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深入开展的"利剑行动"中,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和醴陵分局执法人员查获一起无证经营危险废物的案件,下面一起来了解下。
11月21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和醴陵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省生态环境厅提供的线索,依法对位于醴陵市嘉树镇渗泉村的湖南上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检查时,该公司正在建设期,未进行生产。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在湖南华某湘潭钢铁有限公司购买危险废物煤焦油32.95吨,在无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公司原租赁场地进行了生产利用,将煤焦油替代沥青作为其产品原料生产产品。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之规定,煤焦油属于危险废物。经初步认定,当事人在无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危险废物煤焦油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之规定。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应条款进行处罚。后续将由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处理。