了“两法衔接”机制,形成严厉打击违法排污的强大震慑力。

案例6:萍乡市某定点屠宰场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16日萍乡市上栗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上栗县某定点屠宰场进行执法检查,该屠宰厂于2017年12月建成一条年屠宰2万头生猪生产线项目。检查时该屠宰厂在正常运营,执法人员发现该屠宰场废水池废水排口正在向外排放污水,经对该屠宰场废水池外排口进行采样监测,样品呈褐色、浑浊、恶臭,分析结果显示该废水中悬浮物超出标准限值3.83倍,总大肠菌群超出标准限值14.8倍。

【查处情况】

该屠宰场污水超标排放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萍乡市上栗生态环境局对该屠宰场进行了立案查,并依法下达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5万元。

【启示意义】

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对涉水排污单位的日常监管执法过程中,严密关注废水水质情况,发现异常迹象,及时采样监测,固定相关证据,对违法排污企业严惩重罚,发挥环保法律法规的重器利剑作用。

案例7:吉安市某新材料公司稀释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12日至13日,吉安市新干生态环境局开展根据网上巡查发现,该辖区某新材料公司外排废水在线数据异常显示。据查阅在线数据,该公司外排废水:氨氮、COD浓度小时值存在超标,氨氮最高值达94.4mg/L;COD小时超标最高值达667.5mg/L,而后几小时后迅速降低至:氨氮7.6mg/L,COD 75.7mg/L的低排放范围,在线数据存在明显异常波动。

吉安市新干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调取该公司视频监控,发现该公司环保管理人员冯某多次将自来水管接入污水总排放口添加自来水对外排废水进行稀释处理。随后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调查取证,对该企业污水总排放口和水质自动采样器2号留样瓶进行了采样。通过检测,留样废水与超标时段数据吻合。新干生态环境局利用非现场数据、视频与现场检查情况相结合,查实该公司通过稀释水污染物的形式掩饰超标排放的行为。

【查处情况】

该公司通过加入自来清水稀释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30万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吉安市新干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动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启示意义】

生态环境部门通过污染物自动监控系统发现企业违法排污线索,通过视频监控调查取证并及时开展以及现场采样分析,固定证据,有效发挥了非现场监管的震慑力,形成实施了对违法排污企业的重拳打击,维护了环保法律法规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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